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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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惠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惠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县(区)行政区划,或超出事发地县(区)政府处置能力,或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协助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及负责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核电事故、核技术应用中的辐射事故、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赤潮灾害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以及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5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及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6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市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2)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为专项应急预案。

是根据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市总体应急预案,结合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为应对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制订的应急预案。

(3)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市环保局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市环保局职责,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制订的应急预案。

(4)突发环境事件地方应急预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含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其基层组织制订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

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的环境应急预案。

(6)重大活动环境应急预案。

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制订的环境应急预案。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是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下设的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专家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详见市环境应急组织体系架构图)。

必要时,市政府可成立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具体指挥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市财政局

惠州海事局

市海洋渔业局

市水务局

市公安消防局

市安全监管局

市环保局

市公安局

市港务局

市环境应急组织体系架构图

惠州市人民政府

(市应急委员会)

市交通运输局

应急监测组

信息宣传组

供水和调水事务组

应急救援队伍

交通和安全组

后勤和医疗保障组

事件调查组

专家组

排查巡查组

其他有关单位

县区人民政府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市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市安全生产

委员会

市自然灾害

应急领导小组

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市委宣传部

2.2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的组成与职责

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协调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长任副组长。

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财政局、公安局、公安消防局、环保局、安全监管局、水务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海洋渔业局、港务局、交通运输局,惠州海事局等。

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新闻监管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市财政局:

负责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的经费供给,保障事故造成损失的赔偿垫付和事故后环境与生态恢复或修复的经费供给,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市公安局:

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负责维护事发地的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群众疏散、事故嫌疑人控制等工作;负责指挥消防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现场救援和指导事故现场人员疏散;负责牵头组织因交通事故引发突发事件的处置和向责任方提出经济赔偿;指导做好剧毒物品、危险化学物品的贮存监管等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市公安消防局: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火灾扑救,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

市环保局(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1)向有关单位下达启动应急预案命令;

(2)在启动应急响应的同时,根据市领导指示,指定应急处置牵头单位,指挥、协调各有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应急救援队伍;

(4)负责组织实施较大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大气、水体、土壤、饮用水源的应急监测、调查评估等工作;

(5)牵头协调较大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较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负责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7)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环境应急预付款和环境应急补偿工作;

(8)负责市环境应急专家组的设立和管理;

(9)监督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等工作,提请发布应急状态解除令;

(10)及时办理市领导交办的有关环境应急处置的其他任务。

市安全监管局:

负责牵头组织非煤矿矿山(开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港区内储存经营除外)、烟花爆竹(储存、经营)因生产安全所引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情况需要,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事件调查工作。

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督促上述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市水务局:

负责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环境应急水量调度;参与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监管供水公司的制水和供水安全。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疾病预防控制;对受影响区域的饮用水进行监控。

市海洋渔业局:

负责组织赤潮、绿潮、海上石油勘探等引发的海洋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事件、水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开展陆源污染物流入海洋引发的海洋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海洋突发环境事件的海洋生态和渔业资源损害评估,组织开展海洋生态和渔业资源修复。

市港务局:

负责协调港口危险货物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应急救援物资、人员撤离、污染物质(包括污水)转运和道路运输应急运力的组织等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对危险化学品日常运输实施监管;制定应急运输保障方案;参与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惠州海事局:

负责组织协调非渔业、非军事船舶的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

负责修编完善东江、西枝江等河流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加强船舶的管理,禁止船舶在内河水域载运由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不得在内河水域运输的危险化学品。

2.3其他有关单位职责

市监察委:

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对公职人员在事件处置中的违法违纪及工作失职情况实施责任追究。

市发展改革局:

负责将全市突发环境事件控制和应急体系建设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负责组织协调应急通信保障。

市商务局:

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管理,参与矿山污染事件的调查。

市质监局:

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因特种设备引发的事件的调查处理。

惠州水文分局: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所需水文信息的监测,水文数据的收集、处理。

市农业局:

负责农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破坏评估,及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开展生态修复。

市林业局:

负责陆生野生动物及木本植物物种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气象局:

负责有关的气象信息提供和其他气象保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应急救援食品、药品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控制受污染食品进入流通领域。

市民政局:

对应急避护场所进行管理,储备基本生活物资,接受和管理社会捐赠,负责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协助灾后恢复重建。

市国资委:

协助职能部门督促国有企业落实环境应急预案,消除污染危害,并参与相关事件调查处理。

东江流域管理局:

协调配合东江流域重大涉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

市供水有限公司:

负责饮用水的供给保障和现场灭火用水的保障工作;协助水源地水质安全事件的应急抢险工作,保证供水安全。

2.4地方机构

县(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

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可参照市的形式建立健全。

2.5专家组

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库,建立健全专家决策咨询制度。

2.6应急救援队伍

主要包括公安消防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等,必要时请部队参加。

县(区)政府应当以本地消防队伍为依托,建立或确定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队伍需具备环保专业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配备先进和充足的装备。

石油、化工、危险废物处置等高环境风险行业企业应当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并积极参加社会应急救援。

3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控

3.1.1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应当对市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等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和整理专报工作。

3.1.2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和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1)环保部门负责环境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2)海洋渔业部门负责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赤潮、绿潮等事件,以及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事件、水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3)海事部门负责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事件等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4)港务部门负责港口水域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5)环保部门会同水务、气象、海洋渔业等有关部门负责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6)环保部门会同安全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7)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引发的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8)林业部门负责陆生野生动物及木本植物物种安全事件的信息接受、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3.1.3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和有关单位的应急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9.4、9.5和9.6的格式报告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定期通报。

