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实施指南基本规定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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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实施指南基本规定2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实施指南(基本规定)

3.0.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基本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标准》是验收规范的统一规定,多数强制性条文都放在各专业质量验收规范中,但统一标准中还有对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内容,同时,对验收全过程,也应有所要求,所以统一标准规定了6条强制性条文,其中5条都是为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而设置的,另一条则是对整个验收过程提出的要求,是验收的基本条件和要求,是过程的要求,也是对各专业验收规范的要求和指导。

3.0.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释义】

为了搞好建筑工程质量的验收,对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从编写到应用,对一些重要环节和事项提出要求,以保证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的质量。

所以,这一条是对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全过程提出的要求,包括各专业质量验收规范,其要求体现在各程序及过程之中。

是保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正确验收,提高其验收结果可比性的重要基础。

这一条是对整个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而设立的,面广、宏观,对贯彻其所采取的措施就更宏观了,在贯彻落实中应执行,统一标准本身应执行,各专业规范也应执行。

在一定意义上,本条本身就是一个贯彻落实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保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质量的措施。

同时,为保证本条的贯彻落实,提出一些相应的措施。

本款有三个层次的问题。

一是一个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由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的质量验收规范共同来完成,统一标准规定了各专业标准的统一要求,同时,规定了单位工程的验收内容,就是说单位工程的质量综合验收由统一标准来完成。

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分部工程由各专业质量验收规范分别完成。

这个验收规范体系是一个整体。

二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其质量指标是一个对象只有一个标准,没有别的标准的要求。

施工单位施工的工程质量应达到这个标准。

监理单位应按这个标准来验收工程,不应降低这个标准。

三是这个规范体系只是质量验收的标准,不规定完成任务的施工方法,这些方法要靠施工单位自行制订,尽管质量指标是一个,但完成这个指标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施工单位可去自由发挥。

【措施】

本款的落实措施重点强调这是一个系列标准,一个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是由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共同来完成的,在统一标准第一章总则中已明确了,第1.0.2条、1.0.3条都说明了这个原则。

在各专业验收规范的第一章总则中,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这是保证这个系列规范统一协调的基础。

同时,其落实措施最具体的是推出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的整套验收记录表格,来具体落实统一标准和各专业验收规范共同验收工程质量。

【检查】

检查各项目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项目验收的表格、内容、程序等是否按规定进行。

保证各项目的验收都符合有关系列标准的要求。

【判定】

基本按制订的表格逐步验收,为符合规范要求。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释义】

本款是本系列质量验收规范的一条基本规定。

包括二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施工依据设计文件进行,按图施工这是施工的常规。

勘察是对设计及施工需要的工程地质提供地质资料及现场资料情况的,是设计的主要基础资料之一。

设计文件是将工程项目的要求,经济合理地将工程项目形成设计文件,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经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施工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是确保建设项目质量的基本要求。

是施工必须遵守的。

二是工程勘察还应为工程场地及施工现场场地条件提供地质资料,在进行施工总平面规划,应充分考虑工程环境及施工现场环境,也是对地基基础施工方案的制订以及判定桩基施工过程的控制效果等是否合理,工程勘察报告将起到重要作用。

所以,施工也应符合工程勘察的有关要求。

【措施】

实施措施要做到三点:

1)、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落实质量责任制,按图施工是施工企业的重要原则,必须先做好自身的工作,尽到自己的责任。

2)、制订有修改设计文件的制度和程序,施工中不得随意改变设计文件。

如必须改时,应按程序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出正式手续。

3)、在制订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首先阅读工程勘察报告,根据其对施工现场提供的地质评价和建议,对工程现场环境有全面的了解,进行施工现场的总平面设计,制订地基开挖措施等有关技术措施,以保证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检查】

检查也应从两个方面进行。

一是检查施工过程中,对没有按设计图纸施工的部位及项目是否都有正式的设计变更修改文件。

二是检查在制订“施工组织设计”时是否了解了工程勘察报告,其一些排水、布局等方面,符合工程勘察的结论及建议。

【判定】

对受力部位及构件需要修改的都有正式的设计变更文件;在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及地基基础工程施工方案体现了工程勘察的结论及建议,应在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批准中,进行检查,即为符合规范要求。

3、参加工程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释义】

这是为保证工程质量验收质量的有效措施。

因为验收规范的落实必须由掌握验收规范的人员来执行,没有一定的工程技术理论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人来掌握验收规范,验收规范再好也是没有用的。

所以,本条规定验收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的验收应为监理单位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的则为专业质量检查员、项目技术负责人;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应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勘察、设计单位的单位项目负责人;分包单位、总包单位的项目经理;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应为建设单位的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的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的单位项目负责人。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与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和主要功能抽查,应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相关专业3名以上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项目经理等参加。

