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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工作方法

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工作方法

根据项目概况,结合我公司以往工程监理及项目管理经验,针对本工程造价控制做出如下工作方法。

1、工程施工阶段

(1)根据批准的工程施工控制性进度计划及其分解目标计划编制分阶段或单项工程项目合同支付资金计划。

(2)对工程变更、工期调整申报的经济合理性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

(3)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规定受理合同索赔。

(4)合同支付审核和结算签证。

(5)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工程费用资金流出及工程投资效益评价和分析。

(6)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规定和建设单位授权进行合同价格调整。

(7)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完工结算。

1.1、工程计量控制

(1)根据以往工程经验,标书工程报价量不能作为合同工支付结算的工程量,合同支付工程量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通过量测与度量进行。

(2)工程计量项目划分,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规定的报价与支付项目(包括合同报价单、工程变更单、设计修改、建设单位另行批准或确定的增加支付项目)进行。

(3)工程计量量测范围,依据监理工程师审签下达实施的设计图纸(包括工程变更通知、设计修改通知及其相应工程量表)所确定的量,以及合同文件规定应扣除或增加计量的范围,按合同文件规定或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计量方法与计量单位进行量测计量。

(4)工程计量方式,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单元工程四级划分,监理工程师在合同支付审查中,坚持以单元工程或分项工程为基础,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规定的单价支付项目或总价支付项目分别进行。

1.2、工程计量的原则

(1)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要求,或未经工程质量检验合格、或未按经监理工程师签发的设计要求完成的工程与工作,均不予计量。

(2)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规定及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方法、范围、内容和单位计量。

(3)因承包商责任与风险,或因承包商施工需要而另外发生的过程量,均不予计量。

1.3、工程计量的审查与修正

(1)在进行合同支付签证前,监理工程师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规定,及时完成对工程计量项目、工程计量范围、工程计量方式与方法、工程计量成果等的有效性与准确性,以及申报支付项目工程质量合格签证的审查与确认。

(2)当工程计量过程发生争议时,监理工程师对通过审查而未发生争议部分工程计量及时予以确认。

(3)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计量属于中间支付计量,监理工程师可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规定,在事后对建设单位以通过审查和批准的工程计量再次进行审核、修正和调整,并为此发布修正与调整工程计量的签证。

1.4、合同支付控制

(1)合同支付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及其技术条件、国家及省、市颁布的工程费用管理规程和规定、经监理工程师审签的有效设计文件等有关规定进行。

(2)只有按经监理工程师签发的设计图纸及其技术要求完成,工程质量检验合格,按合同文件规定应给予计量支付的工程项目,监理工程师才予工程计量和办理合同支付。

1.5、合同支付申报条件

(1)常规合同支付按月进行。

(2)施工过程中,承包商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建设单位统一制定的报表格式要求,向监理工程师递交合同支付申请报告(或报表)。

(3)监理工程师只接受符合下述条件的工程量合同支付申报:

当完成,或当月以前完成尚未进行支付结算的;以及属于监理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必须进行支付结算的;以及由相应的开工指令、施工质量终检合格证和单元工程(工序)质量评定表(属于某分部或单位工程最后一个单元工程者,尚必须同时具备该分部或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等完整的监理认证文件的;或有监理机构确认签证的合同索赔支付。

1.6、合同支付申报内容

施工单位向监理机构递交的合同支付申报(或报表),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支付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名称,分部、分项或单元工程名称及其编码。

(2)施工作业时段及设计文件文图号。

(3)申请支付工程项目施工中的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停(返)工或违规警告记录,以及施工过程处理说明。

(4)由监理工程师签署的支付工程计量确认签证。

(5)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要求报送或补充报送的其它资料。

如果因为承包商报送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引起合同支付审签的延误,监理机构认定由承包商承担合同责任。

1.7、合同支付申报审查

监理机构依照合同的规定和建设单位的要求,及时完成对支付申报的审查,其审查要内容包括:

(1)支付申报格式和手续齐全

(2)申报支付项目、范围、内容合适

(3)监理开工及工程质量检验签证完备

(4)工程计量有效并准确

(5)支付单价及合价正确无误

1.8、合同支付的签证

监理机构对承包商递交的合同支付申请的签证意见,包括下述3种;

(1)全部或部分申报工程量准予结算;或

(2)全部或部分申报工程量暂缓结算:

