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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防治水实施细则

第四编皖北煤电集团公司

矿井防治水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基础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力度,防止重大水害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关于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9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公司水害实际情况,特制定集团公司《矿井防治水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本《细则》是公司防治水工作的执行依据。

第2条公司、矿要成立矿井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

由公司总经理、矿长任组长,负责解决防治水所需的人、财、物。

公司、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对矿井水害防治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防治水工程的规划,制定年度、季度、月度计划。

负责审批防治水工程、设计、施工措施等。

公司、矿要成立防治水机构,配备1-3名专职水文人员(复杂矿井2-3人,中等矿井1-2人),负责日常防治水工作和检查防治水工程进度,解决防治水工作中的问题。

第3条公司、矿、要筹措足够的防治水工程资金,确保防治水工作按计划实施。

矿井防治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4条防治水机构必须依据《规程》的要求,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矿区(井)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勘探和观测工作。

查明矿井的各种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动态变化规律,为防治水工作提供技术依据。

要结合矿区(井)水文地质特征,组织编制防治水规划、总体设计和单项工程设计。

根据生产计划的安排,提供水情资料和各种水害预报。

第5条各矿应根据不同水文地质类型及存在的水害因素,配备相应钻探、物探设备和各种测试仪器、仪表及水化学分析室、监测监控设施,以满足防治水工作的需要。

第6条复杂类型矿井的水文地质工作(刘一、刘二、任楼、祁东、百善、五沟矿)

一、建立井上下水文动态监测系统,健全观测制度,定期观测水位、水压、水温、水质和矿井涌水量。

观测成果资料每月月初报公司备案。

正常情况下,井上下钻孔水位或水压每月观测2次(每月15、30日),配备水位自记遥测系统的矿井,每月观测3次(每月10、20、30日);矿井涌水量每月观测3次(每月10、20、30日),特殊情况加密或按单项工程设计要求观测。

二、结合矿井生产安排,每月底对下月采掘头面要进行一次水患分析排查,并与当月水患排查工作总结一并报公司审查。

三、结合矿井生产安排有计划地开展以井下为主的物探、钻探和化探等工作,探明采场充水因素和充水水源。

四、对老塘、老巷积水和封闭不良钻孔进行调查分析,及时提出水患预报和探放水方案。

五、编制必备的矿井水文地质图纸资料。

六、结合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开展防治水技术研究,为探索防治途径积累资料。

第7条中等类型矿井的水文地质工作

一、建立健全井上下水文动态观测系统和观测制度,正常情况下,钻孔水位每月观测1次(每月30日),矿井涌水量每月观测3次(每月10、20、30日)。

特殊情况加密,观测资料每月月初报公司备案。

二、结合矿井生产安排,每季度底对下季度采掘头面进行一次水患分析排查,并与本季度水患排查工作总结一并报公司审查。

三、根据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结合生产安排,做好水文地质观测预报工作,分析研究开采煤层顶底板砂岩裂隙水的富(赋)水规律。

三、对老塘、老空、老巷积水及存在封闭不良钻孔进行调查分析,及时提出水患预报和探查探放水措施,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明。

四、编制必备的矿井水文地质图纸资料。

第8条相邻开采的矿井,每季度应交换一次图纸,每年应调查、收集和核对邻矿开采资料,并在本矿矿图上标出,对存在威胁矿井安全的水患问题必须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

第9条公司、矿要建立健全防治水工作制度,加强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管理,加强矿井防治水工程的监督检查。

集团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地测防治水工作检查,每年度召开一次防治水工作专题会议,每年组织一次专业技术骨干培训。

第10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在集团公司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

防治水工作要有五~十年中长期规划、年度防治水计划、防治水专项设计和技术安全措施、总结报告,做到有计划、有设计、有措施、有成效,要积极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手段、新经验和新仪器。

第二章地面防治水

第11条各矿要查清矿区范围内地面塌陷范围、积水面积和深度,掌握历年降雨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必要时设站观测水位变化。

