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素芬 1201 创新理念 转变方式 努力构建具有浙江特色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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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素芬1201创新理念转变方式努力构建具有浙江特色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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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理念转变方式努力构建

具有浙江特色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瞿素芬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同志们:

科学发展观是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推动我们质监事业发展,解决一切矛盾和问题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

前不久的“三鹿”奶粉事件,暴露了我们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漏洞和监管职能的缺失。

通过对这一事件的深刻反思,让我们更加认识到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性。

从9月份开始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给了我们一个冷静思考的机会。

省局党委把此次活动作为总结反思各项工作、转变思想观念、完善监管体制机制的重要契机来对待,明确提出了8个课题,分别由局领导班子成员牵头进行调研。

我领衔开展调研的课题是:

创新监管理念,转变监管方式,构建完善符合浙江特色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近两个月来,我和班子的同志分赴各地进行深入调研,听取了系统内各个层面关于当前质监工作及事业发展的问题和对策建议,收获非常明显。

总的来看,当前我们的质监事业发展正处于一个关键时期,抓好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更是眼下质监事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大考验。

我们只有更加自觉地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才能做到审时度势,正确应对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只有通过深入的思考,发现问题、症结的所在,用灵活、辩证的思路打破传统的路径思维,才能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只有不断探索新的工作方式、方法,才能创新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只有拿出具体可行的举措来推进实践,才能探索出符合浙江实际的质量安全监管新路子,解决前进道路上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才能使我省质监工作的科学发展机制更加健全和完善。

处于当前这一关键时期,我们必须从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入手,坚持明思路,寻出路,走新路。

今天,我着重围绕这次课题调研的成果和体会,讲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全面客观地审视我省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加强质量安全监管,保障食品、特种设备和其他产品质量安全,是质监部门的职责所在、使命所系。

科学发展观核心是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来看,就是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这是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财产安全,关系到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关系到国家形象,是政府职责的重要内容,更是质监系统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个负责任的政府,一个负责任的部门,一个负责任的干部,一定会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千方百计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因此,构建完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必然是质监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两创”总战略、全面改善民生的具体行动。

同时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产品质量安全不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问题,已经上升为一个政治问题。

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做好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这件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时刻放在心上,牢牢抓在手上,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

(一)充分肯定近年来我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成效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高度重视下,省局党委始终把质量安全监管摆在了突出的位置,坚持不懈地探索符合浙江实际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体系,依靠全系统的力量,克服人力资源严重不足的矛盾和困难,发挥各级政府部门和基层质监网络等各方面的积极作用,坚持创新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和监管工作方式方法,狠抓“三个安全”,取得了明显成效。

主要表现在:

一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得到了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

质量安全工作列入了“平安浙江”的考核内容;省政府专门出台了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的系列举措,并专门下文要求实施重点产品质量预警制度,切实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等;省政府还授命质监部门牵头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及“十小”整规活动。

去年,省市县三级财政共拿出6692万元用于质监部门的监督抽查。

近年来,省人大、省政府相继出台了《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等等一系列法规,为质监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了有效的法规支持。

二是质量安全监管机制不断创新。

在全国率先探索建立了以“三员四图”、“三进四定”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分片定责区域监管体系;总结推广以“专业合作”、“龙头带动”、“协会推动”、“股份联合”、“区域集中”等为主要模式的小作坊整合机制;探索建立了乡镇质监工作网络建设,延伸了质量安全监管的工作触角。

其他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监督、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管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方面也都实现了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的创新,各方面工作都走在了全国系统的前列,初步建立了具有浙江特色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三是技术检测保障逐步得到增强。

基本形成了省、市、县三级质量安全检测网络,全省系统建成了18个国家级质检中心和60个省级中心。

同时,不断加大了技术装备投入力度,近三年全系统技术机构投入超过5亿元,检测项目和参数基本覆盖了我省传统产业领域,食品检测覆盖了加工食品及相关产品、农产品、水产品、粮食、农产品环评等范围,为行政监管和产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技术保障。

四是质量安全状况有了明显改善。

全系统上下通过专项整治,着力抓好乐清低压电器、温岭水泵、余杭蜜饯、温州头盔等32个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的治理,使假冒伪劣、低质低价的无序竞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不少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逐步转化为区域性产业优势。

