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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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样本
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原则
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原则
(试行)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5月21日
曲靖市征地统一年产值原则表17
前言
为贯彻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国发【】2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顿制度指引意见》(国土资发【】238号)等文献精神,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安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保障社会经济建设健康发展,依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原则和区片综合地价发布实行工作告知”(国土资发【】135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原则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成果意见函”(国土资厅函【】422号),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原则。
1.合用对象
在云南省实行新征地补偿原则区域范畴内,国家征收集体农用地进行补偿费用测算时,合用本原则。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农用地,可参照本原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经测算后拟定其补偿原则。
2.引用原则和文献
下列原则和文献所包括条款,通过在本原则引用而构成本原则条款。
本原则发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TD/T1005-《农用地定级规程》
TD/T1006-《农用地估价规程》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云南省土地分类》(.12)
《云南省土地分类》
《云南省土地过渡分类》
3.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8月28日);
(2)《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1999年9月24日);
(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国发[]28号);
(4)《关于开展征地统一年产值原则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告知》(国土资发[]144号);
(5)《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原则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文献告知》(云国土资耕[]188号);
(6)《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原则和区片综合地价发布实行工作告知》(国土资发[]135号);
(7)《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告知》(云政发[]226号);
(8)《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
(9)《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草案)》。
4.总则
4.1概念及内涵
4.1.1征地统一年产值原则
征地统一年产值原则,简称“年产值原则”,是在县(市、区)范畴内,以各个乡镇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浇地、旱地、菜地、园地、养殖水面等地类近三年重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为重要根据,综合考虑被征收农用地类型、土地质量、级别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经综合测算和平衡后拟定农用地综合年产值。
征地统一年产值原则内涵实质是被征收农用地综合年产值,它不但涉及了农用地农作物收益值,还要考虑被征收农用地带来其他有关收益。
4.1.2征地统一年产值区域分类
在年产值测算基本上,以乡镇(或其他可设定区域范畴)为单位,依照各乡镇年产值平均水平,充分考虑各乡镇区位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和农业生产水平等因素,将县(市、区)划分为若干经济社会状况相对一致区域作为征地统一年产值区域分类。
一种县(市、区)可以有若干个年产值区域。
区域年产值原则依照区域内各乡镇年产值平均水平综合拟定,区域内征地补偿原则依照区域年产值原则和相应补偿倍数拟定。
4.1.3补偿倍数
区域平均综合补偿倍数,简称“补偿倍数”,为土地补偿和安顿补贴倍数之和,是在征地统一年产值区域范畴内,依照各类区域土地区位、农民既有生活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区域原征地补偿原则等因素,充分考虑征地补偿对周边地区影响和控制作用,经综合平衡拟定各区域内补偿倍数。
补偿倍数与统一年产值区域相相应,一种区域只有一种补偿倍数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并参照《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有关规定,分别拟定土地补偿和安顿补贴费补偿倍数,但土地补偿倍数和安顿补贴倍数之和不得超过三十倍;在拟定了补偿倍数区域,土地补偿倍数和安顿补贴倍数之和不得超过发布补偿倍数或经修正后补偿倍数。
4.1.4征地补偿原则
在制定统一年产值原则区域,征地补偿原则是依照统一年产值原则和其相应补偿倍数计算某一区域征地补偿费用原则;在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域,区片价即为相应片区征地补偿原则。
4.1.5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简称“征地区片价”或“区片价”,是指在城乡行政区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拟定建设用地范畴内或依照需要设定区片范畴内,根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级别、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征地片区,并采用规定办法测算区片综合补偿原则。
