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排水工程设计水量水质和水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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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排水工程设计水量水质和水压

城市供水排水工程设计水量水质和水压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

2.0.3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要求。

  当按建筑层数确定生活饮用水管网上的最小服务水头时:

一层为10m,二层为12m,二层以上每增高一层增加4m。

2.0.6消防用水量、水压及延续时间等,应按国家现行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公告11号)

5.0.2从水源至城镇水厂或工业企业自备水厂的输水管渠的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日平均供水量加自用水量确定。

当长距离输水时,输水管渠的设计流量应计人管渠漏失水量。

向管网输水的管道设计流量,当管网内有调节构筑物时,应按最高日最高时用水条件下,由水厂或自备水厂所负担供应的水量确定;当无调节构筑物时,应按最高日最高时供水量确定。

注:

上述输水管渠,当负有消防给水任务时,应分别包括消防补充流量或消防流量。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

5.0.10配水管网应按最高日最高时用水量及设计水压进行计算,并应分别按下列三种情况和要求进行校核:

  一、发生消防时的流量和水压要求;

  二、最大传输时的流量和水压要求;

  三、最不利管段发生故障时的事故用水量和水压要求。

7.5.1供生活饮用水的过滤池出水水质,经消毒后,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

  供生产用水的过滤池出水水质,应符合生产工艺要求。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公告12号)

1.0.6工业废水接人城镇排水系统的水质,不应影响城镇排水管渠和污水厂等的正常运行;不应对养护管理人员造成危害;不应影响处理后出水和污泥的排放和利用,且其水质应按有关标准执行。

1.2水源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

3.1.1水源选择前,必须进行水资源的勘察。

3.1.3用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有确切的水文地质资料,取水量必须小于允许开采量,严禁盲目开采。

3.1.4用地表水作为城市供水水源时,其设计枯水流量的保证率,应根据城市规模和工业大用户的重要性选定。

用地表水作为工业企业供水水源时,其设计枯水流量的保证率,应按各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3.1.5确定水源、取水地点和取水量等,应取得有关部门同意。

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和卫生防护,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

3.2.3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防止地面污水和非取水层水渗入的措施。

3.2.16大口井应设置下列防止污染水质的措施:

  一、人孔应采用密封的盖板,高出地面不得小于0.5m;

  二、井口周围应设不透水的散水坡,其宽度一般为1.5m;在渗透土壤中,散水坡下面还应填厚度不小于1.5m的粘土层。

3.2.22位于河床及河漫滩的渗渠,其反滤层上部,应根据河道冲刷情况设置防护措施。

3.3.4取水构筑物在河床上的布置及其形状的选择,应考虑取水工程建成后,不致因水流情况的改变而影响河床的稳定性。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公告11号)

3.3.5江河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

水库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应与水库大坝等主要建筑物的防洪标准相同,并应采用设计和校核两级标准。

设计枯水位的保证率,应根据水源情况和供水重要性选定。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

3.3.7取水构筑物应根据水源情况,采取防止下列情况发生的相应保护

  一、漂浮物、泥沙、冰凌、冰絮和水生物的阻塞;

  二、洪水冲刷、淤积、冰冻层挤压和雷击的破坏;

  三、冰凌、木筏和船只的撞击。

在通航河道上,取水构筑物应根据航运部门的要求设置标志。

3.3.16进水自流管或虹吸管的数量及其管径,应根据最低水位,通过水力计算确定,其数量不得少于两条。

当一条管道停止工作时,其余管道的通过流量应满足事故用水要求。

3.3.21活动式取水构筑物的缆车或浮船,应有足够的稳定性和刚度,机组、管道等的布置应考虑缆车或船体的平衡。

机组基座的设计,应考虑减少机组对缆车或船体的振动,每台机组均宜设在同一基座上。

《供水管井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CJJl0—86

2.3.16管井的封闭,按下列规定设计:

  一、井管外上部的封闭,一般用优质粘土球或水泥浆封闭,厚度不得小于5m;

  二、水质不良的含水层,松散层用粘土球封闭,基岩用水泥浆封闭,封闭位置,一般超过拟封闭层上、下各5m;

