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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要练说,得练听。
听是说的前提,听得准确,才有条件正确模仿,才能不断地掌握高一级水平的语言。
我在教学中,注意听说结合,训练幼儿听的能力,课堂上,我特别重视教师的语言,我对幼儿说话,注意声音清楚,高低起伏,抑扬有致,富有吸引力,这样能引起幼儿的注意。
当我发现有的幼儿不专心听别人发言时,就随时表扬那些静听的幼儿,或是让他重复别人说过的内容,抓住教育时机,要求他们专心听,用心记。
平时我还通过各种趣味活动,培养幼儿边听边记,边听边想,边听边说的能力,如听词对词,听词句说意思,听句子辩正误,听故事讲述故事,听谜语猜谜底,听智力故事,动脑筋,出主意,听儿歌上句,接儿歌下句等,这样幼儿学得生动活泼,轻松愉快,既训练了听的能力,强化了记忆,又发展了思维,为说打下了基础。
本章简介:
语文课本中的文章都是精选的比较优秀的文章,还有不少名家名篇。
如果有选择循序渐进地让学生背诵一些优秀篇目、精彩段落,对提高学生的水平会大有裨益。
现在,不少语文教师在分析课文时,把文章解体的支离破碎,总在文章的技巧方面下功夫。
结果教师费劲,学生头疼。
分析完之后,学生收效甚微,没过几天便忘的一干二净。
造成这种事倍功半的尴尬局面的关键就是对文章读的不熟。
常言道“书读百遍,其义自见”,如果有目的、有计划地引导学生反复阅读课文,或细读、默读、跳读,或听读、范读、轮读、分角色朗读,学生便可以在读中自然领悟文章的思想内容和写作技巧,可以在读中自然加强语感,增强语言的感受力。
久而久之,这种思想内容、写作技巧和语感就会自然渗透到学生的语言意识之中,就会在写作中自觉不自觉地加以运用、创造和发展。
1.本章属于重点章节,平均分值在16分左右,而且每年都会考查主观题。
本章教材在13年和14年都有明显新增内容,所以今年考核中仍需继续关注。
2.本章出题往往是在具体合同的背景下,容易涉及大题的合同有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
3.本章学习以理解为主,入门难度不大,但是题目比较灵活,所以需要学员能够结合历年考题体会出题思路。
教师范读的是阅读教学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我常采用范读,让幼儿学习、模仿。
如领读,我读一句,让幼儿读一句,边读边记;第二通读,我大声读,我大声读,幼儿小声读,边学边仿;第三赏读,我借用录好配朗读磁带,一边放录音,一边幼儿反复倾听,在反复倾听中体验、品味。
【考点一】合同的基本理论(两星)
【考点介绍】
本考点偶尔出题,考核形式为客观题,重点在于合同法的适用情形和实践合同的例子。
一、《合同法》的适用
1.适用:
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2.不适用:
(1)特定合同中非平等的关系:
政府用于公权力进行行政管理,如行政奖励的合同。
【注意】并非所有牵涉政府的都是非平等:
政府采购合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受合同法调整。
(2)身份关系: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例题·多选题】(2009年)下列协议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 )。
A.监护协议
B.政府采购协议
C.专利转让协议
D.股权转让协议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分类
按法律对名称和规则是否有规定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按当事人是否相互负有对价
单务合同(如赠与合同)和双务合同
按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1)诺成合同: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
(2)实践合同:
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注意】常见的实践合同:
保管合同、自然人借款合同、定金合同、借用合同。
★
【考点二】合同的相对性理论(两星)
【考点介绍】
本考点本身虽然只是偶尔出题,但是它的观点在教材很多内容中都有体现,考核的也很多。
一、理论分析
合同的相对性:
指合同是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只能基于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不能向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
——债权是相对权
1.涉他合同(P74):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结论】合同具有相对性,不论是向第三人履行,还是由第三人履行,责任只约束债务人和债权人。
★
2.因第三人引起的违约责任(P89):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按照法律规定或按照约定解决。
【示例1】
【示例2】
二、具体体现
适 用
1.租赁合同: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P99)
2.承揽合同:
承揽人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P102)
例 外
1.代位权:
债权人可以向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P75)
2.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以以自己的租赁权对抗新的所有权人。
(P99)
3.单式联运合同:
某一区段的承运人与总的承运人共同向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4.建设工程合同:
分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P104)
【例题·单选题】(2019年)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甲公司将货物送至丙公司,经丙公司验收合格后,乙公司应付清货款。
甲公司在送货前发现丙公司已濒于破产,遂未按时送货。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甲公司应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甲公司应向乙公司、丙公司分别承担违约责任
D.甲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同的履行。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题中,濒于破产的是丙公司,而不是买受人乙公司。
甲公司不享有不安抗辩权,其未按时送货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向乙公司(买卖合同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思维导图:
【考点三】合同的订立程序(三星)
【考点介绍】本考点在考试中多次出题,考核形式主要是客观题,主观题中也偶有涉及。
需要重点把握的是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分、新要约的判定。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
(1)定义: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求:
同时满足以下两条:
①内容具体确定(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什么东西,多少钱,多少数量等);
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要约邀请VS要约:
——是否满足两条件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没有法律约束力。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
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
要约邀请或要约
悬赏广告
要约
①拍卖流程:
拍卖公告(要约邀请)→应买(要约)→落槌(承诺)
②招标流程:
招标公告(要约邀请)→投标(要约)→定标(承诺)
③商业广告示例:
如某化妆品广告称:
水晶四季是引进日本全新技术专业除皱消眼袋组合,能有效消除眼袋、黑眼圈及暗沉。
咨询订购热线64986666,免费送货。
要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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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
