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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1 总则 

1.0.1 为了科学地统一和规范城市规划术语,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规划的设计、管理、教学、科研及其他相关领域。

1.0.3 城市规划使用的术语,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城市和城市化

2.0.1 居民点 settlement

人类按照生产和生活需要而形成的集聚定居地点。

按性质和人口规模,居民点分为城市和乡村两大类。

2.0.2 城市(城镇) city 

以非农业和非农业人口聚集为主要特征的居民点。

包括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2.0.3 市 municipality;city 

经国家批准设市建制的行政地域。

2.0.4 镇 town

经国家批准设镇建制的行政地域。

2.0.5 市域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a city

城市行政管辖的全部地域。

2.0.6 城市化 urbanization

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由乡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历史过程,表现为乡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转化以及城市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又称城镇化、都市化。

2.0.7 城市化水平 urbanization level

衡量城市化发展程度的数量指标,一般用一定地域内城市人口占总人口比例来表示。

2.0.8 城市群 agglomeration

一定地域内城市分布较为密集的地区。

 2.0.9 城镇体系 urban system

一定区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上具有有机联系的城市群体。

2.0.10 卫星城(卫星城镇) satellite town

在大城市市区外围兴建的、与市区既有一定距离又相互间密切联系的城市。

 

3 城市规划概述

3.0.1 城镇体系规划 urban system planning

一定地域范围内,以区域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城镇职能分工为依据,确定不同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镇的分布和发展规划。

3.0.2 城市规划 urban planning

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3.0.3 城市设计 urban design

对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所作的整体构思和安排,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

3.0.4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master planning outline

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纲领性文件,是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

3.0.5 城市规划区 urban planning area

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3.0.6 城市建成区 urban built-up area

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务的地区。

3.0.7 开发区 development area

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设立的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的各类开发建设地区的统称。

3.0.8 旧城改建 urban redevelopment

对城市旧区进行的调整城市结构、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改善和更新基础设施、保护城市历史风貌等的建设活动。

3.0.9 城市基础设施 urban infrastructure

城市生存和发展所必须具备的工程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的总称。

3.0.10 城市总体规划 master plan,comprehensive planning

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和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

3.0.11 分区规划 district planing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等方面所作的进一步安排。

3.0.12 近期建设规划 immediate plan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对短期内建设目标、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的实施所作的安排。

3.0.13 城市详细规划 detailed plan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一定时期内城市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空间环境和各项建设用地所作的具体安排。

3.0.14 控制性详细规划 regulatory plan

以城市总全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3.0.15 修建性详细规划 site plan

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3.0.16 城市规划管理 urban planning administration

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等管理工作的统称。

 

4 城市规划编制

4.1 发展战略

4.1.1 城市发展战略 strategy for urban developent

对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所作的全局性、长远性和纲领性的谋划。

4.1.2 城市职能 urban function

城市在一定地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和承担的分工。

4.1.3 城市性质 designated function of city

城市在一定地区、国家以至更大范围内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发展中所处的地位和所担负的主要职能。

4.1.4 城市规模 city size

以城市人口和城市用地总量所表示的城市的大小。

4.1.5 城市发展方向 direction for urban development

城市各项建设规模扩大所引起的城市空间地域扩展的主要方向

4.1.6 城市发展目标 goal for urban development

在城市发展战略和城市规划中所拟定的一定时期内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所应达到的目的和指标。

  

5 城市规划管理

5.0.1 城市规划法规 legislation on urban planning

按照国家立法程序所制定的关于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的总称。

5.0.2 规划审批程序 procedure for approval of urban plan 

对已编制完成的城市规划,依据城市规划法规所实行的分级审批过程和要求。

5.0.3 城市规划用地管理 urban planning land use administration

根据城市规划法规和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的选址、定点和范围的划定,总平面审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各项管理工作的总称。

5.0.4 选址意见书 permission notes for location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其建设项目位置和用地范围的法律凭证。

5.0.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land use permit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其建设项目位置和用地范围的法律凭证。

5.0.6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 urban planning and development control

根据城市规划法规和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城市规划区的各项建设活动所实行的审查监督以及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等各项管理工作的统称。

5.0.7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building permit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

 5.0.8 建筑面积密度 total floor space per hectare plot

每公顷建筑用地上容纳的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

5.0.9 容积率 plot ratio,floor area ratio

一定一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5.0.10 建筑密度 building density,building coverage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5.0.11 道路红线 boundary lines of roads

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5.0.12 建筑红线 building ling

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

又称建筑控制线。

5.0.13 人口毛密度 residential density

单位居住用地上居住的人口数量。

5.0.14 人口净密度 net residential density

单位住宅用地上居住的人口数量。

5.0.15 建筑间距 building interval

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5.0.16 日照标准 insolation standard

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5.0.17 城市道路面积率 urban road area ratio

城市一定地区内,城市道路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5.0.18 绿地率 greening rate

