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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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2.2指挥部职责
2.3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4成员单位职责
2.5专家组
3预防与预*机制
3.1预报预警信息
3.1.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3.1.2信息收集与分析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3.2.2地质灾害预报预警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预警分级
3.3.2预警信息发布
4应急处置
4.1应急处置分级
4.1.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4.1.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4.1.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4.1.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4.2分级处置
4.2.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处置(Ⅰ级)
4.2.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处置(Ⅱ级)
4.2.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处置(Ⅲ级)
4.2.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处置(Ⅳ级)
4.3信息报告
4.3.1信息报告程序
4.3.2信息报告内容
4.4应急调查
4.5应急救援
4.6新闻报道
4.7应急处置终止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救助
5.3总结评估
6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与演练
7.2奖励与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施行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高效科学的自然灾害防治体系,提高全社会自然灾害防治能力,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建立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处置突发地质灾害工作机制,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XX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XX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全市范围内,由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理念。
政府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落实党委领导责任、政府主体责任、部门具体责任、单位法律责任,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形成全方位齐抓共管的地质灾害防治格局。
2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为加强全市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市政府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发生的中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总指挥: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
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
市委宣传部、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教育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国资委、XX供电公司、XX公司XX工务段、XX公司XX市分公司等有关部门的分管领导。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指挥部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中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分析判断致灾原因,确定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协调一切救援力量迅速参加抢险救灾,指导县(市)区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2.3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市指挥部指示和部署,协调指挥部成员之间应急工作;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评估灾害损失及影响情况;起草相关文件、简报;组织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信息;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宣传报道工作,加强协调和指导,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抢险救灾工作情况。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地质灾害现场调查、监测、趋势分析及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将地质灾害情况向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指导县(市)区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同气象部门发布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预警;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整治工程,排危除险,缓减灾情进一步发展;配合县(市)区政府做好群众安全避险转移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应对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协调、配置救援力量,调配应急物资装备,负责救灾物资的请领发放。
市公安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各级公安机关维护抢险救灾治安秩序,配合当地政府组织人员疏散、撤离;实施灾区交通疏导;维护灾区社会治安,依法打击灾区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有关事件。
市水务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预警,指导各地开展各类水利设施隐患的巡查排查,为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以及水利设施抢险提供技术支撑,并组织灾后水利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市财政局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负责同级财政保障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所需经费。
市卫健委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对伤病人员实施救治,负责做好灾后疫情防治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对公路两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排查,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通畅;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人员输送和救灾物资的运输。
市住建局负责对在建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进行巡查排查,保证在建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免遭地质灾害破坏,指导灾区做好在建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修复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对既有房屋建筑进行巡查排查,保证既有房屋建筑免遭地质灾害破坏,对因地质灾害造成损害的既有房屋进行抢修,指导灾区做好既有房屋修复工作。
市文广旅游局负责配合专业部门做好旅游景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排查,指导旅游景区制定应急逃生路线,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游客应急避险,督促旅游景区对旅游服务设施进行保护及灾后修复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地质灾害发生后组织农民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工作。
市地震局:
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并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预警,并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会商,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学校对校园内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巡查排查,开展防灾减灾教育,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灾区环境质量监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监测及应急监测等各项设备的紧急调用。
参与组织因灾导致的次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引发的地质灾害进行监测预警、巡查排查、工程整治等工作,并配合应急救援。
无线电管理处负责通信设备的应急抢险,保障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与灾区之间的通信畅通,协调做好灾后通信设施的抢修工作。
XX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力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电力设施,保障电力畅通。
XX公司XX工务段负责对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巡查排查,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铁路干线安全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铁路交通设施,保证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
XX公司XX市分公司负责确保基站安全,地质灾害发生时协助无线电管理处做好灾后通信设施抢修工作。
2.5专家组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聘请地灾方面的专家,组成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专家组。
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对中型突发地质灾害的发生、发展趋势、危险区划定、处置办法、灾害损失、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方案。
3预防与预*机制
3.1预报预警信息
3.1.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开展1∶50000地质灾害详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三年行动方案》,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网络。
自然资源、应急、水利、铁路、住建、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规定对地质灾害重点区加强监测和防范,并组织有关人员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巡查排查,发现险情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发放明白卡,设置危险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
3.2.2地质灾害预报预警
市县两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预警服务平台向社会发布。
发出预警后,当地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迅速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预警分级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分为4个级别。
