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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正义的成本》有感袁妮娜

读《正义的成本》有感——袁妮娜

  读《正义的成本》有感

  袁妮娜

  波斯纳法官曾说:

“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不能无视代价。

”最近读到台湾的熊秉元先生的《正义的成本》,该书采用散文的写作手法,站在法学和经济学界的巨人的肩膀之上,从个人的角度、社会历史发展的角度来向我们阐述,为什么要用经济学的方法去理解法学,为什么要以效率来解释正义。

  第一、法学与经济学的比较

  作者从一开始就对两者进行了一系列的比较。

要知道如何在实现正义的过程中降低成本,此乃法学的古老追求,法治之所以优于人治,也许并不在于每一起个案都更公正,而是通过规则的不断再生产而强化行为规范及其法律效果的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使自得以增长的同时,社会又具有良好的秩序,经济发展也有更好的绩效。

但是法律经济学为什么能发展得如此之好呢?

除了经济学本身有一套强有力的“行为理论”之外,主要的原因是什么呢?

  在作者看来,主要是因为两者的相似性:

一方面,经济学和法学都是以处理双方关系为主,针对的主要都是一对一的关系,因为此种相同性,所以经济学能长驱直入法学领域。

另一方面,政治学和社会学处于经济法研究的中间范畴,经济法学家对于经济法中间范畴中间都未能研究明白,能力有限。

  但是另一个现实是,法学与经济学是两个不同的学科,那么他们的差异又表现在哪些方面呢?

  作者认为两者的差异性主要有两个方面。

1、经济学只有不同的学术思想流派,但是没有类似法学的区域性“经济学家族”存在。

2、使命不同。

法学具有强烈的建构性,无论何处,法学家的任务就是以法治的基本价值与准则为前提,采取批判的立场,对于现实立法以及司法过程中的缺陷加以揭示,分析其根源,寻找合理的解决之道。

而经济法更多的是对于人的行为作出解释,当然也有一些制度优劣的论证,但是整体而言它更加具有理性和客观性。

  第二、经济人

  经济学家认为人的特性为理性和自利。

  第一、人是自私的、理性的,人最初只是一堆血肉,那个时候他们最要紧的是求得生存和繁衍,如果不能趋利避害,早就被淘汰了,因此,人是自私的。

人在和环境互动过程中,慢慢摸索出一些经验法则,这些法则形成一套因果关系,能掌握这些因果关系的智能就是理性。

这就是人原始的本性。

他们对此列出了一系列的理。

1、人能思索而且会思索,但是并不表示思索之后所采取的行为一定会有好的结果。

2、理性也并非一成不变,也分为精细和粗糙。

3、理性具有客观性,理性反映了人在行为上的自主性,也隐含了人对于自己的行为有思索评估的能力。

  第二、基于人的自利性,人会辨别环境里各种因素对自己的影响,然后有意无意地作出对自己最有利的取舍。

当环境里的条件发生变化时,人也会根据新的相关因素调整自己的举止。

对于人来说,恒久和客观的价值并不存在,有的只是人们主观上所认定的价值。

既然价值是自己主观上所认定的,因此,他会小心取舍自己所选择和培养的价值对此他们认为:

1、人会设法追求自己的福祉,追求自己的不代表一定对侵犯或伤害到别人的福祉。

——重点是“是如何”而非“应如何”。

2、也可以在抽象层次上处理,我们在平时处理人际关系时,是不是也反映出利己的这样一种特性呢?

3、“应该”代表的是一种束缚,限制行为上自取舍的空间,一旦把这种束缚变成一种规范,那么遵守规范本身也隐含自利的成分。

  但是作者也指出,和贝克尔的效用最大化相比,西蒙的“适可而止”更能够接受,人的理性的有限性更值得信任。

而且人都是从相对的角度来认知这个世界,相对理论反映的便是经济学的核心精神。

第三、经济学分析方法

  经济分析的长处,在于以简驭繁,面对不同的现象,都可以一以贯之。

经济学分个体经济学和总体经济学,而进军法学领域的往往都是个体经济学领域,但这并不说明总体经济学就不重要。

  首先是根据科斯的说法,目前经济学者唯一坚信不疑的就只有“需求定律”而已。

作者在书中就“需求定律”展开了探讨,并且最终得出结论:

