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现状问题及制度构建的文献综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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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现状问题及制度构建的文献综述

社区矫正现状、问题及制度构建的文献综述

付钊

甘肃政法学院

摘要:

窗体顶端

摘要:

21世纪之初,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出现了一个新的事物———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而言的刑罚执行方式,是把符合条件的罪犯放到社区,广泛利用各种社会资源矫正其犯罪意识和恶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

社区矫正是当今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重要趋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种有效的行刑方式。

窗体底端

本文分析探讨了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相关理论以及我国东部发达地区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实践,指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着理念与实践断裂、过程与方法不科学、社区矫正组织无法律依据、社区矫正机构多头管理、社会支持性资源系统匮乏等问题,提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呼唤社会工作理念与方法的介入;同时,本文以青少年犯罪矫治,老年人矫治以及社会福利制度建设中的不足的反思,并探讨了社会工作价值理念和方法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中的嵌入与整合,分析了社会工作实务在社区矫正中的具体运用。

最后,研究建议应从完善立法、设置专职矫正机构、健全矫正工作者队伍、完善管理运作机制等方面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

关键词: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

一、我国社区矫正中存在的问题及现状分析

(一)社区矫正中最大的问题是传统观念阻碍社区矫正的发展

陈小京在《社区矫正制度及其在我国的完善研究》中写到,从公众到刑事司法部门,普遍认为要控制和打击罪犯,监禁刑是最好的选择。

公众看不见罪犯从而获得安全感,司法部门害怕承担责任而尽量少用或根本不用社区矫正措施。

【1】

黄爱教在《构建和谐社会环境下的中国社区矫正问题研究》一文中认为:

社区矫正是刑法观念变化所产生的结果。

她认为我国刑法观念一直没有太大的变化,虽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有一些新的变化,但是中国传统观念一直以来认为刑罚的目的就是惩罚罪犯,受刑越痛苦似乎越能接近行刑的目的,在此理念的影响下,我国当前刑法当中规定的管制、监外执行制度,司法人员在适用过程中慎之又慎,实际操作的很少。

并且,在本篇文章中还提到我国司法官员还存在“行刑就是关押”,“只有严刑才能稳定”等观念,似乎只有在监狱里执行监禁才能达到社会稳定、改造罪犯的目的。

由于这样的理念的普遍存在,利用社区对罪犯进行改造和教育在司法人员的头脑中还存在一定的抵触,以致于社区矫正的实践操作无法有效推进。

【2】

(二)与社区矫正有关的法律问题

我国长期受重刑主义思想的影响,监禁刑在我国刑法体系中一直占主体地位,社区矫正这样一种开放性的行刑方式在我国还处于起步试点阶段。

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以北京、上海、天津、山东、江苏、浙江等6个省(市)作为第一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单位,这成为我国准备在制度和法律上确立社区矫正的起点。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正式写入刑法,使得“社区矫正”一词第一次正式出现在刑法条文的规定中。

这是对社区矫正在我国试行七年以来积极意义的重要肯定,也是对我国刑罚轻缓化、行刑社会化发展的进一步考验。

对社区矫正问题研究,既是贯彻落实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又是顺应国际社会行刑社会化潮流的需要,还可进一步促进刑罚配置结构的合理化。

对基层社区矫正问题研究,还必将推动社区矫正相关制度如具体项目设置以及社区矫正队伍建设等的配套立法完善。

   国外对社区矫正问题研究开始较早,现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均有社区矫正的规定。

他们在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运作机制、形式和手段、组织机构都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理论体系。

尤其是二战后,刑事执行和罪犯处遇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1955年第一届联合国防止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了《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和《关于开放式监所和矫正机构的建议》,对推动各国监狱立法、改革和矫正制度的完善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1966年第2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相关条款对被剥夺自由人的处遇作专门规定,体现了行刑社会化的思想。

1980年第6届联合国防止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以“减少关押的矫正及其对剩余囚犯的影响”为主题,讨论通过了有关决议。

