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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涉农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涉农法律法规具有种类多,门类全的特点。

种类多。

国家法律13部,国务院行政法规18部,农业部规章96部。

门类全。

从法律效力讲,有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配套法规、政府规章、农业部规章等,还有一些规些政策文件。

从调节的容看,包括综合、种植业、畜牧兽医、渔业、农机、科教、市场信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从调节的生产过程来看,包括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

在众多的农业法规法规中,《农业法》和农业投入品法律法规与我们关系比较密切。

一、《中华人民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国农业法》是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正式通过的,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新修订的《农业法》于2003年3月1日正式施行。

农业法属于基本法,可以说,是农业方面的“宪法”。

1.《中华人民国农业法》(以下简称农业法)对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费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

新修订的农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收费的项目、围和标准应当公布。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罚款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罚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摊派。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的,属于摊派。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任何方式的摊派。

2.农业法对农资使用者因使用假劣农资造成损失的赔偿有哪些规定?

答:

新修订的农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资料使用者因生产资料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该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货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因此,农民购买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要到证照齐全的合法经营单位购买;要选购证号齐全、适宜当地使用的合法品种。

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时要向销售者索要发票,要妥善保管好购货发票、农资产品包装物、标签及产品说明书等,以便有质量问题时依法索赔。

发现农资产品质量问题或因质量问题给自己造成损失的,要及时向当地农林、工商等部门投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种子管理

从农业生产的角度来说,广义的种子是指一切可被用作播种材料的植物器官,不管它是植物体的哪一部分,只要能繁殖后代的都统称为种子.《种子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

种子能否被用作播种材料,是通过种子检验来判定。

俗话说,有收无收在于种,收多收少在于肥,因而,种子是不可替代的最基本的农业生产资料.种子商品是指以作为商品种子出售为目的的种子。

种子质量是指种子这种特殊商品所要满足人们使用种子所要求的特征特性的总和。

种子质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种子的品种属性,二是种子的播种品质。

品种属性指品种纯度、丰产性,抗逆性、早熟性、产品的优质性及良好的加工工艺品质等。

播种品质是指种子的充实饱满度、净度、发芽率、水分、活力及健康度等。

高质量的种子应当兼有优良的品种属性和良好的播种品质,缺一不可。

评价种子质量有多个指标,其中尤以品种纯度最为重要,品种纯度指品种在特征特性方面典型一致的程度,用本品种的种子数占供检本作物样品种子数的百分率表示。

在检测品种纯度之前首先要查明所检品种的真实性。

种子的真实性是指供检品种与文件记录(如标签等)是否相符。

此外评价种子质量的指标还有种子净度、水分、发芽率、健康度等。

种子质量标准对种子的要求并不包括种子质量的全部容,在我国只是种子的纯度、净度、水分、发芽率四项指标。

因此符合种子质量标准的种子(即合格种子)并不证明种子没有质量问题。

特别是一些很重要的品种属性如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及健康状况等没有在种子质量标准中体现。

质量指标是指生产商必须承诺的质量指标,按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指标标注。

国家或地方种子质量有标准的,生产商承诺的指标不能够低于规定的标准。

3.农作物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证如何分类核发?

答: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者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由生产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转基因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

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不得迟于种子播种前60日。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其他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经营许可证,注册资本达到规定要求,由注册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

转基因作物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

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需要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种子检验、贮藏、加工技术人员明;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注册资本证明材料;种子经营场所照片。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促进种子市场繁荣,方便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种子法》规定四种经营主体经营种子,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可以直接办理营业执照。

(1)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2)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3)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4)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

4.生产、经营和推广主要农作物品种有哪些规定?

答:

农作物分为主要农作物和非主要农作物。

根据《种子法》的规定及农业部和省农林厅的相关政策,稻、小麦、棉花、玉米、大豆、油菜、马铃薯、西瓜、辣椒为主要农作物。

主要农作物事关国计民生,其种子生产、经营和推广前必须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相邻省份已审定的必须通过本省农业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引进推广。

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只能在审定公告所指的适宜区域生产、经营和推广。

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推广不要通过审定,如大麦、五谷杂粮等。

5.种子的委托代销有哪些规?

