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单位会计报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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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单位会计报表.xls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一、行政单位资产负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和附注应当至少按照年度编制,收入支出表应当按照月度和年度编制。

二、行政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编制并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

行政单位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编制依据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三、行政单位的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要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四、行政单位财务报表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行政单位财务报表编制说明如下:

一、资产负债表的编制说明

(一)本表“年初余额”栏内各项数字,应当根据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栏内数字填列。

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余额”栏内。

(二)本表“期末余额”栏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资产类项目。

(1)“库存现金”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库存现金的金额。

本项目应当根据“库存现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期末库存现金中有属于受托代理现金的,本项目应当根据“库存现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其中属于受托代理的现金金额后的余额填列。

(2)“银行存款”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银行存款的金额。

本项目应当根据“银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期末银行存款中有属于受托代理存款的,本项目应当根据“银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其中属于受托代理的存款金额后的余额填列。

(3)“财政应返还额度”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财政应返还额度的金额。

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应收账款”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金额。

本项目应当根据“应收账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预付账款”项目,反映行政单位预付给物资或者服务提供者款项的金额。

本项目应当根据“预付账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余额。

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存货”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为开展业务活动耗用而储存的存货的实际成本。

本项目应当根据“存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固定资产”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各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

本项目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折旧”科目中“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固定资产原价”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各项固定资产的原价。

本项目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各项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金额。

本项目应当根据“累计折旧”科目中“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9)“在建工程”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除公共基础设施在建工程以外的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在建工程的实际成本。

本项目应当根据“在建工程”科目中属于非公共基础设施在建工程的期末余额填列。

(10)“无形资产”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各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

本项目应当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摊销”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无形资产原价”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各项无形资产的原价。

本项目应当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累计摊销”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各项无形资产的累计摊销金额。

本项目应当根据“累计摊销”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1)“待处理财产损溢”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待处理财产的价值及处理损溢。

本项目应当根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期末为贷方余额,则以“”号填列。

(12)“政府储备物资”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储存管理的各种政府储备物资的实际成本。

本项目应当根据“政府储备物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3)“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占有并直接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的账面价值。

本项目应当根据“公共基础设施”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折旧”科目中“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公共基础设施原价”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占有并直接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原价。

本项目应当根据“公共基础设施”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占有并直接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的累计折旧金额。

本项目应当根据“累计折旧”科目中“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4)“公共基础设施在建工程”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公共基础设施在建工程的实际成本。

本项目应当根据“在建工程”科目中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在建工程的期末余额填列。

(15)“受托代理资产”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受托代理资产的价值。

本项目应当根据“受托代理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扣除其中受托储存管理物资的金额)加上“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中属于受托代理资产的现金余额和银行存款余额的合计数填列。

2.负债类项目。

(16)“应缴财政款”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按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应缴税费除外)。

本项目应当根据“应缴财政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7)“应缴税费”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应缴未缴的各种税费。

本项目应当根据“应缴税费”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应缴税费”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则以“”号填列。

(18)“应付职工薪酬”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尚未支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

本项目应当根据“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9)“应付账款”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尚未支付的偿还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应付账款的金额。

本项目应当根据“应付账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0)“应付政府补贴款”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尚未支付的应付政府补贴款的金额。

本项目应当根据“应付政府补贴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1)“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尚未支付的其他各项应付及暂收款项的金额。

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2)“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承担的1年以内(含1年)到偿还期的非流动负债。

本项目应当根据“长期应付款”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23)“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承担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的应付款项。

本项目应当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其中1年以内(含1年)到偿还期的长期应付款金额后的余额填列。

(24)“受托代理负债”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受托代理负债的金额。

本项目应当根据“受托代理负债”科目的期末余额(扣除其中受托储存管理物资对应的金额)填列。

3.净资产类项目。

(25)“财政拨款结转”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滚存的财政拨款结转资金。

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6)“财政拨款结余”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滚存的财政拨款结余资金。

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7)“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滚存的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的金额。

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项目结转”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滚存的非财政拨款未完成项目结转资金。

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中“项目结转”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8)“资产基金”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预付账款、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非货币性资产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

本项目应当根据“资产基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9)“待偿债净资产”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因应付账款和长期应付款等负债而相应需在净资产中冲减的金额。

本项目应当根据“待偿债净资产”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三)行政单位按月编制资产负债表的,应当遵照以下规定编制:

1.月度资产负债表应在资产部分“银行存款”项目下增加“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项目。

2.“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期末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金额。

本项目应当根据“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财政拨款结转”项目。

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转”科目的期末余额,加上“财政拨款收入”科目本年累计发生额,减去“经费支出财政拨款支出”科目本年累计发生额后的余额填列。

4.“其他资金结转结余”项目。

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加上“其他收入”科目本年累计发生额,减去“经费支出其他资金支出”科目本年累计发生额,再减去“拨出经费”科目本年累计发生额后的余额填列。

“项目结转”项目。

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中“项目结转”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加上“其他收入”科目中项目收入的本年累计发生额,减去“经费支出其他资金支出”科目中项目支出本年累计发生额,再减去“拨出经费”科目中项目支出本年累计发生额后的余额填列。

5.月度资产负债表其他项目的填列方法与年度资产负债表的填列方法相同。

二、收入支出表的编制说明

(一)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

在编制年度收入支出表时,应当将本栏改为“上年数”栏,反映上年度各项目的实际发生数;如果本年度收入支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一致,应对上年度收入支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年度收入支出表的“上年数”栏。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编制年度收入支出表时,应当将本栏改为“本年数”。

(二)本表“本月数”栏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年初各项资金结转结余”项目及其所属各明细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年初所有资金结转结余的金额。

各明细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其他资金结转结余”及其明细科目的年初余额填列。

本项目及其所属各明细项目的数额,应当与上年度收入支出表中“年末各项资金结转结余”中各明细项目的数额相等。

2.“各项资金结转结余调整及变动”项目及其所属各明细项目,反映行政单位因发生需要调整以前年度各项资金结转结余的事项,以及本年因调入、上缴或交回等导致各项资金结转结余变动的金额。

(1)“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调整及变动”项目,根据“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下的“年初余额调整”、“归集上缴”、“归集调入”明细科目的本期贷方发生额合计数减去本期借方发生额合计数的差额填列;如为负数,以“”号填列。

(2)“其他资金结转结余调整及变动”项目,根据“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下的“年初余额调整”、“结余调剂”明细科目的本期贷方发生额合计数减去本期借方发生额合计数的差额填列;如为负数,以“”号填列。

3.“收入合计”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期取得的各项收入的金额。

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加上“其他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的合计数填列。

(1)“财政拨款收入”项目及其所属明细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期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的金额。

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拨款收入”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2)“其他资金收入”项目及其所属明细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期取得的各类非财政拨款的金额。

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收入”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4.“支出合计”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期发生的各项资金支出金额。

本项目应当根据“经费支出”和“拨出经费”科目的本期发生额的合计数填列。

(1)“财政拨款支出”项目及其所属明细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期发生的财政拨款支出金额。

本项目应当根据“经费支出财政拨款支出”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2)“其他资金支出”项目及其所属明细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期使用各类非财政拨款资金发生的支出金额。

本项目应当根据“经费支出其他资金支出”和“拨出经费”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本期发生额的合计数填列。

5.“本期收支差额”项目及其所属各明细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期发生的各项资金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1)“财政拨款收支差额”项目,反映行政单位本期发生的财政拨款资金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财政拨款收入”项目金额减去“财政拨款支出”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填列;如为负数,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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