需求定律乃是一个放之四海皆宜的定律。

并且,作者引用波斯纳法官的一句话来描述经济学的核心,“经济学的精髓,是在

  于慧见而不是在于技巧。

  其次,作者还介绍了科斯定理以及单一主人这两个概念,所谓科斯定理,乃是指当交易成本为零时,无论当初财产权如何界定,资源的运用都会是有效的。

科斯定理成立的前提是交易成本为零,可是在一般生活中,这种情形是很难想象的,不过还好的是有“单一主人”的思维方式,两者正好相互呼应,正是有了单一主人这一概念才使得科斯定理功效发挥到极致。

除了科斯定理之外,他还有一个及其特殊但是却又平凡无奇的分析方式——基准点分析法。

此两种经济学方式,同样适用于法学领域中,并且按其方式实施的结果往往和以公平正义为出发点的论述,得到殊途同归的结论。

  最后,作者认为,将经济学带进法学,“需求法则”的运用乃是不置可否的。

  第四、正义与效率

  奥肯曾经说过,“资本主义和民主其实是很不恰当的组合;不过,也许这正是它们需要彼此的理——求平等而不失理性,求效率而不失人性。

”“在考虑基本权利时,不要忘记潜在的成本。

维持言论自的权利比较便宜,提供免于饥饿自的权利比较昂贵。

”而埃尔斯特在《美国的地域性正义》一书中也曾经指出,正义的理念,不是超然独立于现实之外,而是被各种现实条件所影响形塑而成。

另一方面,各个环境地域,有各自解读和取舍正义的方式。

因此,只有地域性的正义,没有举世皆然的正义。

  作者在寻求正义与效率的连接点时,采用了从历史纵向的角度来思考,首先将历史分为三部分:

原始社会、传统社会、工商业社会。

在原始社会,人们的目的就是和平共存和繁衍,要和平共处,便会产生法律问题,便会有正义一说。

而在原始社会,操作正义的主要驱动力便是成本的考虑。

而到了传统社会,正义和效率之间产生了一种微妙的关系,作者在此借用了一个案例来向我们说明,此时的正义,其内涵中已经掺杂了效率。

到了工商业时代,工业革命之后,整个社会飞速发展,在这种背景之下,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纠纷以及经济活动所隐含的思维当然会不断地充填正义这个名词。

在这三部曲里,都是从效率的角度来解读正义,对于此种方式又有两层含义,一方面,对于正义的实质内涵及演变,提出了一种合情合理的解释;另一方面,对于正义和效率的关联,人类历史中建立起来的自然而然的呼应,使得法学的理论基础更加扎实。

除此之外,也表明,正义其实并不是目的,这一概念也不是目的,其只是工具,我们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赋予其不同的内涵,我们需要正义,我们也需要效率,两者都是人们在演化过程中,为了生存和繁衍所发展出来的概念。

两者的连接就是经济学与法学的连接。

  五、感想

  从本书看来,经济学对人、社会、政治、法律进行解读最后得出四点重要结论:

1、人是理性、自私的。

2、存在不一定合理,但是存在一定有原因。

虽然每个人的行为都是基于理性和自私,可是许多个

  个人汇总之后,却不一定会有合理的结果,一加一并不一定等于二。

如:

个人都不希望垃圾场建在自己家附近,如果人人都这样想,那么垃圾场就无处可建。

无垃圾场最后受害的还是当地人。

3、好的价值要出现,是有条件的。

每个人都希望有好的家庭,好的居住环境,在事业上有好的发展,而且活在好的国家社会中。

可是好的家庭社会国家不是凭空出现的,而必须有相关条件的支持。

因此,好的价值的出现,要有条件的。

4、一件事情的意义,是其他事物衬托而出的。

一般人生活经验里,都体会到某些理所当然的原则。

但是这些原则的出现,其实都是相对于环境里的条件。

当环境的条件改变之后,自己原先所认定的原则自然会随之而变化。

因此,事物的意义,是相对于环境里各种主客观条件,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何为成本?

是否需求法则也适用于我们所追求的正义?

