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所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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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所制度汇编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制度
一、接待群众来访,为申请人提供个体工商户登记指导,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的咨询服务,核发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有关申请书及表格;
二、对申请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的,实时完成字号名称查询,及时提交核准员核准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
三、受理、审查个体工商户登记事宜,提出是否受理、是否准予登记的意见,及时提交核准员决定。
四、工商所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就业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为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其他待业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提供咨询服务,设立和完善登记窗口的“绿色通道”,实行申请、受理、审批“三优先”的一站式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依法登记,并将涉及工商部门的国家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五、工商所核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进行登记;
2.超越委托权限进行登记;
3.违反法定程序进行登记;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登记;
5.对具备申请资格和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登记。
阳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所
个体工商户分层登记责任制度
为规范登记行为,强化责任意识,坚持依法登记,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登记范围。
严格按照县局委托办理辖区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验照,对免登记个体经营户进行备案,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申请登记和验照所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二、严格登记方式。
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验照严格实行网上登记和验照,并实行“一审一核”制度。
由分局办事大厅统一网上受理,各片负责人签署管片组意见,分局局长签署核审意见后进行登记和验照。
三、严格登记程序。
对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和验照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行“内审”制度。
1、注册登记工作人员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查,对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错误,但申请人当场更正的也应予受理),并填发《受理通知书》。
反之,不予受理,填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中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各片负责人负责对照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对核查真实的。
对核查不真实的,应详细记录不真实的情况,签署本人的核查意见。
3、各片负责人负责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管片人员的核实意见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如实录入计算机。
4、各片负责人负责登记收费、优惠政策的执行,以及收费标准的核定把关。
5、各片负责人负责前置许可审批资料及申请材料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审查把关,并按规定核定登记事项。
6、分局局长负责对内审意见进行审查把关、签署核审意见,并将意见录入计算机。
大厅计算机操作人员应根据计算机收录的核审信息,对核审同意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事务,如打印执照;对核审不同意的,要填发《不予登记通知书》,并载明理由和依据。
四、严格登记时限。
登记责任人员应端正服务态度,提高登记效率,保证登记时效。
受理审查应即申请即审查,除特殊情况外。
五、严格登记责任。
坚持“谁监管、谁服务,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登记责任人员除严格登记时限外,更应严审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严把登记关。
登记责任人员违反操作规定造成后果的,由该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阳新县工商管理局*****工商所
经济户口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深化对市场主体监管模式改革,形成登记机关与工商所上下班下联动,建立一套严密的监督管理网络体系,促使分局实行“辖区管理、主动巡查、动态管理、综合执法”,充分发挥基层分局的监管职能,使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事项和经营行为处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常性的监管之下,严格规范和把好市场准入关,严格规范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的具体工作。
现制定分局经济户口管理制度。
一、经济户口的含义
本制度所指“经济户口”的定义是指:
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和生产经营者的总称,是以生产经营的场所为依托,以商品生产和经营为内容的基本单位。
“经济户口”管理的对象是从事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和公民。
二、“经济户口”管理总体要求
属地管辖、定期回访、打保结合、综合监管。
三、“经济户口”管理基本方针
档案规范、制度健全、情况明了、管理到位
四、经济户口”档案要求
要做到一户一卡二档。
即监督管理卡、静态档案、动态档案。
按分布区域、经济性质、行业特点先进进行分类,统一编号。
档案材料包括:
1、企业、个体工商户档案目录;2、申请登记注册表;3、前置审批手续;4、变更、注销、吊销登记表和个体工商户停、歇业情况;5、监管情况记录表;6、违法违章行为记录及行政处罚资料;7、有关信誉资料等。
五、“经济户口”管理的规章制度
为确保区段责任制落到实处,制订片区综合监管职责,动态巡查监管日记,市场巡查制度,回访记录簿(台帐),分局档案管理制度等。
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要与绩效考评挂钩,与对单位、对个人的工作业绩和评价挂钩,逐步形成一个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
同时,从实际出发,以综合执法为依托,以绩效考评为手段,建立区段监管责任机制。
六、经济户口管理的规范化操作:
一、综合管理组
(一)及时认领经上级局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经济户口,按照权限设定监管级别,并制定定期检查计划。
(二)受上级局委托,负责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录入相关信息,建立经济户口机读档案。
