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应急救援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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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应急救援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表

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

第一条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考核评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

2、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安装两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及反风设施;矿井通风能力满足生产需要,无超通风能力生产。

3、矿井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4、矿井必须安装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且系统符合相关标准,运行正常。

5、高瓦斯矿井必须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实现抽采达标。

6、矿井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7、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抽采达标煤量必须与矿井产量相适应,瓦斯抽采能力不得小于矿井产能。

第二条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共10大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项除外),每大项满分100分,10大项中的最低得分项作为矿井一通三防专业得分。

第三条考核评分办法(具体见各项目检查附表):

1、每项目内容中有检查缺项时,按下列计算公式进行折算计分:

本项目折合分数=项目标准分÷(项目标准分-缺项标准分数)×本项目检查实得分数

2、考核评级项目计分采用扣分方法,各小项最低为零分,不出现负分。

3、矿井局部通风实得分以所检查的各局部通风区域的最低分为大项得分。

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或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地点供风,局部通风机小项不得分。

4、通风设施以检查的单道设施逐项评分;通风设施大项实得分以检查的各单项设施加权平均分计算,以永久设施占70%,临时设施占30%比例加权平均计算。

检查中如无临时设施,通风设施最后得分按永久设施的平均分作为该项目得分。

5、在检查周期内发生一通三防三人以下死亡事故的,每死亡一人扣5分。

6、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抽采煤量不达标或矿井瓦斯抽采能力小于矿井产能的,矿井瓦斯抽采项不得分。

7、矿井季度一通三防考核得分为公司季度检查考核得分。

8、矿井年度一通三防考核得分为年度内各季度一通三防考核得分之和/4

第四条检查标准及内容

1、通风系统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按规定绘制矿井通风系统图(分层系统图、立体图、网络图等)。

(2)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应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按规定审批。

(3)掘进巷道贯通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以下简称《规程》)。

(4)采掘工作面、井下爆炸材料库、充电硐室、采区变电所、井下抽采泵站应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5)矿井生产水平及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通风系统中没有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均压通风除外)。

(6)矿井、采区设置专用回风巷。

高瓦斯矿井和开采有自燃煤层的采区应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应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应贯穿整个采区,不应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7)矿技术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通风系统审查;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反风设施检查;每半年对防爆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措施经矿审批报上级煤炭企业备案。

反风效果符合《规程》的规定,有反风演习报告。

(8).矿井必须按规定进行通风能力核定,不得超通风能力生产。

矿井、采区的风量必须满足生产需求。

采掘工作面、硐室和矿井各地点的供风量、风速符合《规程》规定。

(9)矿井每月必须编制月度配风计划并经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7%,矿井通风系统的阻力应满足《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的要求(AQ1028-2006)。

(10)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性能测定。

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

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11).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回风巷道、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2/3,满足通风、运输、行人畅通和安全的要求。

(12)矿井主要通风机周边封闭严密不漏风,风硐吸风口装设防护网,外部漏风每年至少要测定一次,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3%。

(13).矿井主要通风机应安设运行监控系统并按照规定安装水柱压差计等仪器仪表。

(14)矿井主要通风机不得发生无计划停风现象。

矿井主要通风机改变转速或叶片角度必须报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15)矿井按规定设置规范的测风站,每月分上、中、下旬进行全面测风;测风地点为矿井总进风道、总回风道和分区进风道、回风道及采掘工作面巷道、硐室及其它用风地点。

测风结果要填写测风台账及测风牌板。

井下通风系统发生变化必须及时进行测风。

2、局部通风

(1).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使用、最低风速符合《规程》规定,保证正常运转,不允许发生循环风;局部通风机不能靠风门漏风来供风。

两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面工作面供风的,两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2)局部通风机设备装置齐全完好,须装消音器(低噪声局部通风机和除尘风机除外),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

(3)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必须安设在进风巷道中,地点距回风口10m以上,且支护完好、无淋水、无积水、无杂物的地点。

(4)局部通风机必须吊挂或垫高,离地面高度须大于0.3m;瓦斯浓度不应超过0.5%。

(5)局部通风机应安装开停传感器,且与监测系统联网;局部通风机要实行专人负责挂牌管理,不得出现无计划停风。

有计划停风时必须有专项通风安全措施。

(6).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地点必须安设两台同等能力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具备相互独立的两回路电源并能实现自动切换。

