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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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株洲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一、养老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新参保条件

新成立的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灵活人员参保条件

凡年满16周岁,且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下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在宜昌市城区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所需资料:

单位参保登记

所需资料(均需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申请表(需单位法人、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新参保人员增减报盘表附劳动合同备案名册(根据人员情况分别填写相应表格,并带U盘报送电子数据)

3.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批准成立的文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银行开户许可证

6.单位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7.地方税务登记证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株洲市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3.1寸白底彩色登记照3张

参保流程;

1.持所需申请材料到相关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2.所局经办机构审核材料,材料通过都给予办理

3.参保成功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规定

1.必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累计最低缴费满十五年

法定退休年龄

1.男职工退休年龄为年满60周岁,女干部为55周岁,女工人为50岁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经医疗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所需资料:

城乡居民申领材料

1.户口簿;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3.《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

参保人员退体,死亡待遇申领

领取流程;

1、单位或个人应在申领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一至二个月(属于续缴人员应在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向我局申报领取基本养老金

2、符合受理条件的,我局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

3、经审核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本养老金通过受托银行划入指定的账户。

转移指南

转移条件:

参保人员因流动就业等原因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从一地转往另一地

所需资料: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

1.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2.《湖南省内转移接收函》(省内转出的);

3.《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跨省转入的)

个人账户省内转移办理材料

省内转出

  1.本人或代办人携带接收地社保机构开具的接收函

  2.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到我处开具介绍信

  省内转入

  1.人员携带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2.因工作单位变动转入新参保的还需携带劳动合同

3.介绍信

个人账户跨省转移办理材料

跨省转出:

  1.本人或代办人携带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2.《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跨省转入:

  1《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转移流程;

办理程序

1、省内转出的,持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湖南省内转移接收函》到人员异动及账户转移岗位(人力资源市场二楼大厅21-25号窗口)领取并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湖南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介绍信》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交转入地经办机构)。

2、省内转入的,持《湖南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介绍信》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到人员异动及账户转移岗位(人力资源市场二楼大厅21-25号窗口)办理。

3、跨省转出的,凭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到人员异动及账户转移岗位(人力资源市场二楼大厅21-25号窗口)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交转入地经办机构)。

4、跨省转入的,将转出地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交人员异动及账户转移岗位(人力资源市场二楼大厅21-25号窗口)即可。

个人帐户养老保险跨省关系转移:

(一)办事程序:

  跨省转出:

  1、本人或代办人携带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至我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交到接收地社保机构即可。

后续工作由双方经办机构联系完成。

  跨省转入:

  1、将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交到我处即可(已参保的人员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因工作单位变动转入且是新参保的,请在单位办理参保后再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交给我处);后续工作由双方社保机构联系完成。

  

(二)注意事项:

  1、非株洲户籍人员在株洲工作,可以将外地社保关系保留在当地,由单位直接在我处办理新参保,并不在外地社保机构重复缴费,参保人离开株洲地区时再将社保关系转走即可。

  2、跨省转入程序目前至少需要3个月才能完成,转入完成后可登录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或登录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查询缴费总月数(不体现外地的缴费明细)。

个人帐户养老保险省内转移:

办理程序:

  省内转出:

  1、本人或代办人携带接收地社保机构开具的接收函、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到我处开具介绍信;

  2、将我处开具的介绍信交接收地社保机构即可。

  省内转入:

  1、在我处开具接收函(已在我处参保的人员携带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因工作单位变动转入新参保的还需携带劳动合同);

  2、将接收函交至转出地社保机构,并开具介绍信;

  3、将介绍信交至我处(因工作单位变动转入的请将介绍信交给单位办理)。

  注意事项:

如转入企业单位参保的,由单位劳资人员持在职续保申报表、省内介绍信到窗口办理。

二、医疗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居民参加医疗保险

1.大、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驻株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少年儿童(以下简称学生儿童);

2.年满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具有株洲市城镇户籍的非从业居民;户籍不在株洲、但在株洲居住且有固定住所的居民及在株务工的人员(以下简称非从业居民);

3.年满60周岁以上,具有株洲市城镇户籍的居民或户籍不在株洲、但在株洲居住且有固定住所的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职工参加医疗保险

1.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全部员工;

2.退休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医保;

3.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

所需资料:

居民参加医疗保险资料

1.须提供户口本

2.居民身份证或学生证等有效证件

3.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另须提供低保证、残疾证。

职工参加医疗保险资料

1.凭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2.工商营业执照

3.税务登记证

4.社会保险登记证

5.工资花名册

6.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照片1张

参保流程;

居民参加医疗保险流程

1.在校学生儿童,可由所在学校、幼儿园统一组织参保登记,并代收代缴个人部分的医疗保险费,

2.其他城镇居民到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区办理登记,并到商业银行的任一网点缴纳个人部分的医疗保险费