(3)全部或部分申报工程量不予结算。

对于暂缓结算或不予结算的工程量,在接到监理机构审签意见后的7天内,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可书面请总监理工程师重新予以确认,也可在下次支付申请中再次申报。

1.9、支付签证的事后修正

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支付属中期支付,监理工程师可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规定,在事后对已经签证支付的证书或报表再次进行审核、修正和调整,并为此发布修正与调整支付签证。

1.10、预付款支付

监理机构收到并确认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全同协议书及履约保函后,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规定和建设单位的格式要求,及时签发相关预付款支付证书。

1.11、工程价款支付

工程价款支付合同属合同履行过程的中期支付。

中期支付按月进行,监理工程师严格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规定,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的支付审查与签证。

同时,还对施工单位工程价款的使用进行监督,以确保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价款用于合同项目工程。

1.12、计日工支付

监理工程师可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规定及合同文件确定的单价与支付方式,指示施工单位以计日方式完成一些未包括在合同工程报价项目中,在装修施工中又经常出现的特殊的、零星的、或紧急的较少量的变更工程或附加工作。

并在指示下达后,检查和督促施工单位切实按指示的计日工用工。

一般情况下,计日工的使用按建设单位指示进行或事先取得建设单位的批准。

1.13、对指定分包商的支付

(1)对一些难度较大、专业水平要求高的工程(如消防、监控等),建设单位可能指定由专业队伍进行部分分包或联营承包。

(2)监理机构通过施工单位对指定分包商进行支付。

(3)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商出示指定分包商得到承包商支付工程价款证明,也可以在认定承包商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向指定分包商支付工程价款时,从承包商到期工程款项中扣留指定分包商应得到的款项,直接向分包商支付。

1.14、工程变更款支付

监理机构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规定和工程变更指示所确定的工程计量与支付的程序和方法,依据工程变更项目施工进展,随工程月支付的进行,协助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工程变更支付。

1.15、合同索赔支付

监理机构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规定或建设单位授权委托范围内,受理和处理合同索赔。

经审定的合同费用索赔支付随同工程月支付进行。

1.16、保留金支付

(1)合同工程项目完工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后,监理机构协助建设单位及时把已签发移交工程项目相应保留金的一半(或合同规定的份额)付给承包商,并为此签发保留金支付证书。

(2)当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监理机构协助建设单位及时把与所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相应工程项目的另一半保留金付给施工单位,并为此签发支付证书。

对于个别项目,若尚存在部分剩余工程款或缺陷需要处理,监理机构协助建设单位扣留与工程处理费用相应的保留金余款的支付签证,直至该部分处理工程或工作最终完成。

1.17、工程完工支付

合同工程项目完工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之后,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监理机构督促承包商按合同文件规定或监理机构批准的格式与内容要求编报合同工程完工支付申请报告(或报表)。

同时,监理机构协助建设单位及时完成对完工支付报告(或报表)的审核,并及时为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部分的价款签发支付证书。

1.18、工程变更处理

工程变更依据必须是经建设单位审查批准或由建设单位授权监理机构审查批准,并由监理机构签发的设计文件或有效书面文件。

监理机构对工程变更的通知、要求或建议的审查处理,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

(1)变更后不降低工程的质量标准,也不影响工程建完后的运行与管理。

(2)工程变更设计技术可行,安全可靠。

(3)工程变更有利与施工实施,不至于因装修施工工艺或施工方案的变更,导致合同价格的大幅度增加。

(4)工程变更的费用及工期是经济合理的,不至于导致合同价格的大幅度增加。

(5)工程变更尽可能不对后续施工产生不良影响,不至于因此而导致合同控制性工期目标的推迟。

1.19、工程变更分类

工程变更依据其性质对工程项目的影响程度,分为重大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一般工程变更和常规设计变更。

(1)重大工程变更,指涉及总体工程特征、运行标准、设备选择以及工程完工工期改变的工程变更。

(2)较大工程变更,指仅涉及单位或分部工程的局部改动、装修形式的改变或施工方案改变的工程变更。

(3)一般工程变更,指仅涉及分项工程细部改变或施工方案改变的工程变更。

(4)常规设计变更(设计修改),指由于设计条件或设计方案不适应工程施工实际情况,或由于设计文件本身的错误,或为优化设计目的所提出的属于一般变更范围以内的对工程设计的调整与修改。

1.20、工程变更的提出

(1)当认为原设计文件、技术条件或施工状态已不适应工程现场条件与施工进展时,建设单位或监理机构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发出工程变更指令。

