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规程
Codeofpracticeforwaterresourcesprotectionplanning(征求意见稿)
201xxxxX发布
201xxxx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
根据水利部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定计划,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02),在总结
以往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实践基础上,根据水资源保护的新形势和新要求,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规程》。
《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规程》共分15章28节和1个附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对标准的编制目的、适用范围、规划编制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水平年设定、引用标准等作了规定;
——对基础资料及有关成果的收集和资料要求,水质评价、生态需水量满足程度评价、饮用水源地水质评价、入河排污口评价、水生态及重要生境评价、监测管理等现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主要评价结论及问题分析的要求等作了规定;
——对水功能区复核与调整、水功能区补充划分、规划目标和主要任务、规划总体布局的原则和要求作了规定;
——对污染物入河量预测、水域纳污能力计算、污染物入河量控制方案制定、入河排污口布局及整治方案、水源涵养及水源地保护、生态需水保障、重要生境保护与修复、面源控制与内源治理、地下水保护的内容、技术方法和要求作了规定;
——对水资源保护监测、综合管理、投资估算、规划实施意见与效果评价的内容、方法和要求作了规定。
本标准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本标准解释单位: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本标准主编单位: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审查人: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
目次
1总则1
2术语3
3调查与评价4
4水功能区复核与划分8
5规划目标与总体布局9
6水域纳污能力与污染物入河量控制方案10
7入河排污口布局与整治12
8水源涵养及水源地保护13
9水生态保护与修复14
10面源控制与内源治理16
11地下水水资源保护17
12水资源保护监测18
13综合管理20
14投资估算21
15规划实施意见与效果评价22
附录23
标准用词说明25
条文说明26
1总则
1.0.1为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加强水资源保护与管理,明确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任务、主要内容和技术方法,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流域(区域)大江大河、重要湖泊(水库)及地下水等水资源保护规划的编制,中小河流以及其他湖泊、水库的水资源保护规划可参照执行。
1.0.3水资源保护规划的编制,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经济社会发展、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政策,遵循可持续发展、水质水量和水生态并重、统筹兼顾与突出重点、前瞻性等原则。
1.0.4水资源保护规划应与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相适应,与有关行业发展规划和专业规划相协调,合理制定规划目标,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关系。
1.0.5水资源保护规划的编制应采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成果,重视和加强调查研究与资料收集,提高规划水平与成果质量。
1.0.6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的主要任务是:
1开展综合调查和基本资料收集、整理与现状评价工作。
2划分水功能区,复核与调整水功能区划成果。
3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目标、指导思想和原则,确定总体布局。
4核算水域纳污能力,提出污染物入河量控制方案。
5提出入河排污口布局与整治、水源涵养及水源地保护、水生态保护与修复、面源控制与内源治理、地下水水资源保护、水资源保护监测、综合管理等规划内容。
6估算规划实施所需投资。
7提出规划实施意见,明确近期工作安排,并分析规划实施效果。
1.0.7规划应确定规划基准年和规划水平年,规划水平年可分近期水平年和远期水平年,以近期水平
