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交通基建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199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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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基建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1995
《湖南省交通基建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对交通基建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秩序,规范交通建筑市场,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建设部(93)第二十九号令第一章第六条和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及水运基建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施工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条省及地(州、市)交通基建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是政府。
对公路、水运基建工程及附属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部颁的现行技术规范、规程和质量评定标准,代表政府对交通基建工程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在工程实施阶段都应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凡在我省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和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其附属工程和配套服务设施,也包括外资、合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大中修工程),由交通基建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代表交通厅(局、委)进行政府监督。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省交通厅主管全省交通基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省交通厅设“湖南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以下称省站)。
各地、州、市交通局(委)设“湖南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分站”(以下称分站),省港航部门设“湖南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水运站”(以下称水运站),根据工程任务的需要派出监督组(员)对工程进行监督。
第六条省站在省交通厅的直接领导下行使其监督职能,接受交通部质监总站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同时接受省工程质量管理部门的监督。
各分站(含水运站)接受各主管局行政领导,业务上接受省站的领导和管理。
临时派出的监督组(员)接受派出单位的领导和管理。
第七条各级质监站均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对质监站的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省站为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暂定编15人;各分站为事业单位,暂定编3—5人。
人员专业结构要合理,其中直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
第九条质监人员为质监机构中直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其岗位资格分为监督工程师和监督员。
各分站和质监人员必须经省站考核、认证,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质监工作。
第十条质监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基建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质量标准、规范,在工作中既要勇于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舞弊;又要深入实际,热情服务,及时处理问题,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
第十一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质监站和质监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法乱纪或工作失误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者应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者应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阻扰、刁难质监工作或故意伤害质监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报请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提请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质量监督人员的工作岗位主要在施工现场,其劳动保护、福利待遇参照现场施工监理人员的标准确定。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交通基建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职责
l、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交通基建工程质量监督、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的工作方针、政策、法规,省站具体制定本省的监督实施办法细则和制度,经省交通厅批准后实施;各分站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增订补充条款,经地(州、市)交通局(委)批准并向省站报备后实施;
2、管理、指导、检查交通基建工程质量保障体系的运转情况,并对其采取必要的调控措施;对交通基建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实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组织监督、监理和检测人员的业务培训;审核申报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的资质;审核施工单位检测人员的资质;审批中、小型交通基建工程的专项监理资质;建立,注册监理工程师档案,定期考核其监理工作的业绩,并注册登记;
3、监督、指导和协调交通基建工程检测试验室的业务工作;监督、指导监理、施工单位的试验检测业务;
4、参加交通基建工程项目的初设会审;参加设计、监理、施工招标工作;审查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投标资格;审核业主单位报送的《开工报告》;填发《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下达《监督工程师委任证书》;
5、参加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仲裁工程质量的争端;参加工程交工验收,主持交工验收后的工程质量鉴定,签发《工程质量鉴定书》,并提请工程验收委员会认定;参与工程的竣工验收;
6、参加优秀勘测、优秀设计、优秀工程的评审和申报工作,参加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试验项目(课题)的成果鉴定;
7、掌握交通基建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和试验检测方面的经验,定期发布工程质量情况。
对在质量保证体系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工程质量责任事故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告行政主管部门或向司法部门提出上诉;
