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管理守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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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管理守则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4293)1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2、采取有效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3、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置醒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
4、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
5、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实行专人管理,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6、每年对职工进行一次职业卫生培训。
7、每两年对从事职业危害因素岗位的职工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并进行建档管理。
8、女职工在月经期、已婚怀孕准备期、怀孕期、哺乳期,由于生理特性,在劳动和工作中遇到特殊困难,应给予特殊劳动保护。
9、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二、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执行国家职业危害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方针,履行职业危害因素告知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1、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载明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待遇,不得隐瞒或欺骗。
2、职工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发生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作业的,应与职工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手续。
3、按规定组织职工进行岗前、岗中、离岗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和建议及时如实告知职工。
4、在本单位醒目地点设立公示栏,公布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公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监测、评价结果。
5、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应设置警示标志和屮文警示说明,应急处理措施。
6、组织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教育,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职工遵守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三、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职业安全健康宣传
1、通过墙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开展职业健康宣传。
2、生产车间要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危害讲解以及职业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健康宣传。
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砖厂矿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分别由省、市安监部门负责培训、考核和发证。
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2、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
凡入厂新工人,由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组织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七十二小时。
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1)培训教育内容:
1、党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
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等
2、砖厂安全生产近远期规划、组织管理措施及生产工艺流程等基本情况。
3砖厂主要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
4、砖厂各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
(2)车间安全教育由车间主任负责组织培训,教育内容:
1本车间生产工艺流程。
2本车间的安全技术规程、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与
规定。
3本车间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
(3)班组教育由班组长负责进行培训,主要内容:
1本班组生产工艺流程。
2本班组作业屮的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
3本班组岗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
4、本班组主要设备性能、安全规程及主要环节的危害防范
注意事项。
5本班组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规定。
3、调换新岗位和采用新工艺人员的教育培训
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同时告知岗位工人,新设备、新设备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
4、特殊工种的安全教育培训
对从事电气作业、金属焊接、装载机、挖掘机等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特殊工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由市安监局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领取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并根据证件的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2)、每年公司要对其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凡新增或调换的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由市安监局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才能上岗作业。
5、一般职工安全教育培训
砖厂每年对车间主任、班组长、专职安全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管理和职业健康知识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存档。
每年必须对在职工人进行不少于二十小时的防治职业危害安全教育培训,要有培训教育计划、培训教案培训花名册。
四、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证职工安全与健康,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和职业危害,特制定本制度。
1、安排专项资金购买、更换符合国家标准或作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2、定期为职工免费发放足够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现金或其它物品替代。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模板)4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为规范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证职工的健康和卫生,杜绝职业病事故。
根据国家、天津市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公司职业病危害申报、检测、警示告知以及职业健康监护等工作适用于本管理制度。
公司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适用于本管理制度。
3.定义
3.1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屮,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2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3.3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屮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文件《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屮所列项目。
4.管理职责
4」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公司职业健康管理的第一负责人。
建立健全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向职工代表大会汇报职业健康工作情况。
4.2(专职安全管理部门)是公司职业健康的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公司有关职业健康的工作。
4.3公司安委会负责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健康的工作。
4.4各部门长负责组织本部门人员配合有关职业健康的工作,执行职业健康的相关规定。
4.5工会主席负责监督公司职业健康工作,听取职工的意见,并对职业健康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三同时”
5」公司新、改、扩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治设施应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5.2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向上级主管职业卫生的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防治专篇》。
5・3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完成后投入使用Z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4职业卫生评价工作需聘请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5.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后应向上级职业卫生主管部门申报并审核,收到批复函后方可投入建设。
申报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执行。
5.6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后应向上级职业卫生主管部门申报并验收,收到批复函后方可投入使用。
申报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执行。
5.7职业卫生评价报告以及《职业病防治专篇》存档于(专职安全管理部门),《职业病防治专篇》的主要内容包括:
编制依据、项目概况、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作业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分析与评价、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及控制性能和预期效果、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数量、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职业卫生防护措施投资概算、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结论。
6.职业病危害警示告知
6」用人部门及(人力资源部)应为新入职人员定岗,明确工作岗位和工作
职责。
属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应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
6.2与新入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含聘用合同)时,应将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和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的防护措施、待遇等如实以书面形式告知从业人员,从业人员签字确认。
6.3(专职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告知书应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6.4《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6.4.1职工姓名、工作岗位
6.4.2该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产生的后果
6.4.3公司为防治职业病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6.4.4职工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6.5《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职工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以附页形式附在合同后。
6•6《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必须由本人签字生效,一式三份,(专职安全管理部门)、(人力资源部)和本人各执一份,涂改无效。
6.7当工作岗位变动(转岗、复岗),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离职等,签订的《职业病危害告知书》自动失效。
6.8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应按照GBZ158-2003的格式制作,包括警告、指令、禁止、提示四类以及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6.9警示标识张贴于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区域。
张贴的内容应包括岗位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张贴位置醒目。
6」0任何人员不得拆卸、损坏和丢弃现场警示标识。
7.职业病危害申报
7.1(专职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统计、汇总、更新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屮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7.2(专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及时、如实向主管职业卫生的上级部门申报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每年一次。
7.3职业病危害申报包括网络申报和纸质文件申报。
纸质文件申报应正确填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并按要求递交相关文件。
7.4当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以下变更时,应向上级部门申请变更:
7.4.1新、改、扩建设项目
7.4.2因技术、工艺或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7.4.3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
8.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8.1(专职安全管理部门)是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年度的工作计划并实施。
8.2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部门以及职工应当配合(专职安全管理部门)和相关方完成检测取样工作。
8.3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选择的相关方必须符合国家、天津市的安监局和卫生局的规定,具有有效的资质证书。
不得选择无资质证书或无执业资格的相关方和个人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8.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的时限、地点和方式应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技术标准执行,由(专职安全管理部门)同相关方协调。
具体的检测工作内容应在技术服务合同中写明,该合同原件和检测报告原件存于(专职安全管理部门)部备查。
8.5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检测一次,检测结果应公示于公司醒目位置,公示
时间为5天。
8.6(专职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档案,做好各项检测记录。
8.7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不符合要求的,(专职安全管理部门)应提出隐患整改方案上报安委会。
9.职业健康监护
9」公司职业卫生档案
9.1.1(专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公司职业卫生档案,记录公司有关职业病防治的工作信息。
9.1.2(专职安全管理部门)应连同(人力资源部)定期统计、更新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员名单,建立台账。
9.1.3台账应至少包括:
姓名、性别、年龄、部门、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年限等相关信息。
9.2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2.1(专职安全管理部门)应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员建立《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2.2《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存档于(专职安全管理部H)o档案的个人信息由职工本人填写,(专职安全管理部门)应有专人负责记录各职工的体检、教育、检测等信息。
9.3职业病体检及处理
9.3.1职业病体检应委托符合国家、天津市规定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不得委托无规定资质的或不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或个人完成。
9.3.2(专职安全管理部门)应与职业病体检的医疗机构签订体检协议,明确各自的职责、体检的类别和项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