其中Ⅰ级预警代表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很大,用红色表示;Ⅱ级预警代表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大,用橙色表示;Ⅲ级预警代表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较大,用黄色表示;Ⅳ级预警代表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较小,用蓝色表示。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灾种为降雨诱发的区域性地质灾害,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3.3.2预警信息发布
Ⅰ级、Ⅱ级预警信息由省政府批准发布;Ⅲ级预警信息由市(地)政府(行署)发布;Ⅳ级预警信息由县(市)区政府发布。
4应急处置
4.1应急处置分级
地质灾害按其危害程度和灾情大小,分为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中型(Ⅲ级)、小型(Ⅳ级)四级应急处置。
4.1.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含)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含)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4.1.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1.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1.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2分级处置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处置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4.2.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处置(I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市政府立即启动I级响应,根据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各项处置工作,并按照地质灾害信息报告程序向上级报告,请求支援。
在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救援工作。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加强与预报区联系,密切注意灾情并及时向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汇报,预报区地方人民政府应迅速做出临灾应急反应。
当地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监测,随时向当地和上级政府报告,并根据灾害的发展情况,协助地方人民政府组织避灾疏散,防止灾情发生和扩大,避免抢险救灾过程中造成二次人员伤亡。
特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指挥部应派出专家组赶赴灾区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按应急预案职责全力配合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工作。
4.2.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处置(II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启动Ⅱ级响应,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系统投入运转,并按地质灾害信息报告程序向上级报告,请求支援。
指挥部应组织相关专家和各成员单位及时赶赴现场,配合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开展相应抢险救灾工作,同时要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造成二次人员伤亡;市自然资源局要配合省自然资源厅专家判定地质灾害体规模及发展趋势,及时报告灾情及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工作结束。
县级人民政府应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明确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
4.2.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处置(III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市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采取措施,判定地质灾害规模、发展趋势,按规定报告险情、灾情,在应急过程中要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工作结束。
市政府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地质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工作,组织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灾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
必要时,可向省自然资源厅请求提供技术支持,向省政府请求救援力量。
4.2.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处置(IV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按规定报告险情、灾情,及时报告灾情发展及工作进展,直至应急工作结束。
县(市)区政府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群众,对是否需要群众转移和采取的应急措施提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
市相关部门要视情况对地质灾害处置工作给予支持、配合。
4.3信息报告
4.3.1信息报告程序
地质灾害信息报告主体为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
地质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要在第一时间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信息。
确认为小型和中型地质灾害后,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在地质灾害发生后3个小时内向市政府及市自然资源局报告信息;市政府及市自然资源局要在事件发生后4个小时内向省政府及省自然资源厅报告信息。
确认为大型和特大型地质灾害后,市自然资源局应立刻向省自然资源厅汇报。
如遇突发地质灾害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员以及地质灾害可能影响到境外人员和机构的,无论灾害级别大小,均执行大型或特大型地质灾害信息报告程序及时限要求。
信息报告可以通过微信、信息共享平台、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
4.3.2信息报告内容
地质灾害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时间、地点及危害程度、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可能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
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应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4应急调查
专家组成员为确保通信畅通,应24小时开机。
在接到应急调查命令后30分钟内集结完毕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调查,并对灾害发展趋势作出初步判断。
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技术支撑单位为XX省第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
4.5应急救援
相关成员单位接到启动预案的通知后应迅速组织、调集救援队伍携带救援物资和应急设备,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按现场指挥部的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4.6新闻报道
新闻发布机构为市委宣传部。
新闻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地质灾害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地质灾害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小型地质灾害可由相应的县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新闻发布工作。
4.7应急处置终止
经专家组鉴定、评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确认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已基本结束,应按程序及时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由省政府、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中型地质灾害由市政府、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小型地质灾害由县(市)区政府、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要做好灾区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及时部署地质灾害整治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群众避让搬迁,协调处理善后工作。
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进行善后处置。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并将地质灾害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市政府。
5.2社会救助
市应急局组织指导灾情核查和损失评估。
依法开展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5.3总结评估
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要开展总结评估,评估报告由当地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写;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由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住建、水利、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编制,评估报告要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逐级上报。
评估报告内容包括:
地质灾害发生基本情况(时间、地点、地质灾害规模、灾情险情、灾害等级等);应急反应情况(包括应急预案的启动、指挥部的组成、对上级领导指示、批示的落实情况);应急处置基本情况(紧急处置措施及情况、人员力量和设备调用、引导及信息发布等);后期基本情况(灾害应急处置结果、善后处置及调查评估等);存在问题及原因;应急经验教训及改进建议等。
6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参与应急抢险的单位,应落实专用抢险应急车辆、设备等,并保持设备的完好状态,明确存放位置,确保快速调用。
在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应急抢险救灾队伍迅速赶赴现场。
调查监测、工程抢险、医疗卫生、灾民安置、气象预报、交通保障、物资保障、通信保障、治安保障、资金保障、宣传报道,各司其职应急到位。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保障应急资金需求,并进行监督和管理工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与演练
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救灾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防灾意识。
定期开展各级领导、地质灾害应急管理者和救援人员专业知识技能培训。
选择典型场地,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演练,检验各应急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各应急保障部门的协作配合能力,指挥机构的紧急指挥能力和紧急动员能力,提高应急管理者、救援人员临战素质和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7.2奖励与责任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
地质灾害危险区:
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地质灾害易发区:
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直接经济损失:
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
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有关情况变化按程序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8.3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XX市关于印发XX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XX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