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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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制度汇编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制度汇编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

制度汇编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

 

一、总则

为了加强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升企业本质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加大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力度,规范执法监察行为,完善内部管理和建设,根据支队工作职责,制定本制度。

1、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的原则,做到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相结合,从严查处违法行为与整顿安全管理秩序相结合,加大处罚力度与消除事故隐患相结合。

2、支队实行支队长负责制。

同时采取分级负责制和岗位负责制,重大问题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3、实行年度目标管理。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绩效考核、日常考评、综合测评等措施,调动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

4、执法过程实行“查、审、议、决”分离制度和罚缴分离制度,严格执法程序,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保证办案质量,提高执法效率。

5、安监执法队伍实行准军事化管理,规范请示、报告制度。

加强人员管理,提高综合素质。

树立执法形象,优化执法环境。

发扬团队精神,实现和谐共荣。

6、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工作准则

(一)执法人员工作守则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驾护航。

2、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不断钻研业务技能,全面提高综合执法素质。

3、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查办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依据充分,资料齐全,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4、自觉遵守国家法纪,正确行使职权,克己奉公,清正廉洁,作风正派,不以权谋私。

5、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严守秘密,尽职尽责,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6、树立大局观念,增进团结友谊,搞好岗位、部门、上下级、县(市)区之间的配合、协作和相互支持。

7、遵守社会公德,礼貌待人,文明执法,规范举止,着装整齐,仪表大方,杜绝在执法工作中出现冷、横、硬的问题发生。

8、自觉接受领导和群众的监督。

(二)执法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

1、认真、公正履行安全生产监察职能,强化和规范行政执法队伍作风建设,严格执行执法纪律和各项廉洁自律规定。

2、安全生产监察人员在监察任务时,必须按规定穿着防护服,正确佩戴执法标志,携带执法证件并向行政相对人出示。

3、安全监察人员必须遵守以下守则:

①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②努力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执法办案规范和技能;

③热爱本职工作,服从领导,忠于职守;

④自觉遵守国家法规法纪,正确行使职权,克己奉公,廉洁自律,作风正派,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自觉接受领导和群众的监督;

⑤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查办案件做到执法主体合格,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合法律依据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处罚适当;

⑥礼貌待人,语言文明,举止规范,保守秘密;

⑦宣传安全法律法规,热心为企业服务;

⑧树立全局观念,搞好岗位之间、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相互支持。

4、在生产安全行政执法中,下列内容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公开:

①行政处罚依据;

②行政处罚程序;

③执法人员身份;

④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⑤行政处罚的决定。

5、安全生产监察人员执法时应当严格遵守“十八不准”

⑴不准要求行政相对人安排食宿;执法人员外出办案食宿由本单位自行解决;

⑵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和娱乐活动;

⑶不准在执法时购物或在购物时执法;

⑷不准提出与执法办案无关的要求;

⑺不准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⑻不准适用、借用行政相对人的产品和所、索要、低价购买产品;

⑼不得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和违反规定处罚程序;

⑽不准私自处理、留置罚没财务和抽检的样品;

⑾不准替行政相对人说清和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以及对相对行政人刁难和打击报复;

⑿不准违章借开展咨询服务等名义索要咨询费、服务费、劳务费、中介费、好处费;

⒀不准到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或单位支付的各种费用,以及利用职权向企业借钱、借物或者无偿占有其财务;

⒁不准参与赌博和色情活动,不准进入赌博场所和进入带有色情服务内容的场所;

⒂不准在工作时间打牌、下棋、打麻将和在办公场所打闹、吵架和办理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⒃不准在工作时间饮酒,不准酒后执法和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⒄不准泄露行政案件的案情机密,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案件形成的处理意见;

⒅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向行政相对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6、涉及行政执法中的财务管理,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

票款分离制度,认真落实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

7、安监执法监察人员要发扬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廉洁自律,厉行节约。

8、安监执法监察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任何人违反任何一项规定,一经查实,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严肃查处。

情节轻微的,责令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性质情节严重,影响较坏、群众意见大的,要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执法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执法人员队容风纪制度

1、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树立和保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人员和队伍的良好形象,确保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2、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人员必须忠于职守,文明执法,仪表端正,风纪严整,阻绝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3、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人员要端庄大方,行为规范,礼貌待人,不准留长发,蓄胡须,留大鬓角。

4、办公场所要整洁、卫生,各类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在办公室不准穿背心、短裤,不准玩游戏、嬉笑打闹,工作期间一律不得饮酒。

5、接待群众举报、来访要以礼待人,认真接待,耐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并坦诚的做好解释工作,防止简单粗暴,激化矛盾。

