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汉寿县岩汪湖镇洋淘湖镇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项目招标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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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汉寿县岩汪湖镇洋淘湖镇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项目招标文件

2011年汉寿县岩汪湖镇、洋淘湖镇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项目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HS2011-24

湖南国建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二O一一年七月

第一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1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1

二、投标须知…………………………………………………3

总则………………………………………………………3

招标文件…………………………………………………4

投标文件的编制…………………………………………4

投标文件的提交…………………………………………8

开标………………………………………………………9

评标………………………………………………………9

合同的授予………………………………………………10

投标人责任………………………………………………11

第二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3

第三章工程建设标准……………………………………………………14

第四章评标办法…………………………………………………………15

第五章投标文件商务标部分格式………………………………………26

第六章废标条件…………………………………………………………47

第七章图纸(另册)………………………………………………………49

第八章工程量清单(另册)……………………………………………50

第一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条款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1.1

招标编号

工程名称

HS2011-24

2011年汉寿县岩汪湖镇、洋淘湖镇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项目

2

1.1

建设规模

3

1.1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4

1.1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5

1.1

质量标准

保修要求

合格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6

2.1

招标范围

田间、渠道衬砌、机埠、机耕路等工程施工建设(详见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7

2.2

工期要求

工期为:

150个日历日

8

3.1

资金来源

财政投资

9

4.1

投标单位资质等级要求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以上资质或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

项目负责人资质

等级要求

房屋建筑工程或水利水电工程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并无在建工程

10

4.3

资格审查方式

当投标人数量在9家以上时,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当投标人数量在9家以下(含9家)时,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

11

13.1

工程计价方式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12

15.1

投标有效期

为:

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13

16.1

投标保证金

人民币叁万元整/标段

14

购买招标文件时间

2011年7月8日至2011年7月14日在湖南国建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购买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共售价人民币600元,图纸200元。

15

答疑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7个工作日前以书面方式。

16

17.1

投标文件份数

伍份(其中正本壹份,副本肆份);

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17

20.1

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地点

截止时间:

2011年7月28日09:

30时

地点:

汉寿县龙阳国际三楼会议室

18

23.1

开标时间及地点

根据资格审查方式和结果另行确定,属开标后资格审查,开标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属开标前资格审查,开标时间另行通知。

地点:

汉寿县龙阳国际三楼会议室

条款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9

28.1

评标方法及标准

湘建建【2010】318号文中的最低投标价法,设招标控制价(详见第四章)。

招标控制价为:

第一标:

2178423.44元,第二标:

2140500.84元,第三标:

2868219.22元,第四标:

1172836.32元,第五标:

1138161.54元,第六标:

841767.02元,第七标:

784534.04元,第八标:

794894.5元,第九标:

1060341.08元,第十标:

2081080.14元。

20

33

履约保证金

投标人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的10%

招标人提供的支付担保为中标价的10%

21

质量保证金

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质量保证金

22

施工项目部人员

投标人应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湘建建

【2010】109号文、湘建建函【2010】373号文规定配备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在参与

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

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情况。

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湘建建【2010】109号文规定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1)。

各关键

岗位人员应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

23

其它

1.外省企业必须按湘建建【2010】136号文要求办理入湘

手续,并带《入湘施工登记证》(原件)。

2.同一投标单位只可选择一个标段进行投标。

3.开标时须验收银行投标保证金进帐单原件,进帐单应

真实、准确、可靠,其各项要素齐全,填写内容无差错,

且资金能在规定时间内准时到帐。

否则,招标人将按招标

文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不予认定。

4.外省投标单位参加开标会议必须由法人代表(出示身份

证)和其授权委托书指定的代理人(必须是本工程拟任的

注册建造师,出示身份证)参加。

5.省内投标单位参加开标会议必须由授权委托书指定的

代理人(必须是本工程拟任的注册建造师,出示身份证)

参加。

6.开标时,投标单位必须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企业

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的岗位资格证书(原件)、B类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原

件)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交

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7.开标时,投标单位必须带在开标一览表上签字盖章

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原件。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1、综合说明

1.1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第5项;

1.2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1.3定义

1.3.1“招标人”系指汉寿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1.3.2“招标代理人”系指湖南国建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1.3.3“投标人”系指向招标方提交投标文件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2、招标范围及工期

2.1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6项。

2.2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7项。

3、资金来源

3.1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8项,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4、合格的投标人

4.1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

4.2投标人合格条件详见资格审查文件。

4.3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5、踏勘现场

5.1投标人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

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5.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5.3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

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6、投标费用

6.1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7.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三章工程建设标准

第四章评标办法

第五章投标文件商务标部分格式

第六章废标条件

第七章图纸(另册)

第八章工程量清单(另册)

7.2除7.1内容外,招标代理人以书面形式发布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7.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3日内向招标代理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8、招标文件的澄清

8.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在向招标代理人提出澄清要求。

无论是招标代理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代理人都将于投标截止时间7个工作日前以书面方式澄清。

该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招标文件的修改

9.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7个工作日前,招标代理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9.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方式发布。

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3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9.4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代理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度量衡单位

10.1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及投标函部分构成。

技术标为明标。

11.1投标函部分包括:

(1)投标函(见附件二);

(2)投标一览表(见附件三);

(3)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见附件四);

(4)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五);

11.2商务部分包括: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表

根据湘建价[2009]406号《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法计价)形式(投标报价表格见附件六);

11.3技术部分(技术标)包括:

(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2)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3)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4)环保管理体系与措施;

(5)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6)资源配备计划;

(7)主要项目管理人员;