每年雨季前必须对矿区范围内地表水系、工广排水系统、高低压供电线路、矿区通讯系统等进行一次检查,保证疏排水、供电及通讯系统畅通。

第12条各矿要掌握矿井井口和工业广场标高。

掌握矿井综合疏水能力、防洪防汛材料的储备品种数量、防汛抢险队伍的组织落实情况。

集团公司在每年汛期到来之间对各矿进行一次防汛全面检查。

第13条工业广场内或塌陷区内的积水在可能侵入井下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倒渗井下。

第14条使用中的观测孔孔口必须加盖封存,报废钻孔必须及时封孔,防止地表水或含水层水沿钻孔灌入井下。

第三章井下防治水

第15条凡受水害威胁的地区,在采掘过程中,都必须做到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

第一节松散层水防治

第16条当可采煤层露头被松散层特别是被厚松散层覆盖时,对影响开采范围内的松散层厚度、结构、含隔水层特征、水位、水量和水质以及基岩面起伏变化等情况都要查清,否则应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17条对松散层防水煤柱合理留设的规定

一、当松散层底部为稳定的粘性土隔水层,且厚度大于采厚的5倍以上时,可留设防塌煤岩柱进行开采,即允许冒落带顶点接近该层底界面。

二、当松散层底部为弱含水层、可疏干的含水层,或有稳定粘性隔水层,且厚度在3-5倍的采厚时,可留设防砂煤岩柱进行开采,即允许导水裂隙带顶点波及松散层,但不允许冒落带接近该层底部。

设计时应考虑基岩风化带的含水、隔水及导水性。

三、当松散层底部无稳定的粘土隔水层,且松散层为中等以上富水性的含水层或无疏降条件的各类含水层时,应留设防水煤岩柱进行开采,即不允许导水裂隙带顶界波及水体。

设计时应将基岩风化带的含水、隔水及导水性一并考虑。

四、水体下采煤的安全煤岩柱留设及计算依据应按《建筑、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简称“三下开采规程”)附录六的规定留设。

五、在松散层下开采且需进一步缩小防水煤岩柱提高回采上限的矿井,安全煤岩柱留设必须进行试验研究,经公司审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经审批的松散层安全煤岩柱,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前仍按原设计安全煤岩柱执行。

第18条临近防水煤岩柱下开采所进行的采掘工作,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采煤方法必须有效控制采高和防止抽冒。

回采前,必须查明在采区范围内有无高角度断层,以防止断层导水或沿断层带抽冒;必须查明开采范围顶板岩性结构及基岩风化带风化程度、深度、富水性、隔水性等,以防止“两带”值增大,造成基岩风化带导水。

二、开采缓倾斜煤层时,上下分层同一位置的回采间隔时间不得少于4-6个月,坚硬岩性顶板则间隔时间应适应延长。

三、坚持做好井上、井下的水文地质观测,随时核查防水煤柱的实际尺寸,发现问题应立即汇报,以便采取有效措施。

四、关于松散层下开采的技术和安全措施除按本《细则》执行外,还应按有关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煤层顶底板砂岩(岩浆岩)裂隙水的防治

第19条凡具有煤层顶底板砂岩(岩浆岩)裂隙水害的矿井,都要开展水害防治工作。

采区或工作面采掘前应分析裂隙含水层的岩性特征、断层及裂隙发育规律、富水性及水质情况,预测正常和最大涌水量,收集和分析相邻矿井或采、掘工作面砂岩裂隙水赋水特征及突水资料,指导采掘生产。

第20条凡开采有顶、底板砂岩裂隙水害的煤层,在采区设计时应布设轨道巷,联络眼应布设在机巷低洼处。

第21条当回采工作面顶板上30-40米或底板下12米范围内分布有砂岩含水层,采前必须采取探放水措施。

第三节煤层底板灰岩水的防治

第22条开采6(10)煤层的矿井,必须做好底板灰岩水害的防治工作。

一、对已有勘探、生产的水文地质资料进行全面综合分析,研究灰岩水层含水特征,建立健全灰岩水井上、下监测系统,定期观测地下水动态,掌握动态变化规律、水化学特征等。

二、编制6(10)煤底板隔水层等厚线图,太灰等水位(压)线图及突水系数等值线图,圈定出可能突水危险区,评价底板隔水层的稳定性,预计太灰突水最大突水量。

三、积极开展对6(10)煤层底板隔水层及太灰含水层的水文地质条件探查工作,进行太灰水原始导高、采动对底板破坏深度、矿压、放水试验等试验研究,综合分析断层、底板薄弱带、岩深陷落柱等存在的突水因素,提出综合防治措施。