除建筑单位外,其他餐建单位有关人员应按规定资格持上岗证上岗。

并通过了验收标准和规范的培训。

由于各地的情况不同,工程的内容、复杂程度不同,对专业质量检查员,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等人员,不能规定死,非要求什么技术职称才行,这里只提一个原则要求,具体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去规定,但有一点一定要引起重视,施工单位的质量检查员是掌握企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的具体人员,他是施工单位的质量把关人员,要给他充分的权力,给他充分的独立执法的职能。

各施工单位以及各地都应重视质量检查员的培训和选用。

这个岗位一定要持证上岗。

【措施】

其落实措施是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有文件做出规定;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本地区的人才情况,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规定出相应的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的资格;监理人员的资格国家及各地已有规定,应按专业持证上岗;在没有委托监理的项目中,建设单位的验收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

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规定对其进行检查。

【检查】

由各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当地规定,对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的检查评定人员进行检查,核对其资格;检查核对监理人员的资格、专业及证书。

对没有委托监理的应按规定检查其自行管理的能力,要基本相当于该项目的监理单位的资质。

【判定】

施工单位的质量检查员、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及建设单位的相当人员。

主要的有关人员符合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即为符合规范要求。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释义】

本款有三个含义。

一是分清责任,施工单位应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按操作依据的标准(企业标准)等进行自行检查评定。

待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符合要求后,再交给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

以突出施工单位对施工工程的质量负责;二是施工单位应按不低于国家验收规范质量指标的企业标准来操作和自行检查评定。

监理或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国家验收规范验收,监理人员要对验收的工程质量负责;三是验收应形成资料,资料由施工单位线进行检查和填写合格后由质量检查人员签字和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验收签字认可。

【措施】

本款的落实措施应包括三个方面:

1)、县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有具体规定,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应有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具体的操作规程,并按其进行培训、交底和具体操作,达到施工单位规定的质量目标,在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的交付验收前,必须自行检查评定,达到企业施工技术标准规定的质量指标(不低于国标质量验收规范),才能交监理(或建设单位)进行验收。

2)、施工单位必须制订有不低于国家质量验收规范的操作依据——企业标准,企业标准是经总工程师或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有批准人签字,批准日期、执行日期、有标准名称及编号。

在企业标准体系中能查到。

按其培训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质量检查评定。

是保证工程质量通过验收的基础。

3)、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健全的监督检查制度,对施工单位不经自行组织检查评定合格,或不经检查评定,不执行企业标准和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将不合格的工程(含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交出验收的,要进行处罚或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出示。

同时,对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不按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验收,将达不到合格的工程通过验收,要对监理(或建设)单位进行处罚或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出示。

同时,对达到国家施工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而不验收的行为也要给于批评。

以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单位先检查评定合格,再验收基本程序的贯彻落实。

【检查】

检查中重点注意二个方面。

一是施工单位的操作依据及其执行情况的技术管理制度,施工单位质量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自行检查的程序是否落实;二是检查监理单位是否是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

在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等验收表上签字认可。

【判定】

各项验收记录表各方按程序签认了,即为符合规范要求。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释义】

这款也是程序规定。

施工单位应对隐蔽工程先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等参加验收,地基基础工程还应通知勘查单位参加验收。

对质量控制有把握时,也可按工程进度先通知,然后先行检查,或与有关人员一起检查认可。

施工单位先填好验收表格,并填上自检的数据、质量情况等;然后再由监理工程师验收并签字认可,形成文件。

监理可以旁站或检验,也可抽查检验,这些应在监理方案中明确。

【措施】

本款的落实措施重点是施工单位要建立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对隐蔽验收的主要部位及项目应列出计划,与监理工程师进行商量后确定下来。

这样做的好处,一是落实隐蔽验收的工作量及资料数量;二是使监理等有关方面心中有数,到了一定的部位就可主动安排时间,施工单位一通知,就能马上到位;三是督促了施工单位在必要的部位要按计划进行隐蔽验收。

通知可提前一定的时间,但也应是自行验收合格后,再请监理工程师验收。

【检查】

本款的检查应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就进行检查,检查有没有隐蔽工程验收计划;并应由监理单位来证实;监理单位也应该明确重要部位、重要工序的隐蔽工程的验收,并应与施工单位协商一致,列出自己的计划。

【判定】

有计划,各验收部位监理能及时到场验收,并形成隐蔽工程验收文件,有按规定的各方的签认,即为符合规范要求。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释义】

本款是为了加强工程结构安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建设部以[2000]211号文“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通知对其检测范围、数量、程序都做了具体规定。

在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中,应按其规定执行。

鉴于检测会增加工程造价,如果超出这个范围,其他项目进行见证取样检测的,应在承包合同中做出规定,并明确费用承担方,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具体落实。