8、定期向上级报告、请示工作,及时向业主单位通报质监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主要负责部、省重点交通基建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和部质监总站委托交办的质监工作。
各地、州、市分站主要负责本地区主管的交通基建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和上级质监站委托交办的质监工作;负责本地区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的监督工作并参加公路养护年检。
省水运站主要负责全省航道及港口码头基建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监督工程师的主要职责
l、依照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法规,深入施工现场对工程进行监督;
2、检查、指导质量监督员和试验人员的工作;
3、监督、检查项目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
4、掌握工程质量状况,执行监督计划,及时督促处理(或参与处理)工程质量事故;
5、组织并参与工程质量鉴定;
6、组织仲裁工程质量争端;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十六条质量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l、经常深入施工现场,监督、核查工程质量;
2、协助监督i程师作好其它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3、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取证和分析工作;
4、参加工程质量鉴定工作;
5、负责完成监督工程师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十七条省质监站和各质监分站有以下权限
1、对本省(本地区)交通基建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及工程质量事故享有监督权、否决权、仲裁权,对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享有监察权,对不符合部、省有关文件精神的建设行为,有越级向上报告的权利;
2、对不称职的监理单位和人员,有权建议业主单位解除《监理委托合同》或责令退场。
对造成重大事故者,有权要求主管部门给予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3、对无证设计、无证施工、无证监理和越级设计、越级监理、越级施工的单位以及《开工报告》未经质监站审核擅自开工的工程,有权责令停工,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4、对不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不执行规范、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管理紊乱的施工单位,有限期整顿、勒令退场、直至建议降低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权。
对于造成严重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失的,有权通知业主单位、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或银行停止拨款,直至起诉追究法律责任;
5、无施工合同、无工期要求、投资不落实的工程,不得开工,已开工的工程,质监部门有权责令停工,并视情节给予处罚;
6、未经质监部门进行质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或未作审计结论的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和决算,否则,质监部门有权宣布验收无效,同时通知有关银行冻结其工程决算款,并建议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7、质监人员有权进入施工现场执行监督任务,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抽检,质监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向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调阅受监工程的有关文件、施工原始记录、质检记录及有关资料。
施工、监理单位有责任为在施工现场工作的质监人员提供必需的检测仪器、设备、人员和交通工具;
8、质监人员有权对设计文件中发现的问题向设计单位提出意见或修改要求,设计单位应限期作出答复;
9、质监人员有权对业主单位选择的不合格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出否决指令;
10、质监人员有权强行终止原合同单位进行的非法转包和分包行为,同时责令转包、分包单位退场。
由非法转包、分包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原合同单位应负责赔偿。
第四章监督程序
第十八条监督方式分为全过程监督和一般性监督,由质监站根据工程规模、重要性、技术难度等情况决定监督方式,并报省交通厅批准后实施。
部、省重点工程及特大桥梁原则上应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九条依照下列规定实施全过程监督
l、从工程监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开始到工程质量等级鉴定、竣工验收,为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质量监督期;
2、业主单位在工程监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前,应向质监部门报送参加监理、施工投标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资格预审申请书》(复印件)及业主单位初审意见;
3、业主单位在申请开工前三十天应到质监部门办理监督手续,填报《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表一),同时报送下列文件及资料:
1)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全套)、工程承、发包合同副本;
2)监理委托合同副本、监理工作计划、监理单位和人员名单及资质说明;
3)施工单位的质量自检人员名单及资质说明;
4)工程进度计划及资金投放计划;
5)工程管理机构及主要负责人员名单。
质监部门对上述文件、资料进行审核,认为符合开工条件后,二十天内作出正式批复;
4、质监部门对纳入质量监督的交通基建工程项目,应及时确定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并根据规范规定、设计文件要求、工程特点和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监督检验的重点项目、部位和要求,制定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填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表二)(送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建设银行等单位各一份)。
无《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的基建工程项目,不得申请开工,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
5、工程施工中,责任监督工程师按《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的内容开展工作,对受监工程的重点部位和主要工序进行随机抽查和抽检,并填发《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意见通知书》(表三),或遵照交通部有关《工程质量检验标准》进行抽验评分,并填写《工程质量抽验记录表》。
检查中如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可酌情要求监理单位责令施工单位返工或停工,并填发《返(停)工通知书》(表四),属重大责任事故者,应同时报部质监总站、省交通厅。
经施工单位采取补救措施,并经监督、设计、监理单位共同认定合格后,始可由质监站填发《复工通知书》(表五),监理单位接此通知后,方可批准施工单位复工;
6、质监人员在执行任务时,所发、报的各种指令、书信、通知单、报告、报表及检查记录等文稿,均应存人工程项目监督档案保存,并作为竣工质量鉴定的依据;
7、工程竣工后,业主单位可会请主管质监站依据合同条款及部颁验收标准组织交工验收。
在质量保证期内的适当时间,由主管质监站对工程质量组织质量鉴定,并签发《工程质量鉴定书》(表六)只有在签发《工程质量鉴定书》之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依照下列规定实施一般性监督
1、从工程施工开始到工程质量等级鉴定、竣工验收,为工程建设项目一般性监督期;
