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局建筑工程经济技术指标复核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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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局建筑工程经济技术指标复核标准

重庆市规划局建筑工程

经济技术指标复核标准

一、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一)、总则

1.0.1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

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

1.0.3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1.0.4建筑面积计算除应遵循本规范,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术语

2.0.1层高storyheight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2自然层高floor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架空层emptyspace

建筑物深基地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

2.0.4走廊corridorgallery

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2.0.5挑廊overhangingcorridor

挑出在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2.0.6檐廊eavesgallery

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0.7回廊cloister

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2.0.8门斗foyer

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2.0.9建筑物通道passage

为道路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建筑空间。

2.0.10架空走廊bridgeway

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

2.0.11勒脚plinth

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休的加厚部分。

2.0.12围护结构enevlopenclosure

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2.0.13围护性幕墙enclosingcurtainwall

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

2.0.14装饰性幕墙decorativefacedcurtainwall

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

2.0.15落地橱窗frenchwindow

突出外墙面根基落地的橱窗。

2.0.16阳台balcony

供使用者进行活动和晾晒衣物的建筑空间。

2.0.17眺望间viewroom

设备在建筑物顶层或挑出房间的供人们远眺或观察周围情况的建筑空间。

2.0.18雨篷canopy

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的遮雨、遮阳篷。

2.0.19地下室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2.0.20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2.0.21变形缝deformationjoint

伸缩缝(温度缝)、沉降缝和抗震缝的总称。

2.0.22永久性顶盖permanentcap

经规划批准设计的永久使用的顶盖。

2.0.23飘窗baywindow

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备的突出外墙的窗。

2.0.24骑楼overhang

楼层部分跨在人行道上的临街楼房。

2.0.25过街楼arcade

有道路穿过建筑空间的楼房。

(三)、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3.0.1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3.0.2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3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4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3.0.5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6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

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3.0.7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8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3.0.9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0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1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3.0.12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3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4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5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

3.0.16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7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8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9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20高底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3.0.21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2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3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

3.0.24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

1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2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3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逢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

7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8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9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二、重庆市规划局颁布的有关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的相关规定  

(一)、关于建筑物层高与容积率的计算关系

多层及高层住宅层高大于3.6米、住宅底部的小型商业建筑层高大于5.1米的应该根据其具体情况计算多倍容积率。

 

(二)、关于阳台面积的计算

阳台的建筑面积计算是按其投影计算1/2面积。

1、对于套内面积60平方米以内(含60平方米)的住宅,其设计的阳台进深如果大于2.7米,或每户阳台结构底板投影面积之和如果大于10平方米,超出部分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2、套内面积6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其设计的凹阳台进深如果大于2.4米,或每户阳台结构底板投影面积之和占该户套内面积的比例如果大于17%,超出部分按全面积计入容积。

3、住宅中设计的空中院馆、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均按阳台规定计算面积。

4、封闭式阳台按凹阳台规定控制。

封闭阳台的围护结构与建筑室内空间有分隔的,按《规范》第3.0.18条的规定执行;其围护结构与建筑室内空间没有分隔的,按室内建筑空间计算面积。

5、不得沿阳台的长边在阳台外部设置空调室外机搁板,沿短边设置时,其宽度不得超过0.7米。

 

(三)、关于建筑架空层面积的计算

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

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设计图说中必须对架空是否“设计不利用”作出明确的标注。

住宅区内建筑底层架空部分的净高大于等于3.6米,能供小区业主全天候享用的绿化、休闲活动空间,且标明为公共空间时,其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对于非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的架空、超高层中的避难层,均按其上部建筑最大投影面计算建筑面积。

 

(四)、关于飘窗的相关规定

飘窗在结构上应突出外墙面设置,其底板与室内楼地面的高差大于0.45米,且底板外边线至外墙面距离小于0.7米,不计算建筑面积。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或窗台设置在外墙、楼面结构层投影面以内的,应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飘窗按窗台底板外边线控制建筑间距及退让。

 

(五)、关于花池的相关规定

景观高层住宅不得在阳台外或外墙外设置花池。

低、多层住宅在阳台外或外墙外设置花池时,花池的底板标高应高于室内地坪或阳台地坪标高0.6米以上,花池放置花盆处及建筑底部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在阳台结构底板内设置花池时,按阳台规定计算花池面积。

 

(六)、关于抗震板的相关规定

已批方案的项目,在施工图阶段申请增设的抗震板不可达且设计未加以利用时,该抗震板不计算建筑面积。

新报批的项目应将抗震设防与建筑功能设计相结合,若设置抗震板,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

阳台、飘窗、花池、抗震板

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一、阳台

(一)套内面积60平方米以内(含60平方米)的住宅,其设计的阳台进深如果大于2.7米,或每户阳台结构底板投影面积之和如果大于10平方米,超出部分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二)套内面积6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其设计的凹阳台进深如果大于2.4米,或每户阳台结构底板投影面积之和占该户套内面积的比例如果大于17%,超出部分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三)其他规定:

1、住宅中设计的空中院馆、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均按阳台规定计算面积。

2、封闭式阳台按凹阳台规定控制。

3、不得沿阳台的长边在阳台外部设置空调室外机搁板,沿短边设置时,其宽度不得超过0.7米。

二、飘窗

飘窗在结构上应突出外墙面设置,其底板与室内楼地面的高差大于0.45米,且底板外边线至外墙面距离小于0.7米,不计算建筑面积。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或窗台设置在外墙、楼面结构层投影面以内的,应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飘窗按窗台底板外边线控制建筑间距及退让。

三、花池

高层住宅不得在阳台外或外墙外设置花池。

低、多层住宅在阳台外或外墙外设置花池时,花池的底板标高应高于室内地坪或阳台地坪标高0.6米以上,花池放置花盆处及建筑底部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在阳台结构底板内设置花池时,按阳台规定计算花池面积。

四、抗震板

对于已批方案的项目,在施工图阶段申请增设的抗震板不可达且设计未加以利用时,该抗震板不计算建筑面积。

新报批的项目应将抗震设防与建筑功能设计相结合,若设置抗震板,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

住宅及相关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第一条为保证城市空间环境功能和景观效果,结合有关规定和当前实际,制定本计算规则。

第二条本计算规则适用于重庆市都市区多层及高层住宅(包括公寓)项目,以及住宅项目附属的相关商业建筑(包括各类配套服务业建筑)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建筑容积率指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等同于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以下简称《计算规范》)的规定计算,如有下列特殊情况,建筑面积计算值等于建筑面积乘以本计算规则规定的相应系数。

第四条多层及高层住宅(包括公寓)的层高宜为2.8米;当其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3.6米小于等于5.0米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不含阳台部分)的2倍计算;当其建筑标准层层高超过5.0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2倍的基础上按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1层(不含阳台部分)计算。

第五条当住宅底部的小型商业建筑(包括各类配套服务建筑)层高大于5.1米小于等于6.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层高超过6.6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2倍的基础上按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1层计算。

第六条跃层式住宅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部分不计入超高范围。

第七条住宅区内建筑底层架空部分的净高大于等于3.6米,能供小区业主全天候享用的绿化、休闲活动空间,其面积不计入建筑面积计算值,即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在总平面图中增加标注用于容积率指标计算的建筑面积计算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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