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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号
罪犯张菊,女,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
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6年4月2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六中刑三初字第0004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2016年10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3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死刑缓期执行期:
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18年11月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6日送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入监以来,服从法院判决,服从警官管教,积极追求改造。
通过认真遵守监规纪律,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通过干警的耐心教育,和其自身对学习法律法规和思想道德知识的学习,已经能深刻的认识到其所犯罪行给其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教育改造方面: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各科作业,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
2018年法制考试95分,时事考试93分,道德考试95分;技术考试95分;安全考试95分。
到课率为100%。
三、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于2017年2月在二监区二分监区成型车间从事包花边工种至今。
能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能严格遵守工艺流程,不浪费原材料,爱护劳动工具,认真完成各项任务。
该犯2017年2月至2018年10月,定额产值31494元,实际完成37294元,超产5800元。
出勤率达100%。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执行,祥见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2执365号之一执行裁定载明。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
共计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张菊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未发现减刑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菊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附:
罪犯张菊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号
罪犯闵永芬,女,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文盲,贵州省赫章县人。
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18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毕中刑初字第2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闵永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3年6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复字第15号刑事裁定,核准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黔毕中刑初字第240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闵永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死刑缓期执行期:
2013年7月17日至2015年7月16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9日送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1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入监以来,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罪悔罪,她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
“我遵守监狱的一切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敬警官,服从管理,团结学员”。
该犯言行一致,认罪守法,服从管理教育,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各科作业,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
2018年思想考试100分,技术考试98分;安全考试98分。
到课率为100%。
三、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于2013年11月(现工种)在二监区三分监区炼胶车间从事打杂工种至今。
能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能严格遵守工艺流程,不浪费原材料,爱护劳动工具,认真完成各项任务。
该犯2017年12月至2018年11月,定额产值16727元,实际完成17853元,超产1126元。
出勤率达100%。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3年11月至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
共计8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闵永芬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未发现减刑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闵永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闵永芬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附:
罪犯闵永芬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号
罪犯刘光淑,女,1967年11月8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纳雍县人。
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2年5月24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毕中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光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2012年12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2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死刑缓期执行期:
2013年7月18日至2015年1月1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24日送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6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通过干警的耐心教育,从思想上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并深刻反省自己所犯罪行给社会和他人带来的危害。
她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
“在今后的改造中,将踏实认真的参加劳动、思想改造,各方面更加严格的要求自己,认罪服法,明确改造方向,以真诚的悔改之心,踏实改造之行来缩短自己的刑期,做一名合格的服刑人员。
”
二、教育改造方面: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各科作业,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旷课、早退,考试成绩优良。
2018年上半年政治考试:
道德:
80分,安全:
99分,技术:
60分,到课率为100%。
三、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在八监区五分监区鞋帮车间从事鞋帮加工,在劳动过程中该犯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无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劳动积极。
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生产完成12435.08元,超产1629.92元,出勤率为100%。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5年4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共计获得9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刘光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未发现减刑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光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光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附:
罪犯刘光淑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号
罪犯熊治碧,女,1967年5月29日生,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初中文化。
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3年2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熊治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3年6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复字第24号刑事裁定,核准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筑刑一初字第14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熊治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死刑缓期执行期:
2013年7月23日至2015年7月22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16日送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在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从思想上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并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严重触犯了国家的法律,给社会和他人带来了伤害,也给亲人带来了极大伤害。
她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
“深刻反省自己的行为,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努力完成警官下达的各项任务”。
二、教育改造方面: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各科作业,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旷课、早退,考试成绩优良。
2018年下半年度政治考试:
道德:
98分,安全:
88分,技术:
85分,到课率为100%。
三、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在八监区一分监区鞋帮车间从事杂工工种,在劳动过程中该犯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无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劳动积极。
2013年11月至2018年9月生产完成76241元,出勤率为100%。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3年11月至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共计获得9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熊治碧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未发现减刑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熊治碧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治碧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附:
罪犯熊治碧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号
罪犯田美美,女,1979年3月4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威宁县人。
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2年8月30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毕中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认定田美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同案不服,提出上诉。
2012年12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2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死刑缓期执行期:
2013年3月20日至2015年3月19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15日送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1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在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从思想上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并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严重触犯了国家的法律,给社会带严重的影响,同时也给他人及自己和亲人带来了极大伤害。
她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
“严格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尊敬警官,服从调配,服从管教,认罪悔罪,认罪服法,认罪服判”。
二、教育改造方面: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各科作业,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旷课、早退,考试成绩优良。
2018年下半年度政治考试:
道德:
92分,安全:
88分,技术:
90分,到课率为100%。
三、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在八监区一分监区鞋帮车间从事杂工工种,在劳动过程中该犯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无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劳动积极。
2015年7月至2018年11月生产完成81004元,出勤率为100%。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3年7月至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5年7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计获得10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田美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未发现减刑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美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美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附:
罪犯田美美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号
罪犯罗燕,女,1966年6月6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
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2年9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罗燕犯爆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永秀、刘江涛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0060.94元。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原审被告冉茂海不服,提出上诉。
2013年3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死刑缓期执行期:
2013年4月23日至2015年4月22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13日送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1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通过干警的耐心教育,从思想上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并深刻反省自己所犯罪行给社会和他人带来的危害。
她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
“在今后的改造中,自觉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投入改造,保质保量完成警官安排的任务,争取取得优异的成绩。
”
二、教育改造方面: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各科作业,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旷课、早退,考试成绩优良。
2018年下半年政治考试:
道德:
97分,安全:
74分,技术:
90分,到课率为100%。
三、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在八监区五分监区鞋帮车间从事操作工种,在劳动过程中该犯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无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劳动积极。
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生产完成6440.86元,出勤率为100%。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3年8月至2015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5年8月至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共计获得10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罗燕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未发现减刑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燕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附:
罪犯罗燕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号
罪犯付龙会,女,1964年6月5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盘县人。
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付龙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本人不服,提出上诉。
2015年4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3日送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现象。
二、教育改造方面: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各科作业,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旷课、早退,考试成绩优良。
2018年度考试:
思想:
65分,安全86分,技术80分;到课率为100%。
三、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在三监区一分监区鞋帮车间从事鞋帮缝纫,在劳动过程中该犯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无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劳动积极。
2015年8月至2018年9月生产完成82817元,出勤率为100%。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5年8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
共计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付龙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未发现减刑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付龙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龙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附:
罪犯付龙会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号
罪犯王建珍,女,1981年9月11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册亨县人。
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5年6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建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2015年9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1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5日送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现象。
二、教育改造方面: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各科作业,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旷课、早退,考试成绩优良。
2018年度考试:
思想:
90分,安全92分,技术94分;到课率为100%。
三、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在三监区二分监区毛织车间从事毛织缝盘,在劳动过程中该犯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无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劳动积极。
2016年1月至2018年6月生产完成33738元,出勤率为100%。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
已履行完毕(见正档文书)。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
共计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王建珍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未发现减刑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建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建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附:
罪犯王建珍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号
罪犯高华情,女,1983年5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
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5年5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高华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2015年8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2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5日送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无违规违纪现象。
二、教育改造方面:
在“三课”学习方面: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各科作业,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旷课、早退,考试成绩优良。
2018年度考试:
思想:
82分,安全94分,技术97分;到课率为100%。
三、劳动改造方面:
该犯在三监区二分监区毛织车间从事缝盘工种,在劳动过程中该犯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无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