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实施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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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实施导则

 

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实施导则

(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前言

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统一审查标准,提高审查效率,确保审查质量,我厅组织起草了本实施导则,用于指导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各地市新建、改建或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本导则编制主要依据:

1.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13号令;2.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3.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4.相关法律、法规和广西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本导则编制主要内容:

1.总则;2.基本规定;3.政策性审查;4.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审查;5.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6.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7.专项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8.设计变更审查。

本导则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向我厅反映,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1总则

1.1.1为指导和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明确审查内容和标准,统一审查尺度,提高审查效率,确保审查质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广西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导则。

1.1.2本导则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或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1.1.3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审查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1.1.4审查机构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不得从事审查业务,不得超越资质级别和范围承接审查业务,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1.5审查机构在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除按照本导则的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

2基本规定

2.1一般规定

2.1.1审查机构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审查流程、审查内容、审查成果格式等应执行本导则的相关规定。

2.1.2新建房屋建筑工程及既有建筑涉及结构体系、荷载或受力方式改变的加固、加层、改造工程,如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规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应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后方可送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2.1.3房屋建筑工程的大型机场、车站、会展、体育场馆等大跨度空间结构及复杂和超限高层建筑,各专业审查人员宜具有同类项目的设计经验和经历。

2.1.4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如属于《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规定的项目,应经抗震设防专项论证后,方可送具有相应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2.1.5同一项目的勘察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宜由同一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应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分勘察文件审查和设计文件审查两个环节,勘察文件审查合格后,方可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2.1.6同一项目的各类后续附属专项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宜由该项目主体工程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2.1.7施工过程中的变更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由原审查机构审查;原审查机构宜安排各专业原审查人员进行审查。

2.2审查内容

2.2.1审查机构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3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审查合格书中应注明绿色建筑等级;

4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2.2.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包括政策性审查和技术安全性审查。

政策性审查应符合本导则第3章的规定;技术安全性审查应符合本导则第4~8章的规定。

2.2.3对超限高层建筑,应重点检查初步设计阶段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报告中的专家审查意见及建议是否在施工图设计中已得到落实,同时应检查抗震设防标准、设计参数及性能分析、结构体系、结构布置、采取的抗震措施等与超限申报材料是否一致。

2.2.4对经抗震设防专项论证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重点检查勘察设计单位对抗震专项论证审查意见及建议是否在施工图设计中已得到落实,同时应检查抗震设防标准、设计参数、设计方案及采取的抗震措施等与抗震专项论证报告是否一致。

2.2.5设计的经济、技术合理性和设计优化等(除2.2.1条以外)的内容,施工图审查机构可以以建议的形式提出,是否采纳,由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自行决定,设计优化等建议不作为核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的依据。

2.3审查依据

2.3.1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条文及条文说明是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依据,国家及地方的各类标准设计图集不应作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依据。

2.3.2审查机构宜按照送审时有效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当执行新标准确有困难时,也可按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合同签订时有效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3.3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当施工图出图日期与建设单位送审日期前后相差超过6个月时,审查机构宜按照送审时有效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2.3.4对已开工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遇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规程进行修订,除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外,其施工图局部变更设计可按原审查时采用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

2.3.5对既有建筑加固、改造、加层工程,其加固、改造及新建部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依据应按本导则第2.3.1~2.3.2条执行。

2.4审查流程及工作时限

2.4.1审查机构应按以下流程及要求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1接受委托,与建设单位签订审查合同;

2核对建设单位提交的送审资料是否符合审查要求;

3根据项目规模和特点,确定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审查人员;

4分专业审查,各专业审查人员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5审查意见汇总,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

6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进行答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存在的问题修改完善,建设单位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重新提交审查机构复审;

7审查通过或复审通过,出具审查合格书。

2.4.2审查合同应注明工程概况、审查对象、审查内容、审查时限、审查费用及支付方式、双方权利和责任等内容。

审查合同参考格式见附录A。

2.4.3建设单位在委托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提交施工图审查送审表,并对送审表中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单位提交的图纸、计算书、立项文件及批复等用于施工图审查的送审资料应真实、完整、有效。

2.4.4审查机构应及时对送审资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核对。

送审资料不完整或其他不符合审查要求的,应告知建设单位及时补提资料。

2.4.5审查机构接收或归还送审资料、提交审查意见告知书和审查合格书等相关审查成果时,应与建设单位办理签收手续。

2.4.6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对未通过审查的施工图,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未通过的原因。

同时,应当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4.7对未通过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通知原勘察设计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对审查意见进行回复和修改,并将回复意见及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复审。

原审查机构原则上安排各专业原审查人员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回复意见和修改内容进行复审;有争议的可安排同专业的审查人员再进行复审。

经复审合格的,出具审查合格书。

2.4.8对审查机构审查意见告知书和审查报告有异议时,建设单位可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复查结果。

复查结果主要内容和原审查结果主要内容一致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复查费用;复查结果主要内容和原审查结果主要内容不一致的,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复查费用。