我想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确实是讲究成本的。

作为一个政治上的口号或推动社会进步的理念,也许天赋人权有其价值。

但是,作为一个反应社会现实的描述,天赋人权的说服力却非常有限。

因为任何权利的背后都一定有资源的付出,而资源的付出一定要面对成本问题。

事实上,在诸多权利里,背后所需要的资源有很大的差别。

如:

要支持言论自,社会大众无需付出太多的资源。

但是,要支持免于饥饿的自,社会大众可能就要缴纳许多税赋。

这也就是为什么许多国家在做法上支持言论自,但是只愿意在口头上宣称免于饥饿的自。

因此说,公平正义的追求,必须考虑背后所付出的资源。

  不仅仅是法律,其实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亦是如此,组成国家的每

  个小家庭也是如此。

家庭里的各种关系,其实都含有成本效益的考虑。

家庭是一个小的经济组织,它参与经济组织的生产、分工和消费,家庭这个经济组织的变动,会明显受到市场经济的影响。

如:

当妇女可以外出工作有收入时,所生育的子女越来越少;当家庭乡村移往城市时,市区的房价高,生活成本变大,因此在城市里生活时所生的孩子就减少。

家庭的制度、内涵和变迁,自然会受到环境里中各种条件的影响。

为了求生存和繁衍而趋利避害,也就是基于成本效益的考虑。

在读此本书以前,我从未接触处经济学,我也从未尝试着按照经济学的思维模式来解读法学。

成本,一个生活中随处可见的现象,而正义乃是我们孜孜不倦的追求的价值,从未想过两者的碰撞会是怎么样的。

正义,乃是一个多么圣神的词语,可是作者的一句正义的成本便将它从神坛拉来下来,让我明白,正义并不是绝对的。

对我而言,实现正义,乃是我的信仰,但是读完这本书让我明白我或许我还不足够明白,什么是正义,正义究竟应该如何实现?

这次是从经济学分析正义,那么下一次又是以什么样的角度呢?

一千个人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是否一千个人便有一千种正义呢?

  读《正义的成本》有感

  袁妮娜

  波斯纳法官曾说:

“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不能无视代价。

”最近读到台湾的熊秉元先生的《正义的成本》,该书采用散文的写作手法,站在法学和经济学界的巨人的肩膀之上,从个人的角度、社会历史发展的角度来向我们阐述,为什么要用经济学的方法去理解法学,为什么要以效率来解释正义。

  第一、法学与经济学的比较

  作者从一开始就对两者进行了一系列的比较。

要知道如何在实现正义的过程中降低成本,此乃法学的古老追求,法治之所以优于人治,也许并不在于每一起个案都更公正,而是通过规则的不断再生产而强化行为规范及其法律效果的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使自得以增长的同时,社会又具有良好的秩序,经济发展也有更好的绩效。

但是法律经济学为什么能发展得如此之好呢?

除了经济学本身有一套强有力的“行为理论”之外,主要的原因是什么呢?

  在作者看来,主要是因为两者的相似性:

一方面,经济学和法学都是以处理双方关系为主,针对的主要都是一对一的关系,因为此种相同性,所以经济学能长驱直入法学领域。

另一方面,政治学和社会学处于经济法研究的中间范畴,经济法学家对于经济法中间范畴中间都未能研究明白,能力有限。

  但是另一个现实是,法学与经济学是两个不同的学科,那么他们的差异又表现在哪些方面呢?

  作者认为两者的差异性主要有两个方面。

1、经济学只有不同的学术思想流派,但是没有类似法学的区域性“经济学家族”存在。

2、使命不同。

法学具有强烈的建构性,无论何处,法学家的任务就是以法治的基本价值与准则为前提,采取批判的立场,对于现实立法以及司法过程中的缺陷加以揭示,分析其根源,寻找合理的解决之道。

而经济法更多的是对于人的行为作出解释,当然也有一些制度优劣的论证,但是整体而言它更加具有理性和客观性。

  第二、经济人

  经济学家认为人的特性为理性和自利。

  第一、人是自私的、理性的,人最初只是一堆血肉,那个时候他们最要紧的是求得生存和繁衍,如果不能趋利避害,早就被淘汰了,因此,人是自私的。

人在和环境互动过程中,慢慢摸索出一些经验法则,这些法则形成一套因果关系,能掌握这些因果关系的智能就是理性。

这就是人原始的本性。

他们对此列出了一系列的理。

1、人能思索而且会思索,但是并不表示思索之后所采取的行为一定会有好的结果。

2、理性也并非一成不变,也分为精细和粗糙。

3、理性具有客观性,理性反映了人在行为上的自主性,也隐含了人对于自己的行为有思索评估的能力。

  第二、基于人的自利性,人会辨别环境里各种因素对自己的影响,然后有意无意地作出对自己最有利的取舍。

当环境里的条件发生变化时,人也会根据新的相关因素调整自己的举止。

对于人来说,恒久和客观的价值并不存在,有的只是人们主观上所认定的价值。

既然价值是自己主观上所认定的,因此,他会小心取舍自己所选择和培养的价值对此他们认为:

1、人会设法追求自己的福祉,追求自己的不代表一定对侵犯或伤害到别人的福祉。

——重点是“是如何”而非“应如何”。

2、也可以在抽象层次上处理,我们在平时处理人际关系时,是不是也反映出利己的这样一种特性呢?