年为重点。
水平年宜与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时段相一致。
1.0.8本规程主要引用以下标准: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2《水域纳污能力计算规程》(GB/T25173)
3《水功能区划分标准》(GB/T50594)
4《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范》(SL201)
5《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
6《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程》(SL395)
7《河湖生态需水评估导则》(试行)(SL/Z479)
8《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技术规程》(SL204)
9《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
10《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报批稿已报,正式颁布后补充标准号)
1.0.9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水资源保护waterresourceprotection为保护地表和地下水资源,防止水体污染、水源枯竭和水生态破坏,而采取的一系列法律、行政、技术和经济措施,其核心是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0.2饮用水水源地drinkingwatersources饮用水水源地是指提供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及公共服务用水(如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餐饮业、旅游业等用水)取水工程的水源地域,包括地下水、水库、湖泊、河道等,其范围根据水源地水质要求进行划定。
2.0.3水生态系统waterecosystem主要指淡水生态系统,在淡水中由生物群落及其环境相互作用所构成的自然系统,主要由河流、湖泊等淡水空间和水、陆生物群落交错带组成,是与流域水文循环密切相关的动态系统。
2.0.4入河排污口pollutiondischargeorificesofrivers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排放污水的排污口。
2.0.5污染物入河控制量thecontrolpollutionloadenteringwaterbody根据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和现状污染物入河量,结合预测的进入该水功能区的污染物入河量,拟定的规划水平年内分年度或分阶段的允许排入该水功能区的某种污染物总量。
2.0.6生态基流baseecologicalflow指为维持河流基本形态和基本生态功能,即防止河道断流,避免河流水生生物群落遭受到无法恢复破坏的河道内最小流量。
2.0.7敏感生态需水ecologicalwaterdemandecologicalsensitiveareas指维持河湖生态敏感区正常生态功能的需水量及过程;在多沙河流,一般还要同时考虑输沙水量。
敏感生态需水一般只考虑生态保护对象在敏感期内的生态需水;在非敏感期,以及非敏感区只需要考虑生态基流。
2.0.8面源控制nonpointpollutioncontrol
面源污染是指在农田、村镇与城区场地上各种污染物质。
面源控制主要是指从清洁小流域角度,提出面源控制的示范工程体系,同时提出面源控制相关要求。
2.0.9内源治理endogenesispollutioncontrol内源治理主要包括污染底泥、水产养殖、流动污染线源及因水体富营养化而造成的蓝藻爆发等形成的间接污染治理。
2.0.10水资源保护监测monitoringforwaterresourceprotection为水资源保护与管理服务而实施的针对水质、水量、水生态等水资源各相关要素的监测的总称,
是水资源保护与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3调查与评价
3.1现状调查
3.1.1水资源保护规划应收集规划区内自然环境、社会环境、水资源、水生态、水功能区及水污染、有关发展规划等基本资料。
具体包括:
1自然环境资料包括水文、气象、地形、地质、土壤、植被、生物、矿产、水土流失、湿地、自然保护区等。
2社会环境资料包括人口、工业、农业、林业、渔业、航运、乡镇企业、景观、文物、人群健康等。
3水资源资料包括水资源量及其分布、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和供需状况、重要水利水电工程及其运行方式、取水口、城镇饮用水水源地等。
4水生态资料包括重要水生生物的种类、数量、分布、生境、习性等,河道地形、河岸植被、重要湿地、自然保护区等。
5水功能区及水污染状况资料包括水功能区划、污染源、入河排污口、支流口、水域水质、河流底质状况、水污染事故等。
污染源资料可依各地具体情况取舍。
6有关规划包括各流域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国土整治规划、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
