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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线外检验

[标准条文]

8线外检验

8.1车辆外观检查

送检机动车应停放在指定位置,发动机停转(“发动机运转状况”项目除外)。

检查时常用的设备和工具主要有:

轮胎气压表、轮胎花纹深度计、透光率计、长度测量工具、手锤、铁钩及照明器具。

[理解要点]

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379号通知中(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规定了外观检查应配备的设备,同时应配备其它必要的工具。

[标准条文]

8.1.1车身外观

8.1.1.1目视检查以下各项,必要时应用钢直尺等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

1——a)保险杠、后视镜、下视镜等部件是否完好;

2——b)风窗玻璃是否完好及是否张贴有镜面反光遮阳膜;

3——c)车体是否周正,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是否符合规定,车身外部可能触及行人、骑自行车人等交通参与者的任何部件、构件是否有任何可能使人致伤的尖锐凸起物(如尖角、锐边等);

4——d)车身(车厢)及其漆面是否有明显的锈蚀、破损现象;

5——e)货厢安装是否牢固,其栏板和底板是否规整及强度是否明显不足,装置的安全架是否完好无损;

6——f)车长大于7.5m的客车是否设置有车外顶行李架,其它客车设置的车外顶行李架是否长度不超过车长的1/3且高度不超过300mm。

7——g)车身(或车厢)外部的图形和文字标志是否符合规定:

8————车长大于6m或总质量大于4500kg的货车、挂车,其车身(车厢)后部是否喷涂有符合规定的放大牌号;

注:

地方性法规规定应喷涂放大牌号的车辆类型比《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更广时,应按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车辆类型检查车辆是否喷涂了符合规定的放大牌号。

9————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其车身是否按照规定标注了其使用的燃料类型;

10————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的车身颜色、外观制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1——h)喷涂、粘贴的标识或车身广告是否影响安全驾驶;

12——i)乘用车自行加装的前后防撞装置及货运机动车自行加装的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是否影响安全和号牌识别。

[理解要点]

保险杠:

目视检查,必要时检验员可以通过用脚在保险杠上施加一定的力检验其受力效果,保险杠应无明显变形、损坏、松旷。

后视镜:

目视检查。

机动车(挂车除外)必须在车头前端两侧各设置一面后视镜;安装、调节及视野范围应符合规定。

后视镜的安装位置和角度应保证驾驶员能看清车身左右外侧、车后50m以内的交通情况。

双层客车通过后视镜应能看到乘客门、楼梯口处。

车外后视镜和前下视镜应易于调节,并能有效保持其位置。

安装在外侧距地面1.8m以下的后视镜,当行人等接触该镜时,应具有能缓和冲击的功能。

下视镜:

对车长大于6m的平头客车、无轨电车和平头载货汽车应补充检查在车头前部是否安装了下视镜及下视镜应保证驾驶员能看清风窗玻璃前下方长1.5m宽3m范围内情况。

车窗玻璃:

目视检查。

车窗玻璃应完好,表面不得张贴镜面反光遮阳膜。

车体周正:

目视检查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在离地高1.5m内测量),应不大于40mm。

必要时,可以采用专用测量仪器或铅锤、长度量具作精确测量。

货厢:

检查货箱底板、栏板、外廓尺寸、货箱内部尺寸等。

货箱与车架连接牢固、底板平整、栏板铰链及栏板锁栓齐全有效;外廓尺寸及货箱尺寸,应和机动车注册登记资料相一致。

车辆漆面、喷涂等:

车身漆面应完好,没有明显锈蚀;汽车尾号放大号及门徽应按照各省、市制定的规定喷制,字样应清晰;对救护车、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还应重点对其车身颜色、喷刷字体等是否符合规定进行检查。

救护车应在车身二侧和车后正中喷涂红底白色“十”字图案,车身为白色;警车的车身颜色为兰白两色;消防车车身颜色应为符合GB/T3181要求的R03大红色;工程救险车车身颜色应为符合GB/T3181要求的Y07中黄色。

[标准条文]

8.1.1.2注册登记检验时,应记录汽车是否在前风窗玻璃右上角粘贴有符合规定的整车3C标志并检查以下各项:

13——a)机动车是否设置了能够满足号牌安装要求的号牌板(架);

14——b)车身外表面易见部位是否至少装置有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标(或厂标);

15——c)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除外)是否设置了规定数量和类型的后视镜,其它机动车是否在左右至少各设置有一面后视镜,车长大于6m的平头货车和平头客车在车前是否至少设置有一面前下视镜;

16——d)乘用车和车长小于6m的客车的前后部是否设置了保险杠,货车(三轮汽车除外)是否设置了前保险杠;