(8)施工设备;

(9)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12、投标文件格式

12.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3、投标报价

13.1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本须知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规定的方式。

13.2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13.3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

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投标人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

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多报的细目、工程量及其价款业主将不予接受,严重者将视为重大偏差,其投标将被拒绝。

13.4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3.5投标人不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和工程量报价的,严重者将被视为重大偏差,招标人不予接受,其投标被拒绝。

13.6招标人公布工程量清单的招标控制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控制价者,作废标处理。

13.7投标人应根据湘建价[2009]406号《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在保证质量、工期的前提下,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报出自己的投标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能低于其企业成本价,投标人的投标价中所体现的工程造价不可竞争部分项目不全或低于规定标准或人工工资单价低于省建设厅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应当对该投标人作不合格投标人处理。

13.8投标人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施工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对安全文明费单独列项,单独报价,且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详见湘建建〖2010〗111号文)。

13.9按照湘建价[2006]451号及[2007]403号文件的要求,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计入投标报价。

13.10执行湘建价(2009)3号文。

13.11按照湘政办函(1992)249号文,劳保基金的收费对象为建设单位,因此劳保基金不计入投标报价。

13.12投标报价时建设工程造价税率按“湘建价计[2008]31号文”计算。

13.13招标人如对材料标准或招标范围有调整,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认可的价格、范围进行调整。

13.14招标人如对材料确定有暂定价格或暂定综合单价,投标报价时按暂定价格计算,结算时按招标人确认价格调整。

结算调整方式:

(1)材料调整价格=(招标人确认价格-暂定价格)×(1+规费费率)×(1+税率);

(2)综合单价调整价格=招标人确认单价-暂定综合单价。

13.15投标人报价时应自行考虑风险系数,包括施工期间的政策性调整、施工期间的材料价格上涨因素、错算或漏算的工程造价、施工期间的所发生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事故。

在合同工期范围内,主要材料价格遇到政策性调整,参照湖南省建设厅湘建价〔2007〕305号文件及湘建价[2008]2号文件,根据常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新发布的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为依据,土建工程单项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涨降幅度在±3%以内(含±3%),装饰及安装工程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涨降幅度在±5%以内(含±5%),不予调整,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超出上述涨降幅度的,仅对超出部分由招标人与投标人双方协商后调整。

13.16投标报价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制的,应当由注册在本企业的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投标人委托他人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在投标文件中附有委托合同,其投标报价文件应当注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并加盖各自法人公章,同时由被委托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单位应当与被委托人一致。

未按本规定提供的投标报价文件无效。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只得接受一个投标人的委托编制投标报价文件,否则其编制的投标报价文件无效。

13.17距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72小时前投标人可以对招标文件载明的招标控制价及其组成内容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将作出说明及是否采纳的决定;招标人对招标控制价及其组成内容所作出的调整,将在距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4小时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当接受并响应最终的招标控制价及其组成内容。

14、工程价款调整(详见湘建价[2009]406号文湖南省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第98、99、100条规定)

14.1工程量变更及其计价由招标人和投标人按合同约定调整。

14.2因设计变更所增加减少的工程量由投标人提出,经招标人确认后调整。

14.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量变更后的综合单价应按下列办法确定:

14.3.1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增量小于原工程量的10%(含10%)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

14.3.2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的调增量大于原工程量的10%以上部分,工程量清单漏项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增项目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照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取费标准、计费程序、人工工资单价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确定。

14.3.3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减的工程量以及因设计变更被取消的项目,其综合单价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

14.4?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15、投标有效期

15.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5.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代理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予以答复。

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代理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6、投标保证金

16.1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资料截止时间2个工作日前,按有关规定提交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2011年7月25日17:

00时(北京时间)。

16.2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必须在递交投标文件载止时间前由相应投标人账户转入湖南国建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账户,并使其收到。

开户名称:

湖南国建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

开户银行:

常德市中国银行武陵支行营业部

账号:

16.3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招标代理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6.4未中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16.5已中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于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16.6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也将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16.7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6.7.1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

17、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7.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17.2投标文件封面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由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印章。

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17.3投标文件正本必须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或打印,注明“正本”字样;副本可以用复印件,注明“副本”字样。

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7.4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

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8、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8.1投标文件应按以下方法装袋密封:

18.1.1投标文件与小信封(内装投标一览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装入密封袋,并在密封袋两端封口处加贴封条,封口处应有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印章及投标单位公章;

18.2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18.1条的规定加写标记及密封,招标人将拒绝接受该投标文件。

19、投标文件的提交

19.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20、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0.1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规定。

20.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0.3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代理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1、迟交的投标文件

21.1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0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2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2.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通知招标代理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8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2.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2.4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开标

23、开标

23.1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8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开标由招标代理人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23.2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按本须知第24条规定确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

23.3开标程序:

(1)介绍参加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

(2)宣布开标纪律和注意事项;

(3)查验各投标人参加开标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并当众宣读;

(4)宣布评标办法和有关规定;

(5)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无误;

(6)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承诺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7)宣布开标会结束,转入评标阶段。

23.4招标代理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24、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4.1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招标人将拒绝接受该投标文件:

(1)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照本须知第18.1条的要求密封和标记的。

24.2招标代理人将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比较。

(六)评标

25、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5.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25.2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25.3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只依据投标文件内容本身,不依靠任何外来证明或资料。

26、评标过程的保密

26.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6.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6.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

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7、投标文件的评审

27.1开标后,招标代理人将投标文件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27.2评审的程序见第四章。

28、投标文件的比较和否决

28.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将推荐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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