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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如何确认收入

篇一:

软件收入确认

以下是从部分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业务的上市公司公告中摘录的其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

超图软件:

1、收入确认原则及具体方法

(1)自行开发软件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及具体方法公司在已将所销售的软件产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或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并不再对该软件产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相关的收入已经取得或取得了收款的凭据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与销售该商品有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

公司销售的自行开发软件均为通用型的GIS基础平台软件,按照与用户签订的销售合同向用户交付软件产品(产品的载体一般是光盘或密钥)时,即确认收入。

(2)技术开发服务收入的确认原则及具体方法

公司从事的技术开发服务业务系向用户提供技术开发劳务,即为客户定制GIS应用系统。

公司的技术开发服务业务实质

上属于提供劳务,适用收入准则中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原则。

在资产负债表日技术开发服务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与交易相关的经

济利益能够流入、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确定的前提下,公司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

公司为每一技术开发服务项目建立《项目工程进度控制表》,按统计的实际工时/整个项目的预算工时,确定完工进度并据此确认每技术开发服务项目的收入。

上述收入确认原则与IT外包服务业务中常见的系统集成业务根据与用户约定的某一时点分阶段确认收入存在本质区别。

系统集成项目中,合同金额的绝大部分是从第三方直接采购产品,如采购服务器、PC机、磁盘阵列、操作系统及数据库等软硬件产品。

而公司提供的技术开发服务是为了满足用户定制个性化应用系统的需求,只涉及少量的软硬件采购。

在系统集成项目中,为使设备达到客户要求的可使用状态,系统集成商需要提供设备调试、网络布线、机房装修等服务,由于用户需要的是整套可使用的设备而非单独采购这些服务,因此这些服务的金额通常只占合同总金额很小的部分且无法与软硬件采购分离出来单独向用户提供。

根据集成业务的上述特点,系统集成项目本质上属于销售商品,附带的服务只是为了使销售的商品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而必

须提供的简单劳务。

系统集成业务适用收入准则中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系统集成企业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时确认收入,其收入确认涉及时点概念。

根据系统集成业务的行业惯例,确认收入的时点通常以系统设备的初验或终验为标志。

在初验或终验之前,即使系统集成商已经开具软硬件产.

品的销售发票并已经将设备发往系统集成现场也不能确认收入,因为还存在系统设备达不到客户需求的风险。

综合以上情况,公司技术开发服务业务收入确认原则与系统集成业务的收入确认存在本质不同,公司技术开发服务业务并不根据与用户约定的时点来确认收入。

公司根据具体技术开发服务项目的完工进度确认项目的收入,而不是在与用户约定的时点,如初验或终验时分阶段确认收入。

(3)代理软件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及具体方法

公司在已将所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或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并不再对该软件产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相关的收入已经取得或取得了收款的凭据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与销售该商品有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

公司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系根据部分用户的具体要求,从软

件供应商(如微软或甲骨文等公司)采购软件再销售给最终

用户,或在提供技术服务过程中代用户采购非发行人研发的其他类基础软件、数据库产品,代理软件产品按照商品销售原则确认收入。

公司在将自其他厂商采购的软件产品交付给用户后,即确认收入。

2、成本确认的具体方法

(1)自行开发软件产品销售成本确认的具体方法公司自行开发软件产品的研发费用未予资本化。

销售时向用户提供的光盘和加密设备金额很小,公司在采购光盘和加密设备时一次计入损益,

因此自行开发软件产品无销售成本。

(2)技术开发服务成本确认的具体方法

公司技术开发服务业务的成本主要分为两类。

一是外包成本,系公司在向用户提供技术开发服务过程中向第三方分包服务、采购软硬件和地理数据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三种情况:

①服务分包支出。

对于部分应用系统中的非核心子系统开发以及设备安装服务等,公司从经营效率与成本的角度考虑通常对外分包。

②软件产品或硬件产品采购支出。

公司在提供技术开发服务过程中,需要采购操作系统、数据库等基

础软件以及服务器、PC机、显示屏等硬件设备。

③地理数据采购支出,主要是采购各类商用地理信息数据,包括电子地图数据、遥感影像数据等。

外包成本约占技术开发服务总

成本的40%。

二是技术开发服务实施过程中的直接人工,主要包括技术开发服务人员的工资、奖金。

人工成本约占技术开发服务成本的60%。

公司为每一技术开发服务项目建立《项目成本控制表》,记录项目发生的成本。

其中:

人工成本按月据实结转;分包劳务产生的成本根据技术开发服务主合同的完工进度结转,成本结转比例与收入确认的完工进度比例一致;软硬件和地理数据采购成本因其金额很小,采购时一次结转成本。

(3)代理软件产品销售成本确认具体方法

代理软件产品的销售成本为公司自其他厂商采购软件产品时发生的实际支出,公司按采购的实际成本结转相应代理软件产品的销售成本。

保荐机构和会计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收入、成本的.