3.1.2水资源保护规划资料调查可通过收集有关部门的文档资料进行。
环境现状资料可通过当地水利、环境保护监测部门收集。
规划资料也可通过3S等新技术和方法进行收集。
3.1.3调查资料的时效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然环境资料和环境监测应为基准年或近3年内的资料。
2社会环境资料应采用近期统计分析资料。
3.1.4应检查基本资料是否符合规划任务要求,并了解资料来源,检验基本资料是否相互协调,基础是否一致,以及分析数据的合理性、规律性。
动态资料系列长度应满足规划工作的需要。
若重点区域、重点河(湖)水域资料不能满足规划要求,应进行必要的补充监测和调查。
3.2现状评价
3.2.1现状评价应包括水质评价、生态需水量满足程度评价、饮用水源地水质评价、入河排污口评价、水生态及重要生境评价、监测管理等。
3.2.2水质现状评价应符合以下规定:
1水质现状资料应由具备国家或省级计量认证资质的监测机构提供,使用前应进行可靠性、代
表性、合理性及完整性分析。
若不能满足规划需要,应按《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的要求,由
具备国家或省级计量认证资质的监测机构的进行补充监测。
2应按河流和湖泊两种水体类型分别进行评价,湖泊除进行水质评价外,还应进行营养状态评价。
水库应根据其水力特征和蓄水规模等因素区分为河流型水库(或水域)和湖泊型水库(或水域),分别按河流和湖泊进行评价。
3评价标准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评价方法采用《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技术规程》(SL395),评价结果可根据规划需要按月、水期(汛期、非汛期)和年度分别统计。
在此基础上,对规划水域水质进行总体评价。
4湖泊和湖泊型水库还应进行营养状态评价,评价项目包括总磷、总氮、叶绿素(a、)高锰酸盐
指数和透明度共5项,其中叶绿素(a为必评项目。
5对进行了水功能区划的区域,应在水质(或营养状态)评价的基础上,分全年、汛期和非汛期进行水功能区达标评价。
水功能区达标评价参照水功能区管理目标(水质目标或营养状态目标)进行,水质类别(或营养状态)符合或优于该目标的为达标,劣于该目标的为不达标。
6重点城市河段、主要边界河段、重要干支流河段和重要(湖、库)水源地近5-10年实测水
质资料,采用季节性肯达尔法进行水质趋势分析。
3.2.3生态需水满足程度评价应符合以下规定:
1对于生态基流,其满足程度可用河道内最枯月流量与生态基流的百分比以及长系列生态基流保证率等来表征。
2对于敏感生态需水,其满足程度可用敏感期内实际流入生态敏感区的多年平均水量Q年均与保
护区生态需水量Q生态之比表征。
3.2.4饮用水水源地评价应符合以下规定:
1饮用水水源地评价包括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评价和饮用水水源地水量安全评价。
2水源地水质安全评价依据饮用水的功能特征,将GB3838项目分为有毒类污染项目、一般污染项目、营养化状况三类指标,并对应GB3838五类水体水质标准,将具体水质监测指标换算为1、2、3、4、5级水质指数,分别对应优、良、中、差、劣不同水质状况。
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评价可采用综合评价和一票否决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
①对非一般污
染项目,采用一票否决的方法确定水源地的水质指数;②对一般污染物(氨氮、COD为必评项目),
采用最差5项进行算术平均计算评价指数;③对于湖泊和水库型水源地,补充营养化评价指标,同样划分为5级。
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最终评价指数为上述3类指标评价的最高(最差)指数。
水
质指数为“4、5”的水源地为水质不合格水源地,相应的水源地供水量为水质不合格供水量。
3水源地水量安全评价是衡量水源地水量保障程度,分析影响水量保障的原因。
水源地水量评价指标分为目标层和指标层两个层次,目标层反映水量是否满足水源设计水量要求,指标层反映水源地水量。
饮用水水源地水量安全评价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任一评价指标为不合格,则水源地水量安全评价为不合格。
评价指标及标准可见表3-1。
表3-1饮用水水源地水量安全评价指标
目标层
指标层
不合格指标
地表水水量安全
工程供水能力:
~现状综合生沽供水量/设计综合生沽供水量X100%。
反映取水工程的运行状况
<80%
枯水年来水量保证率,表征水源地来水量的变化情况
河道:
现状水平年枯水流量/设计枯水流量X100%湖库:
现状水平年枯水年来水量/设计枯水年来水量X100%
<90%
地下水量安全
工程供水能力:
现状综合生活供水量/设计综合生活供水量X100%。
反映取水工程的运行状况
<80%
地下水开采率:
实际供水量/可开采量。
表征地下水水量保证程度
>115%
325污染源及入河排污口评价应符合以下要求:
1污染源评价应包括点污染源、面污染源及流动污染源评价,点污染源对河流局部河段或湖库局部水域的污染影响突出,以点污染源评价为主。
2采用等标排放量及等标率对污染源排入水体的污染负荷进行评价。
