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杜培武案引发的对我国刑事诉讼中刑讯逼供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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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杜培武案引发的对我国刑事诉讼中刑讯逼供问题研究

 

由杜培武案引发的对我国刑事诉讼中刑讯逼供问题研究

 

姓名:

陈坤

学校:

安徽大学

院系:

法学院

年级:

2010级

 

引言

“在我被冤死之前,我想把自己的肾脏卖掉,把钱留给睿睿,……本来,我想把眼角膜也卖掉,但我又想要留着眼睛,在阴间我要睁着眼睛看到我的冤案澄清。

我始终坚信,是冤案总会查清的,只要天地还有公理,即使活着看不到冤案昭雪,死后天地也会还我一个公道。

”———1999年6月8日

“我一个无辜的家庭,一半毁在罪犯的手里,一半毁在司法腐败的手里。

蒙冤之后,却要把洗脱罪名的希望寄托在真凶的身上,这是多么的可悲!

”(1999.8.6遗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讲究民主法治的国家。

自改革开放以后,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建立起来,中国摆脱了数千年来的“人治”传统,其法制建设所取得的辉煌成就我们有目共睹。

然而近年来,在司法界却频频曝光出了几件震惊全国的冤案。

云南省昆明市的杜培武杀人案,河南省商丘市的赵作海杀人案等等。

这些冤案几乎都是刑讯逼供下所产生的“杰作”。

上面是云南省昆明市杜培武杀人案中被告人杜培武的遗书。

短短的两段文字,在他的心中我们看到了他对中国法治的失望和无奈。

是啊,当他在法庭上大声呼喊:

“我是被刑讯逼供……”时,审判长却说道:

“不要再纠缠这些问题了。

”“你说没有杀人,你拿出证据来!

”想起这些,谁能不心寒?

作为一个民主法治国家的公民,作为一个法学专业的大学生,我真的感觉到很可笑,很悲哀。

突然间让我想起了影视剧中秦香莲前往开封府告状,包拯因无权查办时秦香莲说的那句话:

“从今以后,香莲就是冤死也绝不再喊冤!

不知道在我们这片土地上会不会也有人或者是已经有人发出了这样的无奈的哀叹。

坦白说,我真的很害怕,我害怕有一天也会有人这样的大声疾呼,如果真的那样,那么我们的法治之路恐怕也真的走到了尽头。

刑讯逼供这一封建时代残留下来的阴影至今依然在摧残着多少中华儿女的身心。

我真心的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我们这个国度里真正实现了法治,不会再有杜培武案的历史重演。

 

关键词:

刑讯逼供毒树之果惩罚机制问责机制刑讯审查委员会

 

摘要:

中国在法律方面历来重实体轻程序,1979年颁布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刑诉法,然由于历史原因,79年刑诉法并不完善,甚至有很多缺陷,1999年修改后的刑诉讼颁布,这是中国刑诉法发展史上的亮点,然而这么多年过去了,一系列因程序问题而引发的大案冤案频频曝光,不得不引发我们的深思,本论文将结合杜培武案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刑讯逼供问题进行探讨。

论文内容共分为三个部分,具体如下:

第一部分

从杜培武案看刑讯逼供

法条参考

刑讯逼供经过

“毒树之果”理论

作者思考

第二部分

如何遏制刑讯逼供

立法层面

制度层面

思想层面

科技层面

第三部分

结束语

参考文献

从杜培武案看刑讯逼供

法条参考

《中华人民主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文规定: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中华人民主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二款: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中华人民主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刑讯逼供经过

然而在杜培武案中,我们发现杜培武被逮捕后,办案人员给杜培武戴上了脚镣,喝令他交待杀害“二王”的犯罪过程。

他们用手铐将杜的双手呈“大”字形悬空吊在铁门上,吊上一段时间后,在脚下塞进一个凳子,以换取杜的“老实交待”。

杜培武不断地声称冤枉,这又被认为是“负隅顽抗”,审讯人员便又猛地抽掉凳子,让杜突然悬空,如此反复……;高压电警棍逐一电击他的脚趾和手指。

杜培武被迫交待犯罪工具,警方在无法找到后又是一顿毒打。

从6月30日到7月19日整整20天,杜培武基本没有睡过觉,据杜培武说:

“跪在地上回答问题就是最好的休息,也只有这个时候我才能缓一缓,补充一下体力。

公安机关如此行为无一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上述几条的规定,然而就是这样刑讯逼供下的证据却成为了法庭上的铁证。

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杜培武所写的《刑讯逼供控告书》不翼而飞,曾在数百人亲眼见证下给杜培武拍下刑讯逼供伤情照片的检察官当庭否认照片的存在。