第23条受太灰水威胁的矿井,在6(10)煤底板布置井巷工程时,隔水岩柱的留设必须大于“安全隔水岩柱”厚度,必须查明巷道设计位置与太灰之间的距离、岩体的完整性和存在的各种突水因素。

安全隔水岩柱(H)按下式计算:

H安=h1+h2+Cp

h1=AL(

-RL)/4K

式中:

h1——底板隔水岩柱的有效带厚度(m)

h2——隔水岩柱底部可能存在的原始导水带高度(m),无实际资料为零

Cp——掘进工程对底板岩层的破坏深度(m),一般取6米

L——跨距(m),相当于巷道荒断面的宽度加两帮的破碎影响宽度

K——隔水岩体的抗张强度(t/m2),正常区段取40-50t/m2,构造区段取20-30t/m2

H——作用于隔水层底面的最大水头高度(m)

R——隔水岩柱的平均容量(t/m3),一般取2.5t/m3

A——安全系数,一般取1.2-1.5

注:

公式及公式中参数取值为参考淮北矿业集团经验值。

确因工程需要,隔水岩柱厚度达不到“安全隔水岩柱”时,必须边探边掘。

对地质岩体复杂或危险地段应进行底板注浆加固。

第24条受太灰水威胁的回采工作面,回采前必须采用物探或钻探等方法,查明工作面水文地质条件和水患异常区范围,针对性的编制防治措施。

按《规程》,根据隔水岩柱的实际厚度、水柱压力计算突水系数(Ts):

Ts=P/(M-Cp-h2)

式中:

Ts——突水系数,(MPam)

p——水柱压力(MPa),取工作面巷道最低点处水压

Cp——采煤对底板的破坏深度(m),无实际资料时综采取12m,炮采取10m。

有资料按实际资料计算。

h2——底板可能存的原始导高(m),无实际资料为零。

参考淮北矿业集团经验:

正常地段突水系数<0.07,为安全开采区,0.07—0.1需采取一定的防探水措施,报公司审批方可设计开采,>0.1必须编制专门防治水工程设计,经批准后方可设计开采。

构造破碎带突水系数<0.05为安全开采区,0.05—0.07需采取一定的防探水措施,>0.07必须编制专门防治水工程设计,批准后方可设计开采。

第25条对具有太灰水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采取探水措施:

一、巷道掘进时必须采用物探钻探等超前探测,做到边探边掘。

二、回采工作面采前必须采用物探探测、钻探验证,当确认无突水危险后,方可进行开采。

三、底板探水孔的布置应结合地质构造、隔水层厚度、物探等成果资料,尽可能布置在太灰强径流带上,终孔层位一般为1灰,探水工程结束后必须编制总结报告,需要进行底板注浆和加固等治理工程的,应编制专项工程设计和施工措施,报公司审批后方可施工。

四、采掘工作面出现突水征兆时,应加强水情观测,遇有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立即向矿调度所汇报。

当突水量大于10m3/h,要及时向公司调度室汇报;当突水量大于60m3/h时,由公司向省煤炭工业局汇报,以便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四节导水岩溶陷落柱水的防治

第26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具有导水岩溶陷落柱突水威胁的矿井:

一、必须加强矿井水文地质工作,建立健全井上、下各相关含水层的水位、水量、水温、水质动态监测系统,并定期进行观测。

二、必须加强井上、下物探、钻探、化探和各种试验研究工作,查明相关含水层中高水位、高水温、水质异常区,并清绘到有关图纸上。

第27条凡经物探工程圈定的陷落柱异常区,在未经查明前,不得在异常区内进行任何采掘工作;对于已确定的陷落柱,必须进一步查清陷落柱的确切边界。

陷落柱煤岩柱的留设应按导水断层留设防水煤岩柱,并严禁在防水煤岩柱内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进入陷落柱内的钻孔必须进行严格的注浆封堵,进入陷落柱内的巷道必须充填封堵。

