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从财务报表里看到一个企业的真实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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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从财务报表里看到一个企业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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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注册资本的真实性及企业的成长性

当您取得资产负债表后,首先应查看该表的“所有者权益”部分。

这时,您可查看“股本”或“实收资本”项目的数额,并将其与企业的注册资本数额相比较。

如果该项目的数额小于注册资本的数额,则说明该企业的注册资本存在不到位的现象,对此应做出进一步的了解、搞清资本金未到位的原因。

“股本”或“实收资本”是企业承担有限责任的根本保证,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

在查看楚企业注册资本可靠性的基础上,应进一步了解企业的历史上的成长性。

这时,您可用“所有者权益合计”除以“股本”(或“实收资本”)的数额,再用该商数除以企业自注册成立至会计报表截止日止的累计年份数,据此对企业的成长性做出初步判断,即企业成立至今净资产的年平均增长率。

此外还应进一步注意“资本公积”项目的数额,如果该项目的数额过大,应进一步了解“资本公积”项目的构成。

因为有的企业在不具备法定资产评估条件的情况下,通过虚假评估来虚增企业的净资产,借此来调整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蒙骗债权人或潜在债权人。

对此企业各类债权人必须高度重视。

查看企业资产负债率和各项流动性比率,了解企业对各类债权人利益的保证程度

用“负债合计数”除以“资产总额”所求得的资产负债率,可以了解到企业对长期债权人的风险越大,该比率越大,表明长期债权人的风险越大。

而通过计算企业的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可以了解到企业偿还短期债务的能力。

一般说来这两个比率越大,短债权人的利益就越有保障。

但为稳妥起见,最好应结合对企业流支资产流动质量的分析,对这两个比率做出进一步的修正,对此下文详述。

对各类资产性项目进行具体分析,借此对企业财务质量做出基本性判断对此,可按照先明后暗、先易后难的顺序展开查看企业待处理性项目,具体包括“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和“固定资产清理”三个项目。

一般说来,在会计报表编制日,这三个项目的数额通常为零。

如果它们的数额较大,则通常表明企业存在虚列资产、虚增利润或掩盖亏损之嫌。

这三个项目好比“不定时炸弹”,一旦筛就会影响到企业处理年度的利润水平及总资产和净资产数额。

上海一家已经上市达7年之久的某公司竟然在“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项目中列示了4.9329亿元,借此来虚增企业的净资产。

对此注册会计师1997、1998年度连续出具了保留意见,时至今日,该企业所谓“历史遗留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这类问题应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

了解企业各类摊销性资产的摊销情况,借此对企业损益核算的可靠性做出推断

这类摊销性资产具体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待摊费用”、“预提费用”,对此应根据企业制定的会计政策,并结合对“现金流量表”附注部分所披露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的摊销”项目的数额,分别与上述五个项目的年初与年末的平均余额相比较,对企业摊销性资产的摊销情况做出具体的判断,借此对企业资产及损益会计核算的可靠性做出合理的推断。

如果所计算出的各类摊销性资产的摊销率大大低于会计政策所规定的摊销率,则说明企业存在虚增资产和利润之嫌。

计算企业应收账款和存货周转率,判断流动资产的流转质量

应收账款周转率反映企业应收款在1年内的周转次数,用此去除360则反映应收账款周转1次所占用的天数。

该指标越大,表明企业应收账款的变现能力越强、应收账款的质量武好。

而存货周转率则反映企业在1年内从原材料采购到产成品销售实现的营业循环次数,用此去除360则反映存货形态完成1次循环所占用的天数。

该指标越大,表明企业的生产周期越短、产品越适销对路。

由此可见,这两个指标反映了应收账款和存货的周转速度,通过这两个指标的分析对企业的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进行相应的修正,就可以对企业流动资产的偿债能力和变现能力做出更准确的判断,这对于企业的各类短期债权人来讲尤为重要。

剖析利润表中各相关项目之间的内在色稽关系,获取有用的决策信息,采用结构百分法,分析相关项目之间的色稽关系,可以获取大量的有用信息。

现分别加以叙述。

通过“主营业务利润”与“主营业务收入”相比较,可以了解到企业主营业务的毛利率,借此了解到企业的产品或劳务的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

通过“主营业务利润”与“其他业务利润”相比较,可以了解到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否突出,并借此对企业未来获利能力的稳定性做出相应的判断。