(三)按照权限开展对市场经营主体实施警示管理、信用管理、风险预警管理、法定代表人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工作。
(四)按照规定,向上级局报送书式资料、报表
二、市场巡查组
(一)对辖区内拟设立和变更的市场经营主体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勘察。
(二)受上级局委托,对辖区内各类企业办理年度检验,负责个体工商户的验照贴花。
(三)负责辖区内各类市场经营主体的综合检查和定期检查,实施上级组织的专项检查,对有违法嫌疑的实施重点检查;并在实施检查后的5个工作日内根据经济户口巡查表将检查信息录入。
(四)负责辖区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
(五)负责征收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个体管理费和商品交易市场内经营主体的市场管理费。
(六)负责辖区内商标使用、商标印制、招贴广告的登记、广告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辖区内市场经营主体的合同订立、履行的监督管理,调解合同争议,根据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负责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初审。
(七)负责处理辖区内消费者的投诉、举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经济监督检查队
(一)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及受上级局委托,对辖区内违法违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依法查处、取缔辖区内的无照经营。
阳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所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机制,转变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的要求、《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分级监管试行办法》和县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企业信用分类分级监管的基本原则是依据对企业的信用分类和行业风险分级,实施有差异的距离监管。
第三条 企业信用分类分级基层监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认领经济户口;
(二)制订监管计划;
(三)监管计划的执行;
(四)录入巡查结果;
(五)反馈监管信息。
第四条 企业信用分类分级基层监管工作以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为技术支撑。
第五条 分局根据企业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基准的规定,结合监管任务和辖区监管责任制所制订的阶段性的企业巡查工作安排。
第六条 企业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基准是按照企业信用分类分级的差异,确定当年内进企业巡查的次数,具体规定如下:
(一)A类守信主体:
1、Ⅰ级低风险企业年检免于审查;除开业回访、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而外,全年免于巡查。
2、Ⅱ级中等风险企业除有前置审批项目的企业外,年检免于审查;除开业回访、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而外,半年巡查1次。
3、Ⅲ级高风险企业在办理行政许可和年检时,重点审查前置审批项目;除开业回访、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而外,每季度巡查1次。
(二)B类警示企业:
1、Ⅰ级低风险企业除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而外,半年巡查1次。
2、Ⅱ级中等风险企业除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而外,每季度巡查1次。
3、Ⅲ级高风险企业除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而外,每月巡查1次。
(三)C类失信企业:
1、Ⅰ级低风险企业应在结案后1个月内回访一次,以后除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而外,每季度巡查1次。
2、Ⅱ级中等风险企业应在结案后1个月内回访一次,以后除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而外,每月巡查1次。
3、Ⅲ级高风险企业应在结案后1个月内回访一次,以后除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而外,每月巡查1次,并适时安排抽查。
(四)对D类严重失信企业,属于责令关闭的应及时督促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及时发布吊销公告,同时采取案后回查,实施后延监管:
1、对未停止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并将未进行清算的投资人纳入警示系统。
2、对吊销企业的分支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督促其办理注销登记;对投资企业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否则依法予以查处。
3、对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予以限制,对负有清算义务的投资人在未履行义务时限制其投资。
第七条 监管计划的制订应该在认真分析辖区企业经营活动状况的基础上进行,应该具有针对性和目的性,必须注重执行效果,其基本内容包括巡查人员、巡查目的、巡查时限。
第八条 巡查人员必须按照监管计划所要求的目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巡查任务。
对于所发现的其他问题,应该如实记录,认真核实,及时分析,迅速汇报。
第九条 巡查人员应在巡查结束的次日内核对巡查结果,并将其录入到“基层监管”子系统的规定模块,同时保存书式资料备查。
第十条 巡查结果的录入要求表达准确,用语简明,作为经济户口的动态信息由“基层监管”子系统所规定的程序上传,并直接影响企业信用分类状态。
第十一条 分局可以符合管辖企业的实际情况,以《行政执法建议书》等形式向企业反馈阶段性的巡查情况,通报信用评价,提出执法建议。
对于企业信用评价一般不得向其他企业和外部门提供。
如果因特殊需要必须提供的,应按照规定报县市区工商局批准。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签发之日起实行。
阳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所
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责任制度
为认真执行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促进依法履行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强化监管责任意识,制定本制度。
一、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使辖区内个体工商户所有违章违法经营行为得到警示、查处、整改、规范;无照经营行为得到查处取缔。
监管责任人员必须按照这一目标履行职责,加强监管。
二、分类监管的职责包括:
1、严格执行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的各项工作制度,并按信用分类等级实施不同的监管措施:
对A级个体户一般免予日常检查,对B级个体户每月至少巡查(检查)一次,对C级个体户每月至少巡查(检查)二次,对D级个体户每月至少巡查(检查)三次或随时巡查,对风险等级为三级的行业及重点区域的个体户列入重点监管,每月必须巡查一次。
2、切实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分局推行的"四定"巡查制度,确保市场巡查效果;
3、认真统计分析监管信息,有针对性地组织集中检查和专项整治,依法查处打击个体工商户中普遍性和突出性的违章违法经营行为;
4、加强案件查处。