(7)局部通风机供电保护必须齐全可靠灵敏。

每天进行主、备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和风电闭锁试验,定期进行瓦斯电闭锁试验,并有记录可查。

(7)高瓦斯矿井及其高瓦斯区域、突出矿井(包括按突出管理的矿井及有瓦斯喷出区域的矿井)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通风。

(8)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和出口风量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巷道风速符合《规程》的规定,并保证工作面和回风流的瓦斯浓度不超限。

(9)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接头严密(手距接头0.1m处感觉不到漏风),无破口(末端20m除外),无反接头,软质风筒接头要反压边,硬质风筒接头要加衬垫并拧紧螺丝。

(10)风筒吊挂平、直、稳、逢环必挂,硬质风筒每节至少吊挂两点,风筒不得被摩擦、挤压。

(11)风筒拐弯处应用弯头或骨架风筒缓慢拐弯,不得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应用过渡节,不准花接。

(12)各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其巷道回风口附近,设置栅栏和揭示“禁止入内”的警标。

3、通风设施

<1>永久密闭

(1)用不燃性材料构筑,严密不漏风,墙体厚度不小于0.5m。

(2)密闭前无瓦斯积聚。

(3)设有统一规格的瓦斯检查牌板、施工说明牌板、栅栏及警标。

(4)密闭前5m内支护完好,无片帮、漏顶、无杂物、积水和淤泥。

所有导电体不能进入密闭(正常的瓦斯抽放管路必须采取绝缘措施进行处理)。

(5)密闭内有水时应设反水池或反水管,有自然发火煤层的采空区密闭要设观测孔、措施孔且孔口设置阀门。

(6)密闭周边掏槽,应掏至硬帮、硬底、硬顶,并与煤岩接实。

在岩巷构筑密闭时,嵌入周边岩石的深度不应小于0.2m;在煤巷构筑密闭时,掏槽深度进入实体煤不应小于0.5m掏至硬顶后再进入实体煤不应小于0.2m四周要有不少于0.1m的裙边。

(7)墙面要平整,无裂缝、重缝和空缝,并进行勾缝或抹面,每平方米内凹凸深度不大于10mm(抹面的除外)。

<2>永久风门风窗

(1)每组风门不少于两道,通车风门间距不少于一列车长度,行人风门间距不少于5m,主要进回风之间的风门必须设反向风门(自动风门除外),其数量不少于两道。

通车风门前要设置防撞装置,并正常使用。

(2)风门能自动关闭,并进行联锁,保证两道风门不能同时打开。

进、回风之间的主要风门应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并实现监测。

(3)风门墙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厚度不低于0.5m(防突风门不小于0.8m),周边要掏槽,掏槽深度符合规定要求,严密不漏风,并进行勾缝或抹面,每平方米内凸凹深度不大于10mm。

(4)门框要包边沿口,有衬垫,四周接触严密,门扇平整不漏风。

调节风窗采用插板调节或者自动调节正规可靠。

(5)每道风门墙上设有规格字体统一的施工说明牌板。

设置风窗的有风量等参数调节说明。

(6)风门水沟要设反水池或挡风帘。

通车风门要设低坎(无轨运输除外),电缆、管路孔要堵严。

局部通风风筒穿过风门墙体时,应在墙上安装与胶质风筒直径匹配的硬质风筒。

(7)风门前后各5m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积水和淤泥。

<3>永久风桥

(1)用不燃性材料构筑。

(2)桥面平整、不漏风。

(3)风桥前后各5m范围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

(4)风桥通风断面不小于原巷道断面的4/5,呈流线型,坡度要小于30°。

(5)风桥两端接口严密,四周见实帮、实底,且用混凝土浇灌填实,风桥底部与下部巷道顶板的垂距不小于1.5m。

(6)报废不适用的风桥要及时拆除。

(7)风桥上、下不准设风门、调节风窗等。

<4>测风站

(1)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都要在适宜位置建立永久测风站。

(2)测风站长度不小于4m,两端抹成流线型,以降低阻力。

(3)巷道前后各10m范围内无分支、无拐弯、断面光滑。

(4)测风牌板内容齐全(地点、时间、测定人、断面、风量、风速、温度、瓦斯浓度等)。

(5)测风站内不得堆放材料、设备,不得有杂物、淤泥、污水。

<5>临时密闭

(1)密闭设在顶,帮良好处、见硬底、硬顶、硬帮与煤岩体接实。

(2)密闭前5m内支护完好,无片帮、漏顶、无杂物、积水、淤泥。

(3)密闭四周接触严密,木板密闭应采用鱼鳞式搭接,并用灰浆勾缝,不漏风。

(4)密闭前无瓦斯积聚。

(5)密闭前设栅栏、警标、检查牌板和说明牌板。

<6>临时风门风窗

(1)每组临时风门不少于两道,间距不小于5m.