文件规定的范围、数量如下:

1)、范围: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2)、数量: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措施】

本款的落实措施是:

1)、按建建[2000]211号文确定该工程的材料种类和所需见证取样的项目及数量。

注意项目不应超出211号文的规定,数量也要按规定取样数量的30%。

2)、按规定确定见证人员,见证人员应为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监督机构等。

3)、见证人应在试件或包装上做好标识、封志、标明工程名称、取样日期、样品名称、数量及见证人签名。

4)、见证及取样人员应对见证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见证人员应作见证记录,并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5)、检测单位应按委托单,检查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套,确认无误后,再进行检测。

检测应符合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检测报告应科学、真实、准确。

检测报告除按正常报告签章外,还应加盖见证取样检测的专用章。

6)、定期检查其结果,并与施工单位质量控制试块的评定结果比较,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检查】

检查有关措施的落实情况,人员确定正确;有见证取样送检的制度;并能落实执行;试验报告内容及程序等正确;有定期试验结果对比资料等。

【判定】

以上检查条款基本做到,即为符合规范要求。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释义】

这里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验收规范的内容不全是检验批验收的内容,除了检验批的主控项目、一般项目外,还有总则,术语及符号、基本规定、一般规定等,对其施工工艺、过程控制、验收组织、程序、要求等的辅助规定。

除了黑体字的强制性条文应作为强制执行检查内容外,其他条文不作为验收内容。

二是检验批的验收内容,只按列为主控项目、一般项目的条款来验收,只要这些条款达到规定后,检验批就应通过验收。

不能随意扩大内容范围和提高质量标准。

如需要扩大内容范围和提高质量标准时,可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并明确增加费用及扩大部分的验收规范和验收的人员等事项。

这些要求既是对执行验收的人员做出的规定,也是对各专业验收规范编写时的要求。

【措施】

本款的落实措施由规范组制订每个检验批验收表,推荐使用。

这样全国就比较统一了。

【检查】

检查检验批验收的内容是否与推荐表的内容一致,或就是使用推荐的表。

【判定】

检查使用推荐的表格,或其内容与推荐表格的内容一致,即为符合规范要求。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释义】

本款是这次验收规范修订的重大突破,以往工程完工后,通常是不进行检测的,按设计文件要求施工完成就可以了。

以往多是过程中的检查或该工序完成后的检查。

但是,在些工序当有关工序完成后很可能改变了前道工序原来的质量情况,如钢筋位置、绑扎完钢筋检查,位置都是符合要求的,但将混凝土浇筑完,钢筋的位置是否保持原样,就不好判定了,就需要验证检测。

还有混凝土强度的实体检测、防水效果检测、管道强度及畅通的检测等,都需要验证性的检测。

这样对正确评价工程质量很有帮助。

这些项目在分部(子分部)工程中给出,可以由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等一起抽样检测,也可以由施工方进行,请有关方面的人员参加。

监理、建设单位等也可自己进行验证性抽测。

但抽测范围、项目应严格控制,以免增加工程费用。

目前,建议以验收规范列出的项目为准,不要再扩大和增加,维持一段时间以后,再做研究。

在执行中,有什么意见或建议,请告诉我们。

【措施】

抽测的项目已在各专业验收规范分部(子分部)工程中列出来了,为保证其抽样及时,应尽量在分部(子分部)工程中抽测,不要等到单位工程验收时才检测。

为保证其规范性,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开始就制订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将检测项目、检测时间、使用的方法标准、检测单位等说明,提高检测的计划性。

保证检测项目的及时进行。

【检查】

对照抽测项目,检查施工单位制订的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中抽样检测的内容。

【判定】

按规定的项目检测,都有检测计划,并都进行了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即为符合规范要求。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释义】

这是保证见证取样检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抽样检测的数据可靠和结果的可比性,以及检测的规范性,确保检测的准确。

检测单位应有相应的资质,操作人员应有上岗证,有必要的管理制度和检测程序及审核制度,有相应的检测方法标准,设备、仪器应通过计量认可,在有效期内,保持良好的精度状态。

相应资质是指经过管理部门确认其是该项检测任务的单位,具有相应设备及条件,人员经过培训有上岗证;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并通过计量部门的认可。

不一定是当地的检测中心等检测单位,应考虑就近,以减少交通费用及时间。

【措施】

本款落实措施是在开工前制定施工质量检测制度,针对检测项目,应对检测单位进行资质查对,符合检测项目资质的检测单位才能承担其检测任务。

符合要求后,再确定下来,给予检测委托书。

【检查】

检测检测单位由当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发的资质证书,人员上岗证。

施工单位制订的有针对性的施工质量检测项目计划和制度,以及检测结果的规范性和可比性。

【判定】

先验收检测单位的资格,符合要求的,才能进行检测,并注明资质的文件,即为符合规范要求。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释义】