  三、管井揭露多层含水层,需要分层开采时,对非开采含水层,可视其岩性及水头,选用粘土球或水泥浆封闭。

1.3输配水管道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

5.0.7城镇生活饮用水的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连接。

城镇生活饮用水管网,严禁与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直接连接。

5.0.15设计满流输水管道时,应考虑发生水锤的可能,必要时应采取消除水锤的措施。

5.0.16金属管道应考虑防腐措施。

生活饮用水管道的内防腐不得采用有毒材料。

当金属管道敷设在腐蚀性土中、电气化铁路附近或其他有杂散电流存在的地区时,应考虑发生电蚀的可能,必要时应采取阴极保护措施。

5.0.19生活饮用水管道应避免穿过毒物污染及腐蚀性等地区,如必须穿过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5.0.32水塔应设避雷装置。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

1.0.7工业废水管道接入城镇排水系统时,必须按废水水质接入相应的城镇排水管道。

2.2,4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广场、干道、厂区、居住区)、地形特点和气象特点等因素确定。

3.1.4输送腐蚀性污水的管渠必须采用耐腐蚀材料,其接口及附属构筑物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3.3.3管道基础应根据地质条件确定,对地基松软或不均匀沉降地段,管道基础或地基应采取加固措施,管道接口应采用柔性接口。

3.6.1当生产污水能产生引起爆炸或火灾的气体时,其管道系统中必须设置水封井。

水封井位置应设在产生上述污水的排出口处及其干管上每隔适当距离处。

3.9.3立体交叉地道排水出水口必须可靠。

3.12.2污水管道、合流管道与生活给水管道相交时,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下面。

1.4泵站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

4.0.4不得间断供水的泵房,应设两个外部独立电源;如不可能时,应设备用动力设备,其能力应能满足发生事故时的用水要求。

4.0.18泵房设计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相应的采暖、通风和排水设施。

泵房的防噪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4.0.19设计负有消防给水任务的泵房时,其耐火等级和电源以及水泵的启动、吸水管、与动力机械的连接和备用等,还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规范的要求。

4.0.20向高地输水的泵房,当水泵设有止回阀或底阀时,应进行停泵水锤压力计算。

当计算所得的水锤压力值超过管道试验压力值时,必须采取消除停泵水锤的措施。

停泵水锤消除装置应装设在泵房外部的每根出水总管上且应有库存备用。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

4.1.2抽送会产生易燃易爆和有毒气体的污水泵站,必须设计为单独的建筑物,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4.1.6立体交叉道路等重要地区的泵站,必须按二级负荷设计,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备用的动力设施。

4.1.7泵房的采暖、通风、噪声和消防的标准,应符合现行的有关规范的规定。

1.5水厂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

6.0.10锅炉房及危险品仓库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公告11号)

6.0.14水厂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并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

7.3.1用于生活饮用水的凝聚剂或助凝剂,不得使处理后的水质对人体健康产生有害的影响;用于工业企业生产用水的处理药剂,不得含有对生产有害的成分。

7.7.10加氯间及氯库内应设置测定空气中氯气浓度的仪表和报警措施。

必要时可设氯气吸收设备。

7.7.11加氯(氨)间外部应备有防毒面具、抢救材料和工具箱。

防毒面具应严密封藏,以免失效。

照明和通风设备应设室外开关。

7.7.12加氯(氨)间必须与其他工作间隔开,并设下列安全措施:

  一、直接通向外部且向外开的门;

  二、观察窗。

 

1.6污水厂

 

《污水稳定塘设计规范》CJJ/T54—93

3.3.1污水稳定塘系统接纳污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中三级标准的规定。

3.4.2采用稳定塘系统作为常规二级处理时,其出水应达到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标准。

4.1.2塘址应选在城镇水源下游,与居民住宅的距离应符合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

4.1.3选择塘址必须进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方面的勘察及环境影响评价。

4.1.5塘址选择必须考虑排洪设施,并应符合该地区防洪标准的规定。

6.7.3污水养鱼塘中放养的鱼的用途应根据卫生防疫部门的检验结果确定。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

5.0.8厂区消防及消化池、贮气罐、余气燃烧装置、污泥气管道及其他危险品仓库的位置和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规范的要求。

5.0.18污水厂的给水系统与处理装置衔接时,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给水系统的措施。

5.0.19为维持污水厂最低运行水平的主要设备的供电,必须为二级负荷;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注:

工业企业污水站的供电等级,应与主要污水污染源车间相同。

5.0.25高架处理构筑物应设置适用的栏杆、防滑梯和避雷针等安全措施。

6.2.6格栅间应设置通风设施。

6.7.17鼓风机房内外的噪声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6.9.4稳定塘应采取防止污染地下水源和周围环境的措施,并应妥善处置积泥。