倡导严格限制对青少年的监禁刑适用,增加囚犯与监外社会的接触以减少监禁的不利影响。

1990年第8届联合国防止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向非刑罚化和非犯罪化,倡导社区矫正方向迈进了一步。

这些国外理论研究和国际社会的要求,必将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产生重大影响。

   对本项目的研究,项目组采取了实证调查方法、文献研读方法、历史分析方法、比较鉴别等方法进行。

我们对省内部分法院进行了调研,了解管制、缓刑、假释等非监禁刑在我国的适用状况;同时,对我省部分司法行政部门进行了走访,主要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队伍状况、矫正的措施方法、急需解决的问题等。

还召开了几次小型会议,主要听取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对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收集了较为丰富的实践材料。

在此基础上项目组进行了充分论证分析,参考国外社区矫正工作的做法,借鉴国内外社区矫正研究的成果和文献资料,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构建中国化本土社区矫正制度的一些措施、方法,最后完成论文《社区矫正的现状、问题及中国化本土制度构建》,发表在《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9期,完成了该项目的研究任务。

杨方泉在《社区矫正本土化若干问题的思考》中认为,我国不存在法律层面的社区矫正立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及《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难以满足矫正工作的需要,并与原有的法律制度存在矛盾,试点地区的矫正工作缺少有力的法律保障。

他还认为我国社区矫正不存在专设性的矫正机构,试点地区的联合执法模式导致了权责的不明和矫正质量的不佳,抽调组成的矫正小组缺乏合法的身份和权威,工作人员临时性、欠缺专业性。

【3】

王顺安在《社区矫正法律问题》一文中指出,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层面上主要存在下面三个问题:

第一是社区矫正机构主题的合法性地位没有确立,按照我国的法律,还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机构的地位、性质和作用,大学生入党志愿书,社区矫正机构由于不是公安机关,北京大学排行榜,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没有法律依据。

并且,他还认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主体地位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没有明确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是社区矫正内容没有具体化,操作性不强,属于我国社区矫正范畴的刑种和行刑方式只有管制、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但在这些社区矫正的适用刑种中,具体规定的内容不明确,没有具体的标准,操作性不强。

第三是我国于1994年颁布实施的《监狱法》由于受到历史条件和环境的影响,存在很多缺陷,如适用范围比较狭窄,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以及国际行刑新理念的出现,《监狱法》已经不适合我国的行刑的发展趋势。

【4】

(三)、社区矫正在我国执行方式的问题

陈鹏所写的《中外社区执行方式的比较研究》认为我国的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缓刑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考察;假释由公安机关监督;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其执行机关是居住地公安机关,基层组织或原单位协助配合。

总而言之,这些工作基本上都是由公安机关负责的。

但是由于我国的公安机关有着众多的职能、刑事侦查与治安保卫等任务繁重,且警力分布严重不足,既容易使刑罚执行以及考察、监督流于形式,也不可能像专门矫正机构那样去从事专业性的矫正工作。

同时,由犯罪侦查部门去执行刑罚也不利于刑罚执行公正性的获得。

【5】

刘茜在《我国社区矫正问题研究》一文中认为我国社区矫正的执行方式过于简单,他在文章中写道属于我国社区矫治范畴的刑种和行刑方式有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以及剥夺政治权利这五种,但是我国却没有明确规定对这些符合条件可以采取社区矫正方式执行刑罚的罪犯应该采用什么样的社区矫正方式,实践中对这些人采用的监管方式也基本相同,一些基层管理部门甚至沿用监狱的登记表格进行管理。

刘茜认为要取得良好的矫正效果,需要因人而异地设计矫正方案,需考虑罪犯的犯罪类型、犯罪特点、前科纪录等,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素质、工作量及矫正工作人员的数量都有较高要求,但是由于各地条件制约,个性化的矫正方案在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中尚不多见。

