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支持纺织服装产业优惠政策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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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支持纺织服装产业优惠政策汇编

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政策汇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贷款财政贴息管理暂行办法

新财建〔2014〕43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意见》(新政发[2014]50号)和《关于印发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2014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82号)精神,对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

为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自治区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2014年1月1日起纺织服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取得贷款的贴息资金,包括对企业新建、扩建项目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资金以及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资金。

第三条纺织服装企业贷款是指企业从银行类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取得的专门用于生产纺织服装产品的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第四条享受本办法的纺织服装企业必须是在新疆注册和生产销售纺织服装的企业。

第五条财政贴息资金从自治区纺织服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二章贴息政策

第六条财政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即企业必须凭金融机构开具的利息支付凭证申请贴息资金。

第七条贴息率:

按照企业从金融机构实际贷款的2-4个百分点利率确定,固定资产贷款给予2个百分点利率贴息,流动资金贷款给予4个百分点利率贴息。

2017年起项目固定资产贷款和生产性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率分别下调0.5个百分点。

第八条贴息年限:

固定资产贷款按实际贷款年限为准,最长不超过5年。

流动资金贷款按实际贷款年限为准,最长不超过3年。

第九条各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向企业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章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核和下达

第十条企业每年1月底前将本企业上年度贷款贴息申请材料报送至属地财政、经信部门。

企业申报贴息资金时,应按要求填报《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附表2)和《年度企业员工花名册》(附表3),并附相关材料。

企业申报材料包括:

1、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2、贷款合同(复印件);

3、贷款资金到位凭证(复印件);

4、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

5、贷款发放金融机构的证明。

第十一条每年3月底前,由各地州(市)财政、经信部门审核汇总企业申报材料后报送自治区财政部门,并填报《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汇总表》(附表1)和附企业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自治区纺织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审定后,将贴息资金逐级拨付至企业。

第四章贴息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自治区财政、审计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纺织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产能、年产量和销售额,以及新疆籍员工就业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四条享受财政贴息资金满三年的企业,新疆籍员工比例低于50%的停止享受财政贴息补助。

第十五条贴息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违反规定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将收回拨付的财政贴息资金,并取消其享受自治区纺织服装产业发展涉及对企业的各项资金补贴支持资格;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自治区纺织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表:

1、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汇总表

2、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

3、年度企业员工花名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服装、家纺等纺织深加工产品出疆

运费和进疆面料运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新财建〔2014〕43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的意见》(新政发[2014]5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2014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82号)精神,对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生产的服装、家纺等深加工产品运往内地销区的运输费用和企业因生产需要从内地采购进疆的面料(含辅料)给予适当的运输费用补贴。

为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补贴的范围、标准和期限

第二条凡在新疆境内依法工商登记注册、纳税和生产服装、家纺等深加工产品的独立核算纺织服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可申报运费补贴。

第三条补贴品种:

服装,巾被类、家用套件类、毯类、袜类、手套类等家纺深加工产品;从内地采购进疆的面料(含辅料)。

第四条补贴标准:

南疆四地州(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克州、和田地区以下同)企业生产并运往内地销售的服装和家纺产品,按照产品销售额的3%给予运费补贴,其它地、州(市)企业生产并运往内地销售的服装和家纺产品,按照产品销售额的2%给予补贴。

企业因生产需要从内地采购进疆的面料(含辅料),按照采购额的2%给予运费补贴。

第五条补贴时间:

从2014年1月1日起按自然年度进行核算,当年补贴资金于次年审核拨付。

第三章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六条每年初自治区财政部门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印发补贴资金年度申报指南,各地(州、市)财政、经信主管部门按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组织企业做好补贴资金申报工作。

企业按要求向属地县(市)财政部门、经信部门报送上年度补贴资金申请和申报材料。

第七条企业申报资料包括: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当年在内地实现产品销售的增值税发票、产品通过内地出口的海关报关单或出口外销含税发票(复印件);

4、从内地采购面料的企业,须提供当年购进面料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5、企业还需填报以下EXCEL电子表格:

(1)企业申请服装、家纺、面料运输补贴基本情况表(附表1);

(2)年度企业申请出疆服装、家纺产品及进疆面料运输费用补贴明细表(附表2);

