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单位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利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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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单位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利弊

选择单位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利弊

  篇一:

浅谈固定总价合同对承包商的利弊

  龙源期刊

  浅谈固定总价合同对承包商的利弊

  陈晖

  :

《价值工程》20XX年第14期

  摘要:

本文集中就固定总价合同对承包商的利与弊进行了有效的分析与研究,对固定总价合同中的项目承包方的风险与风险控制提出了良好的解决策略,以期对承包商的利益与稳定发展提供良好的意见指导与帮助。

  Abstract:

Thispapermakeseffectiveanalysisandresearchontheprosandconsoffixedpricecontractforthecontractorandproposesgoodsolutionstrategiesfortherisksandriskcontrolof

  projectcontractorinfixedpricecontract,hopestoprovidegoodguidanceandadviceforthebenefitsandstabledevelopmentofcontractor.

  关键词:

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商;风险;应对措施

  Keywords:

fixedpricecontract;contractor;risk;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6-4311(20XX)14-0087-021固定总价合同概述

  固定总价合同的概念

  固定总价合同通常也被人们称为“一口价合同”、“包死价合同”、“闭口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中的“固定”主要是指约定的合同项目中应该完成的工程量和实施工作的总价款是固定的,该总价在结算是固定不变、闭口包干的,除非发包方有增减工程量或者施工设计的变更情况出现,否则总价一律不做调整。

  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

  ①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造价更加易于结算。

固定总价合同的总价是提前就固定好的,因此在项目施工单位(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工的内容与合同施工的设计形式时,固定总价合同最初所约定的总价款就是项目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

固定总价合同对于施工单位(发包方)而言,能够提前就对项目的工程造价成本进行良好的控制与管理,节省了大量的工程计价与核价工作,对项目的发包方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②固定总价合同将项目实施的风险更多的转嫁给了项目的承包商,这主要是因为固定总价合同对项目的施工量与材料价格等因素都进行了约定,将这些完全交由给项目的承包商负责。

因此对于项目的承包商而言,合同所约定的量与价是其将要承担的主要风险。

固定总价合同一

  篇二:

浅谈工程分包存在的弊端及解决对策

  浅谈工程分包存在的弊端及解决对策

  [摘要]随着工程建设的不断发展,建设领域的各项制度也不断完善。

特别是招投标制度施行以来,施工总承包单位中标后,将绝大多数专业工程以分包的名义发包给专业施工队,总包单位以包代管等问题突出。

导致工程管理层次复杂,业主和监理的指令不能得到彻底落实,工程费用层层盘剥,造成质量和安全隐患。

本文从目前存在的分包现象入手,深刻分析其原因,并提出部分对策及建议。

  关键词1分包弊端资质

  一、目前工程分包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专业工程分包情况较普遍:

从笔者目前监理的工程来看,分包工程内容较多,占工程合同总价的比例较大。

如桩基、防水、钢结构、玻璃幕墙、二次装修、保温工程、弱电、消防、人防等。

监理在对工程的分包单位资质、特殊工种人员上岗证、分包I程安全协议签订等情况进行审查时发现,多数中标施工单位将绝大部分专业工程进行了专业分包。

总包单位除管理人员外,投入的专业施工队也只有主体施工时的少数几个班组,且各班组也是项目老板从建筑市场临时找来的,各工种的质量均由带班人员负责,项目管理人员几乎不承担任何具体技术管理任务,只负责对各外包队的施工管理和对业主、监理的协调工作。

如:

打桩工程的桩位测放,本是工程的重中之重。

本应由总包专职测量人员进行测放,但多数施工单位均全部承包给打桩单位,由打桩单位实施,甚至有些总包单位复测都不复测一下,任由打桩单位自行测放。

如果打桩单位的测量放线人员不专业或者不敬业。

那造成桩位偏差较大的可能性就很大。

某工程就曾经出现过整个轴线偏移50cm的问题。

再如:

众所周知,焊接工程的电工,必须是有焊接经验且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的人员,但往往现场有些焊工既无上岗证也无经验,焊接质量较差,不能保证质量。