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98条文说明

   前言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2]490号文的要求,《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由建设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建设部体改法规司参加编制。

经建设部1998年8月13日以建标[1998]1号文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城市规划的设计、管理、教学、科研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本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编制组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编制标准、规范条文说明的统一要求,按《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的章、节、条的顺序,编制了条文说明,供国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现有不够完善之处,请将意见函寄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规划标准技术归口办公室,以供今后修改时参考。

通信地址:

北京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

100037

本条文说明仅供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本标准时使用,不得翻印。

                中华人民建设部

                     1998年8月

2城市和城市化

2.0.1居民点

   我国的居民点分为城市和乡村两大类,城市又分为市和建制镇,县城均设建制镇;乡村分为集镇和村庄,集镇是乡人民政府所在地。

2.0.2城市(城镇)

   城市是一定地区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中心。

城市的行政概念,在我国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和建制镇。

国家要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县城均设建制镇。

2.0.3市

   在我国的行政区划中,市是经国家批准建制的行政地域,是中央直辖市、省直辖市和地辖市的统称。

市按人口规模又分为大城市、中等城市和小城市。

2.0.4镇

   在我国的行政区划中,镇是建制镇的简称。

我国的镇是包括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和县以下的建制镇。

2.0.5市域

   在我国现行行政区划中,实行市领导县(又称市带县)的市,其市域所包含所领导县的全部行政管辖范围。

实行县改市的市,其市含原县的全部行政管辖范围。

2.0.6卫星城镇

   卫星城镇是城市发展过程中的一种城市类型。

兴建卫星城镇的目的在于防止大城市市区人口规模的过度膨胀,旨在吸引大城市市区人口前往居住,并吸引从外地准备进入大城市市区的人口。

3城市规划概述

3.0.1城镇体系规划

   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在城市总体规划纲要阶段,即应原则确定市(县)域城镇体系的结构和布局。

市域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

分析区域发展条件和制约因素,提出区域城镇发展战略,确定资源开发、产业配置和保护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的综合目标;预测区域城镇化水平,调整现有城镇体系的规模结构、职能分工和空间布局,确定重点发展的城镇;原则确定区域交通、通信、能源、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的布局;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的建议。

3.0.2城市规划

   从学科上讲,城市规划是一门综合性学科,它涉及社会学、建筑学、地理学、经济学、工程学、环境科学、美学等多种学科。

从行政上讲,城市规划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和重要工作。

在50年代,称城市规划是时期内城市发展的继续和具体化。

到了80年代初,称城市规划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的计划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

随着改改革的深入发展,大家普遍认为,城市规划不应该只是编制物质环境规划,而应该包括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设想、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及工程建设的综合性规划。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从制定到贯彻,城市规划应经过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的步骤。

当发现城市规划与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有较大的不适应时,可经法定手续,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甚至作某些重大变更。

3.0.3城市设计

   城市设计所涉及的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是城市设计要考虑的基本要素,即由建筑物、道路、绿地、自然地形等构成的基本物质要素,以及由基本物质要素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的、有序的需市空间和城市整体形象,如从小尺度的亲切的庭院空间、宏伟的城市广场,直到整个城市存在于自然空间的形象。

3.0.4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12条,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论证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原则确定规划期内城市发展目标。

(二)论证城市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原则确定市(县)域城镇体系的结构与布局。

(三)原则确定城市性质、规模、总体布局,选择城市发展用地,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初步意见。

(四)研究确定城市能源、交通、供水等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的重大原则问题,以及实施城市规划的重要措施。

3.0.6城市建成区

   城市建成区在单核心城市和一城多镇有不同的反映。

在单核心城市,建成区是一个实际开发建设起来的集中连片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以及分散的若干个已经成片开发建设起来,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对一城多镇来说,建成区就由几个连片开发建设起来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所组成。

如连云港市和淄博市。

3.0.7开发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3号,《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发区是指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旅游度假区等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的各类开发建设地区。

3.0.9城市基础设施

   城市基础设施分为工程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两类。

工程性基础设施一般指能源供应、给水排水、交通运输、邮电通信、环境保护、防灾安全等工程设施。

社会性基础设施则指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设施。

我国一般讲城市基础设施多指工程性基础设施。

3.0.10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

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名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和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合理发展。

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

3.0.14控制性详细规划

   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23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详细规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限,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二)规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等控制指标;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要求。

(四)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五)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

(六)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3.0.16城市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管理包括城市规划编制管理、城市规划审批管理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

城市规划编制管理主要是组织城市规划的编制,征求并综合协调各方面的意见,规划成果的质量把关、申报和管理。

城市规划审批管理主要是对城市规划文件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城市规划实施管理主要包括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和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管理等。