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流程

1.用人单位带上参保所需的材料到所属城区社会保险办事处

2.经办机构审核资料

3.经办机构为用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

报销指南

所需资料:

1参保人员本人的身份证

2.医保卡

3.医疗费用发票

4.费用汇总清单

5.出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

6.医院收费级别证明(以上资料均需加盖医院公章)

报销流程;

1、参保人员/单位每个工作日的上午到各业务经办窗口提交报销资料;

2、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审核;

3、审核无误后,按政策报帐,直接转账到参保人员的医保个人账户卡或株洲银行账户;

4、参保人在银行任一网点或银联柜员机上刷卡核查或提取。

三、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所需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身份证明材料(二代身份证或户口本)。

注: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认定流程;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市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等用人单位,依法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所需资料:

1.参保单位登记表(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参保职工花名册(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

6.劳动工资报表(或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

7.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按工程项目参保的,除提供上述1-5项资料外,还需提供:

(1)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2)、工程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参保流程;

1.参保申报。

用人单位按要求报送参保资料,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保。

2.资料审核。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资料;对不符合参保政策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对资料不齐全的,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3.受理申请。

对符合参保条件且资料齐全的申请予以受理,申报材料存档。

4.费率审定。

对已受理的参保申请,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或现场的调查,根据经营行业类别按确定缴费费率,核定参保人数、缴费基数和缴费金额。

5.缴费手续。

工伤保险费委托银行代为扣缴(托收)的,由参保单位到开户银行办好托收手续,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返回银行盖章确认的定期借记业务合同清单。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按工程项目参保的,自行到银行工伤保险收入专户缴纳工伤保险费。

参保单位和项目按规定缴清工伤保险费后,核准参保。

四、失业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

所需资料:

1.填写《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参保单位基本情况表》和《参保单位人员基本情况及缴费登记表》

2.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复印件

3.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及复印件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5.《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

6.能够说明本单位及职工工资发放的凭证、财务报表或其他证明材料

7.企业与参保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

8.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参保流程;

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明

2.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3.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4.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领取流程;

1.参保单位工作人员对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职工,要为其填写《失业人员申领资格初审表》

2.携带失业职工档案或劳动合同等原件到经办机构待遇审核窗口进行待遇审核,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通知》,及时交付给失业职工办理后续手续

3.失业职工按照《失业保险金申领通知》规定事项要求,在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6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申领登记手续

4.失业职工从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证》的次月开始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职工必须在领取期限内的每月20日前进行签到,其中在3、6、9、12这四个月份到经办机构待遇审核窗口签到,其它月份到城区所在社区签到。

当月不签到,当月失业保险金不发放,往后顺延;连续三个月未签到,暂停其失业保险待遇发放

五、生育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和城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即参加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全部纳入生育保险社会统筹范围。

上述单位不管有没有女职工,不管有没有生育女职工,都要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所需资料:

1.凭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2.工商营业执照

3.税务登记证

4.社会保险登记证

5.工资花名册

6.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照片1张

7.劳动合同

参保流程;

1.用人单位带上参保所需的材料到所属城区社会保险办事处

2.经办机构审核资料

3.经办机构为用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

报销指南

报销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所需资料:

生育保险待遇证材料

1.怀孕女职工本人《基本医疗保险手册》;

2.怀孕女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怀孕女职工近期冠照片一张;

4.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准生证;

5.医疗机构发放的《母婴保健手册》;

6.怀孕女职工本人申请书

申领生育津贴和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材料

1.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独生子女证》;

2.夫妻双方身份证;

3.生育保险科发放《生育保险待遇证》;

4.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婴儿死亡证明、引产和流产医学证明、难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相关医疗费用单据等);异地住院生育医疗服务机构属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

5.失业女职工还须提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有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证》;

6.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其配偶居住的村委会或城市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

异地生育报销

1.分娩医疗机构的急产证明

2.生育保险待遇证

3.住院费用发票、住院费用总清单

4.婴儿出生证明

5.出院诊断证明书

6.华融湘江银行存折号(无存折号带身份证到旁边华融湘江银行开户

7.居民身份证及医疗费用票据(原件)

女职工办理生育津贴

1、女方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准备生二胎无须办理独生子女证)

  2、生育保险待遇证原件

  3、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4、出院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表,2张,单位盖章

  6、女职工单位提供加盖单位财务章的付款凭据,凭据包括内容:

款项、单位开户名、开户银行、账号、单位联系人电话

报销流程;

生育保险待遇证申办流程

凡参保女职工怀孕20周以后,都必须由单位生育保险专干到医保处申办《生育保险待遇证》

申领生育津贴和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流程

生育津贴和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由参保单位生育保险专干在参保职工法定产假结束时,填报《株洲市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申请表》一式二份,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并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拨付手续