  2.分包单位有相应的资质但不具备真正意义上的专业施工技术和专业人员。

个体老板把施工任务谈妥后随便在哪个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去挂靠一下,只要交管理费就行,具体施工管理、技术管理由个体老板负责,由个体老板对总包负责。

也就是说,工程晌质量、安全由个体老板对工程质量意识、安全意识的强弱决定。

如果个体老板这方面意识强,那他会聘请具有较强管理能力及较强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与熟练工人,工程质量还有一定保证。

如果个体老板一味的追求经济利益,那工程质量可想而知,施工安全也难以保证。

  3.分包队伍不规范,为施工管理带来困难。

分包队伍经常来自于总包单位领导的指派或业主等管理部门个别人的施压。

这样一来,各种关系、利益使承包单位很难拒绝,由此造成了分包单位不能胜任工程,施工任务又不缛不用,这就严重影响了工程的质量和进度,也给总包、监理的管理造成压力。

而一些单价较低的工程,分包单位在无利可图的情况下,在分包后又进行转包。

因此出现了层层转包现象,真正干活的施工队伍是一些无资质,能力弱的城乡包工头。

  4.分包队伍业绩积累情况不公开,不利于择优录用。

首先,小部分施工单位建立了内部资源市场,但大部分施工单位没有建立内部资源市场,大多是项目部各自为政,“分包方跟着项目经理走”的情况比较普遍,使得项目部对分包方选择的范围非常有限,比较单一,市场化程度不高,没有市场竞争就不可能选择到专业的、优质的施工队伍。

其次,部分项目部对分包方的信誉考察工作不仔细,不规范,对新引进的分包方缺乏必要的实地及多方考察,对使用的分包方缺少资信评价或评价工作不能落到实处,不能直观、全面、公正的为建筑市场提供正确的选择依据。

  5.分包合同签订不规范,带来履约风险。

首先,大部分项目部的分包合同过于简单甚至流于形式,有的甚至没有相关人员的签字,只是象征性的盖一个公章。

如一个工程项目,在开工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施工企业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企业单位之间的劳务合

  同。

但实际情况往往是劳务公司只是一个应付国家制度的摆设,仅是被挂靠的一个皮包公司,有的甚至就是与总包单位是一家,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而已。

在现场实际施工的班组仍是由“包工头”组织和管理的,且这些班组人员与劳务公司之间根本没有正规有效的用工合同。

“包工头”直接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合同,甚至是直接与项目部签订了合同,而且还存在“包工头”签了合同后再转手分包给其它包工头的现象,也就是再分包或转包。

其次,分包合同范本推行不广,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条款不规范、不严密。

一些项目部的分包合同缺乏合同争议的解决、履约保证金的缴纳以及民工141工资监管的条款,大部分项目部劳务分包合同中没有附带主要专业工人的劳务花名册及劳务人员的有关赍料。

第三是广泛存在先干后签,边干边签、干完了还未签合同的现象,这些不规范现象给企业带来较大的履约风险。

如,好多工地年底都存在工头(分包老板)卷款逃走,造成民工向甲方讨薪的现象。

第四是不规范分包使分包合同履约失去了有效地监督和约束,履约过程往往会刻意规避正常结算,不按工程进度拨款,不办理结算手续,而是以预付民工工资等名义逃避账户的监管,少额多次地提取现金,用来应付实际的工程款结算,给财务管理带来了混乱。

  6.分包公司为了在竞争中取得头筹,会将相关的项目报价做到最低程度。

这样一来投资预算固然是低了,但是其所拥有的利益空间却已经很小了。

为了追求最大的利益,采取一些不正规的手段也就不足为奇,如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材料以次充好等。

工程的质量方面、进度就无法保证了。

  二、解决对策和建议

  1.应当尽快出台规范分包招标的法律制度。

招标投标是建筑工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那么分包招标也是不可或缺的。

制定适应国内的系统性、完备性、可操作性于一体的分包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我国《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等法规中应当加入有关分包招标的相关内容,明确分包招标的主体,确定各主体间的责任和义务,划分分包招标范围及权限,规范分包招栎程序,建立分包合同及监管制度等。