按不同污染源统计排入水体的污染负荷量,确定重点控制的污染源;按不同区域统计排入水体的污染负荷量,明确污染源控制的重点区域;按不同行业统计排入水体的污染负荷量,明确污染源控制的重点行业。
3面污染源调查评价可采用以下三种方法:
(1)在对流域(区域)的水土流失过程及其主要制约因素进行大量详细调查的基础上,利用数学模型对面源污染物的输出、迁移转化过程进行模拟,预测流域(区域)面源污染物的输出总量和空间动态变化;
(2)根据流域主要土地利用类型、降雨径流资料等实测资料,通过直接或间接途径估算流域(区域)的总降雨径流量和平均径流污染物浓度计算总污染负荷量;
(3)根据汛期、非汛期河流控制断面污染物通量及点源负荷调查数据,反推估算面源污染负荷总量。
4入河(入库、入湖)排污口评价,应分析收集的有关排污口监测资料,若不能满足评价要求,
宜作必要的补充监测。
监测时间应为无降雨产流阶段,监测项目包括流量,COD、BOD5、TP、TN、
NH3-N、SS等的排放浓度。
生活污水排放口选择用水高峰时段进行监测,工业污水排放口选择正常生产情况下进行监测,一般要求连续监测2天,每天早晚各监测一次。
5入河(入库、入湖)排污口的评价采用等标排放量及等标率,评价标准采用GB3838川类水标
准。
3.2.6水生态状况评价一般应根据评价区域所在的水生态类型及其生态功能,识别主要生态保护对象
及关键生态问题,分别针对河湖生态需水满足状况、水环境状况、河湖生境形态状况、水生生物存活状况以及水域景观维护状况等内容进行评价。
3.3主要问题分析
3.3.1根据水质现状评价结论,分析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湖(库)水体富营养化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3.3.2根据生态需水量满足程度的评价结果,结合主要控制断面水量的变化情况,从满足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的基本水量需求和水生态保护的水量要求,分析主要控制断面水量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3.3.3根据水生态状况的评价结果,重点分析水文过程的变化是否满足珍稀水生生物保护的生态需求,以及重要水生生境(产卵场、栖息地、越冬场、洄游通道等)保护存在的问题,分析水生态状况存在问题的原因。
3.3.4根据水资源监控的评价结果,分析监控体系、站网布设、监测项目和频率、监测能力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3.3.5根据水资源监督管理的评价结果,分析监督管理的法规体系、制度、管理能力建设等方面完善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3.3.6水资源保护监测管理问题分析是对水资源保护监测体系是否健全、监测体系是否稳定有效运行进行的总体分析及评价。
4水功能区复核与划分
4.0.1根据规划范围确定需进行复核水功能区划的水域。
4.0.2以国家确定重要河流湖泊水功能区划成果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以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成果为复核对象。
4.0.3复核内容包括:
水功能区主导功能、水功能区名称、功能区起止断面、长度,规划水平年水质管理目标、水质代表断面等。
并复核相邻水功能区之间的水质是否衔接。
4.0.4因经济社会发展、用水需求发生重大改变的区域,或在水功能区管理工作中出现问题和矛盾的水域,可依照相关规划提出局部调整建议。
4.0.5水功能区划复核与调整的程序和方法应符合GB/T50594的要求。
4.0.6对于规划范围内未划分水功能区的水域,应进行补充划分。
划分程序和方法应符合GB/T50594的要求。
5规划目标与总体布局
5.1规划目标与任务
5.1.1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应针对流域特点与保护治理开发现状,在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研究确定流域的保护与治理的原则、方针和任务,提出流域水资源保护治理开发目标和总体布局。
5.1.2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目标,应按下同规划水平年,根据保护治理任务的轻重缓急,结合考虑各方面条件,经分析论证分别拟定水功能区水质、水量、水生态目标。
5.1.3在流域水环境现状评价基础上和综合考虑流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基础上,综合拟定流域内干支流各河段的水资源保护规划任务。
5.2总体布局
5.2.1流域水资源保护总体布局,应按照水功能区划,水质现状,水功能区水质、水量和水生态目标,经济发展水平,综合确定布局的原则和要求。
结合各规划水平年,提出规划的时空布局和措施布局,并突出重点规划区域和重点措施。
5.2.2流域总体规划布局,应按拟定的水资源保护治理目标和任务基础上,重点研究干流和主要支流的上中下游各段的入河排污口整治、水源涵养与水源地保护、水生态保护与修复、面源治理、内源治理、地下水保护等战略措施布局,通过方案比较分析选定。
选定的方案应尽可能满足各部门、各地区的基本要求,并具有较大的经济、社会与环境的综合效益。
