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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劳务派遣合同范本

  正规劳务派遣合同范文1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信的原则,就劳务合作事宜,依法达成如下协议,共同全面履行:

  第一条总则

  1、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派遣劳务人员,为甲方提供劳务服务。

  2、定义:

本合同中“派遣人员”是指乙方聘用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由乙方派遣到甲方提供劳务服务的人员。

  3、本合同中甲方提供的劳务服务岗位为岗位;签订合同时岗位需求人数为据实际人数。

合同期间岗位人数的增减由甲方根据岗位实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4、甲方可以对派遣人员的岗位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二条派遣人员的录用和派遣

  1、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岗位要求,发布公开招聘信息(招聘内容须经甲方核定),并负责协助相关的招聘事宜,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选拔,为甲方提供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人选(岗位条件另定)。

  2、乙方应以××××××××有限公司作为实体进行招聘,并将劳务派遣用工性质明确告知应聘人员。

  3、经甲方审验应聘人员材料和考核面试后,由甲方确定录用名单,乙方根据甲方确定的录用名单向甲方正式派遣人员。

  第三条派遣人员的退回和增派

  1、在本合同期内,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甲方决定并向乙方通报后,甲方可将派遣人员退回乙方,但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据: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业务规程或劳动纪律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派遣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证明求职或试用期间时所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等与事实不符的,采用欺诈手段获得工作机会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将派遣人员退回乙方,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及派遣人员或者向乙方额外支付派遣人员一个月工资,并提供相关证据:

  

(1)派遣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工作的,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甲方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甲方可以将派遣人员退回乙方,乙方可以与派遣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根据本项规定退回派遣人员,致使乙方与派遣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可能发生的医疗补助费和其他费用。

  3、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约定退回派遣人员而使乙方与派遣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如因证据不充分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裁判恢复劳动关系的,甲方应恢复劳务派遣用工关系或向乙方支付派遣人员至合同期满前所有的工资(不得低于武汉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待遇)、管理费、劳动关系终止的经济补偿金等相关费用。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终止劳务派遣关系或退回派遣人员。

派遣期限到期时,符合本项

(1)、(3)、(4)项规定的派遣人员,其在甲方的派遣期限应顺延至上述情况消失: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派遣人员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派遣人员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派遣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派遣人员(女性)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5)派遣人员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

(2)情形下,如乙方在支付伤残补助金后依法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甲方可以在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伤残补助金的补偿后将派遣人员退回乙方。

  5、甲方擅自终止或退回符合本合同第三条第4项规定的派遣人员的,应向乙方支付终止或退回之日起至第三条第4项所述情况消失期间的工资、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造成乙方其他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的赔偿。

  (6)甲方如需乙方增加派遣人员,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

  第四条派遣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1、派遣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归属乙方,乙方负责派遣人员的所有的人事、劳资、社会保险、党团、工会、计生等工作。

  2、经甲方同意乙方管理人员可到派遣人员工作场所,协调甲乙双方与派遣人员之间的关系,但乙方不得在甲方场所从事与甲方合作无关的其他事务。

  3、乙方委托甲方对派遣人员的工作数量、质量、业务技能和工作表现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办法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

甲方定期将考核结果通报乙方。

  第五条权利与义务

  1、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1)甲方有权自行选择派遣人员人选,但应保证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

  

(2)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定制定各类规章制度,向派遣人员公开,并通过签收、集中培训等方式使派遣人员知悉相关内容,并要求派遣人员遵守;

  (3)甲方可根据申报审批情况和岗位实际情况对派遣人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4)甲方为派遣人员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派遣人员另行签订协议,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5)甲方可根据需要与派遣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在终止或解除实际用工关系后,由甲方按约定给予派遣人员经济补偿,乙方应保证上述竞业禁止协议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规定;

  (6)双方约定的甲方享有的其他权利。

  2、乙方享有下列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双方的约定支付劳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2)对甲方自行选择的派遣人员,如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合同有关规定的,乙方有权拒绝录用;

  (3)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有关规定,督促甲方合法用工,不得损害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如有违反,乙方有权代派遣人员向甲方追偿;

  (4)乙方可以应甲方和派遣人员的要求对甲方和派遣人员之间发生的争议进行调解;