(2)能自动关闭,并进行联锁,确保两道风门不能同时打开.

(3)风门设在顶、帮良好处,前后5m内支护完好,无杂物、积水、淤泥.

(4)四周接触严密,木板墙要鱼鳞搭接并用灰浆勾缝、不漏风。

(5)门框要包边沿口,有衬垫,四周接触严密。

风扇平整不漏风。

调节风窗采用插板调节或者自动调节。

4、瓦斯管理

(1)采掘工作面和其他工作地点的瓦斯浓度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做到无瓦斯超限作业,无瓦斯积聚。

瓦斯超限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按照事故分析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治措施。

(2)矿井应按《规程》规定测定煤层的瓦斯、二氧化碳赋存参数,并按相关规定进行瓦斯涌出等级鉴定。

(3)矿井应编制年度瓦斯治理技术方案、安全措施计划并严格执行。

高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制定瓦斯治理专项措施并严格落实。

地质条件发生变化、瓦斯涌出异常时,及时补充完善措施,实现“一井一策,一面一策”。

(4)井下瓦斯检查地点、次数及瓦检员交接班等应符合《规程》规定;无空班、漏检和假检;矿技术负责人每月必须组织编制瓦斯检查地点设置计划,并审查签字;高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

(5)加强特殊环节特殊地点的瓦斯管理。

巷道贯通及维护、局部排水、工作面安装(准备)和回撤、密闭施工、电氧焊作业、井下非防爆照相摄像等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并严格执行。

采掘工作面及其巷道的高冒区、井下煤仓、独头巷道、无风及微风巷道、空巷、容易产生和积聚瓦斯的一切地点都必须制定瓦斯防治措施,严密防范。

所有盲巷、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封闭前必须设置栅栏和警标,防止人员误入。

(6)井下瓦斯排放及密闭启封,严格贯彻执行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专门措施,必须有通风安全负责人现场把关,并有记录可查。

(7)井下临时停风地点,要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揭示警标;长期停风区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成。

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予以封闭,并切断通往封闭区的电源、管路和轨道等导电体。

(8)瓦斯检查员必须持证上岗,瓦斯检查做到井下记录牌板、瓦检手册、瓦斯台账三对口;通风瓦斯日报、瓦斯监测日报必须每日上报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并有记录可查。

(9)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安检员、电钳工、安全监测工、采掘机司机、进入无人作业区域及其它无人区域的零散作业人员等必须配带便携式瓦检仪,并正常使用。

5、瓦斯抽采

(1)矿井必须组织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

(2)矿井必须落实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及达标评判细则,保证抽采达标。

(3)瓦斯抽采工程(包括钻场、钻孔、管路、抽采巷等)必须编制设计,由煤矿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按计划施工。

竣工后必须进行验收,要有验收记录和竣工报告。

抽采钻场及钻孔应按规定设置管理牌板,数据填写须及时、准确,并有记录和台账。

(4)应根据瓦斯抽采管路系统和抽采钻孔参数检测分析结果,及时对瓦斯抽采系统和抽采钻孔进行调整或调节,保证高效抽采。

定期对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浓度、压力、流量等参数进行测定。

泵站每小时一次;主、干、支管及抽放钻场每周至少测定一次;预抽瓦斯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13Kpa,卸压瓦斯抽采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5Kpa。

(5)瓦斯抽采管理材质符合煤矿使用要求。

井下使用必须采取防冻、防撞和防静电等措施。

严禁使用玻璃钢管路。

(6)井下使用5年以上的抽采过来复用时,必须进行性能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7)瓦斯抽采管路井下作为采空区及封闭区内的埋管、插管使用时,必须加装绝缘段。

(8)低浓度瓦斯抽采系统中,在靠近可能的火源点一侧,按规定设置泄爆、抑爆装置(AQ1076-2009).

