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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项制度修改

修改十项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的厂长(经理)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企业负责人应不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明确本单位食品安全负责人、食品安全技术负责人,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具体责任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队伍建设;

2、企业要加强对全体职工的培训教育,依据操作规程进行生产,避免发生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3、企业应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要求,建立环境卫生、设配清洗等卫生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4、企业生产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及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满足保障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得超出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并制定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严禁下列行为:

(1)违反国家标准规定使用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

(2)使用非食用的原料生产食品;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3)以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食品;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生产食品;生产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4)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5)伪造食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6)生产和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

责任人: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确保员工身体健康,确保生产人员无患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保证食品卫生、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所有接触食品的生产、检验人员(包括车间员工、质控部员工、技术部员工等直接接触食品或生产设备的人员)每年由厂统一安排一次由卫生防疫部门进行的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或经医疗机构检验未患有有碍食品卫生安全的方可上岗。

 

2、 凡患有细菌性痢疾或痢疾带菌者,伤寒或伤寒带菌者,病毒性肝炎或带毒者,活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脱屑性皮肤病或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有接触食品的生产、检验人员,为健康状况不合格人员,必须调离工作岗位;员工如患有或发现患这类疾病的必须及时向主管人报告。

 

3、所有在工作中要接触食品或生产设备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生病或受伤应及时向主管报告,由主管批假治疗。

禁止带病带伤生产。

 

4、有接触食品的生产、检验人员个人的健康证明材料按部门、班组进行分类存放,保证每一在册有接触食品的生产、检验人员有相应的健康证明材料。

健康证明材料存放两年以上。

 

责任人: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1、所有出厂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所有原始检验记录至少保存两年以上。

2、质量检验机构独立行使产品检验把关的职能。

3、化验员须经过专业机构的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

4、超出本厂检验能力的委托检验项目委托有检验资质的相关技术部门检验。

5、工作人员要保证检验过程在规定的条件下进行,按照产品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做到检验项目齐全、数据准确、记录完整。

6、工作人员应遵守化验人员的职业道德,实事求是,不掺杂主观推断,不用主观推断去修正检测数值。

要依据产品标准对检验结果进行科学、准确的判定。

7、成品检验必须基于生产过程都合格的前提下才进行;

8、质检部门对每批产品随机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根据各产品出厂检验(安全)项目的规定进行检验,根据检验结果明确判定产品是否合格合格时签发合格证;不合格时按《不合格管理制度》处理;

9、所有出厂销售的产品必须详细列明每批产品的批次、检验合格证号、购买的单位或个人、销售数量、联系电话等内容。

责任人:

 

食品运输管理制度

1、使用的运输工具和容器要经常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并做好相应记录。

2、运输工具(包括车厢、船舱和各种容器等)应符合卫生要求。

要根据产品特点配备防雨、防尘、冷藏、保温等设施。

3、运输作业应避免强烈震荡、撞击,轻拿轻放,防止损伤成品外形;且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作业终了,搬运人员应撤离工作地,防止污染食品。

 

责任人: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1、各种原材料应按品种分类分批贮存,每批原材料均有明显标志,同一库内不得贮存相互影响风味的原材料。

2、原辅材料及成品应离地、离墙并与屋顶保持一定距离,垛与垛之间也应有适当距离。

3、先进先出,及时剔出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原料,防止污染。

4、清洗剂、消毒剂、杀虫剂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均应有固定包装,并在明显处标示“有毒品”字样,贮存于专门库房或橱柜内,加锁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建立管理制度。

5、经检验合格包装的成品应贮存于成品库,其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

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防止相互混杂。

成品库内不得贮存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品。

6、成品码放时,与地面,墙壁应有一定距离,便于通风。

要留出通道,便于人员、车辆通行;特殊食品要设有温湿度检测装置,定期检查和记录。

 

责任人:

 

产品召回制度

公司产品遇到以下问题时应当及时召回:

发现存在影响消费者健康安全的隐患、收到消费者的投诉举报确定为不合格产品,以及按照有关部门通报存在安全的隐患的,应当实施召回。

1、本公司产品追溯和召回由质检科具体负责。

2、质检科对质量问题的反馈进行调查分析,找出不合格的原因,确定责任部门。

3、为保证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的落实,必须在产品的加工销售过程中严格标识产品(标识不脱落)。

4、根据不合格品的箱外(或袋外)标识,查找追溯系统中的各种记录,查明产品批号、生产日期,确定当时的工作人员、质检人员以及原料的来源。

5、根据产品去向记录,在一天内通知有关销售点追回所有出厂的该批产品,同时将该批产品的库存产品单独存放封存。

6、如未全部召回产品,则根据危害风险程度通过新闻媒体,如报告、布告、新闻等形式通知消费者,详细说明回收产品的名称、批号、公司名称、生产日期、出厂日期以及危害类型,迅速召回产品。

7、召开质量分析会议,对召回和库存的该批产品做出质量分析,评估,并做出相应的处理,由质检科监督不合格的去向,并索取相应的单据。

回收的产品,按照不合格品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责任人: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企业对生产加工食品所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食品相关产品,实施进货验收制度,并建立台帐,明确责任人,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1、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方可入库和使用。