2、在开工前,业主单位应主动向质监部门填报《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同时报送工程项目的设计资料和监理、施工、工作计划及概况资料,由质监部门审核后填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在施工中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共同采取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监理人员应严格遵照交通部和省厅有关规定及《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交通部《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负责搞好各项质量检验,并处理一般质量事故。
在施工阶段,质监部门有权对工程质量进行随机抽查、抽检,并填发《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业主单位应主动报请主管质监站主持事故的分析、处理;
3、对业主未派监理的中、小型工程,监督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有权指派监理,费用由业主支付;
第二十一条公路养护工程的质量监督;
1、大、中修养护工程实施一般性监督;
2、在总段(市局)接到省交通厅年度计划后,应及时向主管质监分站填报《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同时报送工程的设计资料和监理、施工、工作计划、经费安排及概况资料,由质监分站审核后填发《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在施工中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共同采取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严格遵照省厅、局有关规定及部颁养护、施工规范、标准,负责搞好各项质量检验及验收工作。
在施工期间质监分站有权对工程质量进行随机抽查、抽检,并填发《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
3、质监分站应及时向主管局、公路总段(市局)通报工程质量情况,发现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应报告省质监站和省公路管理局;
4、各质监分站可依据以上原则制定实施细则,由地、州、市交通局批准并向省质监站和省公路局报备后实施;
第五章监督费用
第二十二条根据国家计委、建行联合颁发的“计施(1986)307号”《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和取费标准的通知》和湖南省建委、物价局、财政厅联合颁发的“湘建(1992)经字第156号”《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省质监站的监督收费标准为受监工程建安工程费用的千分之一点五,本项费用由建设单位列人工程预算的年度管理费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省交通厅在年度计划中补充。
各分站的监督收费原则上参照以上标准执行,或由各主管局在年度计划中统一安排。
第二十三条各级质监站的监督经费,主要用于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办公费、通讯费、检测仪器、仪表的购置费、交通工具费等项开支,应本着勤俭办事业的精神,严格开支标准,节约使用。
第二十四条各级质监站的经费,实行独立核算,在当地银行单独开户,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借占和摊派。
第二十五条根据交通部“〔1991〕交函工字638号”《关于交通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集中部分质监费的通知》要求,省站和各分站应将“所收监督检测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五”上缴部质监总站,各分站上缴部总站经费由省站统一解缴。
此项集中经费作为全国交通系统开展工程质量监督、监理工作的专项费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基建项目,非交通系统的交通基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并由“湖南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此前凡省交通厅发布的有关工程质量方面的通知与本《实施办法》有矛盾者,均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附件:
一 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表一)
二 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表二)
三 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意见通知书(表三)
四 返(停)工通知书(表四)
五 复工通知书(表五)
六 工程质量鉴定书(表六)
表一
交通基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质量监督站:
工程项目即将提交开工申请报告,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和 的有关要求,现提供该工程概况和有关资料(见附件),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请予以办理。
附件一:
工程概况表
附件二:
(有关资料)
申请单位:
(公章)
一九 年 月 日
注:
1.本申请书由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开工报告》之前填写,一式两份送当地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办理监督手续。
2.附件二的有关资料为《湖南省交通基建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第四章所要求提供的资料与文件。
附件一:
工程概况表
工程名称
建设依据
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设计负责人
施工单位
技术负责人
监理单位
监理负责人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建 设
规 模
工 程
技 术
标 准
工 程
概 况
表二
编号
交通基建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工程名称
监督单位
一九 年 月 日
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和 规定, 工程由我站进行工程质量监督。
我站将按下述监督计划由 监督工程师、 监督员对该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本项目监督负责人为 。
监督工作计划
监督负责人:
(站章)
年 月 日
注:
1、本通知由质量监督站审核建设单位上报材料后,结合工程实际,制定监督计划并填写。
送相关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一份,质监站留存两份。
2、监督工作计划主要包括监督人员的工作计划、职责和监督方式、方法、步骤、时间安排(或抽查)以及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配合质量监督的要求等。
3、表格不够时可附页。
表三
交通基建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
编号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质量情况及处理意见:
监督人:
年 月 日
处理结果:
施工负责人:
监理负责人:
年 月 日
注:
本通知书发施工单位3份,2份作为回执,发监理单位1份。
表四
停(返)工通知
〔 〕质监停字第 号
监理先生:
鉴于你单位负责的 工程 工段 分部工程,因下述原因,应于 月 日停工,特此通知。
希望接此通知后,立刻通知有关单位执行,并请将工程返工或处治情况书面报告我站。
在没有接到<<复工通知>>之前,不得擅自复工。
附:
工程停(返)工原因如下:
经办:
签发:
一九 年 月 日
表五
复工通知
〔 〕质监复字第 号
监理先生:
我站曾以〔 〕质监停字第 号<<停(返)工通知>>,责成你单位通知 公司停(返)工。
鉴于通过处治已符合规范要求,通过验收认定,并经研究,同意复工。
特此通知
经办:
签发:
一九 年 月 日
表六
交通基建工程质量鉴定证书
证书编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安投资
技术标准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开竣工时间
初验等级
鉴定意见
质量等级 (站章)
鉴定负责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