  (5)双方约定的乙方享有的其他权利。

  3、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1)甲方应对派遣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并保证女职工应享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保护权益,乙方派遣人员有权拒绝甲方管理人员的违规操作要求;

  

(2)甲方应按双方的约定支付劳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3)甲方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的规定,保证派遣人员享有法定福利;

  (4)甲方不得将被派遣人员再派遣到其他单位,如有违反,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5)如因与派遣人员的劳动争议事宜引起的仲裁或诉讼,使乙方成为争议当事人的,甲方应协助乙方或与乙方共同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

  (6)双方约定的甲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4、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1)乙方应按照法律规定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处理相关劳动人事事务;

  

(2)乙方应建立、管理或按国家规定委托有权管理部门管理派遣人员人事档案及党团组织关系、工会关系;

  (3)乙方应及时协助甲方处理与派遣人员之间的因工作管理产生的劳动纠纷;

  (4)乙方在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向派遣人员明确告知并要求其遵守法律法规和甲乙双方的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服从和执行甲方的工作安排和调度,接受甲方管理人员的检查监督;

  (5)乙方应督促、教育派遣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提供或泄露甲乙双方的商业秘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6)乙方应落实派遣人员患病、负伤或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派遣人员在甲方的上岗时间的相关待遇;

  (7)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双方的约定,在收到甲方支付的劳务费后,为派遣人员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

  (8)双方约定的乙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劳务费用及派遣人员待遇

  1、甲方须支付乙方劳务费,劳务费包括:

管理费、派遣人员的薪酬、国家规定的计提费用、派遣人员社会保险费用由单位支付的部分。

劳务费按月支付,每月日前结算一次,由甲方每月核定,乙方核实后,甲方根据乙方出具的发票一次性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到乙方如下账户:

  户名:

××××××××有限公司

  开户行:

××××××××支行

  行号:

××××××××

  账号:

××××××××

  2、管理费支付标准甲方根据合作实际情况按以下三种标准向乙方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费用:

  本埠派遣:

人民币元/人/月;

  省内异地派遣:

人民币元/人/月;

  省外异地派遣:

人民币元/人/月。

  3、派遣人员薪酬由甲方根据相关办法进行考核,并定期向乙方出据派遣人员薪酬发放标准,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发出3个工作日内按甲方提供的派遣人员薪酬发放标准支付给派遣人员薪酬。

  4、派遣人员试用期内工资为人民币元/月(不得低于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

  5、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乙方代为扣缴。

  6、乙方应及时为派遣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含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险缴纳费用中由单位支付部分,由乙方核定,在甲方支付的劳务费中缴纳。

  7、乙方增减派遣人员的到岗或离岗时间须由甲方确认,并由双方指定人员签字认可。

如果派遣人员工作不满一个月,按实际工作日计算其报酬。

  8、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原因向派遣人员个人收取有关费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违约责任和赔偿

  1、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约定结清劳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或迟延付款10日以上的,每日按应付款的千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加付拖欠部分的违约金,甲方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款项超过三个月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调回派遣人员,并依法追回欠款和违约金。

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由于乙方输出的派遣人员工作失误或违规操作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向派遣人员索赔,并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由于派遣人员利用工作便利构成犯罪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共同向司法机关提供证据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向当事人追偿。

  3、乙方应采取措施保持派遣人员的相对稳定性,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调换或增减派遣人员。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

(二)至(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退回派遣人员时,应加付乙方一定数额的劳务费,作为乙方支付给被退回派遣人员的经济补偿金。

凡每退回一名派遣人员,由甲方根据被退回派遣人员在甲方应补偿的服务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劳务费给乙方。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劳务费。

  5、如派遣人员因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提出辞职的,甲方除按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定补缴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还应按该派遣人员在乙方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甲方未按约定为派遣人员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和相关社会保险费用的;

  (3)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派遣人员的权益的;

  (4)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派遣人员劳动的;

  (5)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派遣人员人身安全的。

  6、如甲方非因本合同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约定的情形退回派遣人员的,应向乙方支付派遣人员至劳动合同期满前所有的工资、管理费、劳动关系终止的经济补偿金等相关费用。