积极应对并有效处置了“有毒瓜子”、“毒奶瓶”等一系列产品质量违法突发案件,有效开展了“两豆”整治工作,切实保障民安。

去年,10大类安全健康类产品合格率达到94.8%,比上年提高了6.7个百分点。

食品监督检查合格率从2004年的80.6%提高到去年的88%。

(二)清醒认识当前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

肯定成绩,是为了树立工作的信心和决心,使我们始终保持开拓进取的锐气。

谈问题,是要我们不断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在困难、挑战面前勇担责任,更加勤勉地工作。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我们的工作与党委、政府的要求和社会群众的期盼相比,还存在不少差距。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有些经验做法和思想观念已经不符合时代的要求,有的也已经成为影响和制约我们进一步推进工作、实现科学发展的障碍。

因此,要进行深刻反思,认真查摆问题,敢于突破路径依赖,抛弃经验主义和惯性思维,解决阻碍事业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

在我们的调研过程中,这些问题集中反映在五个方面:

一是监管理念落后于形势发展的要求。

在上次省局学习实践活动宣讲中,我讲了“大与小、多与少、前与后、上与下、监管与被监管”五对关系,其实这只是具体监管工作实践的一个方面。

近年来,我们的职能不断增加,监管的对象范围不断扩大,监管的内涵由“打假治劣”转变为“保障安全”,而我们的监管理念还远没有达到科学监管的要求。

表现在责任主体上,我们对“监管责任主体”与“质量安全责任主体”的认识模糊不清,习惯于把质监行政职能无限放大,习惯于采用“保姆式”的监管方式来履行监管职责。

表现在行为方式上,我们对质量安全监管的规律性问题缺乏研究,工作预见性不足,习惯于运用运动式、救火式的监管方式,习惯于用“被动执法”监管理念来指导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表现在指导思想上,我们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主动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意识还不够,实际工作中存在着片面倾向和短期行为,习惯于把服务具体化,尤其在一些基层市县局,还存在着“先监督后服务还是先服务后监督”和“监督多一点还是服务多一点”的争论,工作重心飘忽不定;我们许多技术机构把创收放在首位,呈现明显的逐利化倾向。

二是工作职责没有正确定位。

作为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我们还在按计划经济时的“全能”运作模式来定位部门的工作职责,工作上一味求全、求大。

三年时间,28大类525种食品全面纳入食品QS发证范围,现在发证范围还在扩大,基层现实有这么多监管力量吗?

不顾监管力量怎样,没有科学的定义监管范围,监管能力与责任不一,势必监管缺失。

在繁忙的监管工作实践中,标准化、计量方面的一些基础性工作却受到了忽视,一些职责没有完全履行到位,如从基层的标准工作看,工作重心已然转变为申报农业标准化项目,标准备案也只是应付性的,忽视了强制性标准的宣贯、实施的监督、无标生产的治理等一些基础性的工作。

在履行监管职责中,有的该管住的还没有管住,不该管的却管了。

在一些企业内部管理的行为上下指标、定任务,把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混淆,直接行政干预手段多,运用市场机制、法律法规等间接管理手段少。

三是质量安全监管缺乏科学性和有效性。

社会的复杂性和多元性,使得质量安全形势日益严峻,但我们还拘泥于传统的工作模式,局限于过去的思维定势。

突出表现在“四重四轻”:

重事前准入,轻事后监管,把主要的工作精力放在发证上,去年专项整治中为完成100%QS取证率而突击取证,更给后续管理埋下了很大的隐患(QS≠质量安全),企业取证以后的跟踪监督流于形式,监管不到位;重突击救火,轻常态监管,由于多方面原因,工作中存在突击性工作多、运动式的专项整治多,使“突击工作经常化,常态工作突击化”,起不到长效作用;重结果、轻过程,过多地关注了监督抽查结果和最后的合格率,而对抽查过程中本应该早发现、早处理、早控制的质量安全问题和风险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监督抽查制度的设置还存在着很多不科学、不公正的地方,不能科学反映真实的质量状况。

重就事论事,轻理论研究,有什么事做什么文章,没有对事物进行深层次的认识,对工作中一些经验、模式提升不到理论的高度来系统地指导实践。

四是行政运行机制缺乏应有的效能。

省市县三级的工作定位模糊,层级不清,重点不突出,上下一般粗;系统内文件多、会议多、检查多。

各级在部署工作时,习惯于机械式的传达贯彻,文件一级转发一级,会议一级传达一级,基层很大精力化在应付上级上。

省局机关内部处室间协调机制不畅,有时一件事二三个处室下文,数据库各个口子上都有一个,但又都不完整。

一个县级局反映,市局一年布置工作任务的文件近400个;我们统计了一下,去年省局发了718个文件,今年已经发了780个文件,大部分是转发总局的文件,其中监管类、布置任务性的文件占了60%以上,说明市局也是没有消化、有文必转。