答:

《种子法》、《省种子条例》对种子的委托代销行为作了如下规:

(1)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营业执照上注明受托代销种子;

(2)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可以在核准的有效区域和经营围委托代销其种子;(3)委托、受托双方必须签订协议书,明确代销的品种、数量、期限及双方权利、义务、责任;(4)委托者应当对其委托代销的种子质量负责;(5)受委托者只能经营委托方的种子,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销种子;(6)受委托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委托协议书;(7)受委托者代销种子时,应当在销售凭证上注明种子销售委托方。

6.种子标签上应当标注哪些容?

其中哪几项必须标注在包装物表面?

印刷品的制作有哪些要求?

答:

种子标签是种子真实情况的直观反映,应当标注作物种类、品种名称、产地、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净含量、生产年月、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等。

其中,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生产商、质量指标、净含量、生产年月、警示标志和“转基因”标注等容必须直接印制在包装物表面或者制成印刷品固定在包装物外。

种子标签标识容应当使用规的中文,印刷清晰,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警示标志应当醒目。

种子标签的印刷品制作材料应当有足够的强度,标签长度不应小于12厘米宽度不应小于8厘米。

种子标签的印刷品颜色应根据种子类别不同分别使用。

育种家种子使用白色并有紫色单对角条纹;原种使用蓝色;亲本种子使用红色;大田用种使用白色或者蓝、红以外的单一颜色。

7.如何解决种子质量纠纷?

因种子质量问题使种子使用者遭受损失,种子销售者应予以赔偿,赔偿数额包括哪些项目?

如何计算?

答:

根据《种子法》的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的种子出现质量纠纷后,可通过以下几个途径解决:

一是与种子经营者协商解决;二是请农业、工商等部门协调解决;三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四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无论何种解决方法,都要求申请解决纠纷者提交购种发票和种子包装袋等证据;必要时要及时请种子经营者及有关部门现场考察、鉴定,并作出书面鉴定结论。

同时,要积极采取补种、加强田间管理等补救措施,以尽可能减少损失。

因种子质量问题使种子使用者遭受损失,种子销售者赔偿使用者的赔偿额包括:

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可得利益损失。

种子可得利益损失计算,双方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农作物种子使用者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可以按其所在乡(镇)前三年单位面积同种作物的平均产值减去实际产值计算。

有关费用包括购买种子支出的交通费、鉴定费、误工费。

8.何为假、劣种子?

生产、销售假劣种子要承担哪些责任?

答:

假种子的认定有几种情形:

以非种子冒充种子,如以粮食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种品种种子,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容不符的,如实为常规种子标注为杂交种等。

劣种子包括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如棉种光籽发芽率小于72%;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如麦种霉变;四是杂草种子的比例超过规定的;五是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如棉种含有黄萎病菌。

生产、销售假劣种子,要承担以下责任:

一是民事责任,责任人赔偿购种者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二是行政责任,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责任人处罚,包括一定数额罚没款和吊销经营证照处罚等;三是刑事责任,销售额超过5万元或损失超过2万元,司法机关还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9.种子使用者的权益有哪些?

答:

(1)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种子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种子使用者有权询问他所购买的种子的品种特征特性、质量状况、适应围、栽培技术要点以及生产日期、是否通过审定等,种子经营者必须如实提供真实情况。

(2)享有自主选择种子的权利。

有权自主选择到哪家种子经营机构购买种子,购买什么种子,多少数量,有权对购买的种子进行比较挑选。

(3)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种子使用者在购买种子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的公平交易,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4)请求赔偿的权利。

种子使用者在购买到假冒伪劣种子或者其他因为经营者不履行义务等原因而受到损失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0.种子使用者权益受损包括哪些类型?