通过“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与“主营业务利润”相比较。

则可分别了解到企业销售部门、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以及企业融资业务的合理性。

再通过企业之间的横向比较及企业前后会计期间的纵向比较,进一步挖掘企业降低“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的潜力、提高其工作效率,并对企业的融资行为做出审慎安排。

通过“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与“利润总额”相比较,可以对企业获利能力的稳定性及可靠性做出基本性判断。

即只有企业的“营业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较大时,企业的获利能力才较稳定、可靠。

而“投资收益”反映的是建立在资本运营前提下的产业或产品结构的调整情况及其相应的获利能力。

在此需要强调指出的是:

为了精心维护、营造“壳资源”,一些上市公司的地方政府或其母公司,通过政府补贴或关联交易的方式提高上市公司的利润水平,以确保上市公司的配股能力,进而不断从证券市场募集资金。

但通过这些方式来增强上市公司的利润水平,毕竟是不稳定、不可靠的。

对此,企业的股东或潜在股东应予以相应的关注。

中国证监会已经要求上市公司单独披露“非经常性损益”,旨在将上市公司通过关联交易产生的一次性资产处置损益摆在明处,以期引起报表阅读者的注意。

这样,我们通过查看企业的“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及会计报表附注就可以了解到这些相关情况。

阅读“现金流量表”,了解企业的相关现金流量的信息

现金流量对企业至关重要,它是企业顺畅运行、获取竞争力的根本保证。

通过阅读“现金流量表”,可以了解到企业的现金流量的详细情况。

现分别加以简要说明。

1、“现金流量净增加值”。

该指标表明本会计年度现金流入与流出的相抵结果,正数表明,本期现金流入大于流出;负数表明现金流出大于流入。

一般来说,正数表明企业的现金流量状况在改善。

2、“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该指标表明企业经营活动获取现金流量的能力。

一般说来,在正常情况下企业的现金流入量主要应依靠经营活动来获取。

通过该指标与“净利润”指标相比较,可以了解到企业净利润的现金含量,而净利润的现金含量则是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根本体现。

如果企业的净利润大大高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则说明企业利润的含金量不高,存在大量的赊行为及未来的应收账款收账风险,同时某种程度上存在着利润操纵之嫌。

在了解该指标的过程中,我们还可以了解到企业相关税、费的缴纳情况。

3、“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该指标反映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及权益性、债权性投资业务的现金流量情况。

其现金流出会对企业未来的市场竞争力产生影响,其数额较大时,应引起我们的注意。

应对相关投资行为的可行性做相应的了解。

4、“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一般说来,该指标反映企业从银行及证券市场的筹资能力。

在该指标的形成过程中,会反映出企业偿还银行借款本、息及支付股利的现金流出情况,而这正是企业筹资信誉的根本体现。

当本期的该类现金流入量过大时,往往会对以后会计期间的现金流量及资金成本产生一定的压力。

对此应关注企业的筹资目的及实际履行情况。

如果本期借入的银行借款大部分用来偿还银行借款本、息,则说明企业前期银行借款使用效益不佳,存在“倒贷“现象。

5、“现金流量表附注”。

该部分虽名为“附注”,但其所提供的信息却非常重要,通过该部分的相关项目与其它报表相关项目之间的核对,可对企业所制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坏账准备的计提、待摊费用的摊销等会计政策的执行情况做出相应的推断、对企业会计核算及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做出相应的判断。

同时,通过观察“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的损失(减收益)”项目,来了解企业的非正常损益的发生情况及其对企业利润水平的影响情况。

而通过“投资损失(收益)”与主表中“分得股利或利润所收到的现金”、“取得债券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现金”的比较,可对企业投资收益的现金含量做出分析和判断

借款费用会计与税法的处理不同

一般规定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威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其他借款费用不予资本化。

另外,购置、建造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但如果中断是使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所必需的程序,则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仍应予资本化。

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除购置固定资产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外,计入开办费,按照长期待摊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差异分析: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会计与税法对于借款费用的范围应当是一致的,在大多数情况下,会计与税法在确认损益方面也不存在差异。

  实际利率法摊销

  实际利率法摊销《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借款存在折价或者溢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者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

  财税[2007]80号文件规定:

对于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与金融负债相关的利息费用,应按照现行税。

收有关规定的条件,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可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

  差异分析:

在财税[2007]80号文件下发之前,对于会计按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支出是否应当纳税调整,一直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税法确认的利息支出应为企业实际应当支付的利息,即会计与税法存在暂时眭差异;第二种意见认为,会计与税法无差异。

