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10423136 上传时间:2023-02-11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19.0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docx

《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docx

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

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

附件1:

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

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长:

徐坤局长

副组长:

朱明华副局长

于永辉副局长

马庆智副县级领导干部

万庆广副县级领导干部

成员:

朱兰冲食品安全协调监查科副科长

高卫胜药品管理科科长

蒋新光药品市场监管科科长

孟庆强行政许可科副科长

梁宝河稽查大队队长

 

附件2: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

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

序号

名称

可能添加的食品品种

1

吊白块

腐竹、粉丝、面粉、竹笋

2

苏丹红

辣椒粉、含辣椒类的食品(辣椒酱、辣味调味品)

3

王金黄、块黄

腐皮

4

蛋白精、三聚氰胺

乳及乳制品

5

硼酸与硼砂

腐竹、肉丸、凉粉、凉皮、面条、饺子皮

6

硫氰酸钠

乳及乳制品

7

玫瑰红B

调味品

8

美术绿

茶叶

9

碱性嫩黄

豆制品

10

工业用甲醛

海参、鱿鱼等干水产品、血豆腐

11

工业用火碱

海参、鱿鱼等干水产品、生鲜乳

12

一氧化碳

金枪鱼、三文鱼

13

硫化钠

味精

14

工业硫磺

白砂糖、辣椒、蜜饯、银耳、龙眼、胡萝卜、姜等

15

工业染料

小米、玉米粉、熟肉制品等

16

罂粟壳

火锅底料及小吃类

17

革皮水解物

乳与乳制品、含乳饮料

18

溴酸钾

小麦粉

19

β-内酰胺酶(金玉兰酶制剂)

乳与乳制品

20

富马酸二甲酯

糕点

21

废弃食用油脂

食用油脂

22

工业用矿物油

陈化大米

23

工业明胶

冰淇淋、肉皮冻等

24

工业酒精

勾兑假酒

25

敌敌畏

火腿、鱼干、咸鱼等制品

26

毛发水

酱油等

27

工业用乙酸

勾兑食醋

28

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类药物(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等)

猪肉、牛羊肉及肝脏等

29

硝基呋喃类药物

猪肉、禽肉、动物性水产品

30

玉米赤霉醇

牛羊肉及肝脏、牛奶

31

抗生素残渣

猪肉

32

镇静剂

猪肉

33

荧光增白物质

双孢蘑菇、金针菇、白灵菇、面粉

34

工业氯化镁

木耳

35

磷化铝

木耳

36

馅料原料漂白剂

焙烤食品

37

酸性橙Ⅱ

黄鱼、鲍汁、腌卤肉制品、红壳瓜子、辣椒面和豆瓣酱

38

氯霉素

生食水产品、肉制品、猪肠衣、蜂蜜

39

喹诺酮类

麻辣烫类食品

40

水玻璃

面制品

41

孔雀石绿

鱼类

42

乌洛托品

腐竹、米线等

43

五氯酚钠

河蟹

44

喹乙醇

水产养殖饲料

45

碱性黄

大黄鱼

46

磺胺二甲嘧啶

叉烧肉类

47

敌百虫

腌制食品

 

食品中可能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

序号

食品品种

可能易滥用的添加剂品种

1

渍菜(泡菜等)、葡萄酒

着色剂(胭脂红、柠檬黄、诱惑红、日落黄)等

2

水果冻、蛋白冻类

着色剂、防腐剂、酸度调节剂(己二酸等)

3

腌菜

着色剂、防腐剂、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等)

4

面点、月饼

乳化剂(蔗糖脂肪酸酯等、乙酰化单甘脂肪酸酯等)、防腐剂、着色剂、甜味剂

5

面条、饺子皮

面粉处理剂

6

糕点

膨松剂(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等)、水分保持剂磷酸盐类(磷酸钙、焦磷酸二氢二钠等)、增稠剂(黄原胶、黄蜀葵胶等)、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等)

7

馒头

漂白剂(硫磺)

8

油条

膨松剂(硫酸铝钾、硫酸铝铵)

9

肉制品和卤制熟食、腌肉料和嫩肉粉类产品

护色剂(硝酸盐、亚硝酸盐)

10

小麦粉

二氧化钛、硫酸铝钾

11

小麦粉

滑石粉

12

臭豆腐

硫酸亚铁

13

乳制品(除干酪外)

山梨酸

14

乳制品(除干酪外)

纳他霉素

15

蔬菜干制品

硫酸铜

16

“酒类”(配制酒除外)

甜蜜素

17

“酒类”

安塞蜜

18

面制品和膨化食品

硫酸铝钾、硫酸铝铵

19

鲜瘦肉

胭脂红

20

大黄鱼、小黄鱼

柠檬黄

21

陈粮、米粉等

焦亚硫酸钠

22

烤鱼片、冷冻虾、烤虾、鱼干、鱿鱼丝、蟹肉、鱼糜等

亚硫酸钠

注:

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包括超量使用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附件3

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

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

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下同)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诚信经营,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禁使用各类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禁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从重从快惩处。

 四、严禁非法制售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使用的非食用物质、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生产单位必须在产品标签上注明“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和饲料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五、严禁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严禁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六、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按规定落实相关记录、查验制度。

对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者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立即停产、停业。

对上述违法行为,同时依法予以其他相应处罚。

   七、欢迎和鼓励社会公众举报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举报提供的线索,有关单位应认真调查处理。

对举报属实的予以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部

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XXX食品药品监管局监制监督举报电话:

9600111

 

(注:

以一张42厘米×60厘米白纸印刷

标题:

X:

45Y:

80,“公告”二字:

80

正文:

2号方正XX

落款:

2号方正黑体)

 

附件4

药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专项工作报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年月日

内容

当月数

累计数

药品生产企业

药品批发企业

药品零售企业

药品生产企业

药品批发企业

药品零售企业

监督检查人次

 

 

 

 

 

 

检查企业数

 

 

 

 

 

 

须加印或加贴“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标识的品种

 

 

 

 

 

 

涉及生产加印或加贴“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标识品种的药品生产企业

 

 

企业外租厂房、车间排查情况

 

 

发现将药品销售给无合法经营或使用资质的单位的

 

 

 

 

建立购销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的

 

 

 

 

 

 

未建立购销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的

 

 

 

 

 

 

发现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国家公布的“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药品的

 

 

 

 

 

 

未按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开展经营活动的

 

 

未按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开展经营活动的

 

 

依法查处情况

停产停业整顿的

 

 

 

 

 

 

吊销生产、经营许可的

 

 

 

 

 

 

移送相关部门的

 

 

 

 

 

 

填表人:

单位负责人:

备注:

此表中“*”表示不用填写;此表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每月24日前上报市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每月25日前上报省局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艺术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