答:

种子使用者权益受损主要是指种子使用者购买种子,由于种子经营者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其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致使种子使用者购买到了假冒伪劣种子,给种子使用者造成损失。

种子使用者权益受损的主要类型有:

(1)种子质量不合格。

种子作为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为保证农业生产的安全,国家或地方对部分特别重要的农作物种子制定了强制性标准。

种子质量不合格常常导致使用者减产减收。

(2)假冒种子。

假冒种子包括假种子和冒牌种子两种。

假种子是指经营者交付给购买者的种子不是种子购买者所约定购买的品种种子,或者种子包装标明的种子与实际包装的种子不相符而又未告知购买者。

冒牌种子质量低劣,不仅损害名牌种子的信誉,也给种子使用者造成损失。

(3)未经审定或审定未通过品种的种子。

衡量品种优劣、是否具有推广价值的关键是品种审定。

未经审定的品种没有经过科学的区域试验和生产示,其优质性、抗病性、适应性、产量等没有经过鉴定,是否能在生产上推广使用还是未知数,万一存在某种缺陷,使用后将给农民和农业生产造成严重后果。

为保证农业生产的安全,审定未通过的品种一般都存在某种缺陷,或者其优良性不如当前生产上主要推广使用的品种。

(4)包装标志不符合要求。

表现为没有包装标志说明;包装标志说明与实际装入的种子不符;包装标志缺乏必要的项目,如品种特性、栽培要点、质量状况等;夸大其辞,错误诱导种子使用者购买和使用;进口种子没有中文说明;剧毒的包衣种子等没有警示标志。

(5)过期种子。

农作物种子作为生命体,都有一定的寿命期限,随着时间的推移,种子的生命力逐渐减弱,直至失去使用价值。

在正常保存条件下,一般种子的寿命期限在2~3年,韭葱类种子最好用当年的种子,茄果类种子在保存条件好的情况下可以用到5年左右。

超过使用期限的种子即使有的能发芽,破土能力也弱,甚至不能出土。

(6)短斤少两,数量不足。

短斤少两、数量不足表现为种子经营者交付给种子购买者的种子实际数量不足。

比如购买50公斤水稻种子,种子购买者实际只得到45公斤种子;或者包装标明每袋50克,而实际装入量只有40克。

11.如何投诉种子质量问题?

 答:

在农村调查过程中,常碰到农民朋友提出怎样投诉种子质量问题。

为此,法院、种子管理部门及消费者协会的专家就如何投诉种子质量问题作了介绍,为保护农民利益指点迷津。

专家介绍,当农作物生长出现异常情况时,农民首先应进行客观分析,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种植管理技术问题。

如认为是种子质量问题,应向种子经营单位反映,双方应当尽可能地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农业执法机构或相关部门投诉。

投诉时,要出具购买种子的原始发票及单据,请工作人员进行调解。

如对农作物损害的程度、有无赔偿等存在争议,可请有鉴定资质的部门到现场调查,并出具加盖鉴定单位公章的鉴定报告,鉴定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调未果,农民可向当地法院起诉(根据《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因使用种子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后,可指定当地种子权威鉴定部门进行调查鉴定,然后依法判决。

如最后确认是种子质量问题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12.种子经营者有哪些义务和权利?

答:

《种子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种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

具体来说,种子经营者的义务主要有:

(1)种子经营者必须在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按照指定的经营地点、经营围、经营方式开展种子经营活动。

(2)每年到发证单位进行《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年检。

种子经营者必须每年3月底以前带《种子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及有关材料,到发证部门进行年检,种子管理部门对《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登记事项及该单位的农作物种子经营状况进行检查核对,有变动的项目及时更改,发现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时给予纠正,对不符合种子经营条件的,吊销其《种子经营许可证》。

没有通过年检的,不得继续经营农作物种子。

(3)经营的农作物种子应当经过加工、分级包装,质量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质量标准并附有种子外标签及持证检验员签发的《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

(4)种子包装标志和外标签必须载明品种名称、品种特征特性(含栽培要点)、质量指标、数量、生产日期、销售单位等,并与包装种子相符。

(5)经营进口农作物种子的应当附有中文说明。

(6)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种子来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容。

《种子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一年生农作物种子的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销售后二年,多年生农作物和林木种子经营档案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7)接受种子管理和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8)根据《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

经营者享有合法经营权。

《种子法》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

13.种子使用者权益受损,应当向谁索赔?