4城市规划编制

4.2城市人口

4.2.3城市人口增长

   根据城市人口增长的绝对数量,城市人口增长可以分为人口净增长,人口零增长和人口负增长三种状况。

4.2.4城市人口增长率

   城市人口增长率是反映城市人口增减速度的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城市人口增长率=(本年城市人口增长绝对数÷年平均城市总人口数)×1000(‰)

4.2.5城市人口自然增长率

   城市人口自然增长率反映城市人口自然增减变化的基本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城市人口自然增长率=(本年城市出生人口数-本年城市死亡人口数)÷年平均城市总人口数×1000(‰)

4.2.6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率

   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率是反映城市人口因迁入和迁出等社会因素引起人口增减变化的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率=(本年城市迁入人口数-本年城市迁出人口数)÷年平均城市总人口数×1000(‰)

4.3城市用地

4.3.2居住用地

   依据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规定,本条文释义适用于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在编制居住区规划时,仍可按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三级配套,即住宅用地及配套设施的用地。

4.3.3公共设施用地

   按国标GBJ137-90第2.0.5条的规定,公共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4.3.4工业用地

按国标GBJ137-90第2.0.5条的规定,工业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代号E)”。

4.3.7道路广场用地

   按国标GBJ137-90第2.0.5条的规定,道路广场用地包括道路用地、广场用地及公共停车场用地。

道路用地指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列为“其它道路用地”。

广场用地指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公共停车场库用地是指供社会(包括公共车辆和私人车辆)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4.3.8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依据国标GBJ137-90第2.0.5条的规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但供电用地中不包括应归入工业用地的电厂用地,关于高压线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则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交通设施用地(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邮电设施用地(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雨水、污水处理和粪便垃圾处理用地),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殡葬设施用地及其它市政公用设施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4.3.9绿地

   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4.3.10特殊用地

   特殊用地中的军事用地,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之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特殊用地中的外事用地,指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保安用地指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

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根据国标GBJ137-90第2.0.5条)。

4.3.13城市用地评价

   城市用地评价中的工程评估,系对可能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自然条件的工程评估,通常根据地下水位的深度、洪水淹没范围、地基承载力、地形坡度等自然条件,评估用地适于建设的优劣程度,一般分为三级:

一级指适宜于进行城市建设的用地;二级指需采取一定工程措施后方宜建设的用地;三级是不适于建设的用地。

4.4城市总体布局

4.4.1城市结构

   城市结构包括城市的人口结构、社区结构、产业结构、用地结构、路网结构等等,它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4.4.2城市布局

   城市布局指城市物质环境的空间安排,如城市功能分区、各区与自然环境(山、河湖、绿化系统)的关系,以及主要交通枢纽、道路网络与城市用地的关系等。

4.4.4城市功能分区

   城市功能分区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城市各项活动的正常进行,使各功能区既保持相互联系,又避免相互干扰。

60年代以来,城市功能分区的理论和实践有了新发展,如英国1970年开始建造的米尔顿·凯恩斯新城,不设置过分集中的工业区,而形成包括工厂、行政、经济和文化管理机构等布置在居住地段附近的综合居住区,力求做到就业与居住就地平衡。

1977年在秘鲁签署的《马丘比丘宪章》,强调要努力创造综合的、多功能的环境,主张不要过分追求严格的功能分区。

4.4.9中心商务区

   中心商务区(CBD)的概念是本世纪20年代由美国人伯吉斯提出的,其含义是:

CBD包括有百货公司和其它商店、办公机构、娱乐场所、公共建筑等设施的城市的核心部份。

近年来随着世界产业结构的发展而越来越成为城市综合性经济活动的中枢,如美国纽约的华尔街地区、我国上海的外滩与规划建设中的浦东新区陆家嘴地区,其功能主要转化为:

城市中的商务谈判场所、金融、贸易、住处展览、会议、经营管理、旅游、公寓、商业、文化、康乐等,并配以现代化的通信网络与交通设施。

4.6城市道路交通

4.6.4城市道路系统

   城市道路系统中不同功能、等级、区位的道路是指:

按功能不同划分为交通性道路和生活性道路等;按等级不同划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按区位不同,有大、中城市重要货源点与集散点之间的便捷的货运道路,有市区边缘设置的过境货运专用车道,以及商业步行区内的步行道路等。

4.6.6快速路

   根据城市道路交通设计规范的规定,快速路的机动车道的设计行车速度为60~80km/h,快速路双向车行道之间应设中间分隔带。

4.6.7城市道路网密度

   城市道路网密度以km/km2表示。

依道路网内的道路中心线计算其长度,依道路网所服务的用地范围计算其面积。

城市道路网内的道路指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不包括居住区内的道路。

4.6.8大运量快速交通

   大运量指客运量大,理论研究表明,设计合理的且运行控制有效的公共汽车专用道上公共汽车的运行速度在16~22km/h范围内,客流量能达到单向2.5万人次/h。

这种大运量快速交通除了采用公共汽车外,还可以采用轻轨或地铁。

4.6.9步行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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