对发现的需要查处或通过预警措施拒不改正的个体工商户违章违法行为,要依据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坚决查处;
5、切实加强对食品、农资、危化物品经营等特定行业和学校周边、人口密集区、商业繁华地段等特定区域的监督管理,确保农民利益和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
6、认真检查个体工商户落实商品准入制度的情况,严把商品准入关。
三、严格推行辖区监管责任制度和分级管理负责制度。
坚持"谁监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和"谁分管、谁督促,谁督促、谁负责"的原则。
各管片人员为辖区监管的直接责任人员,各片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员,负直接领导责任,分局长长负主要领导责任。
四、严格监管责任考核管理。
对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管执法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法纪部门追究监管责任。
此外将监管责任和要求纳入干部绩效考核内容,每月进行督查和检查。
阳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所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为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维护消费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有根本的转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分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实行行政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机制。
对商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应当做到合法、公开、公平、公正。
提倡和鼓励流通领域商品经营者推行科学的商品质量管理体系,提供技术先进、绿色环保的商品。
2、流通领域商品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完善商品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商品质量管理,保障商品质量。
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以及行政机关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支持大众传播媒介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以及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真实、客观、准确、科学的宣传、报道,实施舆论监督。
3、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按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加强相关行政部门协调机制,共同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
4、根据《产品质量法》及有关规定,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商品的来源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商品的标识标注规范、内容齐全、表述真实合法,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商品执行标准;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商品规格、等级、成分及其含量的,用中文予以相应标明;限期使用的商品在显著位置清晰的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日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3)、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符合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在商品及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要求,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的商品经过检验检疫合格;
(5)、散装商品标明商品的产地、出产日期、安全使用日期或失效日期;
(6)、商品的包装、宣传、广告、以及商标使用等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5、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应当经过审批并加贴许可标志。
国家规定强制认证的商品,应当经过认证并加贴认证标识。
通过绿色认证、无公害认证、环保认证等质量认证或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商品应当符合相关认证的要求,并加贴认证标识。
6、根据《产品质量法》及有关规定,下列商品应当退出流通领域:
(1)、通过走私进入我国的商品;
(2)、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要求的商品;
(3)、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
(4)、国家明令淘汰以及因过度包装、价实不符或浪费资源、污染环境被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生产或销售的商品;
(5)、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6)、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等质量标志或者防伪标志的商品;
(7)、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8)、腐烂、变质、失效的商品;
(9)、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商品标注采用的标准要求或者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商品;
(10)、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的商品;
(11)、伪造或者变造生产日期的商品;
(12)、夸大或虚假宣传商品使用性能,标示、宣称由国家机关、行业组织或者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推荐、监制、监销的商品;
(13)、生产者没有取得许可或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商品;
(14)有损国家统一、安全、主权、利益,有损民族团结,以及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暴力和诽谤、侮辱他人等违背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的商品;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商品。
7、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有关规定,商品销售者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索取相关票证,审验商品生产者或供货者的经营资格,验明商品合格证明、标识、感官、质量状况,保证进货商品质量。
相关材料的保存期限不短于两年。
(2)、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应当制定并执行商品采购质量控制和质量责任制度,定期对商品供货商或生产企业进行考察,编制商品供货商名录,对重要商品实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方式定点进货。
(3)、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应当建立重要商品自检制度,自行对购入的重要商品进行检验;没有能力检验的,应当抽取样品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未经检验合格不得进货。