如戴尔电脑型号XX本周六促销,价格为2999元,先到先得,数量有限
要约邀请
2.要约的生效时间:
“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到达≠看到≠知道
【示例】A在1月1日通过信件方式发要约给B,信件1月3日到达B,但是由于事忙一直未阅读,直至1月5日方才阅读。
但其实这件事情去年12月28日B就已经听到消息了。
问要约生效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正确答案』1月3日
(1)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
(2)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3.要约的撤回、撤销:
要约的撤回
可以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
可以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补充】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
①确定了承诺期限的;
②明示不可撤销的;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4.★要约的失效:
①拒绝;②撤销;③期限届满未作承诺;④实质性变更(新要约)。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订购一批红木,要求乙公司于6月15日前答复。
6月12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红木,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于6月14日到达乙公司。
而6月1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红木缺货,问甲公司能否用杉木代替。
甲公司的要约失效时间为( )。
A.6月12日 B.6月13日
C.6月14日 D.6月15日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要约效力。
甲公司的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因此不能撤销。
而乙公司6月13日的回复对要约进行了实质性变更,是新的要约,导致原要约失效。
二、承诺
1.承诺期限
2.承诺的生效:
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一般此时合同成立
3.承诺的撤回:
承诺生效之前到达要约人,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承诺不存在撤销
4.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一般
例外
迟延:
超过承诺期限发出
新要约
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有效
迟到:
承诺期限内发出,其他原因导致迟到
承诺有效
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不接受
5.承诺内容
受要约人作出实质性变更(对主要条款)
新要约
受要约人作出非实质性变更
承诺有效,以承诺的内容为准,除非及时反对
【例题·单选题】(2019年)2019年4月24日,甲向乙发出函件称:
“本人欲以每吨5000元的价格出售螺纹钢100吨。
如欲购买,请于5月10日前让本人知悉。
”乙于4月27日收到甲的函件,并于次日回函表示愿意购买。
但由于投递错误,乙的回函于5月11日方到达甲处。
因已超过5月10日的最后期限,甲未再理会乙,而将钢材径售他人。
乙要求甲履行钢材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乙之间的合同未成立,甲对乙不承担任何责任
B.甲、乙之间的合同未成立,但乙有权要求甲赔偿信赖利益损失
C.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甲有权以承诺迟到为由撤销要约
D.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且已生效,乙有权要求甲履行合同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承诺的迟到。
根据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的承诺为有效承诺。
三、合同成立
1.合同成立的时间
一般
承诺生效时
书面
合同书形式
双方签字或盖章时;有先后时,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时
信件、数据电文
双方约定成立之前签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
实际履行原则★
(1)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示例】A、B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B公司尚未有书面合同,B公司就按口头约定发货,A公司清点入库,合同在A接受B发来的货物时成立。
2.合同成立的地点
一般
承诺生效的地点
数据电文
约定→收件人(要约人)的主营业地→收件人经常居住地
合同书形式
(1)双方签字或盖章的地点;有先后时,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地点
(2)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的签订地不符:
约定的签订地
【例题·多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合同成立的情形有( )。
A.甲向乙发出要约,乙作出承诺,该承诺除对履行地点提出异议外,其余内容均与要约一致
B.甲、乙约定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在签订书面合同之前甲已履行主要义务,乙接受了履行
C.甲、乙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一合同,但在双方签章之前,甲履行了主要义务,乙接受了履行
D.甲于5月10日向乙发出要约,要约规定承诺期限截止至5月20日,乙于5月18日发出承诺信函,该信函5月21日到达甲,甲未表示异议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同成立的情形。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选项A属于对要约作了实质性修改;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考点四】合同订立中的其他问题(两星)
【考点介绍】本考点在14年刚刚考查了一道客观题,因此15年出题概率不高。
相对来说,在本考点中重要的是格式条款。
一、格式条款
1.提示说明:
采取合理的方式(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格式条款无效:
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条款无效
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注意】条款无效≠合同无效
3.格式条款解释:
(1)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
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
采用非格式条款。
【例题·多选题】(2019年)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中,无效的有( )。
A.排除因故意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
B.排除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
C.排除因故意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
D.排除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的免责条款。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例题·单选题】甲运输公司在与客户乙公司签订运输合同时提供了一份格式合同,该格式合同载明:
“运输方式为仓对仓运输。
”双方按此格式合同订约后,在履行中发生争议。
甲公司认为仓对仓是指乙公司的仓库到所要运达的仓库,乙公司则认为仓对仓是指货物所在的仓库到所要到达的仓库。
根据我国《合同法》,下列关于该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该条款含义模糊不清,合同未成立