(3)年度企业员工花名册(附表3)。

第八条县(市)财政部门会同经信、工商、税务等部门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汇总填报《年度企业申请出疆服装、家纺产品及进疆面料运输费用补贴汇总表》(附表4-1),报送各地(州、市)财政部门、经信部门;各地(州、市)财政部门会同经信部门进行复审汇总并填报《年度企业申请出疆服装、家纺产品及进疆面料运输费用补贴汇总表》(附表4-2)后报自治区财政部门;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自治区纺织行业主管部门对各地上报材料进行终审。

第九条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终审结果,将补贴资金下达到地(州、市)财政部门,由地(州、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补贴金额及时、足额拨付到企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自治区财政、审计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纺织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产能、年产量和销售额,以及新疆籍员工就业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一条享受财政补贴资金满三年的企业,新疆籍员工比例低于50%的停止享受财政补贴。

第十二条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违反规定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将收回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并取消其享受自治区纺织服装产业发展涉及对企业的各项资金补贴支持资格;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自治区纺织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表:

1.企业申请服装、家纺、面料运输补贴基本情况表

2.年度企业申请出疆服装、家纺产品及进疆面料

运输费用补贴明细表

3.年度企业员工花名册

4-1.年度企业申请出疆服装、家纺产品及进疆

面料运输费用补贴汇总表

4-2.年度企业申请出疆服装、家纺产品及进疆

面料运输费用补贴汇总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毛纺、麻纺产品出疆运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新财建〔2014〕43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的意见》(新政发[2014]5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2014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82号)精神,对自治区毛纺织、麻纺织企业生产的毛纺、麻纺产品,销往内地销区的运输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为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补贴的范围、标准和期限

第二条凡在新疆境内依法工商注册、纳税和生产毛纺、麻纺产品的独立核算企业,均可申报出疆运费补贴。

第三条补贴品种:

毛纺织、麻纺织生产企业生产的毛纺呢绒、纱线(含绒线)和麻纺纱线、布类产品。

第四条补贴标准:

毛纺呢绒类、麻纺布类产品每吨补贴1000元;毛纺(含绒线)、麻纺纱线:

南疆四地州(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克州、和田地区)每吨补贴900元,其它地、州(市)每吨补贴800元。

第五条补贴时间:

从2014年1月1日起按照自然年度进行核算,当年补贴资金于次年审核拨付。

第三章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六条每年初自治区财政部门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印发补贴资金年度申报指南,各地(州、市)财政、经信主管部门按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组织企业做好补贴资金申报工作。

企业按要求向属地县(市)财政部门、经信部门报送上年度补贴资金申请和申报材料。

第七条企业申报资料包括: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当年出疆在内地实现产品销售的增值税发票、产品出口海关报关单或出口外销含税发票复印件(复印件);

4、企业还需填报以下EXCEL电子表格:

(1)企业申请毛纺、麻纺产品出疆运输费用补贴基本情况表(附表1);

(2)年度企业申请出疆毛纺、麻纺产品运输费用补贴明细表(附表2);

(3)年度企业员工花名册(附表3)。

第八条县(市)财政部门会同经信、工商、税务等部门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汇总填报《年度出疆出疆毛纺、麻纺产品运输费用补贴汇总表》(附表4-1)报送各地(州、市)财政部门、经信部门;各地(州、市)财政部门会同经信部门进行复审并汇总填报《年度出疆出疆毛纺、麻纺产品运输费用补贴汇总表》(附表4-2)后报自治区财政部门;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自治区纺织行业主管部门对各地上报材料进行终审。

第九条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终审结果,将补贴资金下达到地(州、市)财政部门,由地(州、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补贴金额及时、足额拨付到企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自治区财政、审计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纺织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产能、年产量和销售额,以及新疆籍员工就业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一条享受财政补贴资金满三年的企业,新疆籍员工比例低于50%的停止享受财政补贴。

第十二条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违反规定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将收回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并取消其享受自治区纺织服装产业发展涉及对企业的各项资金补贴支持资格;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自治区纺织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表:

1.企业申请毛纺、麻纺产品出疆运输费用补贴基本情

况表;

2.年度企业申请出疆毛纺、麻纺产品运输费用补贴明细表

3.年度企业员工花名册

4-1.年度出疆毛纺、麻纺产品运输费用补贴汇总

4-2.年度出疆毛纺、麻纺产品运输费用补贴汇总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企业使用新疆地产棉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新财建〔2014〕43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的意见》(新政发[2014]5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2014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82号)精神,对生产过程中使用新疆地产棉花(含地产粘胶纤维)的自治区纺织企业,在国内外棉花差价较大的情况下,启动棉纺企业生产用棉财政补贴政策。