而财税[2007]80号文件显然支持了第二种意见。

  税法规定准予税前扣除的借款费用

  《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企业发行债券的条件和要求相对较为严格,而且法律法规对发行债券的规模、利率等都进行了明确规范,因此新税法首次明确,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可在相关资产折旧、摊销或者结转成本时,间接在税前扣除。

  税法规定扣除或不得扣除的借款费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限制扣除或者不得扣除的借款费用主要包括:

  1、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2、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汇兑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3、应予资本化的利息和汇兑损益,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4、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如果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例如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应当在资本化年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5、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该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法第四十六条)。

  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

  需要说明的是,《实施条例》重申了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额,受到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限制。

但是在浮动利率已经放开的情况下,如何掌握“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是一个难题,目前纳税人可根据当地金融企业实际执行的最高利率计算税前扣除限额。

  汇率变动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货币性外币项目是企业持有的货币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分为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负债。

货币性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负债包括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短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目,对于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

“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导致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汇率差额部分,相当于公允价值变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第三条规定执行,在未实际处置或结算时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或结算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2007]8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

“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眭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差异分析:

国税函[20081264号文件规定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是不一致的,根据高法优于低法的原则,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应当视为无效,即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导致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汇率差额部分,不属于公允价值变动,可以直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会计与税法不存在差异。

  借款费用资本化

  

(一)基本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注:

通常指一年以上)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与原会计制度相比,新会计准则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

一是准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不再局限于专门借款费用;二是资本化的对象不再局限于固定资产,如果相关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开发产品等存货)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形成,那么该资产发生的借款费用,也应当予以资本化。

  差异分析:

财税[2007]80号文件明确,税法应予资本化借款费用的计算口径,与新会计准则相同,即税法与会计不存在差异。

我们认为,未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在计算税法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借款费用)时,可比照新会计准则的计算方法计算。

  

(二)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起止时间(以开发产品为例)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如果企业已经购入土地,尚未进入实质性开发阶段,其借款费用是否应当予以资本化问题,实践中存在争议。

笔者认为,获取土地是房地产购建活动的必要程序之一,属于“为使资产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因此,如果购入的土地已经明确用于特定房地产开发项目,那么与开发产品相关的借款费用就应当开始资本化。

如果该土地的使用方向尚不明确,例如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入土地仅仅是为了作为土地储备,那么“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应当视为尚未开始,此时借款费用应当计入财务费用,待土地开发用途明确时,才能将借款费用资本化。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

”开发产品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开发产品实体建造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2、开发产品符合设计要求,或者有极个别与设计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但不影响其正常销售;

  3、继续发生的在开发产品购建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如果开发产品分阶段完工,且每部分完工产品可对外销售,则应当停止与完工开发产品相关的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201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

企业收入总额是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一般情况下应当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公允价值是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也就是无关联关系双方在独立、公平交易的情况下所能够达到的一定的价格。

  一、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首次在我国法律上确立了“不征税收入”概念,这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一大制度创新。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虽然免税收入如国债利息收入,也不具有可税性,但它在性质上属于税收优惠,是国家基于经济效率、社会公平、政治稳定等政策性的考虑,运用税收政策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对特定纳税人和课税对象给予减除或减轻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进一步说,它是一种税式支出,即国家为达到一定的政策目标,在税法中对正常的税制结构有目的地规定一些背离条款,造成对特定纳税人和课税对象的税收优惠,并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以起到税收激励或照顾的作用。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区别可简要归纳为:

不征税收入本身不构成应税收入,而免税收入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但基于税收优惠政策而予以免除,这可以说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理论意义所在。

  二、收入不申报纳税的需要有法律依据

  任何收入不作为应税收入或不申报纳税都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实务中,如果遇到无法明确是否应记入应税收入的情况时,把握一个原则:

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征税或免税,则应作为应税收入。

  确定收入时,还要注意收入确认的时间,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应税收入的确认进行了相当明确的规定:

  

(一)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5、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

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的附带条件,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

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

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

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

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

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

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

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

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

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9、企业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对于商品销售收入以及提供劳务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则视情况确认收入实现: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01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

税前扣除

 一、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

“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具体说来,何谓“合法有效凭据”应由征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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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不是税前扣除的唯一凭证

  二、利息税前扣除的问题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以及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其超过的部分,不准抵扣。

  ◆相关链接: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如何扣除

  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应凭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收取利息方无法开具发票的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企业应以相关协议作为支付利息的相关证明材料。

  那么,如何计算可扣除的利息支出呢?

  首先要计算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注:

超出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

“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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