17——e)货车货箱(自卸车、装载质量1000kg以下的货车除外)前部是否安装有比驾驶室高至少70mm的安全架。

[理解要点]

1)注册登记检验时,除检验8.1.1.1规定的内容外,还应检验本条款规定的内容。

2)机动车(挂车除外)应在左右至少各设置一面后视镜。

汽车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应符合GB15084的规定,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应符合GB17352的规定。

机动车(不带驾驶室的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除外)外后视镜的安装位置和角度应保证驾驶员能看清车身左右外侧、车后50m以内的交通情况。

车外后视镜和前下视镜应易于调节,并能有效保持其位置。

安装在外侧距地面1.8m以下的后视镜,当行人等接触该镜时,应具有能缓和冲击的功能。

3)车长大于6m的平头货车和平头客车车前还应至少设置一面前下视镜,前下视镜应保证驾驶员能看清风窗玻璃前下方长1.5m、宽3m范围内的情况。

[标准条文]

8.1.2照明和电气信号装置

8.1.2.1目视检查以下各项:

18——a)前位灯、前转向信号灯、前部危险警告信号灯、示廓灯和牵引杆挂车标志灯等前部照明和信号装置是否齐全完好,前照灯的远、近光光束变换功能,近光光形是否有明显的明暗截止线;

19——b)后位灯、后转向信号灯、后部危险警告信号灯、示廓灯、制动灯、后雾灯、后牌照灯、倒车灯、后反射器是否齐全完好,制动灯的发光强度是否明显大于后位灯的发光强度;

20——c)侧转向信号灯、侧标志灯和侧反射器是否齐全完好;

21——d)对称设置、功能相同的灯具的光色和亮度是否有明显差异;

22——e)除转向信号灯、危险警告信号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外,其它外部灯具是否有闪烁的情形;

23——f)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必要时应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

24——g)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是否完好有效;

25——h)附加的灯具、反射器或附属装置是否影响GB7258规定安装的灯具和信号装置的性能或对其他的道路使用者造成不利影响。

[理解要点]

该项目是对车辆灯具、信号装置、反射器等是否齐全完好进行目测检查,在进行该项检验时要求,最好是两位检验人员配合或由驾驶员配合进行。

1)前位灯/前转向信号灯/前部危险警告信号灯/示廓灯/牵引杆挂车标志灯等前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目视检查是否齐全完好,前照灯远近光变换自如,不允许左、右的远、近光灯交叉开亮,近光不得眩目,近光光形应有明显的明暗截止线。

对全挂车,还应检查挂车标志灯是否完好。

空载高大于3.00m或宽度大于2.10m的机动车均应安装示廓灯。

对远光光束不能单独调整的前照灯应进行近光光束明暗截止线或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检查,若被检前照灯近光光束没有明显的明暗截止线,或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的照射位置等于或高于远光光束中心的照射位置时,该前照灯不合格,应更换合格前照灯。

因为如果进行远近光光束调整,远光调整好后近光会不合格,近光调整好后远光又会不合格,这样必须更换前照灯才能解决这个问题。

2)后位灯/后转向信号灯等后部照明装置及后反射器:

目视检查应齐全完好,制动灯的发光强度应明显大于后位灯的发光强度。

3)侧转向信号灯、侧标志灯和侧反射器:

目视检查机动车的侧转向信号灯白天在距30m处应能观察到其工作状况;挂车及车长大于6m的机动车应安装侧反射器和侧标志灯。

4)对称设置、功能相同的灯具亮度不应有明显差异,光色应符合GB4785有关规定;

5)机动车的灯具应安装牢靠、完好有效,不允许因机动车振动而松脱、损坏、失去作用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的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允许因机动车振动而自行开关。

开关的位置应便于驾驶员操纵。

除转向信号灯、危险警告信号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外,其它外部灯具不允许闪烁。

6)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标志应符合GB13392的规定。

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应在车身两侧喷有明显的“禁止烟火”字样或标记,并应在驾驶室上方安装红色标志灯。

7)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安装使用的警报器应符合GB8108的规定,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应符合GB13954的规定,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应固定可靠。

注:

警车安装“双音转换调”或“紧急调频调”警报器和固定式警灯;消防车安装“连续调频调”警报器和红色回转式警灯;救护车安装“慢速双音转换调”警报器和兰色回转式标志灯具;工程救险车安装“单音断鸣调”警报器和黄色回转式标志灯具。

[标准条文]

8.1.2.2检查机动车设置的喇叭是否具有连续发声功能,工作是否可靠,必要时应用声级计测量其喇叭声级是否符合规定。

[理解要点]