第28条有陷落柱存在的矿井,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采掘过程中如遇陷落柱时,不论有水无水均应停采停掘,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矿总工程师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分析鉴定,并编制治理措施,报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建立陷落柱台帐,并详细描述陷落柱特征。

陷落柱的位置、水量、封堵段长度都必须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和有关水文地质图上。

三、加强分析研究工作,探讨陷落柱成因机量和发育规律。

第五节含导水断层水的防治

第29条必须严格控制大中型断层的展布方向,查明断层产状、性质、破碎带范围、两盘岩层的对接关系,富(导)水性。

对控制程度不够的断层,必须进行勘探。

第30条当井巷工程穿过含(导)水断层时,必须超前探水,探水起点到断层交面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0m。

当预计断层水压大于1.0Mpa时,每增加0.1Mpa水压超前距增大1m。

探水孔工程完工后必须提出总结报告。

第31条与强含水层连通的导水断层,井巷工程一般不得临近或通过。

巷道必须穿过该断层时,应按本细则第29条规定探清情况,采取注浆加固处理措施。

第32条沿断层防水煤柱线布置的巷道掘进时,每隔80-150m布置一组探查工程,控制断层的摆动和核实防水煤柱尺寸。

断层防水煤柱的留设计算依据参见《矿井水文地质规程》附录八执行。

第六节老空积水的防治

第33条对已查明的有积水的老峒、老塘、废弃井巷,必须填绘在矿井充水性图和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并标明积水区范围、位置、凹区标高和预测积水量,用红线划出积水警戒线。

第34条当掘进巷道接近警戒线时必须边探边掘。

沿空掘进或留小煤柱掘进巷道时,必须根据老空充水和积水情况,做到边探边掘。

上山施工的切眼或联络眼,透窝前必须排除透窝巷道附近积水及淤泥,否则要边探边掘。

凡需实施探放水工程的巷道或老峒,施工单位应根据地测部门发出的水害预报编制探放水施工措施,经有关部门审查后方可实施,直至确认积水放完消除危险后方可继续掘进。

第35条探放水钻孔必须安设孔口防水装置。

探放大范围老空水或工作面上方的老峒水时,应预计各放水孔的最大放水量,做好排、泄水的组织工作。

探放老空积水时,要制定预防有害气体溢出的专门措施。

第七节导水钻孔水的防治

第36条各矿要检查井田范围内所有钻孔的封孔报告书或封孔资料,进行封孔质量排查。

对查出的封闭不良钻孔要建立台帐,并绘制在矿井充水性图上。

第37条地测部门应根据矿下年度生产计划,重新核查封孔资料。

对采掘活动影响范围内的所有穿过煤层顶底板富含水层的钻孔,有封闭不良或未封闭钻孔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重新启封、井下探查、留设防水煤柱等处理意见和相应措施,应列入防治水计划,报公司批准。

第38条对采掘活动影响范围内的井上、下水文长观孔,需保留的钻孔,必须留设钻孔保护煤柱,废弃时必须注浆封闭,并提出封孔报告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八节井下防探水

第39条在受水害威胁的地区,采掘过程中,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原则,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制定和实施防探水措施:

一、接近积水老巷、老空、老峒时;

二、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情况不清的区域且有出水征兆时;

三、接近有出水可能的未封或封闭不良的钻孔时;

四、接近含水层且具有突水危险时;

五、接近导水断层或该断层位置不清时;

六、接近岩溶陷落柱或物探水文异常区时;

七、接近开采煤层顶板裂隙带或底板采动破碎带范围内有含水层或上一煤层的积水区时;

八、掘进工作面出现10m3/h以上的涌水而出水条件不清时;

九、6(10)煤层底板巷道实际隔水岩柱小于安全隔水岩柱掘进施工时;