5.2.3根据水功能区划、水域纳污纳污能力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针对重点规划区域,提出流域(区域)经济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布局,以及城市(镇)发展规模意见。
6水域纳污能力与污染物入河量控制方案
6.1水域纳污能力计算
6.1.1水域纳污能力的计算应以水功能区为单元,并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分河流(水域)统计纳污能力计算成果。
6.1.2河流水域纳污能力计算的污染物项目应主要考虑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湖泊和水库的纳污能力计算还应考虑总磷和总氮。
如对水域有特殊要求,可根据情况计算特征污染物的纳污能力。
6.1.3水域纳污能力计算的设计水文条件应采用90%保证率最枯月平均流量或近10年最枯月平均流
量作为设计流量。
对于北方冰封河流或者季节性河流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水期(如丰水期、平水期、枯水期)或者其他保证率(如75%等)的水量条件作为设计水文条件。
6.1.4计算水域纳污能力的方法和技术要求执行GB/T25173的规定。
水域纳污能力一般应采用数学模型法进行计算,对于现状水质达标的保护区和保留区还可根据水功能区划定时的现状污染物入河量确定纳污能力。
6.2污染物入河量预测
6.2.1污染物入河量应通过调查和预测确定现状污染物入河量和规划水平年的污染物入河量。
1现状污染物入河量可采用实测法、调查统计法或者估算法确定,具体方法可参照GB/T25173的规定。
2规划水平年的污染物入河量应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节能减排规划等相关规划预测各种途径的污染物排放状况,确定污染物入河量。
6.2.2通过排污口进入水域的污染物量,可根据现状年污染物排放量与入河量之间的关系,推求规划水平年的污染物入河量。
6.2.3通过支流进入水域的污染物量,可根据规划水平年支流的纳污状况及其降解作用,求出支流口的污染物浓度,再根据水量计算污染物入河量。
6.2.4规划水平年某水域的污染物入河量,应为排污口、支流口输出污染物量之和。
6.3污染物入河量控制方案
6.3.1污染物入河量控制方案应依据现状水平年和规划水平年的污染物入河量和水域纳污能力拟订。
1对于现状水质达到管理目标的水功能区,应以现状污染物入河量或水域纳污能力作为污染物入河控制量。
2现状污染物入河量超过水域纳污能力的水功能区,应以水域纳污能力作为污染物入河控制量,并拟定现状水平年和规划水平年内分年度或阶段的污染物入河控制量方案,并根据情况拟定入河污
染物削减量的实施意见。
6.3.2污染物入河控制量应按水功能区和行政区分别统计。
按照行政区拟定污染物入河量控制方案时,对于跨行政区的水功能区,排污总量应按其长度和面积比进行分配,或者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比例分配。
6.3.3入河污染物削减量方案应按水功能区和行政区分别统计,并与区域污染物减排目标相协调。
6.3.4根据入河量控制方案,提出污染源治理和控制、区域产业结构调整的意见和建议。
7入河排污口布局与整治
7.1一般规定
7.1.1入河排污口布局与整治应按照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及入河控制量要求,并结合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防洪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及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开展。
7.1.2结合规划区域的供排水现状,以集中式供水水源地保护或调水水源地保护区为重点,提出禁止和限制要求。
7.1.3对限制设置水域和允许设置水域,提出排污口布局及整治的原则。
7.2入河排污口布局
7.2.1结合河段区位功能、生态功能以及水功能区要求,按行政区域或水资源分区提出入河排污口布局的总体安排,提出新建、扩建排污口的原则与限制条件。
7.2.2根据重点地区或水域排污口基本特征,分析预测排污对敏感对象的影响,提出入河排污口禁止设置水域、限制设置水域和允许设置水域。
1对生态保护、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具有重要影响的水域范围,应划定为禁止设置水
域。
2对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城市水域景观等水域应划定为限制设置水域。
3对排污控制区、水质要求不高的农业用水区可划定为允许设置水域。
7.3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
7.3.1根据入河排污口布局,以现状划分的水功能区为基础,根据水质达标状况、水功能区排污现状量是否超过规划水平年入河控制量,明确排污口需整治的水域。
7.3.2根据水质达标状况和排污负荷,对水质不达标的水功能区和入河量超过控制总量的功能区,判别对功能区水质和污染物入河量有重大影响和贡献的排污口。
7.3.3分析所在河段现有排污口的基本特征,判别对饮用水源构成直接或潜在威胁的排污口。
7.3.4对现有入河排污口优化整治方案包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