另一方面,社区矫正从执行环境、执行方式上都与监狱矫正不同,社区矫正的方案也应当与监狱的矫正方案区别开来,因此,为便于实践操作,应当创新设计具有个性化社区矫正方案的制度。

但是,我国,目前还缺乏相关的好的方案来执行社区矫正。

并且,在结束矫正之后,大学生学年自我鉴定,目前通常采用的方式是按社区服刑人员的重犯率来评判,但由于重犯率受到多种因素的响,大学生开公司须知,仅通过这个指标来评价矫正效果恐怕有些牵强。

【6】

(四)关于矫正队伍的问题

薛静丽在《社区矫正制度研究》中提到我国社区矫正存在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的专业化程度较低这个问题。

她在文章中写道,首先,我国目前专业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较少,另外,社区矫正工作要求社区矫正工作者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但是目前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情况与此要求尚有较大的差距,大部分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人员构成单一,缺乏各种相关专业人才,试点工作的发展后劲会因此而受到影响。

其次,由于社区矫正工作具有特殊性,为社区服刑人员安排志愿者时要尊重其意愿,要根据服刑人员的特点为其安排专门的志愿者,但合格的社区矫正志愿者非常紧缺。

再次,从服刑人员的心理来说,存在因害怕被歧视而产生的心理负担,急需熟练、过硬的心理专家进行心理辅导,帮助他们重新树立生活的勇气和信心。

但目前的社区矫正工作中缺乏此类心理专家,使社区矫正工作中非常重要的“心理矫正”开展艰难【7】

 二、社区矫正工作中对社会群体引入的思考

(一)、社会工作介入青少年社区矫正研究

青少年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一直以来都受到全社会的关注,自2012年3月1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开始实施以来,社区矫正作为有效解决青少年罪犯与社会脱节的改造方式进入人们关注的视野。

,国内不少学者已经从社会工作领域对青少年社区矫正做了相关研究,本文将尝试梳理与此相关的文献内容,何为实现青少年罪国内相一点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什么是社区矫正、社区矫正的优势和不足以及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可行性研究上,并简单的对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可运用的专业方法进行探讨。

而新近的研究多数基于某一理论或立足于某一视角,对社会工作介入到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具体方法做深入的剖析。

  青少年罪犯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帮助青少年罪犯顺利地回归社会是青少年社区矫正的最终目的。

董明伟借助现代社会工作的“优势”视角探讨社会工作介入青少年社区矫正策略。

优势视角下的社会工作是一种策略性的弱化案主的问题,而更多地关注案主的优势和潜能的社会工作实践的新模式。

优势视角下的社区矫正的基本理念主要有:

(1)优势视角下的社会工作关注青少年所具有的优势而非问题。

(2)优势视角下的社会工作者和青少年之间是合作的伙伴性关系。

(3)优势视角下的社会工作认为青少年应该为其自我恢复负主要责任借助优势视角,分析优势视角介入青少年社区矫正的三个层面的策略:

发现优势、发展优势。

 

  费梅苹在社会互动理论的基础上分析认为,青少年罪犯的行为是个体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发生互动的结果。

因此,社会工作者在了解青少年罪犯与其所处社会环境的互动情境的基础上,帮助青少年罪犯在自我认知、行动策略、意义认定、沟通方式等方面进行反思并促使其产生改变,并通过构建全新的社会互动情境来帮助青少年罪犯改变偏差行为,达到社区矫正的效果。

 【8】

  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绝对不应是司法部门和司法人员的“专职”,而是由社会工作者、心理治疗人员、辅导人员、教育人员和精神科医生组成的矫治队伍。

社区矫正的目标不在于执行报复和惩罚,而在于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知识和技巧,共同为青少年提供具有“适切性”的人道主义服务,增进其社会化的能力,回归社会并回报社会。