确认原则及收入、成本确认的具体方法是恰当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定制软件是指根据与客户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对用户的业务进行充分实地调查,并根据用户的实际需求进行专门的软件设计与开发,由此开发出来的软件不具有通用性。

定制软件业务实质上是提供劳务,公司按照劳务收入确认原则进行确认:

①软件项目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在软件成果的使用权已经提供,收到价款或取得收取款项的证据时,确认收入;

②软件项目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的,在合同的总收入、项目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与项目有关的价款能够流入,已经发生的成本和完成该项软件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

(工程完工进度)确认软件收入;

③对在资产负债表日软件开发劳务成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定制软件项目,如果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收入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的金额结转成本;如果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不能全部得到补偿,应按能够

得到补偿的收入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发生的成本结转成本,确认的收入金额小于已经发生的成本的差额,确认为损失;如果已发生的成本全部不能得到补偿,则不

应确认收入,但应将已发生的成本确认为费用。

对系统集成中包.

含自行开发软件销售收入,按以下系统集成的收入确认原则确认。

(2)系统集成收入确认原则

系统集成包括外购商品、软件产品的销售与安装。

公司在

已将外购商品、软件产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公司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系统安装调试完毕已投入试运行或取得购货方的初验报告;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可靠计量时,确认收入实现。

(3)技术支持与服务收入确认原则

技术支持与服务主要指根据合同规定向用户提供的有偿后续服务,包括系统维护、技术应用与支持、产品升级等。

本公司根据与用户签订的相关合同签订的合同总额与服务期间,按提供服务的进度确认收入。

(4)技术开发收入

技术开发收入是指根据用户的需求,对自行研究开发的软件产品再次开发取得的收入。

公司在劳务已经提供,收到价款或取得收款的依据,于技术开发项目投入用户试运行或取得用户的初验报告后确认收入的实现。

2、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发行人目前的收入主要由自行开发软件收入、系统集成收入及技术支持与服务收入3类收入构成。

)自行开发软件收入1(

自行开发软件收入包括自制开发软件产品收入和定制软件

收入。

①自制开发软件产品收入

自制开发的软件的产品主要包括信息安全产品及部分电子政务软件和协同管理软件。

结合公司此类业务的主要合同条款,公司在将产品移交给购买方时,在交付并经购买方验收后确认收入。

②定制软件收入

定制软件主要包括部分电子政务软件以及协同管理软件。

结合公司此类业务的主要合同条款,定制软件业务实质上是提供劳务,公司比照劳务收入确认原则进行确认,具体方法参见“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四、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一)收入确认的原则和具体方法/1、收入确认原则”。

③如系统集成项目中包含自行开发软件收入,则该自行开发软件收入的确认方法与以下系统集成收入的确认方法一致。

(2)系统集成收入

该项收入是指根据用户需要将整个系统中的外购软件、硬件按照合理的方式进行集成,将整体方案提交给客户所获得的收入。

此类业务一般分为项目立项、集成实施测试、上线运行验收、运维四个阶段,具体内容可参见“第六节业务和技术/四、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具体情况/(三)主要产品生产和服务

流程”。

结合本业务的特点和主要合同条款看,会计上将完成集成实施测试阶段(以下简称初验)作为收入确认的标准,依据如下:

公司已将所有外购的硬件和软件移交给客户并①在初验完成后,

已全部安装完毕,投入试运行,同时试运行也已获得客户的初步确认,公司需要履行的主要合同责任和义务已经基本完成。

结合公司情况看,公司自成立以来从未发生已经经过初验而最终客户不予认可导致交易无法完成的现象,因此,公司及会计师认为,初验完成时,本项交易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

②在项目初验完成后,系统集成项目即投入试运行,与该项目相关的设备已经由客户进行管理和控制,公司只承担试运行期间产生的与公司相关的维护责任。

③从合同收款条款来看,一般在初验合格后收款比例占合同金额的比例都超过50%。

④在初验完成后,一般合同的收入成本金额都已经非常明

确,收入和成本金额都能可靠地计量。

从上述情况看,公司的系统集成项目以初验完成作为收入确认的标准是合理的。

(3)技术支持与服务收入

技术支持与服务收入包括两类,一类是向进出口企业提供的质检三电工程企业端软件的运维服务,该项业务为服务收入的主要来源;另一类为其他服务业务,主要是向客户提供系统维护、性能优化、硬件维护与备件更新、技术与应用咨询、产品升级等方面的服务。

技术支持与服务收入的确认的具体方法为:

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对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收入总额、收款条件及期限均有明确约定的,根据合同规定在服务期间内分期确认收入;其他服务合同

在劳务已经提供,收到价款或取得收取款项的证据时,确认劳务收入,跨年度的,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半年度报告

本公司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

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具体地,本公司的收入确认原则方法:

1)系统集成项目收入:

(1)一般系统集成项目为一次性确认收入,即服务已经提供,并经接受服务方验收合格,取得相关的收

款依据时确认为收入的实现。

(2)复杂(分阶段)的系统集成项目为分阶段确认收入,即工程项目服务已分阶段提供,接受服务方或并工程监理第三方,根据工程进度检验情况确认工程结算报告,公司据此开出结算票据取得相关的收款依据时确认收入实现。

2)技术服务项目收入:

主要是指为各类系统集成项目提供后续的维护、改造及支持服务。

收入确认的原则方法:

根据服务合同,在服务期内维护及支持服务已提供并验收合格,公司开出结算票据或已取得收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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