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大区、公区精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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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精装修施工事宜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

1.2工程地点:

      。

1.3工程装饰装修面积:

      。

1.4工程概况:

      。

1.5工程范围及内容:

本合同工程范围及内容为      精装修施工图纸全部内容,具体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装饰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弱电工程、通风空调工程等所有工作(工程范围详见附件一      精装修施工工程范围及技术要求)。

1.6工程承包方式:

 本工程包工、包料。

包机械设备工具、包工期、包深化设计、包加工制作、包运输、包安装、包质量及包安全文明、包验收交付、包保修等。

1.7本合同工期

本合同计划工期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

实际开工时间以甲方通知时间为准。

1.8工程款

(1)本合同为施工图纸范围内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合同,合同总价/合同暂定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单价及总价中已包括但不限于:

承包范围全部工程内容的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除甲供设备外的所有设备)、机械费、措施项目费、管理费、利润及税金,也包含二次深化设计方案、施工工艺及图纸费用、竣工图纸及资料费用、环境保护、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冬季施工费、抢工费、成品保护费、夜间施工、夜间照明、测量、监测、各种机械设备的进出场及安拆、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等措施费用,所需剔凿及修补,甲供设备/材料的现场保管、二次搬运、试验检测费、调试费、垂直运输费用、垃圾清运费等,与总承包商及其它各专业承包商的协调、配合费用及其它相关风险费用,在工程交付业主之前的配合整改费用等,甲方不再就本合同另行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本合同总价不会因人工、材料、机械费的上涨而调整。

第二条施工图纸设计

2.1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 

(1) 种方式提供:

(1)甲方自行设计图纸,施工前会同乙方、监理方对图纸进行会审,施工交底。

(2)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的,乙方需提供施工图纸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

2.2双方提供的施工图纸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要求。

2.3双方应当对施工图纸予以签收确认。

2.4双方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施工图纸、设计方案等资料擅自复制或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

第三条甲方工作

3.1甲方向乙方指定施工所需用电、用水(指定接点位置,由乙方负责将水、电接至各工作面)及部分堆放材料场地,所发生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

3.2甲方指派      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的履行,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需要甲方协调的相关问题,并参与工程的初验、各种验收和签证工作。

如变更现场代表应及时通知乙方。

3.3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甲方有权取消本合同范围内的任何工程项目或另行安排分包,相关价款从合同总价内扣除,乙方不得有异议或因协议施工项目的减少而要求发包人补偿或额外支付任何费用。

3.4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签字确认完成工程量。

第四条乙方工作

4.1乙方对本合同工程内容、工程范围、工程概况等所有内容及要求完全理解。

4.2施工中严格执行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安全操作规程、防火规定,安全、保质、按期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

4.3乙方应服从现场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并遵守本合同附件二《工程分包管理规定》的现场管理要求。

乙方进场后,需提供详细的符合甲方总体施工计划、工程设计图纸的施工组织设计,签字并盖公章后报甲方及监理确认备案。

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包括施工方案、劳动力计划、材料进场计划、确保进度与质量及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措施方案等内容。

4.4乙方指派      为乙方驻工地代表(以下简称“项目经理”),负责合同的履行。

乙方项目经理必须定期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参加工程协调会。

乙方在进场后三日内上报相应施工组织管理体系及人员名单,经甲方代表确认后方可开始施工。

乙方项目经理出勤率不低于90%,在紧急情况和进行主要施工项目时,乙方项目经理必须出勤,并科学组织工程施工,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如乙方所指派项目经理或其它相关项目管理人员对甲方指令执行不力或不服从监理或甲方的统筹指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其项目经理或其它相关管理人员。

4.5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时间及时提供工程所需的所有材料,经甲方审核认可后方可使用,乙方须确保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材料的型号及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设计要求,同时乙方负担本工程一切材料的任何检测费用。

4.6为确保工程质量,乙方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有丰富的施工经验和较高的技术水平。

乙方发现图纸问题,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疑问,甲方及时协调相关单位予以解决。

未经甲方确认,乙方不得擅自施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4.7乙方驻现场管理人员和所有进场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关资质及岗位证书,且年龄不低于18周岁不超过55周岁;特殊工种应持相应有效上岗证书上岗,同时报甲方备案。

4.8乙方必须对管理人员及工人的安全生产、食品卫生、交通安全等负责,应严格遵守甲方现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乙方进场前应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施工协议书》并报甲方工程部备案。

