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廉政监督卡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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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廉政监督卡制度
城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制度》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工作,促进公正、高效、廉洁、文明司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创新纪检监察工作机制,经研究决定,在本院实行《廉政监督卡》制度。
第二条 《廉政监督卡》是通过随案向当事人发放征求意见卡的形式,对案件审判、执行等工作环节中的承办人、承办部门是否依法办案、有无违反法律、违反办案纪律和“五个严禁”规定等问题,主动接受当事人监督,对当事人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查处结果。
第三条 《廉政监督卡》旨在实现监督关口前移,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解决、早纠正,将问题消灭在萌芽中,以更有效的方式监督约束办案人员,以更有效的措施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不受损害,促使本法院干警司法为民意识、严格执法意识、清正廉洁意识、司法作风、司法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
第四条 《廉政监督卡》适用范围为在本院立案、审判、执行的所有案件。
第二章 《廉政监督卡》的发放与回收
第五条 《廉政监督卡》在立案时由立案庭随案向当事人发放(刑事案件由刑事审判庭送达),审理中由案件审理部门发放,要求一人一卡,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第六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主动征求当事人对案件办理的意见,积极邀请当事人填写《廉政监督卡》(包括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情况),并及时报送监察科。
第七条 刑事案件《廉政监督卡》的发放范围为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第三章 目标要求
第八条 发放、回收《廉政监督卡》,不得弄虚作假。
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九条 监察科要定期对案件当事人在廉政监督卡和廉政回访中提出的意见进行梳理分析,并结合分析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向院党组提出进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十条 每月末,各业务庭、执行局要将本部门审判员、执行员的结案数字和所结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案号、案由、联系电话等情况统计后报监察科。
对不按时报送统计表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作为本部门党风廉政工作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一条 《廉政监督卡》的执行落实、监督检查、调查处理工作,由监察科具体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本院监察科定期或不定期邀请各庭室、政治处的干警,对各部门《廉政监督卡》的发放和回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调查。
第十三条 监察科对《廉政监督卡》反映的意见,要逐条进行调查落实,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要及时向院党组汇报,一经查实,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不涉及违法违纪的,要通知被反映人作出情况说明,限期整改。
以上处理情况将载入被反映人的廉政档案,作为晋升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通过《廉政监督卡》反映的问题经调查处理后,应及时向当事人反馈。
第十五条 贯彻执行《廉政监督卡》制度将作为年终对本院各部门、法官个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科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城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制度》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工作,促进公正、高效、廉洁、文明司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创新纪检监察工作机制,经研究决定,在本院实行《廉政监督卡》制度。
第二条 《廉政监督卡》是通过随案向当事人发放征求意见卡的形式,对案件审判、执行等工作环节中的承办人、承办部门是否依法办案、有无违反法律、违反办案纪律和“五个严禁”规定等问题,主动接受当事人监督,对当事人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查处结果。
第三条 《廉政监督卡》旨在实现监督关口前移,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解决、早纠正,将问题消灭在萌芽中,以更有效的方式监督约束办案人员,以更有效的措施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不受损害,促使本法院干警司法为民意识、严格执法意识、清正廉洁意识、司法作风、司法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
第四条 《廉政监督卡》适用范围为在本院立案、审判、执行的所有案件。
第二章 《廉政监督卡》的发放与回收
第五条 《廉政监督卡》在立案时由立案庭随案向当事人发放(刑事案件由刑事审判庭送达),审理中由案件审理部门发放,要求一人一卡,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第六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主动征求当事人对案件办理的意见,积极邀请当事人填写《廉政监督卡》(包括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情况),并及时报送监察科。
第七条 刑事案件《廉政监督卡》的发放范围为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第三章 目标要求
第八条 发放、回收《廉政监督卡》,不得弄虚作假。
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九条 监察科要定期对案件当事人在廉政监督卡和廉政回访中提出的意见进行梳理分析,并结合分析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向院党组提出进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十条 每月末,各业务庭、执行局要将本部门审判员、执行员的结案数字和所结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案号、案由、联系电话等情况统计后报监察科。
对不按时报送统计表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作为本部门党风廉政工作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一条 《廉政监督卡》的执行落实、监督检查、调查处理工作,由监察科具体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本院监察科定期或不定期邀请各庭室、政治处的干警,对各部门《廉政监督卡》的发放和回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调查。
第十三条 监察科对《廉政监督卡》反映的意见,要逐条进行调查落实,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要及时向院党组汇报,一经查实,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不涉及违法违纪的,要通知被反映人作出情况说明,限期整改。
以上处理情况将载入被反映人的廉政档案,作为晋升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通过《廉政监督卡》反映的问题经调查处理后,应及时向当事人反馈。
第十五条 贯彻执行《廉政监督卡》制度将作为年终对本院各部门、法官个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科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