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第一节 工程变更与合同价调整 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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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第一节工程变更与合同价调整一

第六章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第一节工程变更与合同价调整

一、工程变更的概念及产生原因

(一)工程变更的概念

所谓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新增工程”。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规定,承包方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需要进行下列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二)工程变更的产生原因

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经常碰到来自业主方对项目要求的修改、设计方由于业主要求的变化或现场施工环境、施工技术的要求而产生的设计变更等。

由于这多方面变更,经常出现工程量变化、施工进度变化、业主方与承包方在执行合同中的争执等问题。

这些问题的产生,一方面是由于主观原因,如勘察设计工作粗糙,以致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许多招标文件中没有考虑或估算不准确的工程量,因而不得不改变施工项目或增减工程量;另一方面是由于客观原因,如发生不可预见的事故,自然或社会原因引起的停工和工期拖延等。

致使工程变更不可避免。

 

二、工程变更的确认及处理程序

(一)工程变更的确认

由于工程变更会带来工程造价和工期的变化,为了有效地控制造价,无论任何一方提出工程变更,均需由工程师确认并签发工程变更指令。

当工程变更发生时,要求工程师及时处理并确认变更的合理性。

一般过程是:

提出工程变更→分析提出的工程变更对项目目标的影响→分析有关的合同条款和会议、通信记录→初步确定处理变更所需的费用、时间范围和质量要求(向业主提交变更评估报告)→确认工程变更。

(二)工程变更的处理程序

1.认真处理好工程变更具有重要意义。

2.遵循工程变更的处理程序。

 

图6-1对承包方提出的工程变更的控制程序

3.控制好由施工条件引起的变更。

三、工程变更价款的计算方法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由承包商提出变更价格,报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调整合同价或顺延工期。

造价工程师对承包方(乙方)所提出的变更价款,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处理,主要有:

1.承包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2.承包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

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方提出的变更价款,可以和解或者要求合同管理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如工程造价管理站)调解。

和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采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6.因承包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第二节工程索赔与索赔费用的确定

一、索赔的基本内容及其处理原则

(一)索赔的概念与作用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时间补偿的要求。

索赔是工程承包中经常发生的正常现象。

由于施工现场条件、气候条件的变化,施工进度、物价的变化,以及合同条款、规范、标准文件和施工图纸的变更、差异、延误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工程承包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索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这即是索赔的法律依据。

对于工程承包索赔,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

广义的索赔是指合同双方向对方提出的索赔,既包括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也包括业主向承包商的索赔;狭义的索赔是仅指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

对施工合同双方来说,索赔是维护双方合法利益的权利,它同合同条件中双方的合同责任一样,构成严密的合同制约关系。

还有人从承包商的角度将索赔的定义概括为:

承包商要求或申请他认为应当有的,但尚未达成协议的权利或付款。

汇率变化

物价上涨

(二)索赔的本质特征

尽管对于索赔的定义有很多种,但归纳起来,索赔具有如下几点本质特征:

1.索赔是要求给予补偿(赔偿)的权利主张;

2.索赔的依据是合同文件及适用法律的规定;

3.承包商自己没有过错;

4.导致索赔事件发生的责任应由业主(包括其代理人,如工程师等);

5.与合同标准比较,已经发生了实际损失,包括工期和费用损失;

6.必须有切实的证据;

7.协议尚未达成。

(三)国际工程承包中索赔的两种补偿理论

在国际承包工程中,索赔是和工程承包及其实施过程同时存在的。

索赔通常是指在经济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合同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受到损失,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

但在国际承包工程中,对承包商来说,索赔的外延更为广泛,一般的,只要不是由于承包商自身责任原因造成工期延长或成本增加,都有可能提出索赔。

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相应的,也就存在两种索赔补偿理论。

1.业主违约,未履行合同责任,如未按合同规定及时交付设计图纸等,造成承包商工程拖延或费用损失,承包商可能提出赔偿要求。

与这种情况相对应的补偿理论是业主违约理论,即对业主或其代理人违约而引起的承包商损失,承包商有权索取赔偿。

以业主违约理论为基础的索赔,通常可称为损失索赔。

2.业主并未违反合同,而由于其他原因,如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变更等造成承包商损失,承包商可提出补偿要求。