  2.强化市场机制,规范分包行为。

严格市场准入并促其进入二级市场“阳光交易”,有效监管分包招标并分类指导。

研究分包招标的报价方法并启动分包招标简易程序,以降低交易成本,发挥协会作用,推动专业分包,借助“菲迪克条款”制定工程总承包条件下的分包合同范本。

  3.建立分包单位信用和业绩评价和登记平台,为专业分包招投标提供资料。

应由总包单位定期上报参与工程的分包单位名称及所承担工程内容,在工程结束后,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可以共同享有质检部门对该工程的质量评价。

在履约信用方面,则由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互相进行评价。

并由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并记入登记平台。

  4.规范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制度。

在队伍确定方式、资源投入、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工程验收、保修、结算、责任共担等方面,由建设主管部门形成一整套制度,对总包单位的管理和分包单位的施工操作进行规范。

  篇三:

浅谈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浅谈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摘要: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保护发承包双方利益的法律文件。

文章对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的几个阶段应分别注意的问题进行了探讨,指出施工企业应充分认识和积极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施工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保护发承包双方利益的法律文件,是发承包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最高行为准则。

为防范合同纠纷,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过程中,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注意:

  一、合同签订前应注意的事项

  在合同签订前,应对业主(发包人)及工程本身情况要做详尽的调查。

比如工程的真实性、可靠性以及业主的资信情况,工程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等等。

只有在工程业主资信可靠、工程合法、手续完备的条件下,与之签订合同,施工方的合同权利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在以往的工程承揽中,遇到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施工方个别人、个别单位急于取得工程的心理,编造虚假的工程信息,伪造审批文件,进行诈骗活动。

因此,如果不对工程情况进行仔细调查,则有可能陷入商业陷阱,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1.对发包商主要应了解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主体资格,即建设工程相关手续是否齐全。

例如,建设用地是否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

二是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

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在签订合同前对发包方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将不合格的主体排斥在合同的大门之外,为将来合同能够及时、正确地实施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2.如果施工方施工的是分包工程,要严格审查发包人的项目是否是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发包人是否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了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发包人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发包人的履约信用等。

  3.对施工方的分包商主要了解的内容有:

资质情况,施工能力,社会信誉,财务情况等。

  二、合同签订阶段应注意的事项

  1.仔细阅读使用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

  目前,建设工程使用合同文本是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四个部分组成。

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

因为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注明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如何签订“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基本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

  2.合同价款约定清楚。

  

(1)《协议书》中“合同价款”的填写,应根据合同工程是属于招标工程还是议标工程,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在协议书内约定。

(2)合同价格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第一,要协议;第二,要确定。

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

  (3)填写第23条款的“合同价款及调整”时应按《通用条款》所列的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薪酬三种方式,约定一种写入本款。

  (4)采用固定价格时,应注意明确包死的种类。

如:

总价包死、单价包死,还是部分总价包死,以免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

  (5)采用固定价格必须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

  (6)应当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清楚。

双方应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也可采用绝对值法。

  (7)对于风险范围内以外的风险费用,应约定调整方法。

  (8)在施工过程中,会出现设计变更等情况,合同双方都会签订补充条款,重新约定合同价款。

所以补充条款中一定要约定一句话:

“此补充合同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9)甲方签署的工程量确认单十分重要,在合同纠纷中,法院可依据甲、乙双方签署的工程量确认单来确定争议的合同价款。

  3.工期、质量、造价的约定,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1)实践中关于工期的争议多因开工、竣工日期没有明确界定而产生。

开工日期有“破土之日”、“验线之日”以及“业主通知为主”之说,竣工日期有“验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请验收之日”之说。

无论采用哪种,均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并约定开工、竣工应办理哪些手续,签署何种文件。

对中间交工的工程也应按上述方法做出约定。

  

(2)目前在工程质量验收中,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再是工程质量评定的主体,竣工验收将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