乙方负责对进驻现场的全体人员进行入场前的安全知识教育,并保证在施工过程中遵守安全管理规定。

施工中造成的人员伤亡或其他安全质量事故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4.9工程竣工未正式移交前,乙方负责对本合同工程现场的一切设备、设施及工程成品、半成品进行妥善保护,一切材料安装完毕后如有丢失或损坏均由乙方承担。

4.10乙方须注意本合同工程是甲方所建造整体工程的一部分。

乙方及其它专业分包方均有其它工程同时在工地进行。

乙方须与其它专业分包方协调合作,并配合总工程进度计划以令甲方满意及准时完成工程。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其他专业分包方的工期、窝工等一切损失并引起索赔的,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4.11施工及生活等临时设施费用由乙方负责,水、电费由乙方负责;如现场发现乙方浪费水、电,监理及甲方有权及时制止,并根据具体情况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每次500~2000元的违约金。

4.12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设计变更、洽商,乙方必须及时遵照执行并受其约束,乙方所提所有设计变更、洽商必须有甲方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否则在结算时甲方有权不予认可。

4.13施工技术资料管理与移交:

乙方应根据现行《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及      市相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相关施工技术资料,技术资料质量、数量及真实性应符合相关要求;在工程验收前,按      市城建档案馆技术资料管理要求整理成册(一式四份)提供给甲方,并由乙方承担以上相关费用。

4.14工程完工后乙方对工程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免费维修。

4.15乙方不得私自将工程转包或分包,不得冒用他人资质承包本工程。

4.16乙方应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不发生噪音扰民、污染环境、影响交通,否则由此造成的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如发生扰民与民扰事件并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4.17乙方在施工中发生的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甲方驻现场代表与相关部门。

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及结果应送甲方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按      市质量事故处理程序办理,但须先向甲方现场负责人报告。

4.18为满足工期质量要求,乙方应根据施工现场需要,随时按甲方代表指令追加现场所需设备、器具、材料、安全设施及人员投入,以达到甲方要求。

乙方为达到上述要求而采取的各种措施的费用均已包含于合同价款中。

4.19乙方负责乙方所属员工务工手续、暂住证及员工意外伤害保险的办理工作。

乙方进场施工人员其工资、福利、医疗、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20因进行装饰装修施工造成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等,由乙方承担修理和损失赔偿的责任。

4.21装修完毕后,乙方应负责施工现场清理及初次保洁。

第五条工程变更

5.1在施工期间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如需变更,双方应当协商一致。

由合同双方共同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变更协议作为竣工结算和顺延工期的根据。

5.2甲方有权对工程进行变更,乙方必须根据甲方发出的设计修改通知单进行施工,乙方没有甲方的书面通知,不得任意更改设计内容。

5.3工程变更在工程实施变更前7天内,由甲方发出正式的书面通知后,乙方方可施工,否则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5.4工程变更具体如下:

5.4.1设计变更需甲方、乙方、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四方共同签字后方可生效。

5.4.2其他变更需甲方、乙方、监理工程师三方共同签字后方可生效。

5.4.3工程变更中涉及经济部分必须以甲方成本部门确定为准。

乙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甲方成本部门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甲方成本部门确认后执行;

(4)由于甲方提出对所封样材料进行更换调整,结算时总价只做材料价差及材料价差部分税金进行调整。

5.4.4单份变更签证单中单个分部分项清单项审定金额小于±2000元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不计入结算工程款。

5.4.5变更合同价款只计取分部分项清单费用、规费和税金,其他费用不再计取。

5.4.6变更合同价款不随进度款支付,竣工验收结算后随结算款支付。

第六条材料供应

6.1应当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甲方应在材料设备运送到施工现场前通知乙方。

双方就材料、设备质量、环保标准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6.2应当由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乙方应在材料、设备运送到施工现场前通知甲方。

双方就材料、设备质量、环保标准共同验收,由甲方确认备案。

6.3双方所提供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室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并具有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6.4如一方对对方提供的材料持有异议需要进行复检的,检测费用由持异议方先行垫付;材料经检测确实不合格的,检测费用则最终由对方承担。

6.5甲方所提供的材料、设备经乙方验收、确认办理完交接手续后,在施工使用中的保管和质量控制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工期延误

7.1对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的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应当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7.2乙方应严格按照甲乙双方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甲方通知的进场日期开展施工工作。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而影响工期,工期不予顺延,乙方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

7.3进度计划控制过程中的工期:

因乙方原因未能按经双方认可的进度计划完成阶段性工程进度计划,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3个工作日内赶回计划进度。

如乙方未按规定日期赶回进度,工期不予顺延,乙方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

7.4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乙方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质量标准及保修约定

8.1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方面,应当严格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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