2.4.9施工图审查时间自审查机构收到完整的、符合审查要求的送审或者复审资料起计至审查机构出具审查合格书或审查意见告知书,不包括勘察设计单位的修改、回复时间和审查机构对设计修改、答复的复审时间。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

1大型及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5个工作日(超限高层建筑及技术特别复杂的工程可延期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0个工作日;

2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技术特别复杂的工程可延期3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3外立面装饰(幕墙)、室内装饰、智能化、附属钢结构、基坑支护等专项工程为7个工作日;

4既有建筑涉及结构体系或受力改变的加固、加层、改造工程为10个工作日。

2.4.10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的修改、回复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审查时限,审查机构对设计修改、答复的复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2.4.11审查机构应建立送审资料信息保密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到的专有、专利技术保密。

2.5审查成果及图纸盖章

2.5.1审查机构提交建设单位的审查成果应包括审查合格书和审查过程中的审查意见告知书、对设计单位回复及修改内容的复审意见、相关审查报表等内容。

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告知书、审查意见回复和确认、相关审查报表的内容及格式宜全区统一,并符合本导则的相关要求。

2.5.2审查机构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审查意见告知书应由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意见反馈应由勘察设计单位各专业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勘察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反馈意见经审查人员复审签名并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名,经技术负责人审核和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2.5.3审查报告书装订要求:

1审查报告书为A4装订;

2装订顺序为:

审查报告书封面;审图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和资质证书复印件;委托审查合同(协议)书;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告知书;审查意见反馈单;附件;

3附件材料:

送审材料表;节能设计审查表;绿色建筑设计审查表;经审查合格确认的勘察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目录清单等。

2.5.4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将审查情况上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5.5施工图设计图纸盖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审查机构应在经审查合格的全套施工图(含各专业图纸目录)上加盖审查专用章。

对审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图纸,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替换或出具修改联系单(修改联系单应进行统一编号并编入各专业图纸目录中),审查机构应在经复审合格的修改图或修改联系单上加盖审查专用章。

2审查机构在出具审查合格书的同时,建设单位可另行提交若干套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加盖审查专用章。

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应承诺提交盖章的施工图与第1款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完全一致,并对送交盖章图纸的真实性负责;

3建设单位宜留存一套加盖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用于后期竣工资料使用。

2.5.6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存档备查,以便于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的核查及各项质量检查工作,存档资料要求:

1审查合同(协议)书、审查意见告知书、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反馈单等审查成果应归档保存;

2送审材料表及审批文件、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应扫描存档;

3勘察设计单位应提交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含计算书)电子(PDF格式)文件存档。

3政策性审查

3.1.1政策性审查不单独出具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和结论反映在审查意见告知书中。

3.1.2政策性审查的送审资料应包括:

1项目立项文件;

2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或规划部门盖章的总图;

3初步设计批复或会审纪要(不进行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提供方案设计批复);

4勘察和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

5勘察和设计合同复印件;

6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1.3政策性审查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图前期有关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2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在勘察设计文件上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注册执业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并签字,注册人员是否存在越级设计情况,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是否具备相应资格;

3勘察设计单位资质与工程性质、规模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情况,勘察设计资质是否处于有效期内。

4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已办理入桂信息登记(信息以广西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数据库为准);

5设计文件上签名的勘察设计注册人员信息是否与广西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数据库登记的信息一致;

6勘察报告、设计图纸的图签是否完整、规范。

所有签字人员宜印刷正体姓名并应手体签字,图签栏内应有出图日期、专业、图号,各专业主要图纸应有相关专业设计人员会签;

7是否存在使用属于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的情况,使用属于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时是否符合相应的限制条件;

8施工图选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是否存在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的情况。

4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审查

4.1一般规定

4.1.1新建、扩建、改建(加层、结构改造、基础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将岩土工程勘察文件送审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不得作为施工图设计依据。

4.1.2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的审查工作,应由具有国家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的审查人员完成。

4.1.3送审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应符合送审时现行、有效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当扩建、改建(加层、结构改造、基础加固)工程中,需利用既有的勘察资料时,应由原勘察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依照现行、有效的国家、地方规范对既有勘察文件进行复核评价,出具评价结论。

必要时应修订、调整既有勘察文件,保证送审的岩土勘察文件的时效性。

4.1.4由于工程的规模、性质、内容或位置发生变化的建设项目,勘察文件应相应调整,必要时应补充野外勘探作业,重新编写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和成果报告,并保证送审岩土勘察文件的完整性。

4.2送审资料

4.2.1送审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应填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审查送审材料表》。

送审表格式可参照附表4.1。

4.2.2提交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勘察报告;

2勘察纲要;

3岩土、水样试验报告;

4野外勘察作业的第三方见证资料(如有)。

4.2.3送审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所有的送审资料均应提供原件;

2送审的资料应保证资料的完整性;

3送审的试验数据、成果报表和勘察报告均应有相应个人的签名和单位盖章。

4.3审查内容

4.3.1审查人员应对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的时效性、完整性、技术可靠性及勘察分析结论的合理性进行技术审查。