第40条各类探放水孔布置原则按《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第三节有关规定及本《细则》有关条文执行。

第41条探放水钻孔施工前必须编制探、放水工程设计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按本《细则》第六章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第42条探放水钻孔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井下探放水孔施工现场必须具备泄水路线和安全撤人路线。

探放水孔施工现场必须安设专用电话。

二、探水孔的终孔直径一般不大于58mm,但钻透积水区或含水层后,可根据水量、水压、排水能力等情况酌情进行扩孔,在排水能力充足,水量、水压清楚的条件下,放水孔的径径可以适当增大。

三、预计水压大于0.1Mpa的探水孔,未钻透水体前,必须埋好孔口管,孔口管应座落在坚硬完整岩层中,并灌注水泥固管,待凝固72小时后,必须做耐压试验,试验压力应大于预计静水压力的1.5倍,试压延续时间不少于10分钟,探水孔孔口管长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水压(Mpa)

<1

1-2

2-3

>3

套管长度(m)

5

10

12

>15

四、孔口管一律使用无缝地质管材,孔口安装法兰盘,并备有高压闸阀和测压装置。

对探放高压水的钻孔,进入含水体以前应安装好高压闸阀。

五、煤层内原则上不得探高压(>0.5Mpa)的充水断层、强含水层及岩深陷落柱。

如确实需要,可先建防水闸墙,并在闸墙外向内探水。

六、钻进时发现煤岩松散、片帮、来压、渗水或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顶钻以及水流发出的“隆隆”声等异状时,必须停止钻进,并不得拔出钻杆,向矿调度所报告,并派人监视水情。

如发现情况危急时,必须立即撤离受水威胁地区的所有人员。

七、钻眼接近老空,预计可能有沼气或其它有害气体涌出时,按《煤矿安全规程》第265条规定执行。

八、钻孔接近老空,预计可能有瓦斯或其它有害气体涌出时,必须有瓦斯检查员或矿山救护队员在场,检查空气成份。

如瓦斯或其它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时,必须立即停站,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调度所。

九、钻孔内水压过大时,应采用反压和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有防止孔口管和岩壁突然鼓出的相应措施。

十、探放水钻孔施工每班必须做好记录,填好班报表。

钻孔施工中应设专人监测水情,测定水量、水压、水温,遇有水量突然变化时要及时向矿调度所汇报。

十一、沿岩层探含水层或断层水时的超前距可按下表要求执行:

水压(Mpa)

<1

1-2

2-3

>3

水平

垂直

水平

垂直

水平

垂直

水平

垂直

钻孔超前距(m)

10

8

15

12

20

15

>20

>15

第九节疏放降压与注浆堵水

第43条开采4(7)煤层和6(10)煤层的矿井,经计算采动导水裂隙带将波及到其顶底板含水层,预计工作面涌水量大于20m3/h时,回采前必须对含水层实施疏降(放)措施。

第44条开采6(10)煤层的矿井,当采掘工作面受太灰水威胁时,按本《细则》第23条进行计算和探查,具有突水危险时,必须进行疏放降压或注浆加固治理。

第45条井巷接近太灰含水层或穿过与太灰相沟通的构造破碎带,有突水危险时,必须进行探查、探放和预注浆处理。

第46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类型的矿井,要建立钻探、注浆队伍,要确保钻探、注浆设备的完好。

第47条井筒工巷道穿过强含水层或与之相沟通的导水断层之前,必须进行预注浆处理。

穿过含水层的井巷必须进行壁后注浆处理。

第48条凡井下施工的探放水或注浆堵水钻孔,均应按有关探放水钻孔的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

对已失去使用价值的钻孔,必须进行注浆封闭,并在有关图纸上标明钻孔位置。

第四章矿界煤柱和防水煤柱

第49条相领矿井之间必须留设隔离煤柱。

对于水文地质条件简单到中等类型矿井之间的隔离煤柱,可采用垂直法留设,但总宽度不得小于40m。

对于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到极复杂矿井之间的隔离煤柱的留设,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静水压力、开采上覆岩层移动角、导水裂隙带高度等因素来确定,其留设方法可按《规程》附录八及《三下开采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更动井界时,必须重新留设边界煤柱。