4.2补偿原则拟定原则
(1)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原则:
拟定征地补偿原则,是在调查掌握本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前提下,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减少,并体现长远生计和将来发展需要;
(2)主导性原则:
由于土地运用类型多样性,不同种植构造产量与产值差别很大,导致农用地产量与产值差别也很大,因而,在拟定征地补偿原则时以区域内重要地类、重要耕种农作物以及重要农用地客观收益平均值作为拟定补偿原则根据;
(3)同地同价原则:
在同一均质区域内,不同宗地征地补偿原则相似,且不因征地目及征收后土地用途不同而有差别;
(4)协调平衡原则:
拟定征地补偿费用必要与以往征地补偿原则相衔接,普通不低于本地原征地补偿原则,以免浮现补偿水平大起伏和波动;
(5)测算时点原则:
本次新征地补偿原则相应基准日为1月1日,有效期为两年。
4.3征地补偿原则实行范畴划分
云南省新征地补偿原则实行范畴为:
在全省16个州、市政府所在地县(市、区)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拟定建设用地范畴内或依照需要设定区片价范畴内,采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原则,别的之外区域采用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原则。
对纳入区片价测算范畴征地,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对区片价测算范畴外征地,采用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原则进行补偿。
5.征地补偿构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引意见告知”(国办发【】29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原则和区片综合地价发布实行工作告知”(国土资发【】135号)有关规定,征地补偿由如下三某些内容构成:
(1)征地补偿费(涉及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贴费);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3)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5.1征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分别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或征地统一年产值原则进行测算。
在本原则中征地补偿费涉及了土地补偿和安顿补贴两项费用。
制定区片价区域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计算征地补偿费,别的区域以征地统一年产值原则计算征地补偿费。
云南省16个州、市政府所在地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129个县(市、区)征地统一年产值原则、补偿倍数及区域平均补偿原则详见附表。
5.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征地时土地上有附着物,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根据《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各州、市依法制定关于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原则和详细实行细则执行,并与新征地补偿原则一同配套实行。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有争议,可由双方承认有资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本地政府进行协调和裁决,拟定补偿原则。
5.3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详细办法和原则由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制定。
依照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22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告知”,云南省纳入社会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费用,按照《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执行。
根据《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关于基本养老保障资金“政府补贴某些由财政部门从增收专项征地资金中一次性划拨。
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依照国家拟定土地级别,每亩增收不低于2万元资金,专项用于基本养老保障”。
“个人缴纳和集体补贴某些从不超过50%安顿补贴费和不低于70%用于被征地农户土地补偿费中列支,在征地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基本养老保障费用作为农地获得费用一某些依法测算,并由征地机构将测算土地补偿费、安顿补贴费、基本养老保障费等测算资料送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基本养老保障费用由财政部门进行一次性解缴;两项费用尚局限性以支付时,其局限性某些由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予以补足”。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费用在征地补偿费用中列支某些详细比例或数额,以统筹地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核定数额为准。
人口密度大区域,在按照新补偿原则对土地进行补偿时,可以依照需要安顿人口安排社会保障费用。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费用核定、趸缴、管理和使用,按照《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6.征地补偿原则应用
征地补偿费用计算按划定统一年产值区域和征地区片,分别采用相应补偿原则。