技术审查的重点应包括下列内容:

1勘察纲要是否满足规范和深度要求;

2场地稳定性、适宜性是否正确评价;

3场地岩土分布、岩土工程特性指标是否查明;

4对特殊性岩土、不良地质作用、地基承载力和变形特性、水和土的腐蚀性等重要的岩土工程问题是否正确评价;

5水文地质条件(含抗浮水位)是否查明,地下水分类是否正确,历史高水位是否查明;

6地基基础方案是否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7基坑工程是否正确分析评价。

4.3.2勘探孔的数量、间距和类型应满足地基均匀性评价的要求。

4.3.3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地基基础强度和变形计算的需要。

主体建(构)筑物采用桩基础,且有多种桩长方案可供选择时,控制性勘探孔应根据最长桩方案确定。

4.3.4原位测试勘探孔的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工程特点确定,且应满足勘探孔总数量中的比例要求。

4.3.5原状土取土试样或原位测试的数量应满足岩土工程评价的要求,且不应少于规范的最小数量要求。

4.3.6勘察文件中的下列抗震设防内容是否明确或判定合理:

1工程所在地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

2场地类别,根据实际情况对建筑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划分,进行地震稳定性评价;

3对饱和的粉、砂土地基的液化判别、场地液化等级的确定;

4对需要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建筑提供土的有关动力参数。

4.3.7场地内存在岩溶、滑坡、泥石流、湿陷性土、红黏土、膨胀岩土、盐渍岩土、污染土、软土、新近厚填土等不良地质作用或特殊岩土的区段时,应针对不同的情况做专门勘察,并提供整治的方案、建议。

4.3.8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建筑物特征和建筑场地概况的描述和相关数据;

2岩土工程勘察等级;

3勘察方法及勘察工作完成情况;

4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

5勘探孔位平面布置图、工程地质剖面图;

6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的记录和成果图表;

7岩土物理力学的试验指标和统计表;

8水文地质记录,水、土腐蚀性测试结果;

9各项岩土性质指标、岩土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及地基承载力的设计建议值;

10当地下水位高于地下室基础底板时,抗浮水位设计建议值;

11经定性、定量分析后,提供一种或多种地基基础或地基处理的方案、建议;

12有基坑开挖时,应提供基坑支护的选型建议及有关计算参数;

13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的封面和扉页上应有勘察单位的盖章,扉页上应有注册执业人员签名及盖章。

4.4审查成果

4.4.1对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审查机构应出具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同时应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封面和扉页上加盖审查专用章。

审查合格书可单独出具,也可与主体工程的审查合格书一起出。

4.4.2对审查不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审查机构应出具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审查意见告知书,并附审查意见汇总表。

4.4.3勘察文件审查意见告知书、审查意见汇总表、审查合格书等格式可参照附表4.2~附表4.4。

4.4.4勘察文件审查报告装订要求:

1审查报告为A4胶装;

2装订顺序为:

审查报告封面;报告目录;审图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和资质证书复印件;委托审查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告知书;审查意见反馈单。

3附件:

勘察文件审查送审材料表

附表4.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审查送审材料表

附表4.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审查报告(封面)

附表4.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

附表4.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审查意见告知书

附表4.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审查意见反馈单

附表4.6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审查备案表

附表4.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审查

送审材料表

编号(审查机构填):

填表日期:

年月日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勘察单位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送审资料内容

份数

备注

1

项目立项文件

2

岩土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或合同

3

岩土工程勘察纲要

4

勘察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5

接收证明、法人和记录员编录员声明、

有关场地地貌及人员现场照片

6

室内岩、土、水试验报告

7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8

第三方见证记录

9

10

送审单位(盖章):

受理日期:

年月日

审查机构(盖章):

注:

1、本表格由送审单位填写,并加盖送审单位公章;

2、本表格一式两份,送审单位与审查机构各执一份。

附表4.2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

审查报告

 

工程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类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等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规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勘察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查机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

年月日

 

附表4.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

审查合格书

编号:

工程名称

工程编号

工程地址

工程类别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工程规模

□大型□中型□小型

建设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勘察单位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审查人员签字

审查人姓名:

审查人:

(签字)

审查日期:

年月日

审查结论: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本工程勘察文件经审查合格。

 

审查机构技术负责人:

(签字)

审查机构法定代表人:

(签字)

审查机构:

(公章)

审查日期:

年月日

注:

1、本合格书一式四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勘察单位、审查机构各一份,在工程

竣工后作为工程档案归档;

2、本合格书是基本建设程序的法定文书,不得涂改、伪造。

附表4.4-1

第1页,共页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

审查意见告知书

 

工程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勘察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查机构法定代表人:

(签章)

或其授权的负责人: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查机构(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勘察文件报审时间:

年月日

勘察文件审查完成时间:

年月日

 

年月日

附表4.4-2(续前表)第2页,共页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

审查结论

受建设单位委托,本审查机构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岩土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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