对应于这种情况的补偿理论是合同变更理论,即根据合同规定,承包商有权为合同变更追加工作取得额外费用补偿或延长工期。

以合同变更理论为基础的索赔,可称为额外工作索赔。

上述两种情况虽然有些差别,但其处理过程和处理方法却是一致的。

因此,从管理角度可将它们同归为索赔。

(四)索赔的处理原则

1.处理索赔总的原则

(1)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

遇到索赔事件时,工程师必须以完全独立的身份,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审查索赔要求的正当性。

必须对合同条件、协议条款等有详细的了解,以合同为依据来公平处理合同双方的利益纠纷。

由于合同文件的内容相当广泛,包括合同协议、图纸、合同条件、工程量清单以及许多来往函件和变更通知,有时会形成自相矛盾,或作不同解释,导致合同纠纷。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合同文件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①本合同协议书;

②中标通知书;

③投标书及其附件;

④本合同专用条款;

⑤本合同通用条款;

⑥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⑦图纸;

⑧工程量清单;

⑨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2)必须注意资料的积累。

(3)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

(4)加强索赔的前瞻性,有效避免过多索赔事件的发生。

二、索赔的分类

索赔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一)按索赔发生的原因分类

如施工准备、进度控制、质量控制、费用控制及管理等原因引起的索赔,这种分类能明确指出每一项索赔的根源所在,使业主和工程师便于审核分析。

(二)按索赔的目的分类

可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1.工期索赔就是要求业主延长施工时间,使原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顺延,从而避免了违约罚金的发生。

2.费用索赔就是要求业主补偿费用损失,进而调整合同价款。

(三)按索赔的依据分类

可分为合同规定的索赔、非合同规定的索赔以及道义索赔(额外支付)。

1.合同规定的索赔是指索赔涉及的内容在合同文件中能够找到依据,业主或承包商可以据此提出索赔要求。

2.非合同规定的索赔是指索赔涉及的内容在合同文件中没有专门的文字叙述,但可以根据该合同条件某些条款的含义,推论出有一定索赔权。

3.道义索赔是指通情达理的业主感到承包商为完成某项困难的施工,承受了额外费用损失,甚至承受重大亏损,出于善良意愿给承包商以适当的经济补偿,因在合同条款中没有此项索赔的规定,所以也称为“额外支付”,这往往是合同双方友好信任的表现,但较为罕见。

(四)按索赔的有关当事人分类

1.承包商同业主之间的索赔;

2.总承包商同分包商之间的索赔;

3.承包商同供货商之间的索赔;

4.承包商向保险公司运输公司索赔等。

(五)按索赔的对象分类

可分为索赔和反索赔

1.索赔是指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索赔;

2.反索赔主要是指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索赔。

(六)按索赔的业务性质分类

可分为工程索赔和商务索赔。

1.工程索赔是指涉及工程项目建设中施工条件或施工技术、施工范围等变化引起的索赔,一般发生频率高,索赔费用大,这是本节论述的重点。

2.商务索赔是指实施工程项目过程中的物资采购、运输、保管等方面活动引起的索赔事项。

由于供货商、运输公司等在物资数量上短缺、质量上不符合要求,运输损坏或不能按期交货等原因,给承包商造成经济损失时,承包商向供货商、运输商等提出索赔要求;反之,当承包商不按合同规定付款时,则供货商或运输公司向承包商提出索赔等。

(七)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

可分为单项索赔和总索赔。

1.单项索赔就是采取一事一索赔的方式,即在每一件索赔事项发生后,报送索赔通知书,编报索赔报告,要求单项解决支付,不与其他的索赔事项混在一起。

这是工程索赔通常采用的方式,它避免了多项索赔的相互影响和制约,解决起来较容易。

2.总索赔,又称综合索赔或一揽子索赔,即对整个工程(或某项工程)中所发生的数起索赔事项,综合在一起进行索赔。

采取这种方式进行索赔,是在特定的情况下被迫采用的一种索赔方法。

有时候,在施工过程中受到非常严重的干扰,以致承包商的全部施工活动与原来的计划大不相同,原合同规定的工作与变更后的工作相互混淆,承包商无法为索赔保持准确而详细的成本记录资料,无法分辨哪些费用是原定的,哪些费用是新增的。