线内检验已取消喇叭声级检验,按本条款要求进行功能性检验,如发现喇叭声级太低或太高时应该用声级计测量其喇叭声级是否符合GB7258。

GB7258-2004规定:

机动车(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应设置具有连续发声功能的喇叭,其工作应可靠。

机动车喇叭声级在距车前2m、离地高1.2m处测量时,其值对发动机最大净功率为7kW以下的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为80dB(A)~112dB(A),对其它机动车为90dB(A)~115dB(A)。

[标准条文]

8.1.2.3对2005年2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检查其后部车身反光标识的粘贴技术规范及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式样(颜色、宽度等)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对2005年2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车长不小于10m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检查其侧面车身反光标识的粘贴技术规范及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式样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必要时应使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

[理解要点]

对2005年2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车辆反光标识要求:

1)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应在后部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后部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机动车后部宽度。

2)车长不小于10m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都应在侧面设置车身反光标识,车身反光标识的长度不应小于车长的50%。

3)车身反光标识的粘贴技术规范及车身反光标识材料应符合GA406的规定。

[标准条文]

8.1.2.4注册登记检验时,应重点检查车辆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必要时应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

对2006年12月1日起新出厂的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还应检查其安装的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白色单元上是否加施有符合规定的3C标志。

[理解要点]

1)车辆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应符合GB4785的规定。

2)两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照明和信号装置及其安装应符合GB18100的规定。

3)检查正文规定车辆的3C标志,此为记录项。

4)GB4785中有关汽车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光色规定详见下表:

灯具名称

光色

远光灯

白色

近光灯

白色

转向信号灯

琥珀色

制动灯

红色

牌照灯

白色

前位灯

白色

后位灯

红色

非三角形后回复反射器

红色

三角形后回复反射器

红色

非三角形前回复反射器

(即白色或无色回复反射器)

与入射光相同

非三角形侧回复反射器

琥珀色。

若与后位灯、后示廓灯、后雾灯、制动灯或最后面的红色侧标志灯组合、或共有透光面则可以为红色

危险警告信号

琥珀色

前雾灯

白色或黄色

后雾灯

红色

倒车灯

白色

驻车灯

前面白色,后面红色。

若与侧转向信号灯、侧标志灯混合则为琥珀色

示廓灯

前面白色,后面红色

侧标志灯

琥珀色。

若与后位灯、后示廓灯、后雾灯、制动灯组合,或复合,或混合,或与后回复反射器组合或共有透光面,则最后面的侧标志灯可以为红色

[标准条文]

8.1.3发动机舱

8.1.3.1打开发动机罩(或翻转驾驶室),检查目视可见的发动机各系统机件是否齐全有效;检查蓄电池桩头与导线连接是否牢固;检查目视可见的电器导线捆扎、固定、绝缘保护等是否完好,各种管路是否完好、固定可靠。

对于使用液压制动(含液压传动离合)的汽车,目视检查储液器的液面高度及有无泄漏。

注:

自1999年7月1日起出厂的使用液压制动的汽车,其储液器的加注口必须易于接近,且从结构设计上必须保证在不打开容器的条件下就能很容易地检查液面;若不能满足该条件,则必须安装制动液面过低报警装置。

8.1.3.2注册登记检验时,如气缸体上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应检查在发动机易见部位是否具有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

如车辆产品标牌位于发动机舱,还应检查车辆产品标牌是否能永久保持及其内容是否规范、清晰耐久。

[理解要点]

1)发动机系统机件:

检视发动机有无缺件(机件主要包括空气滤清器、机油滤清器、汽油滤清器、水泵、皮带等);用拇指摁压传动皮带中间,皮带应松紧合适(通常情况下皮带的凹陷约为10mm~20mm);用手指轻轻拔动风扇,检查风扇或水泵轴应无松动;

2)蓄电池桩头及联线:

蓄电池应固定牢固;用手扳动蓄电池桩头及联线,应牢固、安全、可靠;

3)电器导线、各种管路:

检查电器导线的捆扎、布置、固定、绝缘保护等情况,应完好。

各种管路(燃油管路、制动液管路、水管等)应完好,无渗漏,固定可靠;

4)液压制动储液器:

对使用液压制动(含离合器液压传动)的汽车,检查储液器,应无泄漏,固定可靠,液面应在正常的标线范围内。

注:

对需拆卸其它相关部件才能进行目视检查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检查。

[标准条文]

8.1.4驾驶室(区)

8.1.4.1记录里程表读数,目视检查以下各项:

26——a)门锁及门铰链是否完好;