6.10.2在给水水源卫生防护地带,含水层露头的地区,以及有裂隙性岩层和溶层地区,不得使用污水灌溉。

灌溉田与水源的防护要求,必须按国家现行标准中水源卫生防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7.1.3农用污泥的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经过无害化处理。

7.3.6消化池应密封,并能承受污泥气的工作压力。

固定盖式消化池应有防止池内产生负压的措施。

7.3.8消化池及其辅助构筑物的(包括平面位置、间距等)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规范的规定。

防爆区内电机、电器和照明均应符合防爆要求。

控制室(包括污泥气压缩机房)应采取下列安全设施:

  一、设置沼气报警设备;

  二、设置通风设备。

7.3.9消化池溢流管出口不得放在室内,并必须有水封。

消化池和污泥气贮罐的出气管上均应设回火防止器。

 

1.7特殊水处理

 

《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CJJ32—89

4.0.1当需要向含藻原水中投加液氯时,必须控制出厂水及管网水的氯仿和四氯化碳浓度。

《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CJJ40—91

2.1.10在黄河河道上设置取水与水工构筑物时,应征得河务及有关部门的同意。

5.9.6大、中型调蓄水池,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周围土地盐碱化。

6.1.4处理构筑物排除的泥渣应妥善处置,以免淤积河道,或污染环境。

有条件时应考虑淤灌造田、淤背固堤或其他综合利用措施。

 

1.8结构(管道、构筑物)

 

《给水排水工程结构设计规范》GBJ69—84

1.0.3最冷月平均气温低于—5℃的地区,外露的贮水或水处理构筑物以及地下管道的进、出口段,不得采用砖砌结构。

2.1.1贮水或水处理构筑物、地下构筑物的混凝土标号,不应低于200号。

2.1.3钢筋混凝土构筑物中混凝土的抗渗标号,宜进行试验确定并符合表2.1.3要求。

混凝土抗渗标号的允许值表2.1.3

最大作用水头与混凝土厚度之比值(iw)

抗渗标号(Si)

<10

S4

10--30

             S6

>30

               S8

2.1.5最冷月平均气温低于-5℃的地区,外露的钢筋混凝土构筑物的混凝土应保证具有良好的抗冻性能,混凝土的抗冻标号,宜进行试验确定并应符合表2.1.5的要求。

  注:

由于设备条件限制,混凝土抗冻标号的试验有困难时,应采用标号不低于250号的混凝土,并应符合本规范第2.1.3条附注中有关水灰比和水泥用量等要求。

气候条件

结构类别

地表水取水头部

其他

工作条件

冻融循环总次数

地表水取水头部的

水位涨落区以上部

位及露明的水池等

≤50

>50

最冷月平均气温低于-15℃

最冷月平均气温在-5℃~-15℃

D200

D150

D250

D200

D100

D50

  注:

1.混凝土抗冻标号Di系指龄期为28天的混凝土试件,在进行相应要求冻融循环总次数i次作用后,其强度降低不大于25%,重量损失不超过5%。

    2.气温应根据连续5年以上的实测资料,统计其平均值确定。

    3.冻融循环总次数系指一年内气温从+5℃以上降至-5℃以下,然后回升至+5℃以上的交替次数。

对于地表水取水头部,尚应考虑一年中月平均气温低于-5℃期间,因水位涨落而产生的冻融交替次数,此时水位每涨落一次应按一次冻融计算。

2.1.6贮水或水处理构筑物、地下构筑物和管道的混凝土,不得采用氯盐作为防冻、早硬的掺合料;采用其他掺合料应根据试验鉴定,确定其适用性能及相应的掺合量。

2.1.7贮水或水处理构筑物、地下构筑物和管道的砖石砌体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砖应为普通粘土机制砖,标号不应低于75号。

   二、石料标号不应低于200号。

   三、砌筑砂浆应为水泥砂浆。

2.3.2结构内力分析,均应按弹性体系计算,不考虑由非弹性变形所产生的塑性内力重分布。

2.3.3混凝土、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和砖石砌体结构构件的强度设计安全系数(K),由基本安全系数和根据构筑物或管道工作条件确定的安全度调整系数的乘积组成。