生育、节育医疗费用结算流程

参保人在定点医院发生生育、节育医疗费用(含接生费、检查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上环、取环、流产、引产术等费用),先由定点医院按生育保险定额包干结算办法进行结算,个人自付部分由参保人用现金支付;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院送来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结算,自受理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手续。

异地生育结算流程

因急产在市外异地定点医院分娩的,其生育医疗费用由本人先垫付,出院后持相关材料,于每周二到医保处10号生育保险窗口,按生育费用定额包干标准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注:

特殊情况终止妊娠(流产、引产术)按相关程序报销,每人每年度内限报销1次费用。

六、公积金

提取指南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3、房租超过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注:

大修是指本套或本栋房屋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结构的,适用于严重损坏的房屋而非室内装修。

非房屋类:

1、退休或已满法定退休年龄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4、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失业满两年的;

  5、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6、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不含长、株、潭三市区域);

  7、出境定居的。

  注意事项:

  1、职工所在单位已将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全额缴存到账并办理帐户封存;

  2、提取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担保。

所需资料:

基本材料:

1、《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并经单位初审盖章

2、提取人居民二代身份证;涉及夫妻关系的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和户籍卡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未发卡者,提供中心指定银行个人活期存折(卡)

根据不同提取情形,还需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房屋类:

二手房:

(1)12个月内办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2)购房不动产税务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非房屋类:

1、退休

  退休证或劳动部门审批的退休审批表(因单位破产无退休证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提供居民身份证即可)。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劳动鉴定行政机关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书》;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3、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领取证,须处在实际领取低保期间。

  4、失业

  劳动部门和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公积金账户须实际停缴一年以上。

  注:

农业户籍、株洲市以外户籍的不受失业两年的限制,凭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农业户籍卡或外地户籍卡即可办理。

  5、死亡或宣告死亡

  死亡(火化、销户)证明或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申请提取的:

配偶继承的,提供结婚证或户籍关系证明;子女或父母继承的,提供户籍关系证明并由死者生前单位签署证明意见。

非第一顺序继承人申请提取的,需提供相关法律文书。

  6、调离本市

  ①调离本市且调入单位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

调令或新单位聘用合同;调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受函(注明调入单位公积金账号及银行账号);作销户转移。

  ②调离本市并已办户口迁移且无法确认调入单位是否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

调令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新单位聘用合同;户口迁移证或外籍户口簿;作销户提取。

  7、出境定居

  境外护照或定居签证证明。

提取流程;

步骤一:

贷款咨询:

可以通过服务热线、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前台咨询,下载或领取《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准备提取资料。

步骤二:

单位初审。

到本单位公积金专管员处初审,盖单位预留在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印鉴章。

步骤三:

中心办理:

到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前台办理。

步骤四:

资金对账:

办理3-5天后持《支取单》到银行对账;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到贷款银行对账。

贷款指南

贷款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湖南省范围内按月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的在职职工(不含铁路分中心缴存职工)。

3、贷款申请人是在株洲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产权人,且购、建房时间在3年内(或房产证在1年内),按规定比例交纳首付款,购房合同已备案或自建房主体建造一层以上。

以共有房产申请贷款的,其房屋共有权人限借款人配偶或父母子女。

4、职业和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每月还款额(含其他债务)不超过家庭收入的50%(收入能力认定标准详见第3页);配偶未缴存公积金的,贷款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缴存工资基数。

5、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6、同意提供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并认可贷款合同条款的约定。

所需资料:

基本材料:

1、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借款人及配偶户口簿首页及个人页原件及复印件;

4、未缴存公积金的配偶收入需合并计入家庭收入的,提供收入证明原件(申请表内)和近6个月工资流水或个人所得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借款人及配偶贷款申请当月的个人信用报告原件(申请贷款时公积金管理部打印);

6、贷款资金转入借款人或售房单位开户银行和账号;

7、借款人本人在委贷银行的存折或储蓄卡(还贷专用账户)。

办理流程:

步骤一:

贷款申请:

申请人将贷款需提供的资料交公积金中心柜台审核、受理。

步骤二:

贷款情况调查:

公积金中心或担保公司对申请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主要采取现场调查和谈话等方法,核实购、建房的真实性、贷款资金的使用方向和收入来源等情况。

步骤三:

贷款审批:

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及调查情况确定贷款额度、年限和担保方式。

步骤四:

签订合同:

签定合同和办理抵押或质押手续。

步骤五:

银行放款:

对已经办理抵押或质押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受托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购买期房的,贷款资金直接划转到开发商在银行的账户;自建、大修住房、购买二手房或用于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贷款资金可以划转到借款人的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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