27——b)驾驶员座椅固定是否可靠,汽车(三轮汽车除外)驾驶员座椅前后位置调节装置能否正常工作,安全带是否齐全有效;2005年8月1日起出厂的座位数不大于5的乘用车及2006年2月1日起出厂的座位数大于5的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是否均配置了有效的安全带;

28——c)前风窗玻璃及风窗以外玻璃用于驾驶员视区部位的可见光透射比是否不小于70%(必要时用透光率计检查可见光透射比);

注:

风窗以外玻璃驾驶人视区部位是指驾驶员驾驶时用于观察后视镜的部位。

29——d)刮水器、洗涤器能否正常工作;

30——e)2005年2月1日起新注册登记的车长大于9m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是否安装了汽车行驶记录仪;对安装有汽车行驶记录仪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半挂牵引车、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其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固定、连接是否安全、可靠,能否正常显示;

31——f)折翻式驾驶室的固定是否可靠。

[理解要点]

1)门锁、铰链:

在车内、车外均能正常开关车门,门锁锁止可靠;铰链联接牢固,运转灵活。

2)驾驶员座椅/驾驶室固定:

检验员坐在驾驶座椅上,前后推动座椅检查驾驶员座椅是否固定可靠,座椅的前后位置是否可调整;对翻转式驾驶室,应检查其固定、锁止是否可靠;检查安全带是否伸缩自如,锁紧装置应有效并能正常工作。

3)前风窗玻璃、两侧窗玻璃:

目视检查前风窗及驾驶员两侧窗玻璃,应完好;机动车驾驶室必须保证驾驶员的前方视野和侧方视野,前风窗玻璃及风窗以外玻璃用于驾驶员视区部位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允许小于70%。

所有车窗玻璃不允许张贴镜面反光遮阳膜。

4)刮水器/洗涤器:

开启刮水器、洗涤器工作应正常;

5)汽车行驶记录仪:

检查长途客运汽车是否安装了符合规定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其工作应正常,固定、连接应可靠。

6)对于可翻转驾驶室,应有驾驶室锁止装置(如安全钩)并固定老靠,

注:

透射比——指在可见光区域内,透射光通量与入射光通量之比。

[标准条文]

8.1.4.2注册登记检验时,还应检查:

a)车辆是否按照规定装备了各种仪表;

b)车辆是否设置了符合规定的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

c)对乘用车和货运机动车,按照相关标准核定的乘坐人数是否与机动车注册登记证明、凭证记载的内容一致;

d)车长大于9m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是否安装了符合规定的汽车行驶记录仪;2006年12月1日起新出厂的,安装有汽车行驶记录仪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半挂牵引车、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其行驶记录仪主机外壳的易见部位是否加施有符合规定的3C标志;

e)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是否有中文标注,折翻式驾驶室翻转操纵机构附近易见部位是否有提醒驾驶员如何正确使用该操纵机构的文字;

f)车辆产品标牌(如位于驾驶室[区])是否能永久保持及其内容是否规范、清晰耐久。

[理解要点]

在注册登记检验时,除检查8.1.4.2条款要求的项目外,还应按本条款要求增加检验项目。

1)三轮汽车、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和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应装有机油压力表(或机油压力指示器)、水温表(蒸发式水冷却系统除外)、电流表或充电指示器;其它汽车应装有水温表或水温报警灯、电流表(或电压表、充电指示灯)、燃料表(对气体燃料汽车为气量显示装置,对电动汽车为动力蓄电池电量显示装置)、车速里程表和机油压力表(或油压报警灯)等各种仪表及开关,并应保持灵敏有效。

采用气压制动系统的机动车,还应装有气压表。

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应装有车速里程表。

 2)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应分别按照GB4094和GB15365的规定设置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

[标准条文]

8.1.5发动机运转状况

检查发动机能否正常起动;起动发动机,检查怠速运转、电源充电状况、各仪表及指示器工作是否正常;检查发动机急加速过程中及在较高转速时急松油门能否回至怠速状态和有无“回火”、“放炮”等异常状况;检查有无漏水、漏油、漏气现象及水温、油压指示是否正常;检查点火开关关闭后发动机能否迅速熄火;对柴油车还应检查停机装置是否灵活、有效。

[理解要点]

1)起动性能、怠速、电源充电、仪表:

起动发动机应能正常点火,怠速正常。

电源充电状况、转速表等仪表指示应正常。

2)加速踏板控制:

急踩加速踏板数次,检查自由行程是否合适,加、减速过程中,油门传动应无阻滞和发卡现象,中低高速时应无“回火”、“放炮”等异常情况。

3)在发动机工作状态下检查水温、油压指示,应正常,应无漏水、漏油现象。

4)关电熄火:

关闭点火开关后,发动机应能正常熄火。

5)柴油车停机装置:

柴油机的停机装置应操作灵活、停机有效。

[标准条文]

8.1.6客车内部

8.1.6.1目视检查以下各项:

32——a)客车座椅/卧铺的数量是否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内容一致,座椅间距是否符合规定,座椅扶手和卧铺护栏安装是否牢固;

33——b)车厢灯、门灯能否正常工作;

34——c)客车地板密封是否良好,车内行李架的安装是否牢固;

35——d)客车配备的灭火器是否齐全有效、固定可靠;

36——e)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安全出口处标注的“安全出口”字样是否完好,车内是否按照规定装备了用于击碎安全出口玻璃的专用手锤,安全门是否锁止可靠及能否正常开启。

37——f)卧铺客车每个铺位的安全带是否齐全有效,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前面没有座椅的座椅、前面护栏不能起到有效防护作用的座椅及其它按照规定应安装安全带的座椅的安全带是否齐全、有效;

[理解要点]

该条款是针对客车进行相应的项目检验。

1)座椅/卧铺位:

检查座椅/卧铺位其数量应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内容一致,座椅间距应符合规定,扶手和卧铺护栏安装牢固。

2)车厢灯、门灯:

车厢灯、门灯应工作正常,齐全、有效。

3)客车地板/行李架:

检查客车地板应密封良好,并有足够强度。

车长大于7.5m的客车不允许设置车外顶行李架。

其它客车需设置车外顶行李架时,行李架高度不允许超过300mm、长度不允许超过车长的三分之一。

客车车内行李架应能防止物件跌落,其承载能力不应小于40kg/m2。

4)灭火器:

客车应装备灭火器,灭火器在车上应安装牢靠并便于取用。

5)安全门:

安全门应有锁止机构且锁止可靠。

安全门关闭时应能锁止,且在车辆正常行驶情况下不会因车辆振动、颠簸、冲撞而自行开启。

安全门不用工具应能从车内外很方便地打开车门,门外手柄应设保护套,且离地面高度(空载时)不应大于1800mm。

6)安全带:

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座位数不大于20(含驾驶员座位,下同)或者车长不大于6m的客车应装置汽车安全带。

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的驾驶员座椅、前面没有座椅的座椅及前面护栏不能起到必要防护作用的座椅应装置汽车安全带;当(同向)座椅的座间距大于1000mm且座垫前面沿座椅纵向不大于600mm的范围内没有能起到防护作用的护栏或其它物体时,也应装置汽车安全带。

卧铺客车的每个铺位均应安装两点式汽车安全带。

汽车安全带应可靠有效,安装位置应合理,固定点应有足够的强度。

[标准条文]

8.1.6.2注册登记检验时,还应检查客车安全出口的数量、位置和大小及座椅/卧铺位的数量和布置是否符合规定,乘客通道的宽度和高度是否能保证符合规定的通道测量装置顺利通过,通向安全门的通道宽度是否符合要求。

[理解要点]

在注册登记检验时,除检查8.1.6.1条款要求的项目外,还应按本条款要求增加检验项目。

1)客车安全出口的数量、位置和大小:

车长小于6m的客车,在乘坐区的两侧应具有紧急时乘客易于逃生或救援的侧窗。

车长不小于6m的客车,如车身右侧仅有一个供乘客上下的车门时,应设置安全门或安全窗。

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应设置车顶安全出口。

卧铺客车的卧铺布置为上、下双层时,侧窗布置应为上下双排。

使用安全门时应保证不用其它器具即可将其向外推开。

安全出口的数量、位置应符合有关规定。

2)座椅的座间距:

客车同向座椅的座间距不允许小于650mm,相向座椅的座间距不允许小于1200mm。

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的乘员座椅应纵向布置(与机动车前进方向相同)。

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应符合GB13057的规定。

3)卧铺位:

卧铺客车的卧铺应纵向布置(与机动车前进方向相同),卧铺宽度不应小于450mm,卧铺纵向间距不应小于1400mm,相邻卧铺的横向间距不应小于350mm,卧铺双层布置时上铺高不应小于780mm、铺间高不应小于750mm。

4)乘客通道的宽度和高度:

客车应设置乘客通道,通道的宽度和高度应保证符合规定的通道测量装置能顺利通过。

车长大于6m的客车的应设置乘客通道,距通道地板上平面700mm以下范围内的通道宽度应不小于300mm,700mm以上的通道宽度应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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