在这种条件下,无法采用单项索赔的方式。

但注意总索赔方式应尽量避免采用,因为它涉及的因素十分复杂,且纵横交错,不太容易索赔成功。

三、索赔的基本程序和相关规定

(一)索赔的基本程序

在工程项目施工阶段,每出现一个索赔事件,都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际惯例和工程项目合同条件的规定,认真及时地协商解决,一般索赔程序如图6-2所示。

 

 

图6-2索赔程序框图

(二)我国有关索赔程序和时限的规定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规定中对索赔的程序和时间要求有明确而严格的限定,主要包括:

1.发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延期支付合同价款及造成承包方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方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索赔答复程序同(3)、(4)规定相同。

2.承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方造成损失,发包方也按以上各条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方提出索赔。

对上述这些具体规定,可将其归纳如图6-3所示.

 

图6-3索赔的时限规定

四、索赔证据和索赔文件

(一)索赔证据

任何索赔事件的确立,其前提条件是必须有正当的索赔理由。

对正当索赔理由的说明必须具有证据,因为索赔的进行主要是靠证据说话。

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索赔是难以成功的。

这正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所规定的,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1.对索赔证据的要求。

(1)真实性。

索赔证据必须是在实施合同过程中确实存在和发生的,必须完全反映实际情况,能经得住推敲。

(2)全面性。

所提供的证据应能说明事件的全过程。

索赔报告中涉及的索赔理由、事件过程、影响、索赔值等都应有相应证据,不能零乱和支离破碎。

(3)关联性。

索赔的证据应当能够互相说明,相互具有关联性,不能互相矛盾。

(4)及时性。

索赔证据的取得及提出应当及时。

(5)具有法律证明效力。

一般要求证据必须是书面文件,有关记录、协议、纪要必须是双方签署的;工程中重大事件、特殊情况的记录、统计必须由工程师签证认可。

2.索赔证据的种类。

(1)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及附件、业主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

(2)工程各项有关设计交底记录、变更图纸、变更施工指令等;

(3)工程各项经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签认的签证;

(4)工程各项往来信件、指令、信函、通知、答复等;

(5)工程各项会议纪要;

(6)施工计划及现场实施情况记录;

(7)施工日报及工长工作日志、备忘录;

(8)工程送电、送水、道路开通、封闭的日期及数量记录;

(9)工程停电、停水和干扰事件影响的日期及恢复施工的日期;

(10)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数额及日期记录;

(11)图纸变更、交底记录的送达份数及日期记录;

(12)工程有关施工部位的照片及录像等;

(13)工程现场气候记录。

有关天气的温度、风力、雨雪等;

(14)工程验收报告及各项技术鉴定报告等;

(15)工程材料采购、订货、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凭据;

(16)工程会计核算资料;

(17)国家、省、市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文件、规定等。

(二)索赔文件

索赔文件是承包商向业主家赔的正式书面材料,也是业主审议承包商索赔请求的主要依据。

索赔文件通常包括三个部分:

1.索赔信。

索赔信是一封承包商致业主或其代表的简短的信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1)说明索赔事件;

(2)列举索赔理由;

(3)提出索赔金额与工期;

(4)附件说明。

整个索赔信是提纲挈领的材料,它把其他材料贯通起来。

2.索赔报告。

索赔报告是索赔材料的正文,其结构一般包含三个主要部分。

首先是报告的标题,应言简意赅地概括索赔的核心内容;其次是事实与理由,这部分应该叙述客观事实,合理引用合同规定,建立事实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说明索赔的合理合法性;最后是损失计算与要求赔偿金额及工期,这部分只须列举各项明细数字及汇总数据即可。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索赔报告的表述方式对索赔的解决有重大影响。

一般要注意如下几方面:

(1)索赔事件要真实、证据确凿。

索赔针对的事件必须实事求是,有确凿的证据,令对方无可推卸和辩驳。

对事件叙述要清楚明确,避免使用“可能”、“也许”等估计猜测性语言,造成索赔说服力不强。

(2)计算索赔值要合理、准确。

索赔计算的依据、方法、结果详细说明列出,这样易于对方接受,减少争议和纠纷。

(3)责任分析要清楚。

一船索赔所针对的事件都是由于非承包商责任而引起的,因此,在索赔报告中必须明确对方负全部责任,而不可用含糊的语言。

这样会丧失自己在索赔中的有利地位,使索赔失败。

(4)在索赔报告中,要强调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和突发性,说明承包商对它不可能有准备,也无法预防,并且承包商为了避免和减轻该事件的影响和损失已尽了最大的努力,采取了能够采取的措施,从而使索赔理由更加充分,更易于对方接受。

(5)明确阐述由于干扰事件的影响,使承包商的工程施工受到严重干扰,并为此增加了支出,拖延了工期,表明干扰事件与索赔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6)索赔报告书写用语应尽量婉转,避免使用强硬、不客气的语言,否则会给索赔带来不利的影响。

3.附件。

(1)索赔报告中所列举事实、理由、影响等的证明文件和证据;

(2)详细计算书,这是为了证实索赔金额的真实性而设置的,为了简明可以大量运用图表。

五、施工索赔的内容和特点

在国内外工程索赔实践中,通常把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为了取得经济补偿或工期延长的要求,称为“施工索赔”;把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由于承包商的责任或违约而导致业主经济损失的补偿要求,称为“反索赔”。

这一划分已被国内外工程承包界普遍应用。

在国内外一些合同条件(如国际上的F1DIC合同、国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建设单位(业主)和承包商所分担的风险是不一样的,也就是说,承包商承担的风险较大,业主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见图6-4)。

对于这种风险分担不均的现实,承包商可以从多方面采取措施防范,其中最有效的措施之一就是善于进行施工索赔。

 

图6-4合同风险示意图

施工索赔的主要特点在于,这类索赔往往是由于业主或其他非承包商方面原因,致使承包商在项目施工中付出了额外的费用或造成了损失.承包商通过合法途径和程序,运用谈判、仲裁或诉讼等手段,要求业主偿付其在施工中的费用损失或延长工期。

(一)我国施工索赔的主要内容与特点

1.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

不利的自然条件是指施工中遭遇到的实际自然条件比招标文件中所描述的更为困难和恶劣,这些不利的自然条件和人为障碍增加了施工的难度,导致了承包商必须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可以提出索赔要求。

(1)地质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

一般地说,业主在招标文件中会提供有关该工程的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的资料。

有时这类资料会严重失实,不是位置差异极大、就是程度相差较远,从而给承包商带来严重困难,导致费用损失加大或工期延误,为此承包商提出索赔。

但在实践中.这类索赔经常会引起争议。

这是由于在签署的合同条件中,往往写明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之前,已对现场和周围环境及与之有关的可用资料进行了考察和检查,包括地表以下条件及水文和气候条件。

承包商自己应对上述资料的解释负责。

但合同条件中还有另外一条: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如果遇到了现场气候条件以外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在他看来这些障碍和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见到的,则承包商应就此向工程师提供有关通知,并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

收到此类通知后,如果工程师认为这类障碍或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地预见到的,在与业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以后.应给予承包商延长工期和费用补偿的权力。

以上两条并存的合同文件,往往是导致承包商同业主及工程师各执一端争议的缘由所在。

(2)工程中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承包商遇到了地下构筑物或文物.只要是图纸上并未说明的,而且与工程师共同确定的处理方案导致了工程费用的增加,承包商即可提出索赔。

这类索赔一般比较容易成功,因为地下构筑物和文物的发现,的确是属于有经验的承包商也难以合理预见到的人为障碍。

地震延误工期

2.工期延长和延误的索赔。

工期延长和延误的费用索赔通常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承包商要求延长工期;二是承包商要求偿付由于非承包商原因导致工程延误而造成的损失。

一般这两方面的索赔报告要求分别编制。

因为工期和费用索赔并不一定同时成立。

例如,由于特殊气候、罢工等原因承包商可以要求延长工期,但不能要求赔偿;也有些延误时间并不在关键路线上,承包商可能得不到延长工期的承诺,但是,如果承包商能提出证据说明其延误造成的损失,就有可能有权获得这些损失的赔偿,有时两种索赔可能混在一起,既可以要求延长工期,又可以获得对其损失的赔偿。

(1)关于延长工期的索赔,通常是由于下述原因造成:

①业主未能按时提交可进行施工的现场;

②有记录可查的特殊反常的恶劣天气;

③工程师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提供所需的图纸或指示;

④有关放线的资料不准确;

⑤现场发现化石、古钱币或文物;

⑥工程变更或工程量增加引起施工程序的变动;

⑦业主和工程师要求暂停工程;

⑨不可抗力引起的工程损坏和修复,

⑩业主违约;

⑩工程师对合格工程要求拆除或剥露部分工程予以检查,造成工程进度被打乱,影响后续工程的开展;

⑩工程现场中其他承包商的干扰;

⑩合同文件中某些内容的错误或互相矛盾。

以上这些原因要求延长工期,只要承包商提出合理的证据,一般可以获得工程师及业主的同意,有的还可索赔费用损失。

但在某些延误工期的事件中,也会出现多种原因相互重叠造成的状况。

例如,恶劣天气条件下不能施工,又恰好运输的道路中断使水泥、砂石不能送入现场等,进而影响施工进度。

在这时需要实事求是地认真地加以调查分析,力求给以合理的解决。

恶劣天气影响工期

(2)关于延误造成的费用的索赔,需特别注意两点:

一是凡纯属业主和工程师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工期的拖延,不仅应给承包商适当延长工期,还应给予相应的费用补偿。

二是凡属于客观原因(既不是业主原因、也并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的拖期,如特殊反常的天气、工人罢工、政府间经济制裁等,承包商可得到延长工期,但得不到费用补偿。

3.加速施工的索赔。

当工程项目的施工计划进度受到干扰,导致项目不能按时竣工,业主的经济效益受到影响时,有时业主和工程师会发布加速施工指令,要求承包商投入更多资源、加班赶工来完成工程项目。

这可能会导致工程成本的增加,引起承包商的索赔。

当然,这里所说的加速施工并不是由于承包商的任何责任和原因。

按照FIDIC合同专用条件中的规定,可采用奖励方法解决加速施工的费用补偿,激励承包商克服困难、按时完工。

规定当某一部分工程或分部工程每提前完工一天,发给承包人奖金若干。

这种支付方式的优点是,不仅促使承包商早日建成工程,早日投入运行,而且计价方式简单,避免了计算加速施工、延长工期、调整单价等许多容易扯皮的繁琐计算和争论。

4.因施工临时中断和工效降低引起的索赔。

由于业主和工程师原因造成的临时停工或施工中断,特别是根据业主和工程师不合理指令造成了工效的大幅度降低,从而导致费用支出增加,承包商可提出索赔。

5.业主不正当地终止工程而引起的索赔。

由于业主不正当地终止工程,承包商有权要求补偿损失,其数额是承包商在被终止工程上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的全部支出,以及各项管理费用、保险费、贷款利息、保函费用的支出(减去已结算的工程款),并有权要求赔偿其盈利损失。

6.业主风险和特殊风险引起的索赔。

由于业主承担的风险(见图6-2-3)而导致承包商的费用损失增大时,承包商可据此提出索赔。

另外,某些特殊风险,如战争、敌对行动、外敌入侵、工程所在地的叛乱、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权位,内战、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毒气爆炸等所产生的后果也是非常严重的。

许多合同规定,承包商不仅对由此而造成工程、业主或第三方的财产的破坏和损失及人身伤亡不承担责任,而且业主应保护和保障承包商不受上述特殊风险后果的损害,并免于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及其费用。

相反,承包商还应当可以得到由此损害引起的任何永久性工程及其材料的付款及合理的利润,以及一切修复费用、重建费用及上述特殊风险而导致的费用增加。

如果由于特殊风险而导致合同终止,承包商除可以获得应付的一切工程款和损失费用外,还可以获得施工机械设备的撤离费用和人员遣返费用等。

7.物价上涨引起的索赔。

由于物价上涨的因素,带来了人工费、材料费、甚至施工机械费的不断增长,导致工程成本大幅度上升,承包商的利润受到严重影响,也会引起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

对这类物价上涨引起的合同价调整问题,将在本章第三节中予以介绍。

建筑材料上涨

8.拖欠支付工程款引起的索赔。

这是争执最多也较为常见的索赔。

一般合同中都有支付工程款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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