为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新疆棉花价格高于同期进口棉价格(到岸价+1%关税)1500元/吨时,给予纺织企业使用新疆棉补贴。

棉花差价按照自治区公布的每个自然年度新疆地产棉花平均价格与同期进口棉平均价格之差确定。

新疆地产棉花平均价格采用自治区发改委公布的当年度新疆地产棉(3128B)价格信息测算确定,进口棉平均价格采用中国棉花信息网公布的当年度中国进口棉价格指数(FCIndexM,1%关税)的价格信息测算。

第三条年度棉花差价由自治区经信部门会同发改委、财政厅、纺织行办进行测算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发布。

第二章补贴的范围、标准和期限

第四条凡在我区境内工商登记注册、依法纳税的独立核算纺织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可申报用棉补贴。

第五条补贴资金按照企业生产并实现销售的棉纺产品使用新疆地产棉花和粘胶纤维的数量进行核算。

核算确认的棉花和粘胶纤维补贴标准为每吨800元。

第六条棉纱线与用棉量的折算,以国家海关总署颁布的2013年第24号公告“海关总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27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执行的公告”为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1);粘胶纱与粘胶短纤用量按1:

1单耗系数折算。

第七条补贴时间从2014年1月1日起按照自然年度进行核算,当年补贴资金于次年审核拨付。

第三章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八条每年初自治区财政部门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印发补贴资金年度申报指南,各地(州、市)财政、经信主管部门按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组织企业做好补贴资金申报工作。

企业按要求向属地县(市)财政部门、经信部门报送上年度补贴资金申请和申报材料。

第九条企业申报资料包括: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当年度实现纱线产品销售增值税税票、产品出口海关报关单或出口外销含税发票的(复印件);

4、企业相关购棉票单(棉花加工码单和质检证、购棉税票,包括企业自行收购棉花的普通商业税票)、购买地产粘胶纤维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5、企业还需填报以下EXCEL电子表格:

(1)企业使用新疆棉花补贴基本情况表(附件2);

(2)年度企业申请用棉(粘胶纤维)补贴明细表(附件3);

(3)年度企业员工花名册(附件4)。

第十条县(市)财政部门会同经信、工商、税务等部门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填报《年度企业使用新疆棉花(粘胶纤维)补贴汇总表》(附件5-1)后报送各地(州、市)财政部门、经信部门;各地(州、市)财政部门会同经信部门进行复审并填报《年度企业使用新疆棉花(粘胶纤维)补贴汇总表》(附件5-2)后报自治区财政部门;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自治区纺织行业主管部门对各地汇总上报材料进行终审。

第十一条自治区财政厅根据终审结果,将补贴资金下达到地(州、市)财政部门,由地(州、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补贴金额及时、足额拨付到企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自治区财政、审计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纺织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产能、年产量和销售额,以及新疆籍员工就业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三条享受财政补贴资金满三年的企业,新疆籍员工比例低于50%的停止享受财政补贴。

第十四条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违反规定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将收回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并取消其享受自治区纺织服装产业发展涉及对企业的各项资金补贴支持资格;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自治区纺织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1.纯棉纱线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2.企业使用新疆棉花补贴情况表

3.年度企业申请用棉(含粘胶纤维)补贴明细表

4.年度企业员工花名册

5.年度企业使用新疆棉花(含粘胶纤维)补贴汇总表

 

关于提高出疆棉纱棉布运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财建〔2014〕43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各出疆棉纱棉布运费补贴申报企业:

为发展新疆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进一步解决新疆生产棉纱、棉布远离内地销区导致运输成本较高问题,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的意见》(新政发[2014]50号)和《关于印发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2014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82号)精神,自治区决定对以新疆地产棉花(含粘胶纤维)为原料生产并运往内地销区的棉纱类产品(包括棉纱、棉/粘混纺纱、粘胶纱)和棉布类产品(包括机织本色坯布、色织布和印染布,针织本色、染色坯布),在现有国家和自治区出疆运输费用补贴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补贴标准(含出口)。

为贯彻落实好补贴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棉纱类产品在现有中央财政每吨补贴500元和32支以上(含32支)棉纱类产品自治区每吨补贴200元、32支以下每吨补贴100元的基础上,北疆和东疆地区生产的棉纱类产品,每吨增加补贴100元,即:

32支以上(含32支)棉纱类产品中央和自治区每吨共补贴800元,32支以下棉纱类产品中央和自治区每吨共补贴700元;南疆地区生产的棉纱类产品,每吨增加补贴300元,即:

32支以上(含32支)棉纱类产品中央和自治区每吨共补贴1000元,32支以下棉纱类产品中央和自治区每吨共补贴900元。

二、自2014年1月1日起,对棉布类产品在现有国家每吨补贴500元的基础上,每吨增加补贴500元,即:

棉布类产品中央和自治区每吨共补贴1000元。

三、以上产品提高运输费用补贴标准后,出疆棉纱、棉布运费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申报审核和兑付程序,继续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出疆棉纱棉布运输费用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160号)、《财政部关于调整出疆棉运费补贴政策执行方式的通知》(财建[2012]1106号)和《财政部关于扩大出疆棉运费补贴范围并下达2014年补贴资金的通知》(财建[2014]213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具体补贴申报事宜,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每年度另行印发的《年度新疆棉纱、棉布出疆运费补贴申报工作通知》的有关要求办理。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六、本通知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纺织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自治区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电费财政补贴暂行管理办法

新财建〔2014〕58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意见》(新政发〔2014〕50号)和《关于印发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2014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82号)“实施低电价特殊优惠政策”精神,自治区决定对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用电费用给予适当财政补贴。

为加强自治区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电费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补贴的范围、标准、方式和期限

第二条补贴范围:

凡在我区境内依法工商登记注册、纳税的独立核算的正式在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并按照相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

第三条享受电费补贴企业资格的认定: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企业可向企业所在地经信部门提出申请,由自治区经信委会同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共同核准后,报自治区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厅备案。

第四条补贴标准:

按自治区确定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到户综合电价0.38元/千瓦时为基准,以用户实际用电价格0.35元/千瓦时为起点,差额电价部分0.03元/千瓦时作为补贴标准。

第五条补贴方式:

根据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实际用电量补贴。

第六条补贴期限:

自2015年1月1日起,按季进行补贴。

第三章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七条财政补贴按季度申报。

各地于每年第二季度第一个月末前申报上季度电费财政补贴,以后各季度电费财政补贴申报时间以此类推。

1.申请财政补贴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向当地经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告,据实填报《年季度自治区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电费财政补贴申请表》(附表1),并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纳税登记证、供电企业出具的电费发票和月度用电量证明等相关材料。

2.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应在每月28日前,按企业实际用电量和自治区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用电电价(0.38元/千瓦时)向供电企业缴纳电费,供电企业应及时开具当月电费结算发票和用电量证明。

第八条地(州、市)经信部门、财政部门要对本区域内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上报的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审核无误后,向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报送补贴申请报告,并填报《年季度自治区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电费财政补贴审核汇总表》(附表2)。

第九条自治区经信委会同财政厅对各地(州、市)上报的电费财政补贴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审核工作结束并报经自治区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由自治区经信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纺织服装企业生产所需电费财政补贴计划,自治区财政厅将补贴资金逐级拨付企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违反规定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将收回拨付的财政电价补贴资金,并取消其享受自治区纺织服装产业发展涉及对企业的各项资金补贴支持资格;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和纺织服装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

1.年季度自治区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电费财政补

贴申请表

2.年季度自治区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电费财政

补贴审核汇总表

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岗前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新财建〔2015〕16号

第一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的意见》(新政发〔2014〕50号)精神,自治区决定对纺织服装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以下简称“企业新招员工”)开展的岗前培训按培训后实际就业人数给予培训费用补贴,为加强和规范纺织服装企业新招员工岗前培训补贴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岗前培训补贴以促进纺织服装企业吸纳新疆籍人员就业为导向,补贴资金与新增就业人员和提高就业能力绩效挂钩。

第三条纺织服装企业对新招员工开展自行培训、依托职业院校或其他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且培训员工履行劳动合同满6个月的,自治区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企业岗前培训补贴。

第四条岗前培训补贴,北疆地区企业按每人1800元标准予以补贴,南疆地区企业按每人2400元标准予以补贴。

企业新招录员工只能享受一次岗前培训补贴,并实行实名制登记备案。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纺织服装企业是按照新疆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规划,新增建设投产的主营业务为棉纺织、毛纺织、麻纺、针织、服装、印染、化纤等行业的生产企业,同时需具备以下条件:

1.正式在册职工人数20人以上;

2.按照相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企业与新招员工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

4.在自治区境内依法工商登记注册、纳税的独立核算的企业。

第六条地(州、市)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12月底前,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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