人与环境互动是社会工作的职业导向,每个人都有发展的潜能是社会工作的价值前提,助人自助是社会工作的实践理念,这些都极其符合青少年社区矫正【9】 

  社会工作对青少年社区矫正的介入方法主要集中在对个案、团体和社区工作的讨论上。

上海在2003年开始将个案社会工作的方法引入社区矫正工作中,费梅苹分析了上海个案工作方法运用于社区矫正的状况,她认为个案社会工作的方法对于社区矫正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费梅苹,2004)。

个案社会工作的方法被大多数专业的社会工作者用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中,具体来说,个案社会工作可以为矫正对象找到解决问题所需要的社会服务网络,并将这些社会服务网络整合起来。

个案社会工作有以下四个介入层面:

(1)个案社会工作的专业工作手法能有效地介入社区矫正的过程中。

(2)引进个案社会工作流程,贯穿社区矫正的整个过程中。

(3)个案社会工作纳入社区结构,建立社区矫正网络体系。

(4)运用个案工作专业手法,建设专业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

【10】个案社会工作的特点就是为矫正服务对象提供一对一的指导和帮助,它有一套自成体系的专业工作方法和流程,强调每个人的都是独特的个体,有其特殊性,它致力于挖掘人的潜能,促进人的改变。

社区矫正工作的重点应该放在个案工作上来【11】 

  团体工作方法介入青少年社区矫正的优越性是因为青少年特殊的身心特点,青少年的同辈交往要求强烈、相互影响明显,所以团体工作方法就特别适用于青少年行为问题的辅导和矫治。

当面临较多的情况相同或相似的青少年罪犯时,可采用团体社会工作方法。

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团体工作程序大致包括前期、中期和后期。

团体矫正工作的前期任务主要是对成员进行研究和诊断,设定对案主的治疗目标。

团体中期的任务则是进行干预和治疗。

团体后期的任务是引导团体成员将团体内学习的成果运用到团体以外去,为成员离团后的生活做一些必要的指导和安排。

(黄海燕金艾裙,2006)小组工作是一种专门的社会工作方法,主要特征包括:

(1)小组工作着重帮助小组成员形成一个互助的体系;

(2)小组工作者要了解小组成员,并能协助小组成员了解和利用小组过程;(3)小组工作者要努力增强小组成员的能力,发挥小组成员的作用。

总之,小组工作是社会工作中十分重要的方法,也是开展社区矫正的重要手段。

【12】

  社区矫正除了针对矫正对象,改善其偏差心理和行为,还包括针对其社会环境改善。

社区工作是以社区为对象的社会工作介入手法,以任务目标和过程目标为取向。

一方面通过综合治理,营造有利于矫正对象更新改造的社会环境,另一方面,还需通过开展社区教育与居民参与,培育社区居民接纳、尊重矫正对象的意识和习惯,并能充分挖掘社区志愿力量,培育社区居民共同参与自治意识,最终实现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目标,同时也能用事实证明社区矫正价值所在。

【13】

  总而言之,社会工作由于其特有的专业的价值理念和工作方法,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可以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的其他功能需求,促进社区矫正取得良好的效果。

 

 (三)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救助的矫治研究

2014年3月29日,社会救助与社会工作介入研讨会在北京大学举办。

该研讨会由民政部社会工作司支持指导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中国社会报社举办,旨在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研究制定加快推进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发展的专项政策提供智力支持。

1、社工介入的必要性何在?

5月1日即将实行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一次将社会工作写入了国家法律法规。

民政部社会工作司司长王金华指出,对于社会工作来说,这一法规具有里程碑意义:

一是丰富了社会救助体系,确立了社会力量和社会工作在社会救助中的重要地位;二是使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救助领域、服务社会救助对象获得了法律依据;三是为社会工作从社会救助领域向其他领域、由社会救助对象向其他有需要的对象延伸开辟了立法起点,提供了立法示范。

社会救助司副司长刘喜堂认为,我国传统社会救助在救助方式上比较重物质、轻服务,在救助目标上主要是托底线、保生存;随着社会救助的发展,单纯的物质救助越来越难以满足救助对象的多元化需求,迫切需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介入。

2、社会工作的角色定位是什么?