  7、派遣人员在甲方服务期间出现工伤、死亡的有关待遇和费用,由甲方承担按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部分,善后事务处理事宜由乙方负责。

  8、由于乙方在招聘、培训及后期管理过程中操作不当或不能及时处理纠纷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保持诉讼的权利。

  第八条合同解除

  1、乙方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给甲方或派遣人员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可解除合同;

  

(1)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

  

(2)没有为派遣人员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

  (3)没有依法为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甲方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给乙方或派遣人员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可解除合同;

  

(1)无正当理由拒付劳务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迟延付款超过三个月的;

  (3)违反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定,严重危害派遣人员的人身安全的;

  (4)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派遣人员提供劳务的。

  第九条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1、本合同存续期间合同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悖或未作约定、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2、由于甲方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政策、要求导致用工制度发生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合同期限与终止

  1、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有效期限从年日起至年月日止。

如果甲方所使用的派遣人员与乙方建立的劳动关系终止日期超出本合同有效期,则本合同的有效期顺延,顺延期限以甲方在其所使用的派遣人员中劳动关系的最晚终止日期与甲方终止派遣人员服务日期之中,以其中最晚时间为准。

合同期满后,双方如需继续履行,则本合同自动顺延。

如有变更,具体事宜双方商定。

  2、本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双方应书面予以确认是否续签。

  3、本合同期满,双方如不再续约或因一方违约而提前解除合同,则本合同终止。

  第十条附则

  1、合同期内,甲乙任何一方,因客观原因需要提前解除合同,必须取得对方同意或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违约方应按解除合同前一个月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劳务费总额的2倍,向对方支付违约金,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甲方解除本合同时,仍有部分派遣人员的派遣期限尚未到期的,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派遣人员至合同期满前所有的工资、管理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金等相关费用。

双方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2、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部分或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3、本合同中涉及的所有“通知”、“同意”、“确认”等事项均以书面形式做出,并作为依据且视同为合法。

  4、本合同书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共同协商。

  5、甲方与乙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可申请武汉仲裁委员会裁决,合同条款在进行仲裁时,除仲裁部分外,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6、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执一份,经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成立。

  甲方(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正规劳务派遣合同范文2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劳务派遣服务事宜达成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就劳务派遣事宜签订本合同。

甲乙双方各自提供经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或备案的文件,证明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真实合法、有效的组织,其证明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释义:

  2.1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系指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派遣劳务人员;甲方使用乙方劳务人员的行为。

  2.2派遣员工:

系指通过甲方选聘(甲方原有员工转入乙方或自行新晋选聘)、乙方协助招聘等有效的选聘方式,由乙方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派遣到甲方工作的中国公民。

乙方保证其已与派遣员工签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劳动合同。

  2.3派遣员工劳动报酬:

系指甲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每月应以货币形式支付给乙方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含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提成及其他按甲方的规定派遣员工应享受的报酬)。

  2.4社会保险费:

系指根据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如何参加社会保险及缴费比例,由甲方每月按乙方实际购买人数及时向乙方支付。

  2.5服务费:

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向甲方劳务派遣管理服务而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每月按所使用的乙方派遣员工人数向乙方支付的费用。

  第二章合同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自2008年月日起生效,至年月日止,有效期壹年。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部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期限超出本合同期限时,本合同期限延至双方确认的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章派遣员工管理

  第五条乙方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的期间从事工作。

甲方有权根据经营情况、派遣员工的劳(以下简称甲方)邮编:

传真:

(以下简称乙方)邮编:

传真:

动表现及在保障派遣员工合法利益的情况下对派遣员工进行工作岗位的调整。

  第六条派遣员工的招聘、录用

  6.1甲方自行承担派遣员工的选聘工作及将现有员工转移至乙方,并根据生产需求情况设置派遣员工的具体数量。

  6.2甲方有权根据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增加派遣员工数量的要求,但应提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乙方,并列明具体的增派数量、岗位职责、薪资待遇水平、服务期限等信息。

  6.3甲方对候选人及相关材料进行审验、考核,候选人考核合格后经指定医院体检合格,同时乙方与确认被甲方确认录用的候选人建立劳动关系与办理相关入职手续,并按法定的社会保险参保时间及时为派遣员工购买社保。