基本安全系数及调整系数,应分别按表2.3.3-1~2.3.3-4的规定采用。

                     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强度设计基本安全系数表2.3.3.1

项次

受力特征

强度设计基本安全系数

1

按抗压强度计算的受压构件、局部承压

1.65

2

按抗拉强度计算的受压、受弯构件

2.65

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强度设计基本安全系数表2.3.3.2

项次

受力特征

强度设计基本安全系数

钢筋混凝土

预应力混凝土

1

轴心受拉、受弯、偏心受拉构件

1.40

1.50

2

轴心受压、偏心受压构件、斜截面受剪、受扭、局部承压

1.55

         砖石砌体结构构件的强度设计基本安全系数表2.3.3.3

项次

砌体类别

受力特征

强度设计基本安全系数

1

砖、料石砌体

受压受弯、受拉受剪

2.3

2.5

2

乱毛石砌体

受压受弯、受拉和受剪

3.0

3.3

          各种构筑物和管道结构构件的强度设计调整系数表2.3.3.4

项次

构筑物、管道及构件类别

强度设计调整系数

1

水池

顶盖

池壁、底板

1.0

0.9

2

泵房

1.0

3

取水头部

1.0

4

水塔

水柜

支承结构

1.0

1.1

5

沉井

1.0

6

地下管道

预应力混凝土管道

钢筋混凝土、砌体管道

管道附属构筑物

1.0

0.9

0.9

2.3.4 构筑物和管道的设计稳定安全系数(Kw),应该按照表2.3.4规定采用。

验算时,抵抗力应只计算恒载,活荷载和侧壁上的破擦力不应计入。

           

  构筑物和管道的设计稳定安全系数表2.3.4

失稳特征

设计稳定安全系数

沿基础底面或沿齿墙底面连同齿墙间土体滑动

沿地基内深层滑动

倾覆

上浮

钢管横截面失稳

1.30

1.20

1.50

1.05

2.50

 

2.3.5电机层楼面的支撑梁应进行变形验算,其内容许挠度应符合下式要求:

                                           fB≤1/750·L                (2.3.5)

式中fB---支承梁的容许挠度(cm);

  L--支承梁的计算跨度(cm)。

2.3.6地下钢管应进行刚度验算,其竖向最大变位应符合下式要求:

      fD≤0.02Do                (2.3.6)    

式中  fD--钢管的竖向最大变位(mm);

      Do--钢管的计算直径(厘米),可按管壁中心计算。

2.3.7构筑物和管道的抗裂度设计安全系数(Kf),不应小于1.25。

2.3.8钢筋混凝土构筑物和管道在使用阶段荷载作用下的最大裂缝宽度,应符合表2.3.8的规定。

钢筋混凝土构筑物和管道的最大裂缝宽度容许值(δfmax)表2.3.8

类别

部位或环境条件

δfmax(mm)

水池水塔

清水池、给水处理池等

污水处理池、水塔的水柜

0.25

0.20

泵房

贮水间、格栅间

其他地面以下部分

0.20

0.25

取水头部

常水位以下部分

常水位以上湿度变化部分

0.25

0.20

沉井

0.30

地下管道

0.20

2.4.3当构筑物或管道的地基土有显著变化或构筑物的竖向布置高差较大时,应设置沉降缝。

沉降缝应在构筑物或管道的同一剖面上贯通,缝宽不应小于3cm。

2.4.6构筑物各部位构件内,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的最小厚度(从钢筋的外缘算起),应符合表2.4.6的规定。

构筑物各部位构件内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的最小厚度(mm)表2.4.6

构件类别

工作条件

钢筋类别

保护层厚度

墙、板

与水、土接触或高湿度

受力钢筋

25

与污水接触或受水气影响

受力钢筋

30

与水、土接触或高湿度

受力钢筋

30

梁、柱

箍筋或构造钢筋

20

与污水接触或受水气影响

受力钢筋

35

箍筋或构造钢筋

25

基础、底板

有垫层的下层筋

受力钢筋

35

无垫层的下层筋

受力钢筋

70

注:

不与水、土接触或不受水气影响的构件,其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的最小厚度,应按现行的《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采用。

3.1.1水池的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种结构类别、形式的水池均应进行强度计算。

根据荷载条件、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必要时尚应验算结构稳定性。

  二、钢筋混凝土水池尚应进行抗裂度或裂缝宽度验算。

在荷载作用下,构件截面为轴心受拉或小偏心受拉的受力状态时,应进行抗裂度验算;在使用阶段荷载作用下,构件截面为受弯、大偏心受压或大偏心受拉的受力状态时,应进行裂缝宽度验算。