(2)设计部门可依据建设单位或监理机构的要求,或自行根据工程进展提出工程变更建议。

(3)设计部门可依据有关法规或合同文件规定在责任与权限范围内提出对工程设计文件的修改通知。

(4)施工单位可依据建设单位或监理机构的指示,或根据施工进展提出对工程施工的变更建议。

(5)施工过程中,除由于实际工程量本身超过或小于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增减外,没有建设单位或监理机构发出的变更指令。

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任何工程变更。

1.21、工程变更的申报

监理机构按以下内容,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变更建议书进行审查。

(1)变更的原因及依据

(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3)变更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或工作量、引用单价、变更后合同价格以及引起项目合同价格增加或减少总额)

(4)变更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包括施工方案、施工进度以及对合同控制进度目标和完工工期的影响)

(5)为监理机构与建设单位能对变更建议进行有效审查与批准所必须提交的图纸与资料。

为留有建设单位与监理机构能对变更建议进行有效审查、批准、以及工程承包商能进行必须施工准备的合理时间,工程变更必须在建设单位统一规定的申报期限前提出。

只有出现危及生命或工程安全的紧急事态等特殊情况下,工程变更可不受程序与时间的限制。

监理机构仍要求承包商或变更发布单位仍应及时补办有关申报和批准手续。

1.22、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

工程变更必须是由建设单位审查批准或由建设单位授权监理机构审查批准。

1.23、工程变更的执行

(1)承包商收到监理机构的工程变更指令后,原则上应予执行;

(2)如果这种变更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规定,或超出合同工程项目或工作项目范围,承包商可以提出签订补充协议与合理补偿,或提出拒绝执行的理由;

(3)如果这种变更超出承包商按合同文件规定应具备的施工手段与能力,或将导致承包商造成额外费用与工期延误,承包商可提出理由,申报建设单位或监理机构重新审议,或在执行期间提出施工索赔申报。

1.24、工程变更的合同支付

(1)工程变更支付按合同文件规定执行,除非另行签订协议或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工程项目相同的,按合同报价单中已有单价或价格执行。

(2)合同报价单中没有适用单价或价格,引用合同报价中类似的单价或价格修正调整后执行;

(3)合同报价单中的单价或价格明显不合理或不适用,经协商确定或由承包商依照合同的原则和编制依据重新编制后报送审核批准。

(4)经协商仍长久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监理工程师有权独立决定他信为合适的暂定单位或价格,并相应通知承包商和业主执行;

(5)工程变更的支付方式与价格确定后,随工程变更实施列入月工程款支付;

(6)对于单价合同,由于工程变更常导致合同项目实施工程量和价格的实质性变化。

1.25、工程变更的合同责任

只要工程变更指令是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发出的,则这类变更不解除或减轻合同双方应承担的合同义务与责任。

如果工程变更的发生,是由于承包商的合同责任与风险所导致,则为执行工程变更所发片的费用与工期延误,由承包商承担合同责任。

1.26、合同索赔处理

(1)外部干扰因素、工程变更、施工条件变化等都是导致合同索赔发生的重要原因;

(2)监理机构要求监理工程师认真掌握和熟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努力促使各方提高合同意识、认真履行合同,及时做好协调,协助合同双方做好预控和预防索赔管理,努力消除可能导致合同纠纷和索赔事件发生的因素,促使施工顺利进行;

(3)监理机构不接受未按合同文件明示或隐含规定的索赔程序与时限提起的索赔要求,也可以通过对合同索赔要求的全部或部分要求。

1.27、施工索赔的条件

根据以往的工程监理经验,工程施工中,工程承包商对建设单位提起的合同索赔(简称施工索赔),主要是基于下列8种原因:

(1)因实际施工现场条件与合同明示或隐含的条件相比较发生了不利于施工的变化,而这种变化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所无法事前预料与防范,并且因施工现场条件变化导致施工费用的增加或施工工期的延行,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2)因工程变更超出合同规定范围,或建设单位为提前合同完工工期要求加速施工,或建设单位提前使用未经移交的工程项目等原因,导致承包商发生额外施工费用,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3)因执行建设单位或监理机构的指示承担了超出合同规定范围以外的额外工作,导致承包商发生额外施工费用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4)因属于建设单位风险或责任的自然现象,如台风、外线、停水、停电导致施工暂停等原因,导致施工工期的延误或施工损失,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