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参加验收的单位、人员、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须签署的文件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办法等。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是对工程造价的争议。

由于任何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不可避免有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材料差价的发生,所以均难“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

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价格的签发、确认做出明确规定。

如果是单价合同,必须明确单价所包含的工程量内容的清单。

  4.对工程预付款、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做出详细规定。

  一般情况下,工程进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拨付,但如何申请拨付,需报何种文件,如何审核确定拨款数额以及双方对进度款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往往缺少详细的合同规

  定,影响工程施工。

一般合同中对竣工结算程序的规定也较粗,不利操作。

因此,合同中应特别注重工程拨款和结算的程序约定。

(1)填写约定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应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及包工包料情况来计算。

(2)应准确填写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款的具体时间或相对时间。

(3)应填写约定扣回工程款时间和比例。

(4)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以形象进度可选择:

按月计算、分段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小工程)及其他结算方式。

(5)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以发包方代表确认的已完工程量,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合同中对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应明确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若发包人不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执行,引起的工期顺延可不追究承包方的责任。

承包方可以要求由于进度款或预付款付款不及时带来的损失。

  5.总包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总包方、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

  尽管发包方与总包方、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订立有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法律对发包方、总包方及分包方各自责任和相互关系也有原则性的规定,但实践中仍常常发生分包方不接受总包方监督,和发包方直接向分包方拨款造成总包方对分包方难以管理的现象。

因此,在总包合同中应当将各方责任和关系具体化,便于操作,避免纠纷。

  以上的行为时有发生,会造成资金管理混乱,三者的资金往来出现交叉,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出现纠纷。

如果发包方将工程款直接拨入分包方账号中,总包方可以追认此款项,发包方必须将工程款拨入总包方账号。

如发包方不执行,总包方可起诉法院,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将工程款追回。

  但是一般情况下,以上情况很少出现,因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都是合同双方之间有资金往来和工作关系,只要在合同中与对方约定好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即可。

  6.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建设工程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参与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较多,但往往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对方所知,由此造成双方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合同中应明确列出对方派出的管理人员名单,明确其各自职责和权限,特别应将具有变更、签证、价格确定等签认权的人员的签认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规定清楚,防止其他人员随意签字,在最终结算时,双方不认可,引起纠纷,给施工方造成损失。

  7.材料设备供应应约定清楚。

  

(1)应详细填写材料设备供应的具体内容、品种、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的时间和地点。

  

(2)应约定供应方承担的具体责任。

  (3)双方应约定供应材料和设备的结算方法(可以选择预结法、现结法、后结法或其他方法)。

  施工合同规定是甲方供料,合同条款中必须约定材料的具体内容、品种、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的时间和地点以及验货方式。

如果没有约定,工程质量由于甲方的供料出现问题,会导致法律纠纷。

虽然在法院审理中,法院会依据事实判定甲方的原因影响工程质量,但是也让施工方消耗时间,影响企业的效益。

  8.不可抗力要量化。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对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责任、义务、费用等如何划分均作了详细规定,施工方在签订合同时都认为不可抗力的内容就是这些了。

于是,在《专用条款》上用“√”或填上“无约定”比比皆是。

  国内工程在施工周期中发生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等现象的可能性很少,较常见的是风、雨、雷、震等自然灾害,达到什么程度的自然灾害才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通用条款》未明确,实践中双方难以达到共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可能发生的风、雨、雷、震等自然灾害程度应予以量化。

  9.运用担保条件、降低风险系数。

  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可以运用法律资源中的担保制度来防范或减少合同条款所带来的风险。

如施工方在向业主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业主也应该向施工方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业主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与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相等,且不得低于合同总价与合同约定的进度款的差额,最低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10%。

如果没有约定担保条款,一旦工程款不能及时拨付,会给承包方带来损失。

  10.违约条款就应注意:

  

(1)在合同第款中首先应约定发包人对《通用条款》第24条(预付款)、第26条(工程进度款)、第33条(竣工结算)的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

  