  三、预应力混凝土水池尚应进行抗裂度计算。

3.1.2地下式或具有保温设施的地面式水池的强度计算荷载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闭水试验时的荷载组合包括结构自重及池内满水压力。

  二、使用阶段的荷载组合:

    1结构自重、活荷载、池内满水压力、池外水压力及土压力;

    2结构自重、活荷载、池外水压力及土压力。

3.1.3无保温设施的地面式水池的强度计算荷载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结构自重及池内满水压力。

  二、结构自重、活荷载、池内满水压力及温度荷载。

   注:

①底板可不计温度荷载;

     ②温度荷载包括壁面温差和湿度当量温差两项,不需同时考虑,应取较大的温差计算。

3.1.4结构稳定验算的荷载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抗滑、抗倾稳定验算包括结构自重、池外水压力、土压力及滑动面上的摩擦力。

  二、抗浮稳定验算包括结构自重、土重(竖向土压力和浮托力)。

  三、水池侧壁上的摩擦力均不应计算。

3.1.6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水池的抗裂度和裂缝宽度验算的荷载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抗裂度验算的荷载组合,应根据强度计算的各种荷载组合确定,凡使构件受力状态为轴心受拉或小偏心受拉时,均应进行抗裂度验算。

  二、裂缝宽度验算的荷载组合,应取强度计算时使用阶段的荷载组合,但可不计算活荷载短期作用的影响。

3.1.7预应力混凝土圆形水池的强度计算、抗裂度验算的荷载组合中,应增加张拉钢丝(筋)对池壁的预加应力;并应对空池时预应力张拉阶段以及制作、运输、吊装等施工阶段进行验算。

3.3.19装配式壁板底端的支承杯槽的截面厚度和配筋量,应根据最不利荷载组合计算确定。

4.1.2泵房和取水头部的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种结构类别、形式的泵房和取水头部均应进行强度计算。

根据荷载条件、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必要时尚应验算结构稳定性。

  二、钢筋混凝土泵房或取水头部均应进行裂缝宽度验算。

4.1.3取水头部的强度计算和稳定验算的荷载组合,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取结构和设备的自重、土压力、静水压力、浮托力(包括渗透压力)、流水压力、融冰压力及施工荷载等的最不利组合。

流水压力应按设计最高水位计算;融冰压力应按相应的融冰水位计算。

4.1.4取水头部进行裂缝宽度验算的荷载组合,应包括结构和设备的自重、土压力、静水压力及流水压力。

4.1.5泵房强度计算的荷载组合,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取结构和设备的自重、土压力、静水压力、各种构件上的活荷载、地面堆积荷载及施工荷载等的最不利组合。

4.1.6泵房进行稳定验算的荷载组合,应包括结构和设备的自重、静水压力、土压力、浮托力及施工荷载。

当需要利用地面部分的结构自重抗倾、抗滑或抗浮时,必须在有关的结构设计文件中明确提出要求和条件。

4.1.7泵房进行裂缝宽度验算的荷载组合,应包括结构和设备的自重、土压力、静水压力及各部构件上的活荷载。

5.1.2水塔的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种结构形式的水塔,均应进行强度计算。

根据荷载和工程地质条件,必要时尚应验算结构稳定性。

  二、钢筋混凝土的水柜,应进行抗裂度验算或裂缝宽度验算。

5.1.3对水塔进行整体结构稳定验算时,荷载组合应包括结构、设备自重和风荷载。

5.1.4对水柜进行强度计算、抗裂度或裂缝宽度验算时,荷载组合应包括结构和设备的自重、内水压力及塔顶雪荷载或活荷载(雪荷载和活荷载不应同时考虑,取两者的较大值计算)。

5.1.5对水柜的支承结构进行强度计算时,荷载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柜满水时,荷载组合应包括结构和设备的自重、柜内水重、塔顶雪荷载或活荷载、平台及楼梯上的活荷载及风荷载。

  二、水柜无水时,荷载组合应包括结构、设备自重和风荷载。

当水柜的支承结构为砖砌筒壁时,可仅按水柜满水时的荷载组合计算。

6.1.2沉井的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种结构类别、形式的沉井,均应进行强度计算和下沉验算。

根据荷载条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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