在征地时依照被征地对象详细状况,其征地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及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费用由本地财政部门、劳保部门、国土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调查核准后,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实行。
6.1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原则区域补偿
在制定年产值原则区域,依照所在区域统一年产值原则和相应补偿倍数计算征地补偿费用。
在征地实行过程中,考虑到详细宗地地类、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等差别状况,可依照所征地类和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占有状况对补偿倍数进行恰当调节。
详细修正办法参见本原则第8节“征地补偿原则修正体系及应用阐明”。
6.2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域补偿
在制定区片价区域,按征地所在区域区片价计算征地补偿费用。
区片价不设修正体系,直接按发布区片综合地价原则进行补偿。
7.关于特殊状况解决
7.1跨区域线型征地
线型工程或跨各种征地补偿原则测算区域项目,要按发布相应区域统一年产值补偿原则或区片综合地价拟定征地补偿原则。
相邻区域因补偿原则差别较大产生矛盾时,可以依照实际状况,根据土地质量、人均耕地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将该项目区域划分为若干均质区段,在各区段内以高者为基本,按照区位逐段平衡,以拟定项目所跨各区域补偿原则,或依照国家有关文献规定依法拟定项目区统一征地补偿原则。
7.2区域内局部未运用地、建设用地
区域内局部未运用地、建设用地按照各州、市已发布征地补偿原则补偿,或参照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原则进行修正后补偿。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应在相对一致区域内按照同地同价原则,依照发布补偿原则和关于法规规定原则拟定补偿费用。
城乡周边等地区,如果发布征地补偿原则低于既有补偿水平,实际征地补偿费用可在发布原则基本上修正拟定。
依照国土资发【】144号文献精神,“已经完毕了农用地定级地区,应充分吸取农用地定级成果。
已按《农用地估价规程》完毕农用地征用价格评估地区,要充分考虑评估成果”。
因而,在没有进行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县(市、区),以发布补偿原则计算征地补偿费用。
在已完毕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县(市、区),在保证农用地估价内涵和成果与新补偿原则充分衔接状况下,可将农用地估价成果作为计算农用地补偿费用参照根据。
7.3征收农民集体所有林地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林地补偿,按照《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草案)》第四十二条中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征地补偿原则修正体系及应用阐明
8.1补偿原则修正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有关规定,并以《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1999年9月24日)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关于土地补偿倍数和安顿补贴补偿倍数计算办法,结合云南省实际,选取土地运用现状和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作为征地补偿原则修正因素。
对全省各县(市、区)各种地类平均年产值和补偿原则进行记录分析,计算各种地类补偿原则平均修正幅度及补偿倍率变化比例,通过对补偿倍数加+/减-修正,建立补偿原则修正体系,编制征地统一年产值原则补偿倍数修正系数表。
依照云南省各地自然、社会经济差别较大实际状况,将全省发布补偿倍数分为三个区间来进行修正,即,补偿倍数分16~20、21~25、26~30三个区间分别进行修正。
三个区间修正系数表分别见表1、表2和表3。
补偿倍数修正以被征地土地运用现状和被征地单位征地前人均耕地水平做为补偿倍数修正因子,对发布补偿倍数进行加+/减-修正。
依照地类及人均耕地水平,在修正系数表中查询可加/减补偿倍数,并与该区域发布补偿倍数相加后得到修正后补偿倍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贴费总和不得超过年产值原则三十倍。
因而,补偿倍数修正后最高为30倍,最低为16倍。
当修正后补偿倍数超过30倍则以30倍计算,当修正后补偿倍数低于16倍则以16倍计,但草地除外。
其他农用地修正状况应参照本原则第7节有关规定。
在实际征地过程中,所征地类拟定以本地国土资源部门最新土地运用现状调查核准地类为准,人均耕地数量以本地县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统一核定宗地所在单位征地前人均耕地数为准。
表1.补偿倍数在16-20之间倍数(加/减)修正系数表
土地运用现状
水田
水浇地
旱地
园地
坑塘水面
其他可调节地类、其他农用地[3]
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R(亩)
平田
梯田
望天田
水浇地
菜地[2]
平旱地
梯地
坡旱地
轮歇地
果园
茶园
其他园地
草地
藕塘[1]
渔塘[1]
R>1
3
2
0
0
4
0
-2
-3
-5
3
-2
-3
-11
5
4
参照周边相似地类或参照其他有关规定拟定修正倍数
1≥R>0.925
4
3
1
1
5
1
-1
-2
-4
4
-1
-2
-10
6
5
0.925≥R>0.850
5
4
2
2
6
2
0
-1
-3
5
0
-1
-9
7
6
0.850≥R>0.775
6
5
3
3
7
3
1
0
-2
6
1
0
-8
8
7
0.775≥R>0.700
7
6
4
4
8
4
2
1
-1
7
2
1
-7
9
8
0.700≥R>0.625
8
7
5
5
9
5
3
2
0
8
3
2
-6
10
9
0.625≥R>0.550
9
8
6
6
10
6
4
3
1
9
4
3
-5
11
10
0.550≥R>0.475
10
9
7
7
11
7
5
4
2
10
5
4
-4
12
11
0.475≥R>0.400
11
10
8
8
12
8
6
5
3
11
6
5
-3
13
12
0.400≥R>0.325
12
11
9
9
13
9
7
6
4
12
7
6
-2
14
13
0.325≥R>0.250
13
12
10
10
14
10
8
7
5
13
8
7
-1
14
0.250≥R>0.175
14
13
11
11
11
9
8
6
14
9
8
0
0.175≥R
14
12
12
12
10
9
7
10
9
1
注:
[1].藕塘、渔塘在《云南省土地分类》中为养殖水面,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云南省土地分类》中可视为坑塘水面。