(4)、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商品质量日常管理制度,明确质量管理人员和岗位职责,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保持销售商品的质量。
(5)、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相关书面凭证,对商品质量、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做出承诺,承诺内容不得低于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6)、销售者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商品质量纠纷,自觉维护消费者权益。
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消费纠纷处理机构,负责接待消费者咨询、处理商品消费纠纷。
(7)、销售者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与商品质量有关的真实信息,不得做虚假的表述、宣传和广告。
对销售的散装商品,销售者应当在柜台显著位置清晰标明商品的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产地、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
对自行分装的商品,销售者应当在每个最小独立销售单元商品上清晰标明商品的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产地、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
(8)、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违法商品退市制度。
对日常质量管理中发现、消费者反映、行政机关监督执法过程中确定的应当退出流通领域的商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
(9)、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严格审查经营者的资质条件,明确和落实商品质量管理责任。
8、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依照法定程序和职责行使职权。
9、分局对辖区商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商品质量监测、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日常商品质量快速检测。
(1)、日常巡查是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辖区内的经营者和交易场所进行经常性的巡视、检查,即时进行处理。
(2)、专项检查是在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部署和组织下,对辖区内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组织力量,集中进行整治。
(3)、日常商品质量快速检测是使用检测车、检测仪、试纸试剂等设备和材料,对商品质量进行日常快速检测,发现不合格商品并及时进行处理。
10、分局设立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站、依据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负责解答消费者咨询、受理消费纠纷的申诉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并按程序进行处理。
关于商品质量纠纷的申诉,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调解处理,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告知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商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举报的,应当立即进行现场检查,及时控制涉嫌商品的流通,并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11、建立商品质量安全预警、快速反应和处置机制,辖区内发生商品质量问题导致人身伤害或严重危及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涉嫌商品的流通,及时处理。
12、建立商品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公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商品。
13、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商品质量问题是由于生产环节原因引起的,在对流通领域商品经营者进行处罚时,应当由分局将相关线索材料通报相关部门。
14、在行政执法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阳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所
失职追究制度
阳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所工作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中,凡出现下列行为的,均应追究失职责任:
一、工作中态度冷漠生硬,作风蛮横粗暴,群众不满的;
二、工作中不负责任,对群众提出的正当要求置之不理,或者应当一次性告知而未一次性告知、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群众不满意的;
三、工作效率低下,无故超过办事时限或达不到工作质量要求的:
四、不按有关规定程序办事,或者办事有失公正公平的;
五、超越工作职责范围,办理了不应当办理的事务,致使他人不满的;
六、工作中由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导致工商系统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或经济上受到了损失行为的;
七、其他未履行职责的失职行为。
凡出现上述失职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批评、通报批评、告诫、调离岗位、停职、辞退等组织处理。
构成违纪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阳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所
市场监管预警制度
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营造主动为全民创业服务的良好氛围,加快地方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阳新县工商局*****工商所针对市场监管中发现的15种轻微违法、违章行为实施预警制度,实行从宽处理,首错不罚。
市场监管预警制,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法人,个体经营者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经营活动中,因非主观故意,首次发生的轻微违法、违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实行从宽处理,首错不罚,依法予以警告或者责令改正的预先警示制度。
阳新县工商局*****工商所对下列15种轻微违规违法行为适用预先警示:
1、贫困、边远地区和下岗职工未办理营业执照先开业,从事经营活动不满30日的;
2、擅自改变登记事项(注册资本除外),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从事经营活动不满30日的;
3、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其超范围经营的项目为国家已经放开经营,从事经营活动不满30日的;
4、在规定期限内未上报年检材料,逾期不满30日的;
5、企业及分支机构注册后,首次未按规定参加年检,逾期不满30日的;
6、不按规定将营业执照悬挂于法人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