(5)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图纸(如主体竣工图、装修设计图等),施工场地未完全移交(如主体承包商工作尚未最后结束),工程材料设备等应由建设单位提供而未及时提供的,导致施工延误或施工费用增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6)因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商(包括材料供应商、设备供应商)违约行为,导致施工工期延误或施工损失,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7)由于国家法律、法令、或合同明示与隐含的法规文件发生变更,导致施工工期延误或施工损失,或必须发生的施工费用增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8)其他因合同明示或隐含的建设单位责任或风险,导致施工工期延误或施工损失,或发生的施工费用增加,未得到合理补偿或合同支付的。

监理机构拒绝承包商以下列原因作为提起条件或因下列原因导致的索赔要求:

(1)因承包商在竟标时低价报价所导致的亏损或致使价格显得不合适。

(2)因承包商设计错误、或因管理不利所导致的施工工期延误与施工费用增加。

(3)因承包商或分包商的责任,或因承包商与其分包商之间的纠纷与合同争端所导致的施工工期延误与施工费用增加。

(4)因承包商采用不合格材料、设备,或施工质量不合格,或发生其他违约或违规作业行为,被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指令补工、返工、停工、重建、重置所导致的施工工期延误与施工费用增加。

(5)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商未努力、及时采用有效的补救和减轻损失措施,导致索赔事态扩大的。

(6)对于非合同关键路线工程项目的施工延误,或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已决定要求承包商采取加速赶工措施追回被延误的工期,并决定给与经济补偿的,不受理其工期延期索赔申报。

(7)其他为合同文件明示或隐含的,属于承包商责任与风险所导致的施工工期延误或施工费用增加。

分包商的索赔要求必须向承包商提出,其中属于应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与风险而导致索赔事项发生的,应通过承包商按合同文件规定向监理机构提出,因承包商责任或风险而向分包商(包括与其签定供应合同的供货商)支付的赔偿费用与工期延误的责任由承包商承担。

1.28、施工索赔的受理

接受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后,监理机构立即进行施工索赔的准备工作,并在接受和仔细审阅承包商的索赔报告书后,及时进行下列工作:

(1)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规定,对施工索赔的有效性进行审查、评价、认证,并提出初步意见。

(2)对申报的索赔支付文件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取证、分析和认证,并提出初步意见。

(3)在对索赔的费用计算过程及其合理性逐项进行审查的基础上,提出应合理赔偿费用的初步意见。

(4)在对承包商工期延误索赔计算书中的工时工效、工期计划、关键线路分析和工期计算成果审查与合理性分析基础上,提出工期顺延的初步意见。

(5)对由建设单位和承包商共同责任造成的损失费用,通过协调,公平合理地就双方分担的比例提出初步意见。

(6)双方协商、协调后,提出本项索赔审查意见,连同索赔报告文件提交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支付,在索赔争端长久未解决情况下,或提请仲裁,直至向法院起诉。

1.29、可能发生的索赔原因及防范对策

为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针对装修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原因,制定相应的防范对策。

2.造价控制的措施:

2.1、工程造价控制的内容:

2.1.1、工程造价的事前控制

(1)熟悉设计图纸、设计要求、标底标书,分析合同价构成因素,找出工程费用最易突破的环节,从而明确投资控制的重点,制定出控制方案和措施。

(2)预测工程风险,分析可能发生索赔的原因,制定出防范性对策,避免或尽量减少向业主索赔的发生。

(3)及时了解材料、设备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和国家调整价格的情况,为业主做好甲供材料、设备的参谋。

2.1.2、工程造价的事中控制

(1)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月完成工程量进行准确计量,并建立月完成工程量台账;

(2)专业监理工程师及时审查承包商报送的工程付款申请,并将审查意见报送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业主审批,对未经监理人员签认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工程量拒绝签认付款。

监理单位的审查时间不得超过3天。

(3)对于工程变更、设计修改事前进行技术经济合理性预分析。

如需要增加投资,需经过业主同意。

(4)严格现场签证:

对需要现场签证的工程量、停窝工、用工、机械、材料代用、材料调价等均经专业工程师审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业主批准。

(5)定期、不定期的进行工程费用分析,并提出控制工程费用的有效措施。

2.1.3、工程造价的事后控制

(1)审核承包商提交的工程结算书,并提出审核意见,与业主、承包商协商一致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竣工结算款支付证书。