  第七条乙方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应符合甲方当地的有关政策规定,并有权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派遣员工的工资待遇标准双方以附件的形式确认。

  第八条甲方必须保证派遣员工在甲方的工作在劳动用工环境、劳务报酬、社会保险等方面符合国家及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证明。

  第九条派遣员工的入离职管理

  9.1派遣员工入职流程:

  9.1.1甲方承担派遣员工的录用资格标准设立及选聘工作,乙方协助;并由双方确认录用人员名单。

  9.1.2甲方负责录用人员的岗前培训、岗位培训与培训考核工作。

  9.1.3乙方为考核合格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入职手续。

  9.1.4由乙方统一派至甲方工作。

  9.2派遣员工离职流程:

  9.2.1派遣员工若申请离职的,填写乙方的《离职申请单》。

  9.2.2经甲方人力资源部的签字盖章后,由乙方协助承接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章派遣员工权益保障

  第十条除本合同中约定已包括派遣员工权益外,本章约定派遣员工其它的权益。

  第十一条派遣员工的更换与撤离(本条款适用于乙方为甲方提供招聘外包业务,如无则本条款无效。

)11.1派遣员工的试用期为个月。

试用期内,甲方可要求更换不合格的派遣员工(甲方提供不合格的证明)乙方需在接到通知后负责提供新的派遣员工给甲方试用。

  11.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换或撤回在甲方工作的派遣员工。

如乙方确有需要更换或撤离派遣员工,乙方需事前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及提供适当替补人选,并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

如未经甲方同意而撤离派遣员工,乙方须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甲方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十二条甲方设立有工会的应提供乙方派遣员工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十三条在合同期内,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以如下约定方式退回派遣员工或要求乙方更换派遣员工,甲方不承担经济补偿费用但应向乙方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及应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形式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具体退回与更换的情形:

  13.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13.2严重违反甲方单位规章制度、业务规程或劳动纪律的。

  13.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13.4除乙方外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13.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致使乙方与派遣员工劳动合同无效的。

  13.6有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13.7甲方或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是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但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乙方,或额外支付派遣员工一个月工资后,方可办理退回手续并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14.1退回的具体情形:

  14.1.1甲方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确需要退回部分派遣员工的。

  14.1.2乙方与派遣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乙方分立、合并、撤销等)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派遣员工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14.1.3派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14.1.4派遣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4.1.5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生产任务减少和市场经济影响的原因,企业需裁员、减员、撤离或更换部分派遣员工的。

  14.1.6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进行破产整顿的。

  14.1.7乙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乙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14.2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为:

  14.2.1若甲方遣散该员工的,甲方则根据乙方依法应支付给派遣员工的经济补偿金额,相应支付同等数额款项给乙方作为补贴,由乙方依法支付至派遣员工。

  14.2.2若乙方将甲方退回的派遣员工转派至其他公司的,甲方则给予乙方相当于该派遣员工一个月工资数额的50%的款项作为补偿,由乙方依法支付至派遣员工。

  14.2.3合同期限届满前,若甲方以上述情形退回派遣员工未能提前30天通知乙方,除按本条规定支付补贴外,还应按未提前的天数乘以派遣员工的日工资为标准向乙方补贴款项,由乙方支付至派遣员工。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退回派遣员工:

  15.1派遣员工在甲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的。

  15.2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15.3派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

  15.4派遣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15.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乙方短期实习(三个月内)的劳务派遣服务的员工退回时甲方无需按上述的退后员工的补偿及后续标准支付补偿金于乙方。

  第十七条派遣员工患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等应享受的医疗期待遇、工伤待遇(工伤基金承担之外)、抚恤金待遇等由甲方参照当地工资支付条例给付乙方派遣员工及给以派遣员工相应假期待遇享受。

其中社会保险已成功参保但未生效周期内及社保投保不成功期间内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事宜由甲方承担。

但因乙方的原因未能按时、足额参保而发生本条情形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17.1如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或职业病,甲方应自工伤发生之时或职业病发现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乙方。

员工在甲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有关费用先由甲方委托乙方缴纳的工伤保险支付,工伤保险承保范围外的其它费用,先由承保的商业保险承担,其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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