[2].菜地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云南省土地分类》中视为水浇地。
征收都市郊区菜地,应同步按照关于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3].补偿倍数修正后最高为30倍,最低为16倍。
当修正后补偿倍数超过30倍则以30倍计算,当修正后补偿倍数低于16倍则以16倍计,但草地最低补偿倍数除外。
其他农用地倍数修正应同步参照其他有关规定。
表2.补偿倍数在21-25之间倍数(加/减)修正系数表
土地运用现状
水田
水浇地
旱地
园地
坑塘水面
其他可调节地类、其他农用地[3]
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R(亩)
平田
梯田
望天田
水浇地
菜地[2]
平旱地
梯地
坡旱地
轮歇地
果园
茶园
其他园地
草地
藕塘[1]
渔塘[1]
R>1
3
2
0
0
4
0
-2
-3
-5
3
-2
-3
-11
5
4
参照周边相似地类或参照其他有关规定拟定修正倍数
1≥R>0.925
4
3
1
1
5
1
-1
-2
-4
4
-1
-2
-10
6
5
0.925≥R>0.850
5
4
2
2
6
2
0
-1
-3
5
0
-1
-9
7
6
0.850≥R>0.775
6
5
3
3
7
3
1
0
-2
6
1
0
-8
8
7
0.775≥R>0.700
7
6
4
4
8
4
2
1
-1
7
2
1
-7
9
8
0.700≥R>0.625
8
7
5
5
9
5
3
2
0
8
3
2
-6
9
0.625≥R>0.550
9
8
6
6
6
4
3
1
9
4
3
-5
0.550≥R>0.475
9
7
7
7
5
4
2
5
4
-4
0.475≥R>0.400
8
8
8
6
5
3
6
5
-3
0.400≥R>0.325
9
9
9
7
6
4
7
6
-2
0.325≥R>0.250
8
7
5
8
7
-1
0.250≥R>0.175
9
8
6
9
8
0
0.175≥R
9
7
9
1
注:
[1].藕塘、渔塘在《云南省土地分类》中为养殖水面,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云南省土地分类》中可视为坑塘水面。
[2].菜地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云南省土地分类》中视为水浇地。
征收都市郊区菜地,应同步按照关于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3].补偿倍数修正后最高为30倍,最低为16倍。
当修正后补偿倍数超过30倍则以30倍计算,当修正后补偿倍数低于16倍则以16倍计,但草地最低补偿倍数除外。
其他农用地倍数修正应同步参照其他有关规定。
表3.补偿倍数在26-30之间倍数(加/减)修正系数表
土地运用现状
水田
水浇地
旱地
园地
坑塘水面
其他可调节地类、其他农用地[3]
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R(亩)
平田
梯田
望天田
水浇地
菜地[2]
平旱地
梯地
坡旱地
轮歇地
果园
茶园
其他园地
草地
藕塘[1]
渔塘[1]
R>1
3
2
0
0
4
0
-2
-3
-5
3
-2
-3
-11
4
参照周边相似地类或参照其他有关规定拟定修正倍数
1≥R>0.925
4
3
1
1
1
-1
-2
-4
4
-1
-2
-10
0.925≥R>0.850
4
2
2
2
0
-1
-3
0
-1
-9
0.850≥R>0.775
3
3
3
1
0
-2
1
0
-8
0.775≥R>0.700
4
4
4
2
1
-1
2
1
-7
0.700≥R>0.625
3
2
0
3
2
-6
0.625≥R>0.550
4
3
1
4
3
-5
0.550≥R>0.475
4
2
4
-4
0.475≥R>0.400
3
-3
0.400≥R>0.325
4
-2
0.325≥R>0.250
-1
0.250≥R>0.175
0
0.175≥R
1
注:
[1].藕塘、渔塘在《云南省土地分类》中为养殖水面,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云南省土地分类》中可视为坑塘水面。
[2].菜地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云南省土地分类》中视为水浇地。
征收都市郊区菜地,应同步按照关于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3].补偿倍数修正后最高为30倍,最低为16倍。
当修正后补偿倍数超过30倍则以30倍计算,当修正后补偿倍数低于16倍则以16倍计,但草地最低补偿倍数除外。
其他农用地倍数修正应同步参照其他有关规定。
8.2补偿倍数修正系数应用阐明
例如,某县征地统一年产值原则如下表4。
表中“补偿倍数”为“土地补偿倍数”和“安顿补贴倍数”之和。
表4.XX县征地统一年产值原则表
单位:
元/亩
区域编号
年产值原则
补偿倍数
平均补偿原则
区域范畴描述
一类区
2310
20
46200
嵩阳镇
二类区
2058
16
32928
小街镇、杨林镇、杨桥乡
三类区
1585
16
25360
牛栏江镇、滇源镇、阿子营乡
四类区
1183
16
18928
其她区域
全市(县)平均值
1784
17
30328
基准日:
1月1日
测算时间:
12月
如果在二类区杨桥乡征菜地,本地人均耕地为2.2亩/人,二类区补偿倍数为16,应查表1,其补偿倍数修正系数为+4,因而修正后补偿倍数为16+4=20,因此,计算征地补偿原则为2058×20=41160元/亩。
9.监督和审核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各地新征地补偿原则实行状况监督检查,严格审核把关,保证明际发生补偿原则不低于发布征地补偿原则,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
国土资源部在对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审查中,将依照备案数据对征地补偿原则进行审核。
10.原则更新备案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将按照建立征地补偿原则更新制度规定,适时更新各州、市征地补偿原则,并在更新成果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后,及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11.附则
本原则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后依法实行。
本原则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起草并负责解释。
附表
云南省16个州、市所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云南省129个县(市、区)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原则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