介入社会救助,社会工作究竟可以干什么?

北京大学教授王思斌【14】提出,社会工作可以在社会救助中发挥三方面作用:

一是专业基础作用,主要是提供物质救助、心理疏导等专业性、基础性服务;二是理念支持作用,所有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都应以救助对象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改善需求为本,将贯彻实施法律政策与提供社会工作式的人文关怀相结合;三是功能发展作用,推动建立富含社会资本的现代社会救助体系,增强救助对象的自助生活能力,发展社会功能。

社会工作可以发挥多方面作用,但很多时候是综合发挥作用的。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陈涛表示,应组建综合化的社会救助社工队伍,每位社工可以有不同的任务侧重和专长,但必须互相配合、作为一个整体来行动。

综合化的社会救助社工队伍主要承担社会救助的各项具体服务职能,扮演直接服务者、评估者、转介者、倡导者、管理者等多重角色。

这种模式可以保证服务的整体化,也更有利于实现新型救助的发展性和预防性目标。

3、社工如何进入社会救助行列?

社会工作可以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作用发挥的前提是社工通过合适的途径进入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行列。

北京市民政局救助中心主任王昌伦建议,一方面,要加大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力度,明确岗位数量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配备具有相应能力的专业社工;另一方面,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加强与民办社工机构的专业合作。

南开大学教授关信平【15】提出,应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救助的体制机制,特别是搭建政府、社区、社工三方联动机制。

具体而言,可以探索在城市设立区县一级的专门机构负责社会救助的具体事务,并委托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来运营管理这个专门机构,实现行政管理与专业服务的有机结合;也可以通过招考、聘用等方式,吸纳社工到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社区工作。

此外,不少专家还关注到在社会救助的一些具体工作上如何引入社工。

以低保为例,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孙莹【16】认为,受编制和人力所限,政府不可能一家家地了解低保对象需求、解决每个个性化问题,很大程度上需要委托社工来承担对救助对象需求的调查评估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并由社工在开展服务和执行政策的具体过程中反映救助对象的实际需求和政策诉求,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济南大学教授高灵芝同样建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建立完善的低保对象第三方评估机制,由专业社工对低保对象的家庭资产、收入、致贫原因、身心健康状况、生活需求等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估。

4、具体可以做什么?

因为专业的不同,社工进入社会救助行列之后,可以在医疗、教育、司法、劳动就业等多个不同领域发挥作用。

与会的专家对此提出了各自的期望。

医疗救助方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史柏年【17】指出,我国的医疗服务大多停留在疾病治疗阶段,尤其是面向贫困人群提供的医疗救助,以相对低端、初级的疾病治疗为目标,而医疗救助对象对心理和社会层面的服务往往有更为迫切的需求。

社会工作介入医疗救助,能够弥补现有单纯治疗医学模式的缺失,更好满足救助对象多元化的服务需求,提升其健康状况与生活质量。

教育救助方面,天津理工大学教授徐丽敏【18】提出,关于农民工子女教育救助,在宏观层面,社工要发挥政策倡导作用,为破除农民工子女入学的户籍限制、纳入城市义务教育系统作出努力;在中观层面,社工要在社区和学校两个平台进行介入,深入了解农民工家庭及其子女的现实需求,链接相应资源;在微观层面,主要是为农民工家庭及其子女提供社会融入性服务。

司法救助方面,首都师范大学教授范燕宁【19】提出,社工应在四个方面发挥专业作用:

一是配合国家司法部门开展对涉案涉罪未成年人的侦查、问讯工作及判前社会调查;二是对涉案涉罪未成年人再犯的可能性、暴力倾向、攻击行为程度等进行风险评估,为司法机关提供工作依据;三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受害人、证人的社会心理进行需求评估,履行监督、沟通、抚慰、教育等职责,提供升学求职就业帮扶、法律维权帮扶、社会救助信息服务等;四是积极倡导政策,推动相关政策出台。

劳动就业救助方面,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教授陈洪涛提出,社会工作应为低保家庭赋权增能,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消除影响家庭功能正常发挥的负面因素,协助建立社会支持网络,促进良性发展。

特别是为社区低保及边缘群体搭建就业、创业援助支持网络,帮助服务对象解决就业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和障碍,通过体验式就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逐步实现稳定就业和积极创业。

5、面临哪些问题?