我叫办公室做了一个分析,省局如果仔细研究,做好协调沟通,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尽量不发,可以合并的文件尽量合并,估计可以少发近20%的文件。

对基层工作缺乏研究,缺乏指导,使得“上面分系统,下面当总统;一年忙到头,万事没有头”。

也有人这样形容:

“教条主义的总局、经验主义的省局、无所适从市局,疲于奔命的县局”,话虽然有些绝对,但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我们的工作现状。

在工作考核上,我们的考核指标设置不科学,重点不突出,内容多、要求细,目标任务缺乏地区差异性,缺乏鼓励创造性,过多的强调形式,缺乏科学的绩效理念,“指挥棒”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在考核中,我们过多强调工作形式上的量化指标,重点工作缺乏本质性内容衡量的指标,如区域性整治,重形式轻实际效果,不重视产业有无真正的提升。

用名牌数、免检数等来衡量工作成效,也导致了基层一味的把这看作工作主要内容,工作的主要精力放在包装企业上,而不是用于提升内力上。

5、工作保障机制不健全。

从外部看,各级政府对质量安全的统一领导机制,职能部门间的协调机制,企业的主体责任承担机制,社会舆论的正确引导机制等还有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

从内部看,我们的职能在不断增加,但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人员素质上还不能满足履职的需要,尤其是在基层,至今县级还没有设置食品监督机构。

基层人员编制明显不足,尤其是执法力量缺少,致使监管捉襟见肘;系统内缺少对人员的有效培训机制,人员专业知识欠缺,同时也缺少专业人员,很难适应监管需要。

在一些地方由于编制、经费不在质监部门,乡镇质监网络的作用发挥也十分有限,有的甚至形同虚设。

二、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用科学发展观来指导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解放思想是推动科学发展的先导,改革创新是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

就质监部门的监管工作而言,我们要深刻反思“三鹿奶粉”事件的教训,清醒认识当前质量安全监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不拘泥于传统观念和旧的思想方式,立足于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用科学发展观来指导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并从创新理念着手,进一步探索监管新体制和新机制,继续走具有浙江特色之路,致力于建立和完善科学监管的新体系。

(一)树立科学的质量安全监管理念。

科学的质量安全监管要以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为核心,以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为根本,以依法履职为基本要求,以执法监督和综合管理为手段,以技术检测为支撑,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优质产品,为市场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

树立科学监管理念,要科学认识以下三个问题:

1、科学认识质量监管的两个层面。

质量监管可分为两个层面。

第一层面是有效的质量监管,就是要保证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方面不能出问题。

实现有效的质量监管,这是对质监部门的基本要求,也是履行好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的“底线”。

第二个层面是积极的质量监管,在履行好质监职责,维护好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产品质量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同时,要想办法去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把工作职能延伸,创造性地履行职能。

两个层面就是守住安全底线与提升发展空间的关系。

不论是质量、标准、计量、认证认可,还是食品监管、监督稽查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我们每项职能中都含有这两个层面的工作。

从理论上讲,两者不但不矛盾,而且还相互依存,共同进退。

但在实际工作中,两者却有基础与延伸的区别。

企业的标准执行都还未到位,无标生产依然存在,你就要他采用国际标准和先进的国外标准,这基础能牢吗?

所以,在工作的指导思想上,我们首要职责是守住安全底线,只有夯实了安全基础,才有可能谈提升、谈发展。

2、充分认识“监管”与“服务”的本质一致性。

这次下去调研,很多地方都提到“三鹿奶粉”事件后,我们要加强监督,不能过多地强调服务。

那么,到底是要服务多一点,还是监督多一点呢?

对两者的关系我们应该怎么来正确认识呢?