在随后的第二次庭审中,检察官又说“照片找不到了”。

作为国家公诉机关,作为案件的重要证据,仅仅一句“照片找不到了”就蒙混过关。

“毒树之果”理论

在美国,有一个著名的“毒树之果”理论。

根据这个理论,执法人员通过不合法的程序所取得的材料,均不得在审判中作证据使用,尽管这些材料有可能或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也就是说,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犹如毒番石榴树,而获得的证据材料犹如树的果实,尽管那果实既好看又好吃,但是其毒素会伤害机体——司法系统,因此司法系统绝不可“食用”。

“毒树之果”理论传到中国以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解释》第61条规定: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讯逼供是显然的毒树之果。

然而在杜培武案中,不仅我们的公安机关亲手种植了这棵毒树,我们的司法机关明知是毒果,却不假思索果断下咽以至于在新中国的审判史上发生这样的闹剧。

作者思考

我们都知道,中国历来重实体而轻程序,刑讯逼供的受害者远远不止杜培武一人,近年来的几件大案中都抹不去它的身影,赵作海案以及前不久发生的李庄案都曝出有过刑讯逼供。

这种历史造成的现实或许将在未来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依旧无法杜绝。

但至少我们应该通过一些制度上法律上的措施来尽可能的保护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减少甚至避免这种闹剧的重演。

如何遏制刑讯逼供

立法层面

我认为建立健全中国的刑诉法体系已经迫在眉睫。

尽管我国最高法《刑诉法解释》第61条: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但事实上这只能算是规定了非法口供排除规则,而对于非法获取的实物证据一般都不予排除。

因此在未来的刑诉法中必须确立凡经刑讯逼供所取得的一切证据(包括口供证据和实物证据以及因刑讯逼供所发现其他间接证据)都视为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审判量刑的证据。

将其上升为法律意志是我们规范程序的第一步。

制度层面

良好规范的形成不仅需要从立法上得以保护,还与一定的制度是离不开的,我们还应当建立健全对刑讯逼供的惩罚监督机制。

首先,尽管诸多法条及法律解释中都有关于禁止刑讯逼供的内容,但是对于刑讯逼供的惩罚力度明显不够,没有一个完整的问责机制和惩罚机制,因此还必须从立法上加大对刑讯逼供工作人员打击力度,健全惩罚机制。

其次,刑讯工作的不透明化对被追诉者的利益保护也十分不利,必须提高刑讯工作的透明度,比如立法规定,侦查机关的所有刑讯工作必须在有摄像监控的前提下进行。

否则所的口供视为非法证据,法院不得予以采纳。

第三,完善律师援助制度。

虽然在我国的刑诉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然而在实践中,却很少被追诉人在被侦查机关询问时能够有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加强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在杜培武案中,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之所以能够存在和持续,是检察官同流合污的结果,人民检察院存在了无法推卸的责任,因此,必须完善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机制。

第五,加强公安司法机关内部对刑讯逼供的监督。

由于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的侦查工作,因此,我们可以在法院内部设立一个刑讯审查委员会。

对于所有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办理的案件上诉到法院时,由刑讯审查委员会对被告人是否受到刑讯逼供进行审查。

如果存在,则由刑讯审查委员会出具证明,在庭审中,法庭必须将由刑讯逼供所产生的一切证据视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思想层面

从长远看,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法律素质低下是造成我国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现阶段,由于我国执法人员总体知识水平并不高,其本身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

因此,加强对执法者的职业素质和法律素质教育十分必要。

我们可以提高执法者的刑侦专业知识如犯罪心理学知识和提高执法岗位上对这方面的要求,比如达到大专及以上文凭以及定期进行法律知识的考核等等。

不仅是对执法者加强法律教育,对广大普通民众更应如此。

只有让广大民众树立维权意识,才能有效避免执法者所造成的侵权行为的发生。

要让人人学法、懂法,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科技层面

提高刑侦科学技术,降低破案对被追诉者口供的依赖,提高现代科技对于破案的作用。

从科技层面获取犯罪的证据往往具有更高的可信度,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片面追求证据的情况下对被追诉者实施刑讯逼供,从而客观上减少了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

另外,还应该加大对侦查硬件设备的投入,提高执法人员的科技水平等等。

 

结束语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中国的法治道路任重而道远。

西方的法治已经发展了数百年,而我们中国在短短几十年里就取得了如此辉煌的成就,这是我们应当引以为傲的。

当今中国正面临着社会的大转型期,在这段时期内,社会矛盾将会更加明显,法治的缺陷也将更加暴露。

在未来中国的法治道路上,我们应当对中国的法治发展充满信心,在暴露的缺陷中寻找解决之道,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刑讯逼供会成为历史,历史终将过去。

在新的世纪里,我们青年法学生们必将撑起中国法治建设的重任,绘出更加绚丽的华章!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主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美国刑事诉讼法精解》约书亚.德雷斯勒著;

《毒树之果”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可行性研究》

《“毒树之果”理论在美国的运用》杨宇冠

《证据学》主编樊崇义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

《刑事侦查学》主编孟宪文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第2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法制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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