3、“应该”代表的是一种束缚,限制行为上自取舍的空间,一旦把这种束缚变成一种规范,那么遵守规范本身也隐含自利的成分。

  但是作者也指出,和贝克尔的效用最大化相比,西蒙的“适可而止”更能够接受,人的理性的有限性更值得信任。

而且人都是从相对的角度来认知这个世界,相对理论反映的便是经济学的核心精神。

第三、经济学分析方法

  经济分析的长处,在于以简驭繁,面对不同的现象,都可以一以贯之。

经济学分个体经济学和总体经济学,而进军法学领域的往往都是个体经济学领域,但这并不说明总体经济学就不重要。

  首先是根据科斯的说法,目前经济学者唯一坚信不疑的就只有“需求定律”而已。

作者在书中就“需求定律”展开了探讨,并且最终得出结论:

需求定律乃是一个放之四海皆宜的定律。

并且,作者引用波斯纳法官的一句话来描述经济学的核心,“经济学的精髓,是在

  于慧见而不是在于技巧。

  其次,作者还介绍了科斯定理以及单一主人这两个概念,所谓科斯定理,乃是指当交易成本为零时,无论当初财产权如何界定,资源的运用都会是有效的。

科斯定理成立的前提是交易成本为零,可是在一般生活中,这种情形是很难想象的,不过还好的是有“单一主人”的思维方式,两者正好相互呼应,正是有了单一主人这一概念才使得科斯定理功效发挥到极致。

除了科斯定理之外,他还有一个及其特殊但是却又平凡无奇的分析方式——基准点分析法。

此两种经济学方式,同样适用于法学领域中,并且按其方式实施的结果往往和以公平正义为出发点的论述,得到殊途同归的结论。

  最后,作者认为,将经济学带进法学,“需求法则”的运用乃是不置可否的。

  第四、正义与效率

  奥肯曾经说过,“资本主义和民主其实是很不恰当的组合;不过,也许这正是它们需要彼此的理——求平等而不失理性,求效率而不失人性。

”“在考虑基本权利时,不要忘记潜在的成本。

维持言论自的权利比较便宜,提供免于饥饿自的权利比较昂贵。

”而埃尔斯特在《美国的地域性正义》一书中也曾经指出,正义的理念,不是超然独立于现实之外,而是被各种现实条件所影响形塑而成。

另一方面,各个环境地域,有各自解读和取舍正义的方式。

因此,只有地域性的正义,没有举世皆然的正义。

  作者在寻求正义与效率的连接点时,采用了从历史纵向的角度来思考,首先将历史分为三部分:

原始社会、传统社会、工商业社会。

在原始社会,人们的目的就是和平共存和繁衍,要和平共处,便会产生法律问题,便会有正义一说。

而在原始社会,操作正义的主要驱动力便是成本的考虑。

而到了传统社会,正义和效率之间产生了一种微妙的关系,作者在此借用了一个案例来向我们说明,此时的正义,其内涵中已经掺杂了效率。

到了工商业时代,工业革命之后,整个社会飞速发展,在这种背景之下,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纠纷以及经济活动所隐含的思维当然会不断地充填正义这个名词。

在这三部曲里,都是从效率的角度来解读正义,对于此种方式又有两层含义,一方面,对于正义的实质内涵及演变,提出了一种合情合理的解释;另一方面,对于正义和效率的关联,人类历史中建立起来的自然而然的呼应,使得法学的理论基础更加扎实。

除此之外,也表明,正义其实并不是目的,这一概念也不是目的,其只是工具,我们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赋予其不同的内涵,我们需要正义,我们也需要效率,两者都是人们在演化过程中,为了生存和繁衍所发展出来的概念。

两者的连接就是经济学与法学的连接。

  五、感想

  从本书看来,经济学对人、社会、政治、法律进行解读最后得出四点重要结论:

1、人是理性、自私的。

2、存在不一定合理,但是存在一定有原因。

虽然每个人的行为都是基于理性和自私,可是许多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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