(9)井下瓦斯抽采管路应设置明显的具有反光性能的警示标志,采用不同颜色箭头标明气流方向。

控制阀门必须编号管理,阀门开启角度、方向标示清楚。

(10)施工有可能造成瓦斯、CO等气体涌出的钻孔,必须在下风侧连续监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

(11)瓦斯抽采管网中应当安装足够数量的放水器,设置除渣装置。

每个抽采钻孔的接抽管上应留设钻孔抽采负压和瓦斯浓度的检测孔;瓦斯抽采钻孔封孔必须封堵严密,封孔深度应根据煤层孔、岩层孔按国家标准执行。

(12)每旬对抽采系统进行检查,并有记录可查。

确保抽采管路无破损、无漏气、无积水;抽采管路要按规定吊挂或垫高,每根抽采管路不少于2处吊挂或支撑点,离地面高度不小于0.3m(采空留管除外)。

(13)抽采系统中抽采检测装置齐全,仪器仪表定期检验校正,制度台账记录齐全。

实时监控管网瓦斯浓度、压力或压差、流量、温度参数及设备的开停状态。

(14)抽放瓦斯设施、井下临时瓦斯抽采泵站必须符合《规程》规定。

抽采矿井运行泵的装机能力不得小于瓦斯抽采达标时应抽采瓦斯量对应工况流量的2倍。

(15)瓦斯抽采与利用考核指标应符合《煤矿瓦斯抽放规范》、《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等相关规定。

6、通风安全监控

(1)矿井应建立安全监控管理机构,配足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维修人员。

检测工、检修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建立健全安全监控人员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

(2)矿井应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级检测仪器使用规范》和《规程》要求,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且系统必须具备“风电、瓦斯电、故障”闭锁和手动控制断电闭锁功能。

系统中传感器、分站等安全监控设备备用量不少于应配备数量的20%。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实现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联网,并能正常运行。

(3)安全监控系统安全装置安设的种类、数量、地点、位置、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电缆敷设等都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各种监控设备性能、仪器精度符合要求,井下传感器、分站实行挂牌管理。

(4)管理人员入井按规定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数字式甲烷检测报警矿灯。

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应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光学甲烷检测仪。

有自然发火的矿井,按规定配备一氧化碳、氧气、温度等便携式检测仪。

(5)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主机应实行双机或多机备份。

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能在5分钟内投入正常运行,且数据不丢失。

中心站应保证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小时在线式不间断电源,双回路供电应能自动切换,检测设备有可靠的防雷电接地装置。

(6)地面中心站有专人值班,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值班人员详细记录系统运行状态,发现异常及时汇报;填写运行日志,按时打印报表,并报矿技术负责人、矿长审阅签字;建立检测系统、瓦斯抽采系统数据库,并有备份,其中安全检测、瓦斯抽采系统数据库要保持二年以上,人员管理数据要保存1年以上。

(7)分站、传感器等装置在井下连续使用6-12个月必须升井全面检修,井下装置的完好率应为100%,装置的待修率不超过20%,并有检修记录。

(8)安全检测设备每月至少调试、校正一次;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传感器,每10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进行调校。

并有调校记录;每10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试跳,并有试跳签字记录;安全监测仪器仪表按规定定期进行校验、检定。

(9)安全监控系统监测装置必须运行正常,性能完好。

系统中断或出现异常情况,必须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传感器不能正常显示或中断期间,该范围停止作业。

信号中断1小时以上,矿井要按事故进行分析处理,并有记录可查。

井下分站应能实现地面中心站遥控断电。

(10)安全监控系统报表、账卡、图纸资料应符合相关规定。

7、防灭火

(1)矿井应建立健全防灭火管理制度及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消防水源、水池及管路系统要满足消防灭火要求;同时要建立防火灾应急救援预案;矿井必须按规定对所开采煤层进行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

(2)开采自燃和容易自燃层的矿井必须编制相应的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对采空区、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以灌浆和充填、注氮、喷洒阻化剂、注凝胶、均压等综合防灭火措施(不小于2种);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应有防治自然发火的专项措施,并严格执行。

(3)凡开采自燃、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火灾监测系统,开展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

观测地点:

采空区、防火墙、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及回风巷、其它可能发火地点。

观测内容:

气体成分、密闭内外压差、气温、水温等。

每班至少观测预报一次。

采煤工作面应安设束管监测系统,并确保数据准确、可靠。

在开采设计中应明确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

发现有异常的地点,应采取措施处理,每天至少观测一次。

(4)矿井所有穿越自燃和容易自燃煤层的回风井,对裸露的煤层要挂网喷浆,厚度不小于100mm;一个漏煤眼严禁供两个或两个以上煤层同时运煤,穿层漏煤眼层间要隔离。

(5)对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采区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或不易自然的煤层内;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必须砌碹或锚喷。