2、采购原辅物料时必须索取供应商的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产品检测报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

3、采购物质到厂后,质检员应立即按检验标准或检验指导书规定抽样检验或验证。

检验后按规定进行标示,填写《采购验证记录》,通知仓库入库;若不合格,开不合格通知单,按不合格品处理规定处理。

4、采购的产品是实施食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时,应向供方索取许可证复印件,否则不予采购;在进货验证中,应仔细验证供方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

合格证、生产许可证、质检报告等,没有质检报告的,企业应当自检或委托检验。

5、企业建立查验记录制度,查验记录和相关材料保存两年以上。

 

责任人: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1、设立专人负责,将新购进的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在使用前,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备案。

备案的基本内容包括: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名称,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食品添加物质的名称、来源、生产企业,企业在生产的各种食品中添加该物质的最大限量等。

已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且进入无证查处期的食品添加剂,还要备案生产许可证号。

使用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同时对复合食品添加剂的用途备案;使用进口食品添加剂的,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填报备案内容。

2、采购食品添加剂时应认明包装标签上“食品添加剂”字样,并索取生产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入库前严格验收;

3、使用添加剂必须严格按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产品说明书规定的使用量和使用范围,不得擅自加大使用量和使用范围;

4、购进时按要求逐项填写购买台帐,使用时认真填写食品添加剂购买和使用台帐并与技术监督部门签订食品添加剂使用安全承诺书,从而严格落实“一承诺两台帐”制度。

6、食品添加剂应由专人保管,做好入库与出库记录,相关记录材料保存两年以上。

 

责任人:

生产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设备、设施的管理,保证设备正常运转,设施条件满足产品生产过程要求,特制定该管理程序。

1、由生产部门负责生产设备、设施的管理工作,各车间负责本车间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卫生清理。

2、设备使用的日常维护、保养。

车间必须贯彻执行设备操作规程和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清洁、调整,有完善的记录;车间负责人每天应对车间设备状况巡回检查,并做好记录;设备、设施的检修应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

3、设备、设施的卫生管理。

车间班前班后应进行卫生清理,防止设备、设施污染;按卫生管理制度的要求定期打扫车间环境卫生。

 

责任人:

 

不合格管理制度

1、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不合格的纠正或采取纠正措施,办公室负责跟踪验证。

2、不合格范围:

(1) 产品不合格,包括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不合格;

(2) 工作不合格:

包括管理工作不合格、技术工作不合格、过程不合格、体系不合格等不合格。

3、产品不合格的处理。

不合格品由办公室负责鉴别、标识、记录并通知责任部门和报告公司领导。

责任部门应将不合格品隔离存放并加以明显标志。

办公室组织质检、生产、供应等人员对不合格品进行评审,分析原因,明确责任,确定处理措施并报公司领导批准。

4、对不合格半成品一般采取以下措施:

返工、报废。

对辅料、包装材料不合格一般采取以下措施:

退货、让步接收、报废。

5、对不合格成品要进行报废。

责任部门针对不合格原因进行纠正或采取纠正措施,办公室进行跟踪验证。

   6、建立不合格处理记录单。

 

责任人:

 

企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应对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在发生突发性食品质量安全事件时,能够准确、及时、迅速、高效、有效的进行应急处理,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根据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平阴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规定了食品安全如在突发事件时应急处置方案的内容和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要求,并作为公司各科室职工进行食品安全卫生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依据。

一、组织指挥体系

组织指挥体系:

公司成立食品安全卫士事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公司负责人任组长,办公室设在质检科,公司质量负责人为办公室主任,并与各相关车间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公司人员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实施应急处理工作。

二、事故处理应急措施

一旦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要求应急处理人员在1-2小时内赶到现场。

同时立即通知检验机构做好检验、检测准备工作,其它直接人员也应尽快赶到现场,应急处理人员应在最短时间内控制现场。

对现场的产品、设备加以控制,开展现场检查和调查,立即向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平阴分局报告情况,紧急情况下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随后呈送书面报告。

对危及人体健康安全的产品予以封存,保全有关证据,防止证据丢失,维护事故现场,并根据情况上报公安、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对已售出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食品,要责令企业限期追回,以防止事态扩大;对事故发生现场的有关设施,要采取封闭、清洗等措施,做好清理工作,防止继续危害和对环境、水源的污染。

突发事件的检验、检测工作应立即开展,其它检验检测工作要为其让路,对于不能及时处理突发事件、贻误工作、造成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的,要追究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呈报程序

(一)、值班人员接到有关单位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由公司领导同意后,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平阴质监分局、县食药局(卫生局)领导报告,在县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指挥下,按职责分工完成事故救援工作。

(二)、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书面报告,逐级上报。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时间、地点;2、事故的简要经过、遇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计;3、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4、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并附示意图;5、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6、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四、处置原则

提高认识,熟悉预案,明确任务,分工负责,按照先控制,后处置,减少损失的原则果断处置,同时,做好各种资料的搜索和保存,为事故的调查分析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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