既要确保一方平安,又要推进区域发展,要实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抓好这两方面工作,政府欢迎,企业欢迎,老百姓欢迎。

无论哪一方面做不好,都是没有履职到位。

《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通过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实现两个基本目标:

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这充分说明监管与服务是质量技术监督职能的两个方面,两者相辅相成,无法分割。

应该说,监管是行政行为,而服务既是一种理念,又是履行职能的一种具体行为,它始终贯穿于行政行为的始终。

从理念这个角度来讲,一方面监管本身就包含着服务,主要体现在为生产者、经营者提供有关涉及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服务,公开办事要求,简化审批程序,加强对企业做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指导;另一方面依法行政、严格监管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的发展。

服务从履行职能的具体行为来讲,它并不是处于次要位置,它同样体现质监部门的职能优势,是其他部门无可替代的,特别是在当前我省经济发展到了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时期,我们必须加大服务的力度,提升服务能力水平,提高服务的有效性。

首先,要明确依法监管是我们的“立身之本”。

质监部门必须依据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力,充分发挥在生产加工领域的行政监管作用,为经济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因为质量安全监管过程中的不作为可能直接导致经济发展偏离法制的轨道,出现非法生产行为;可能导致不公平竞争,扰乱正常的经济发展秩序;可能因执法不公、监管不严引起质量安全事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所以质量安全监管必须紧握法律武器,利剑高悬,严格执法。

其次,要明确服务经济是最终目的。

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始终把服务经济发展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要牢固树立企业至上、发展至上、服务至上的观念,真心诚意地为企业服务、为经济服务、为发展大局服务。

要逐步实现安全监管由事后监督检查向事先指导转变,由事后查处向事前帮助转变,由单纯监管向全面服务转变。

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规范办事程序,严格执法行为,提高办事效率,积极为政府、为企业和为基层服务。

第三,要防止两种错误倾向。

一是防止以服务经济发展为由,弱化安全监管。

特别是有些地方一味迎合地方党委政府与企业对名牌的关注度,把大部分心思与精力放在名牌创建上,以至于出现安全监管工作“说起来重要、抓起来不要”的现象。

二是防止以安全监管为由,影响企业正常生产。

特别是有些地方,没有以服务的理念来开展行政执法,利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特别规定》的硬性规定,对一些确实不知情而无证生产的企业,没有进行事先告知,就予以巨额罚款,引起了许多企业的抱怨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反感。

因此,要坚决摒弃“管理就是收费、执法就是罚款”的错误思想,切实做到“服务是为了更好的监管,监管是更高层次的服务”。

3、正确理解“监督”和“管理”两者的概念。

现在还有一种思想认为,我们以后不要提“监管”,质监的工作主要是监督,不是管理,要强化监督,弱化管理。

管理与监督又该怎么来理解呢?

所谓管理,是指通过实施计划、组织、人员配备、领导、控制等职能来实现既定目标的活动过程;而监督,则是指保证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得以贯彻实施的方法手段。

因此,监督应该是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管理目标得以实现的主要手段之一。

那么,质量技术监督局到底有没有管理的职能呢?

毋庸置疑,“三定”方案中的五个“统一管理”(统一管理和指导全省质量工作、统一管理全省标准化工作、统一管理全省计量工作、统一管理和监督全省质量认证认可工作、统一管理全省纤维及纤维产品的监督和检验工作)给予了我们明确的答案。

同时,我们还要清醒地认识到,要准确把握监督这个定位,要从具体而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要善于利用监督职能,强化监督手段,当好“监督者”、“裁判员”。

要把质监部门所有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统一到履行质监职能的认识上来,任何监督不到位或管理不到位都属于质监职能履行不到位的表现。

因此,我们一定要把全面履行职能作为质监部门的首要任务,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了消除违法行为,维护经济健康发展。

(二)科学合理确定职能职责

1、合理确定部门职能。

“三鹿”事件后,我们有些同志就怕担责任了,这也不想管、那也不想要。

这是因噎废食的思想,也是要不得的思想。

质量安全监管对质监部门来说是责无旁贷的,在困难面前,我们一定要勇担质量安全监管重任。

当然这责任也应该是“有限”的。

也就是要从“全能”转变为“有限”,权力过分集中,包揽型“全能”部门和“保姆式”的监管必然是缺乏效率的,不出问题是偶然的,出问题是必然的。

所以要高度重视这次“三定”方案的编制工作,这是关系全省系统长远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要认真研究,职能确定要有针对性,不要大包大揽、不唯书、不唯上。

比如基层反映强烈的小作坊监管范围问题,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370号令)及国家工商总局的“三定”方案,取缔无照是工商的监管职责,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应当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者依据职责采取措施,进行处罚,因此,纳入QS证管理的都要进入我们的监管视野。

但是我们要注意方式方法,通过与地方党委政府的沟通,该移送的立即移送,该建议停业果断建议停业,该打击的坚决予以打击,该曝光的第一时间予以曝光。

同时,省局还将进一步研究其他一些在具体的工作上与相关部门职责不清的问题,并争取通过政府规范性文件来明确,切实减轻基层局压力。

总之,我们必须坚持有所为而有所不为,要从“越位”的地方“退位”,在“缺位”的地方“补位”,把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交给市场、企业和社会组织管理,把该管的事要不折不扣地管好。