第50条各类防水煤柱或隔离煤柱的留设必须编制专门设计按规定报批,经批准的防(隔)水煤柱应标绘在正规矿图上,不得随意改动,不得在煤柱内布设工作面及开掘巷道。

第五章矿井排水系统

第51条矿井井下排水设计、主要排水设备(包括水泵、水管和配电设备)应符合《条例》第21条的要求。

第52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有突水危险的矿井,应增建灾变抢险泵站。

备用灾变抢险排水系统应符合《条例》第23条和第24条的规定。

第53条延深井筒、新建井筒时,应在井底留设潜水泵窝。

第六章新井和矿井水平延深防治水

第一节新井井筒防治水

第54条新井井筒设计应充分考虑到新井建设及以后矿井生产的防治水需要,新井井筒设计,要经有关防治水技术人员审查后,方可定位施工。

一、新井井筒位置应当充分利用地形,井口标高不低于防洪设计标高,井口广场外有一定疏洪能力的排水沟。

二、新井施工前,必须打井筒检查孔。

井筒检查孔应按照水文地质的要求施工。

三、在获取详细的井筒水文地质资料以后,要编制井筒水文地质预计剖面图,符合水层段涌水量预计应尽可能采用2种以上的方法,互为验证。

四、新凿立、斜井垂深每延深10米,需观测一次涌水量。

掘凿至新的含水层时,应在含水层的顶底板各测一次涌水量。

五、新井筒掘凿至一定深度后,适时进行壁后注浆。

一般在冻结施工后对松散层复合井壁来层进行充填注浆,通过含水层后对含水层井壁淋水段进行壁后注浆。

六、立、斜井普通法施工要安装一定能力的排水设施。

第二节新井井底车场及主要大巷防治水

第55条新井井底车场在获承比较详细的水文地质资料后,应做井底车场及其主要峒室施工的专门水文地质预报,其中水量预报需采用2种以上方法互为验证。

一、井底车场应先施工水仓或临时水仓。

揭马头门和进入含水层时应采取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必要时进行预注浆治理。

二、车场巷道水沟要紧跟施工迎头,水沟断面、坡度、质量不仅要满足车场施工之用,也要满足矿井生产排水之用。

三、车场的排水设施应逐步由临时性的改换到永久性的。

第56条新建矿井一水平各主要大巷应有一定数量的可靠钻孔控制。

大巷所在地层层位,所属含水层必须清楚,否则应增打检查钻孔。

一、大巷施工前应做好水文地质预报,其水量预报需采用2种以上方法互为验证。

二、水平大巷揭穿含导水层段时必须采取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必要时进行预注浆治理。

三、大巷水沟要紧跟施工迎头,水沟断面、坡度、质量不仅要满足大巷施工之用,也要满足矿井生产排水之用。

第三节新井首采区、面防治水

第57条新井首采区、面水文地质勘探程度必须达到勘探规范要求。

必须查清采区水文地质条件和各含水层与开采煤层的关系。

否则,应进行专门水文地质补勘。

一、开掘期间,必须做好工作面内部的疏放水巷道、水仓,排水设备要完好。

二、回采期间,要做好水文地质监测工作,以获取水文地质参数。

第四节矿井水平延深防治水

第58条矿井水平延深要在矿井延深水平勘探结束后方可设计施工。

主要延深工程要有足够钻孔控制。

一、水平延深工程应做好专项水文地质预报,其中水量预报应采用2种以上方法互为验证。

二、水平延深工程需揭露含水层和含导水断层时,必须坚持先探后掘的原则,必要时进行预注浆处理。

三、水平延深工程要做疏排水设计,设计包括水平延深施工过程中临时性排水设施。

四、在水平延深工程施工中,要按新凿立、斜井要求观测涌水量。

特殊地段要做好壁后预注浆堵水工作。

第七章审批制度

第59条根据《条例》,公司、矿都必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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