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或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进行处理。

(6)对于由于受采动影响可能产生与地面导通裂隙的矿井,要加强地面巡查,及时封填地表裂隙,减少漏风,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

(7)每一处火区都必须建立符合《规程》规定的火区管理卡片,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

火区的管理有措施和制度,并遵守《规程》的有关规定。

启封火区的安全措施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8)井下电气焊作业要符合《规程》中相关规定的要求,并制度专项安全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9)井上、井下每个生产水平必须建立消防材料库,并配合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器材的数量、品种符合相关规定),且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

(10)矿井应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每隔100m设置专用支管和阀门;在安装带式输送机的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并保证使用。

地面消防水池应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

(11)井下爆破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耦合器的巷道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等其它机电设备集中地点,地面厂房、车间、库房等地点,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灭火器材,并能正常使用。

其数量、规格及存放地点,应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明确规定。

(12)井口20m范围内无明火。

(13)矿井无自然发火、无CO超限作业的现象。

消除采区密闭内及其它地点超过35°的高温点(因地温、水温影响的高温点除外)。

(14)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撤出一切设备、材料,并进行永久性密闭。

确因地质构造或其它原因无法按时撤出的工作面,必须采取灌浆、注氮、喷洒阻化剂等临时性防火措施,防止自燃。

8、综合防尘(矿井无尘化管理)

(1)矿井建立、健全完善的无尘化管理制度,配足防尘专业技术人员;制定年度综合防尘措施,并有相关文件、图纸、记录、台账等资料。

(2)矿井按照《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的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

所有设施设置符合设计及规程、规范规定并达到自动化、智能化水平。

井下防尘管路敷设合理、全面覆盖,地面防尘水池个数、容量、储水量符合规定,监测数据动态显现,供水水质有检测且符合要求。

井下防尘管路中(主干支管)有过滤装置、三通阀门、洒水支路等齐全完好,管路消尘控制阀门装置设置在巷道行人一侧。

(3)井下所有转载、装卸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和防尘装置(防尘罩等);矿井进回风斜井、主要进回风大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安装风水联动喷雾或组合自动喷雾装置;采煤工作面距上下出口、掘进工作面距迎头30m内至少设置二道净化水幕和有效的捕尘帘。

水幕要封闭全断面,灵敏可靠,雾化灭尘效果好。

(4)井下采煤机掘进机必须内外喷雾装置齐全完好,喷水雾化程度好。

综采工作面实现割煤、移架、放煤作业自动同步喷雾。

水压和流量符合行业标准要求。

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

(5)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注水设计及效果符合相关规定。

掘进工作面安装使用除尘器。

炮掘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的综合防尘措施。

放炮前、装煤前应对工作面30米范围巷道进行冲洗,放炮时距工作面15米内压气喷雾及回风流30米内自动控制净化水幕必须打开,喷雾压力不小于8MPa。

(6)矿井无尘化管理体系责任健全,编制并落实巷道洗尘计划,定期冲刷巷道积尘。

主要进风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主要进、回风巷至少每月冲洗一次,其它巷道每旬冲洗一次,采掘面随工序及时冲洗。

井下巷道、设备、缆线、岗位等点面达到无粉尘堆积。

(7)矿井应对各水平、各煤层的煤尘爆炸性进行鉴定。

矿井必须制定并落实预防煤尘爆炸的措施。

井下主辅隔爆设施安装的地点、数量、水量、种类和安装的质量符合相关规定,做到动态管理。

所有隔爆设施防爆措施每周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

(8)矿井应按规定进行矿井粉尘采制、浓度测定及开展个体职业卫生健康保护等工作,按规定测定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及分散度,建立健全各种档案。

测尘仪器仪表齐全,定期检验校正。

.

(9)矿井主要进回风大巷、主要作业场地必须装备粉尘测定仪、检测传感器等智能化装置进行粉尘动态监测。

测尘种类、人数、周期、测点布置符合《AQ1020-2006》标准相关规定;测尘点合格率达75%以上。

9、爆破管理

(1)矿井应建立爆破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材料丢失及材料销毁制度。

电雷管在发放前应进行导通试验。

(2)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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