2、科学定位三级职责。

面对新形势对质监事业提出的新要求,要按照“层级分明、重点突出、权责统一、分工合理、运转高效”的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所赋予的职能,重新科学、合理地定位省、市、县三级工作职责,合理的配置管理、监督职能。

省局要做好制订工作规范(如“三个安全”监管工作和服务经济发展方面都要制订相应的工作规范)、搭建工作平台以及对基层局的指导督查等工作。

要突出政策法规方面的研究与制定,把握全系统工作重点和发展方向;要加强与党委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以及对基层工作的指导,牢牢树立为基层服务的理念;要制订落实“三个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加强产品质量风险预测评估等前瞻性研究工作;要为服务经济搭建平台,创制载体,相应地弱化一些具体操作性和日常事务性的工作。

市局在整个履行职能过程中要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重点是要结合地方实际,在分析产业(区域)特点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贯彻落实意见;要传达上情,掌握下情,及时指导,跟踪检查工作落实效果。

县级局工作的基点应该是落实和执行,要把重点放在安全监管、行政执法和有效服务上。

从这个三级职能定位出发,全系统监管重心要下移,政策管理责任要上移。

3、重点厘清县级局职能定位。

基层最重要、基层最关键、基层也最辛苦,基层是质监工作的主战场。

我们要真正重视,切实把基层局的发展作为事关事业发展的重大课题认真研究,既要紧紧依靠基层,突出基层作用,又要加强和改善对基层局的领导。

前段时间,省局已经组织对这方面进行了调研,希望在县级局的工作模式上有所突破,在下一步制订“三定”方案时予以体现,重点改变“上下一般粗”的现状。

从目前看,县级局工作主要就是三项:

安全监管、服务经济、行政执法。

一是安全监管。

这是基层质监工作的底线,要以落实和执行省局出台的安全监管工作规范为主。

在食品安全方面,主要负责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证后监管工作,把监管的重点放在企业的日常巡查及区域产品质量的常态监管上;要注意重点产品潜在质量问题风险信息的收集和上报。

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方面,应把有限的监管力量用在事故多发的使用环节监管上,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加大现场安全监察,督促企业履行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加强重点监控设备的监管和隐患排查,监管责任落实到人;负责规定权限的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在安全健康类产品质量安全方面,重点突出涉及安全健康的行业性、区域性的产品质量问题。

关于基层反映较多的3C产品监管问题,我们将建议总局提请国务院修改认证认可条例,将3C认证的监管职能放到县以上质监部门,理顺3C认证制度的权责问题,以确保这项市场准入措施有效开展。

二是服务经济。

这是质监部门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关注支持的一把钥匙,不能轻言放弃,也不能大包大揽,而是要量力而行,做一件成一件。

要按照省局创新的工作载体和平台,紧紧围绕地方中心工作,争取加入地方政府成立的有关工作领导小组或协调委员会等,争取更多的政策和手段,有针对性地运用质量、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等职能,有效做好服务工作。

比如,在培育区域名牌方面,就要抓住联盟标准、标技委、检验检测平台、行业协会等有效载体,开展有效服务。

三是行政执法。

这是基层质监工作的重要手段。

行政执法的过程是对质监法律法规最好的宣贯过程,也是解决质量法律法规与企业法人责任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有效载体,更是推动形成社会诚信体系的“倒逼”机制。

执法的重点要放在中、高危产品上,执法的触角要向重点乡镇(街道)延伸,逐步完善“一岗双责”工作机制和区域监管责任制。

三、努力构建和完善具有浙江特色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一)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

我们做任何工作都离不开政府的重视,要地方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就是要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各监管部门按照职能,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要把质量安全状况作为政府考核的重要目标内容之一,并通过建立完善质量安全分析制度、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对机制、产品质量政府负总责的责任机制等,来构建完善各级的质量安全协调机制,以确保各级政府领导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

我们要努力争取召开由各市分管领导参加的质量安全工作协调会,使之成为质量安全协调机制的常态载体。

当前,我们正在努力协调人大出台《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办法》,突出地方政府、监管部门、生产者和销售者“四位一体”的产品质量责任体系这个核心,明确责任界线,真正落实“政府主导、部门主管、企业主体、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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