在提出目标的同时,与会专家也对当前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救助面临的困难表示了担忧。

陈洪涛提出,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三方面困难:

一是社工介入低保救助工作中遇到很多政策瓶颈,现行的很多低保救助政策在乡镇、街道和社区层面未能得到有效执行;二是与救助对象建立专业信任关系难度大、过程漫长;三是社会工作在社会救助领域面临的问题错综复杂,对一线社工的专业能力有很高要求。

北京工业大学副教授宋国恺【20】则认为,社会救助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八个领域,这意味着社会救助对象多元而复杂、救助任务繁重而艰巨。

与救助工作的现实需要相比,我国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和实践还有大量细致工作要做,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必须加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能力建设,不断提升为救助对象提供服务的专业水平。

面对现状,王金华提出,要加快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救助的工作机制:

一要建立健全需求发现机制,使贫困对象的社会救助需求得到更为准确、全面、科学的判定;二要建立健全服务承接机制,通过向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购买服务的方式,积极发展为救助对象提供服务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三要建立健全服务转介机制,根据救助对象的不同需求,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及时报告转介给有关政府部门和专业服务机构。

(四)、社会工作介入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反思

  社会工作介入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主要从专业农村社会工作队伍、留守儿童父母、个人、外部的社区组织等几个方面着手开展工作,以及在具体方面的工作中灵活地运用个案、小组、社区方法,整合用一切可以动员的资源为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铺好道路。

(1)建设农村社会工作队伍。

社会工作者是服务和帮助的提供者,是社会工作过程的首要构成部分,没有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活动就无从谈起。

塑造一支职业化、结构合理化的农村社会工作者是这个形势下的紧迫任务。

具体步骤可以如下进行,由当地乡镇的民政部门发起,当地的财政局给予经济的支持,组织妇联、共青团、村组织和留守儿童所在学校的部分老师组成学校、农村社会工作者,聘请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对这些人员进行社会工作实务培训和理论学习,让他们掌握一些基本的专业理论和实践技巧,有效的开展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实务工作。

【21】

(2)做好留守儿童及其家庭个案工作。

留守儿童留守类型、性别、性格、年龄等不一样,问题和需求也不一样。

这需要社会工作者根据个别化原则,有针对性的选择、分辨服务对象开展留守儿童个案工作,帮助他们宣泄不良情绪,塑造良好性格,矫正不良行为等。

社会工作者在做家庭个案工作时,应努力让留守儿童的父母及暂时监护人认识到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对于儿童心理和行为方面的重要作用。

建议和帮助留守儿童父母及暂时监护人在注重孩子健康成长物质方面的需求外,给予孩子更多精神层面的关爱,增加交流机会,注重管教,尽量为留守儿童创造适于成长的家庭环境。

【22】(3)根据留守儿童的问题与需求,开展适宜的小组工作。

留守儿童亲情缺失,缺乏情感的支持网络,个体自我封闭,久而久之会形成内向、孤僻离群的性格,面对此问题,有针对性的开展各种文体同辈小组活动,增加同辈群体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培养他们的合作与参与意识,建立起情感的支持网络系统,有利于打开留守儿童孤僻的内心世界,增加其情感交流。

留守儿童被认为是农村新的弱势群体,被贴上负面的标签,社会工作者应利用各种资源,发挥专业的优势视角,挖掘留守儿童自身潜在的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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