3.2预防工作

3.2.1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物品的企业事业单位,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和要求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组织评估小组对本单位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按规定在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修订1次,必要时应当及时进行修订;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应急演练,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或应急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分析应急预案适用情况。

3.2.2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综合环境应急预案、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

对环境风险种类较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突发事件的,除编制综合环境应急预案外,还应编制相应的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预案。

3.2.3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环境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掌握并及时消除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污染隐患;对本单位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和采取预防措施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区)政府及同级环保局报告。

3.2.4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体性活动有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建设(主办)单位应当编制临时环境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2.5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各县(区)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县(区)政府定期组织开展环境安全检查,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环境风险源进行排查、登记;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风险排查和整治;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和风险源的信息数据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环境事件隐患信息,预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影响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

(2)县(区)环保局重点加强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将环境风险防范作为环评审批和环保“三同时”验收的重要内容。

在环保规划管理、排污许可证管理、限期治理、区域(行业)限批、上市企业环保核查、环境执法检查、环境监测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中,全面落实防范环境风险的责任和要求,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高风险企业限期整改或搬迁,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坚决予以关停。

(3)县(区)政府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整合环境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监测制度;将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应急管理工作相关指标体系,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3.3预警及措施

3.3.1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县(区)政府应当根据收集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预警。

红色(Ⅰ级)预警:

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红色预警报请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

橙色(Ⅱ级)预警:

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

橙色预警报请省政府发布。

黄色(Ⅲ级)预警:

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黄色预警由市政府发布。

蓝色(Ⅳ级)预警:

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

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县(区)政府发布。

Ⅱ级以上预警信息,由省政府应急办根据省政府授权统一发布;Ⅲ级预警信息,由市应急办根据市政府授权统一发布;Ⅳ级预警信息,由县(区)应急办根据县(区)政府授权统一发布。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应当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3.3.2应急准备措施

开通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与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及时向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事件情况,并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小组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

3.3.3预警状态

市、县(区)政府及其有关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御工作,避免或者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害。

进入预警状态后,当地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到市政府及市环保局;能够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区)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相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市政府及市环保局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的县(区)政府通报;

(3)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要求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5)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6)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或部门可以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7)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3.3.4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及时更新发布预警信息。

上级政府认为下级政府发布的预警信息不恰当的,应当责令下级政府改正或者直接发布有关预警信息。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已发布预警的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4预警支持系统

3.4.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

市环保局逐步建设完善全市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加强环境监测数据传输与信息综合分析系统建设,实现环境监测的自动化、网络化和信息化。

通过实时监控掌握重点饮用水源地、河流、水库、湖泊水系、环境空气的污染因子的实时监控数据,加强对重点地区的土壤重金属污染水平监测,全面提升全市环境监测预警预报水平。

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包含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预警系统、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等在内的环境安全预警系统。

一旦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监测数据应能及时反映污染状况。

环境安全预警系统要预留接口,与有关单位实现互联互通。

3.4.2建设环境应急资料库。

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

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

县(区)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应急平台和统一的数据库,并纳入全市应急平台体系。

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的准备工作、应急监测、应急防护等活动,市、县(区)政府建立相应的应用子系统,提供准确丰富的专业知识资源。

市、县(区)政府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共享机制,实现环境应急资料库与其他政府部门相关业务系统的信息资源共享。

3.4.3建设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

市政府负责建立全市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和统一的数据库,并纳入全省应急平台体系。

全市应急指挥平台体系承担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调度、异地会商、事后评估等功能。

加强“一网五库”建设,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联络网、救援专业队伍库、救援物资库、应急管理专家库、应急管理法规库、突发公共事件典型案例库。

4应急处置

4.1分级响应

4.1.1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政府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I级应急响应报国务院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报省政府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组织实施,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区)政府组织实施。

4.1.2分级响应的启动

4.1.2.1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在上级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展情况。

4.1.2.2较大(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政府负责启动较大(Ⅲ级)响应,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省环保厅报告事件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并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接到重大环境事件报告后,立即向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可能涉及的县(区)政府通报有关情况;

(2)市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以及事发地县(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向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3)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对事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上报市政府,并提出启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4)市政府根据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的建议及时启动较大(Ⅲ级)响应,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处理,组织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综合应急力量增援;

(5)市政府及时向可能涉及的相邻市(区)通报情况;

(6)根据事件的发展,市政府适时向公众通报事件处理情况;

(7)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下,按照应急预案的分工,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当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由市政府提出申请,省政府负责启动重大(Ⅱ级)响应。

4.1.2.3一般(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县(区)政府负责启动一般(Ⅳ级)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

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市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

当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超出县(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当在采取先期处置的同时,报请市政府组织处置。

必要时,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可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组赶赴现场,为县(区)政府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1.2.4突发环境事件由上级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处置的,事发地政府应当做好先期处置和善后工作。

4.1.3响应级别的调整和响应解除

启动响应的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响应级别。

有事实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已经解除的,启动响应的政府应当解除响应,并解除相关措施。

4.2信息报告

4.2.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县(区)政府应当依托应急平台体系,建立统一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系统,形成突发环境事件报送快速反应机制和舆情收集、分析机制。

县(区)环保局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区)环保局应在1小时内向县(区)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县(区)政府和市环保局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Ⅲ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市政府和市环保局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分别向省政府和省环保厅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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