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带班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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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带班规定
平煤股份四〔2010〕110号
四矿领导带班下井及
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和中平〔2010〕3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并保证带班下井成员每班至少有一名现场带班,
其他领导完成带班任务,必须做到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领导干部因公出差、培训等原因,不能完成带班下井任务的,必须履行手续,由当日值班长安排有带班资格的干部代替带班,严禁空班、空岗。
纪委监察科、组干科、安监科对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按照集团规定予以经济处罚或责任追究。
第三条对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弄虚作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集团和矿纪委监察科、组干科、安监科举报和报告。
第四条领导带班下井时,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以“抓大系统、查大隐患、防大事故”为目标,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强化现场管理,正确引导现场作业人员按章操作,严格督促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行为。
(三)强化隐患排查整改,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隐患和险情,对现场存在的严重隐患,要认真整改,实现隐患排查整改闭合管理。
(四)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五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公示制度。
矿领导带班下井时,须在调度室和井口候罐室公示领导姓名、在矿公示栏公示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计划的完成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条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上一班带班的领导必须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第七条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在井下填写交接班记录。
矿领导升井后,要及时登记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
填写好矿领导带班记录。
纪委监察科负责制定矿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并建档管理。
调度室、安检中心负责领导带班在调度室、井口
公示。
安检中心专人负责领导下井带班查出隐患收集整改落实情况。
安监科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领导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
调度室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值班领导值班及下井记录、带班记录。
组干科负责每月在矿公示栏公示领导带班及下井情况,并建档管理。
计算机中心负责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归档工作。
安监科负责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领导下井带班情况。
以上记录、信息、档案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第八条无领导带班下井的,职工有权拒绝下井作业;不得因此降低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或者采取其它形式的打击报复。
第九条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必须报送集团纪委、组织部、总调度室、安全监察局备案,同时抄送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豫南分局。
第十条领导干部违反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根据集团规定接受处罚。
第十一条非带班期间的下井记录按规定填写。
第十二条矿公布举报电话27344582734160。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
附:
《中平能化集团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及安全检查管理办法》中平〔2010〕386号
二O一O年十月十一日
主题词:
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平煤股份四矿办公室2010年10月11日印发
中平〔2010〕386号
关于印发《中平能化集团煤矿
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基层各单位,集团各职能部室,安监局,群团组织:
现将《中平能化集团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平能化集团
二○一○年十月一日
(电子公文)
中平能化集团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
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原煤生产、建井单位领导带班下井和集团安全八条线部门、业务保安部门、安全监察局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原煤生产、建井单位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个数、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原煤生产、建井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并保证带班下井成员每班至少有一名现场带班,必须做到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领导干部因公出差、培训等原因,不能完成带班下井任务的,必须由同级干部代替带班,严禁空班、空岗。
集团安全八条线部门、业务保安部门、安全监察局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按照规定予以经济处罚或责任追究。
第四条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集团纪委、组织部、安全监察局举报和报告。
第五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以“抓大系统、查大隐患、防大事故”为目标,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强化现场管理,正确引导现场作业人员按章操作,严格督促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行为。
(三)强化隐患排查整改,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隐患和险情,对现场存在的严重隐患,要认真整改,实现隐患排查整改闭合管理。
(四)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六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公示制度。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须在调度室和井口明显位置公示领导姓名、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计划的完成情况,须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上一班带班的领导必须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第八条煤矿必须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煤矿领导升井后,要及时登记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第九条煤矿无领导带班下井的,其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或者采取其它形式的打击报复。
第十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必须报送集团纪委、组织部、总调度室、安全监察局备案,同时抄送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豫南分局。
第十一条集团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
(一)集团业务保安职能部、处、室、安全监察局要将煤矿建立和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二)集团纪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安全“八条线”部门,每周至少督查一次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及深入现场情况,并及时在《中国平煤神马报》上通报督查结果。
(三)集团安全“八条线”每季度及半年考核验收工作中,要把干部带班下井及深入现场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随机询问煤矿从业人员、查阅井下交接班及下井档案记录、听取煤矿从业人员反映、调阅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控记录等方式。
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二)煤矿领导特别是煤矿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情况;
(三)煤矿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及其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等情况;
(四)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
(五)煤矿领导带班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档案等情况;
(六)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查处情况。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按规定上报备案的;
(二)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井下交接班制度的;
(三)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
(四)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
第十四条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未做到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对第一次违反规定的责任人处5000元罚款;对第二次违反规定的责任人处1万元罚款;对第三次违反规定的责任人,免去职务,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第十五条对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单位,集团将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和相关制度规定,严格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地面生产单位领导干部值班、下现场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
主题词:
生产安全监督通知
中平能化集团综合办2010年10月2日印发
校对人:
范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