(2)违约金与赔偿应约定具体数额和具体计算方式,要越具体越好,具有可操作行、以防止事后争议。

  约定违约金是防止违约条款发生时,双方发生纠纷。

但是,双方签订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之规定,双方合同约定违约金数额为合同价款的2倍,明显高于实际损失,应当根据本案情况适当减少。

  11.争议应注意事项。

  填写第37条款争议的解决方式是选择仲裁方式,还是选择诉讼方式,双方应达成一致意见。

有的工程选择上级仲裁方式,有的工程选择诉讼的方式,但尽可能选择对施工方有利的法院(有管辖的法院)。

  一般情况下,合同约定的有管辖的法院都是工程所在地法院,也有约定由签订地法院管辖的。

  12.对补充条款应注意:

  

(1)需要补充新条款或哪条、哪款需要细化、补充或修改,可在《补充条款》内尽量补充,按顺序排列;

  

(2)补充条款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另行签订的有关书面协议应与主体合同精神相一致。

要杜绝“阴阳合同”,“阴阳合同”在实践中也有发生,有些业主(发包人)为了获取不当利益,往往强迫施工方压价、垫资承包。

压缩工期以及将工程肢解发包。

由于以上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的,如果将以上内容写入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将无法办理招标文件备案和施工合同备案手续。

(3)杜绝合同出现“按发包方有关规定”执行的条款,如发包方硬性写入此条款,施工方要详细了解发包方有关规定的具体内容,做到心中有数。

否则,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总之,对于施工企业而言,建筑安装市场僧多粥少以及建设工程工期长、工程技术复杂、资金投入量大等特点,增加了其经营风险。

在市场竞争中,风险虽然难以避免,但是如果在经营过程中,通过正确、合理地运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风险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降低的。

市场经济作为法治经济,法律必然是企业(市场主体)降低风险、增强竞争力的最有效的手段。

因此,施工企业应充分认识和积极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合法权利,并以此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篇四:

总包分包与业主单独招标的利弊分析

  钢结构及幕墙工程含在总包范围内

  与业主单独组织招标的利弊分析

  钢结构及幕墙工程含在总承包范围内的优点只有一项:

表面上看减轻了业主协调的工作负担。

  钢结构及幕墙工程由业主单独招标的理由及优点:

  一、国家建设管理部门颁发了钢结构及幕墙设计专项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就意味着这两个专业可以由业主单独招标,而且目前政府投资项目,基本上都采用两种模式:

一种是业主单独招标、由业主直接与专业公司直接签订的方式;另一种是为了防止解决总包、分包衔接协调的问题,采取由业主单独招标,签署业主、总包、专业分包三方合同的方式,哈工大空间钢结构及幕墙公司承建的两个奥运工程(北京自行车馆、青岛奥运帆船馆),就是业主把钢结构及幕墙工程拿出来单独组织全球招标,中标后签署三方合同的这种模式。

  二、业主即使将钢结构及幕墙工程含在总承包范围内,总包单位仍然需要再将这两个专业工程分包给有资质的其他单位,与其交给总包单位转包,就不如由业主直接招标,因为总包单位转包有可能出现以下问题,从而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进度及成本控制等,给业主的利益照成损失:

  1、总包单位为了赚取更大的利益,就会以低价转包为第一追求目标,在业主支付的钢结构及幕墙的费用中最大限度的赚取差价,所以不会选择真正有实力、高水平的钢结构及幕墙专业公司,因此业主没省钱(其实是总包方多赚了钱)而工程的质量和进度却得不到保证,发生这种情况的案例很多。

  2、更有甚者,总包低价将钢结构及幕墙工程转包给了没有技术力量的挂靠施工队,最终酿成工程垮塌人员伤亡的惨剧。

08年就有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工程出现这样的事故后,业主方主动找到哈工大空间钢

  结构幕墙公司帮助处理工程建设的善后事宜。

  3、如果是甲方单独招标选用真正有最高资质并确有技术实力的钢结构及幕墙公司,专业公司可发挥其技术优势对设计进行优化,届时不仅使造型更加艺术美观、结构更加合理、工期更有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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