答:

种子使用者在购买使用种子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种子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不得推诿,且直接销售者具有先行赔偿的法定义务。

直接销售者赔偿损失后,如果是属于生产者或者属于向直接销售者提供种子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直接销售者有权向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以换回其所受损失。

根据《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其中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因种子造成该作物产量相比前3年平均产量的减产损失部分。

三、农药管理

14.农药的种类有哪些?

农药产品标签应标注哪些容?

答:

农药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是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二是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三是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四是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五是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六是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的。

农药标签有其特殊性,生产厂家不可任意增、删容或扩大使用围和防治对象。

《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产品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或附具说明书,标签应当紧贴或印制在农药包装物上。

标签或说明书上应当注明农药名称、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和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以及农药有效成分、含量、重量、产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术、使用方法、生产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农药分装的还应当注明分装单位。

农药标签下方有一条与边平行的不褪色的特征标志条,他们分别表示:

除草剂——绿色、杀虫剂——红色、杀菌剂——黑色、杀鼠剂——蓝色、植物生长调节剂——深黄色。

15.哪些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农药经营者对其经营的农药应当负有哪些义务?

答:

农药是特殊商品,并不是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经营的。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可以经营农药的单位是:

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

农垦系统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农业技术推广单位,按照直供原则可以经营农药;粮食系统的储运贸易公司、仓储公司等专门供应粮库、粮站所需农药的经营单位,可以经营储粮用农药;日用百货店、日用杂品店、超市或者专门商店可以经营卫生杀虫剂。

《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经营农药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有与其经营相适应的技术人员;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施、措施;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经营的农药属化学危险品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可经营。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农药经营单位购进农药时,应将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销售时,必须保证农药质量,并向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正确说明农药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

禁止收购销售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以及检验不合格农药。

16.什么是假劣农药?

生产、经营假劣农药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下列农药为假农药:

一是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的;二是所含有效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分的种类和名称不符的。

下列农药为劣质农药:

一是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二是失去使用效能的;三是混有导致药害等有效成分的。

《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劣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相关职能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销售收入。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农药生产、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或生产、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使生产遭受2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如何避免购买到假劣农药?

因假劣农药造成农业生产事故怎么办?

答:

为了避免购买到假劣农药,农民在购买农药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不要购买农药标签上没有登记证号的农药;二是不要购买超过有效期或没有标明有效期的农药(有效期一般为2年);三是不要购买包装破损的农药;四是不要购买标签残缺不全或不清楚的农药;五是不要购买有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农药,如粉剂有结块,色泽不均匀;乳油有分层、混浊和结晶析出现象;熏蒸用农药呈粉状等。

万一购买了假劣农药,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将怀疑有质量问题农药的样品送至农药质量检定机构,按质量标准进行检测;二是妥善保存好有效票据和农药包装物,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及时到农业、工商或质监等部门投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假劣农药造成农业生产事故,当事人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与农药经销商取得联系,并向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现场技术鉴定,或向有资质的农药质量检验机构申请质量鉴定。

对鉴定报告书有异议的,在收到鉴定报告书15日向原鉴定单位提出复鉴申请,并阐明理由;对鉴定结果无异议的,根据鉴定报告依法协调处理。

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兽药管理

18.新修订的《兽药管理条例》对办理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有哪些规定?

答:

新修订的《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拟设立兽药生产企业的申请人,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设立兽药企业条件的,方可向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送农业部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拟经营兽药的申请人,符合经营兽药所规定条件的,可向市、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向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19.新修订的《兽药管理条例》对兽药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作出哪些要求?

答:

新修订的《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兽药国家标准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

兽药生产企业改变影响兽药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生产记录应当完整、准确;生产兽药所需的原料、辅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所生产兽药的质量要求;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符合药用要求;兽药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兽药出厂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禁止生产假、劣兽药。

20.什么是假劣兽药?

答:

新修订的《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禁止经营假兽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

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变质的;被污染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围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

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21.违反《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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