(2)公正的处理业主或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

2.2、工程造价控制的措施

2.2.1、工程造价控制的组织措施

(1)建立健全监理组织,总监协调控制工程投资,完善职责分工及有关制度,落实投资控制的责任。

(2)编制本阶段投资控制工程计划和详细的工程流程图。

(3)建立工程款计量和支付制度、设计变更和签证监理工作制度,工程计量和支付、设计变更和签证均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技术审核,造价监理工程师负责单价和取费的审核,最后由总监审核签字的三级责任制。

(4)若业主同意,建立签证工程必须经业主和监理双方人员签字方为有效的制度。

2.2.2、工程造价控制的技术措施

(1)加强图纸会审的力度,由我公司技术负责人(高级工程师)和工程师参与审图,并将图纸问题及时提交设计院处理,将问题处理在施工之前,避免因设计变更等造成工程签证等问题。

此外,我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向业主提交合理化建议,优化施工方案。

协调各专业之间的配合,力争将各专业图纸之间的协调工作做好,将因配合不当所致的返工、增加投资等减少至最少。

(2)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对主要施工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按合理工期组织施工,避免不必要的赶工费。

(3)熟悉设计图纸和设计要求,当施工合同价采用按实结算方式时,应针对量大、质量、价款波动大的材料的涨价预测,采取对策,避免或尽量减少施工单位提出索赔的可能。

(4)加强对工程签证的管理。

未经设计或业主确认的不予计量。

此外在核定单价时要按如下顺序确定:

合同报价中有适应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价格,如无则参照类似的和适应的价格作为基础,仍无时则由承包商提出适应价格后,监理公司参照定额核定单价后报业主批准。

(5)严格控制工程变更、设计修改和材料代换等。

按审批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核,避免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对必须变更的,在满足功能要求的情况下,提出合理化建议,尽量降低变更价款。

以避免竣工结算超过预算标准防止投资失控。

(6)认真协助业主审核竣工结算,首先将审核依据(招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设计图纸、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收集整理后交业主。

然后根据合同情况协助业主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等。

2.2.3、工程造价控制的经济措施

(1)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确定、分解投资控制目标。

(2)严格进行工程计量。

(3)复核工程付款帐单,签发付款证书。

(4)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投资跟踪控制,定期的进行投资实际支出值与计划目标值比较;发现偏差,分析产生偏差的原因,采取纠偏措施。

(5)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投资支出做好分析与预测,经常或定期向业主提交项目投资控制及其存在问题的报告。

2.2.4、工程造价控制的合同和信息措施

(1)承包范围条款中应详细写明不包含哪些内容,对甲方单独分包的项目应明确承包方的取费。

(2)工期条款中应明确写明日历天数,具体开工日期。

对工期顺延的条件加以注明。

(3)合同价以及调整的条件和方式要依据本工程加以详细说明。

(4)当有多方进行材料供应情况时,应详细列出清单。

(5)结算方式应注明,如总价承包或预算价下浮等承包方式。

写明结算依据的定额、取费标准,对政策性调整的处理等。

(6)写清预付款、工程款具体付款条文。

如预付款应明确拨付时间、款额、回扣时间及比例。

工程进度款拨付时间等。

(7)违约处理条款应详细说明违约的赔偿规定和实施方法。

3、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建议

3.1、施工单位和重要设备供应商购买有关保险,以保证业主免于承担因工程事故引起的索赔。

3.2、建议业主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进度总计划和工程报价,编制工程投资使用计划表,合理安排资金,使资金既不出现闲置,也不出现不足的情况。

3.3、主体结构施工前,建议业主确定综合布线施工单位,并完善设计,以便在不需二次装饰的区域,综合布线的管线在土建主体施工时得到预埋,从而减少事后凿打主体结构的现象,否则,既影响进度,又加大成本,还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影响。

3.4、需进行二次装饰的区域,建议土建施工时不考虑管线预埋,待二次装饰时按装饰设计重新布管、布线,以免土建施工时所预埋的管线不能满足二次装饰的需要,从而造成浪费,加大成本。

3.5、对在工程上易产生变更和签证的部位,如桩基工程、围护工程、土方工程等,在施工前,建议业主召开专题会议,请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参加,会上群策群力,制定措施,获得优选方案,把变更和签证减少到最小,使投资得以控制。

3.6、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对设计变更应进行技术经济分析,防止不适当的提高工程造价和不必要的浪费。

3.7、协助业主全面履行合同,防止和减少索赔的发生。

一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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