这次验收规范为了强调完善手段和确保结构质量,对观感质量放到比较次要位置。

但不能不要,一是观感质量还得兼顾,二是完工后的现场综合检查很必要,可以对工程的整体效果有一个核实,宏观性对工程整体进行一次全面验收检查,其内容也不仅局限于外观方面,如对缺损的局部,提出进一步完善修改;对一些可操作的部件,进行试用,能开启的进行开启检查等,以及对总体的效果进行评价等。

但由于这项工作受人为及评价人情绪的影响较大,对不影响安全、功能的装饰等外观质量,只评出好、一般、差。

而且规定并不影响工程质量的验收。

好、一般都可说通过验收;但对差的评价,能修的就修,不能修的就协商解决。

评为好、一般、差的标准,原则就是各分项工程的主控项目及一般项目中的有关标准,由验收人员综合考虑。

故提出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定。

现场检查,房屋四周尽量走到,室内重要部位及有代表性房间尽量看到,有关设备能运行的尽可能要运行。

验收人员以监理单位为主,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不少于3个有关专业的监理工程师参加,并有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质量部门的人员及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及有关技术、质量人员参加,经过现场检查,在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为主导和监理工程师共同确定观感质量的好、一般、差。

这样做既能将工程的质量进行一次宏观全面评价,又不影响工程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评价,突出了重点,兼顾了一般。

【措施】

这款的落实措施是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在监理计划中写明。

【检查】

工程开工前或施工过程中,检查监理计划及执行情况,并在竣工验收的监督中作为一项主要内容,在监督报告中给予评价,是否做到。

【判定】

到现场检查并按程序进行,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检查,即为符合规范要求。

5.0.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列为强制性标准条文的目的。

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是建筑产品交给用户的最后一道手续,其质量验收是最后一道把关,对其进行资料、功能、外观等全面检查是应该的,是保护用户权益的必要手续。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是统一标准二项内容中的一个,这部分内容只在统一标准中有,其他专业质量验收规范中没有。

这部分内容是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是工程质量验收的最后一道把关,是对工程质量的一次总体综合评价,所以,标准规定为强制性条文,列为工程质量管理的一道重要程序。

【释义】

参与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及人员,应该重视这项工作,认真做好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竣工验收,把好工程质量关。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总体上讲还是一个统计性的审核和综合性的评价。

是通过核查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质量控制资料、有关安全、功能检测资料、进行的必要的主要功能项目的复核及抽测,以及总体工程观感质量的现场实物质量验收。

本条规定了一个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五个方面的内容,下边就逐条给予说明: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这是个基本条件,贯彻了过程控制的原则,逐步由检验批,分项到分部(子分部)、到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验收,突出了工程质量的特点及工程质量的控制。

这项工作,总承包单位应事前进行认真准备,将所有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记录表,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并列出目次表,依序将其装订成册。

在核查及整理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三点:

(1)核查各分部工程中所含的子分部工程是否齐全。

(2)核查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的质量评价是否完善,有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的综合评价、有质量控制资料的评价、地基与基础及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分部(子分部)工程规定的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测和抽测项目的检测记录,以及分部(子分部)工程观感质量的评价等。

(3)核查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的验收人员是否是规定的有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并进行了评价和签认。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总承包单位应将各分部(子分部)工程应有的质量控制资料进行核查,图纸会审及变更记录,定位测量放线记录、施工操作依据、原材料、构配件等质量证书、按规定进行检验的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中有关施工试验、测试、检验等,以及抽样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等,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核查确认,可按单位工程所包含的分部(子分部)分别核查、也可综合抽查。

其目的是强调建筑结构、设备性能、使用功能方面主要技术性能的检验。

能说明工程质量是安全的,使用功能是保证的。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单位工程有关安全、功能的检测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其检测项目尽可能在分项子分部、分部工程中完成,在单位工程验收时,就检查其资料是否完整,包括检测项目、检测程序、检验方法和检验报告的结果都达到规范规定的要求。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一些抽查检测项目,不能在分部(子分部)进行检测的,只有到单位工程中检测,有的也只有到单位工程检测才有意义。

通常主要功能抽测项目,应为有关项目最终的综合性的使用功能,如室内环境检测、屋面淋水检测、照明全负荷试验检测、智能建筑系统运行等。

只有最终抽测项目效果不佳,或其他原因,必须进行中间过程有关项目的检测时,要与有关单位共同制订检测方案,并要制订成品保护措施,采取完善的保护措施后进行。

总之,主要功能抽测项目的进行,不要损坏建筑成品。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观感质量评价是工程的一项重要评价工作,是全面评价一个分部(子分部)、单位工程的外观及使用功能质量,促进施工过程的管理、成品保护,提高社会效益和环境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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