B.该条款含义模糊不清,合同无效
C.合同生效,应以乙公司的理解为准
D.合同生效,应以甲公司的理解为准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格式条款的效力。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选项。
二、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时间
在合同成立前(订立中)
行为
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当事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性质
故意或者过失
结果
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造成损失
赔偿
信赖利益的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VS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在合同生效之后,不一定有损失,赔偿的是可期待利益的损失。
【例题·单选题】甲与乙洽谈买卖汽车的合同,双方口头协商甲先支付给乙订金1万元,并约定甲交付订金后签订书面合同。
甲依约交付订金之后得知乙故意隐瞒了该汽车系走私而来,遂拒绝签订书面合同。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乙之间的合同已成立,因为甲已经支付订金
B.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因为未签书面合同
C.甲有权要求乙返还2万元
D.甲无权要求乙赔偿订立合同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缔约过失责任。
乙有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应向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题目中1万元是订金,不是“定金”,不能要求乙返还2万元。
【考点五】合同的生效(三星)
【考点介绍】本考点是对全书中生效问题的总结,其中有些考试中经常涉及综合题。
1.一般情况:
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
【注意1】实践合同看交付:
①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注意2】一物多卖:
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如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
条件成就时、期限届至生效。
3.是否必须登记、批准?
应当登记,但并非合同的生效要件
(1)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该登记备案手续并非合同生效条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P96)
(3)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P100)
(4)我国对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制度。
但是登记仅具有备案意义,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P491)
经批准合同生效
当事人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当事人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P482)
4.是否必须许可?
(1)必须:
我国对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技术进出口经许可的,由商务部颁发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该技术进出口合同自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P493)
(2)非必须:
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P101)
思维导图:
【考点六】合同的履行规则(四星)
【考点介绍】本考点近几年连续命题,每年一道客观题,需要关注履行地点、价格约定不明时的处理,另外要注意抗辩权在综合题中的运用。
一、约定不明时的确定规则
1.协议补充;
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仍不能确定的:
质量要求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履行期限
(1)债务人可以随时;
(2)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
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
价款、报酬
(1)一般:
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示例】5月1日北京的A和南京的B在上海签约,约好10月1日在成都履行。
约定不明时价格如何定?
『正确答案』协议→条款或交易习惯→5月1日成都的价格
(2)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按规定履行
履行地点★
货币
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
其他标的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结论】交付动产:
卖方所在地
履行费用
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例题·单选题】(2019年)甲、乙两公司的住所地分别位于北京和海口。
甲向乙购买一批海南产香蕉,3个月后交货。
但合同对于履行地点和价款均无明确约定,双方也未能就有关内容达成补充协议,依照合同其他条款及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同履行价格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按合同订立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
B.按合同订立时北京的市场价格履行
C.按合同履行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
D.按合同履行时北京的市场价格履行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的履行。
针对交付香蕉,履行义务一方是出卖人乙,所以履行地是海口。
那么价格就是按照订立合同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
二、中止履行、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
1.中止履行: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2.提前履行或部分履行:
拒绝
接收
提前履行
可以拒绝,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可以接收,但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部分履行
三、抗辩权
【链接】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同时履行抗辩权
守约一方提出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一方提出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一方提出
义务
提供证据: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及时通知对方
权利
第一步:
中止履行
第二步:
(1)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
恢复履行
(2)未恢复并不提供担保:
先履行义务方可以解除合同
【例题·单选题】(2019年)甲、乙双方签订一份煤炭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煤炭1000吨,甲于4月1日向乙支付全部煤款,乙于收到煤款半个月后装车发煤。
3月31日,甲调查发现,乙的煤炭经营许可证将于4月15日到期,目前煤炭库存仅剩700余吨,且正加紧将库存煤炭发往别处。
甲遂决定暂不向乙付款,并于4月1日将暂不付款的决定及理由通知了乙。
根据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