6、在接待来客、接电话、现场执法等公务活动中,要推行文明用语,严禁将粗话、土话和脏话。

7、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应着装整齐,单位时间内统一着装样式,统一佩戴标志。

执法时必须先出示有效证件,然后进行执法活动。

监察中涉及到国家秘密或单位技术秘密的,应为其保密。

8、查处各类违法、违章、违规事项时,必须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做到文明用语,以礼服人,实事求是,严肃执法,不徇私情,廉洁奉公。

9、在安监支队内部,上级和下级要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上级要公道正派,尊重下级的民主权利,下级要服从上级管理,坚决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支队禁酒令

1、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

2、严禁酒后执行任务;

3、严禁与案件相关单位和厉害关系的人员处饮酒;

4、严禁酒后驾驶车辆;

5、严禁与有营私舞弊意图的人饮酒;

6、严禁在正常接待工作中酗酒;

7、严禁酒后发表不利于团结、损害单位形象的言论。

(五)依法行政八要求

1、依法行政,秉公办事,不违法乱纪。

2、克己奉公,无私无畏,不以权谋私。

3、光明磊落,刚正不阿,不营私舞弊。

4、认真负责,谨慎行事,不敷衍了事。

5、坚持原则,保守机密,不随意许诺。

6、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不以言代法。

7、积极协作,任劳任怨,不拖延推诿。

8、潜研苦学,精通业务,不浅尝辄止。

(六)执法人员基本素质

1、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能够胜任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2、具有较高的法律知识和法理水平,储备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常识。

3、具有比较全面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技能,适应个岗位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

4、具有灵活的工作能力和应变能力,及时处理在执法活动中的突发事变。

5、具有丰富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写作水平,能够独立完成一般的公文。

6、具有强壮的身体素质和环境适应能力,保持充沛的体能参加繁重的执法监察活动。

7、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三、工作职责

(一)支队工作职责

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受理生产安全方面的举报和投诉;负责隐报、瞒报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业务科室移交案件的查处。

1、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从管理和业人员执行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的监察,纠正其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2、依法对中介机构在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培训等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按照上级部署和要求,组织开展各类安全生产大检查。

4、负责局移交案件的复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5、负责受理生产安全方面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6、负责安全生产方面隐报、瞒报死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7、负责上级行政机关交办,下级行政机关报请和有关部门移交案件的办理工作。

8、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一大队工作职责

依法监督检查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岗位人员培训情况;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依法调查处理安全生产隐报、瞒报死亡事故;依法查处生产安全违法、违章、违规的举报。

负责与业务科室的联络。

(三)二大队工作职责

依法监督检查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岗位人员培训情况;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依法调查处理安全生产隐报、瞒报死亡事故;依法查处生产安全违法、违章、违规的举报。

负责与业务科室的联络。

(四)三大队工作职责

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和中、省属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岗位人员培训情况;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依法调查处理安全生产隐报、瞒报死亡事故;依法查处生产安全违法、违章、违规的举报。

负责与业务科室的联络。

 

四、岗位职责

(一)支队长岗位职责

1、主持支队全面工作,对局党组负责。

2、带领全队人员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3、抓好队伍思想、组织建设和行风廉政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树立良好形象。

4、抓好业务建设,不断加强北部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保证执法质量。

5、提出各项工作计划及工作发展规划方案,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完成市局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

6、定期组织召开支队办公会议,队伍会议,支队全人体人员会议和支队案件审理会议,传达上级指示,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支队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7、负责上级交办或者其他部门移交的案件以及投诉、举报等特殊案件的批办工作。

8、协调各方面工作关系,定期向市局党组汇报工作情况。

9、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党支部书记岗位职责

1、负责支队党建工作,对局机关党组负责。

2、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3、负责抓好党支部建设,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保证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4、负责组织党员的政治学习和政策、法律、作风、纪律及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做好政治思想工作,保证政令畅通。

5、及时与支队行政负责人交流工作,在工作上互相支持,搞好配合。

6、完成局机关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副支队长岗位职责

1、在支队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支队长负责,下注支队长抓好分管的各项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3、做好分管大队工作人员的政策教育、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抓好队伍建设和行风廉政建设。

4、根据分工范围,提出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及时监察督促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保证工作质量。

5、树立全局观念,加强互相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工作到位不越位。

6、及时总结分管工作情况,定期向支队长汇报工作并提出工作建议。

7、完成支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大队负责人岗位职责

1、主持本队的全面工作,向分管领导负责。

2、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3、负责组织、制定、实施本大队的各项工作计划,安排协调本大队的各项工作任务,督促、检查落实情况,确保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目标。

4、负责索查办案件报审前的初审和报审工作。

5、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杜绝办错案。

6、主动搜集案件信息,挖掘案件来源,加大执法监察力度。

7、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和当场处罚,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8、负责案情保密和执法宣传工作。

9、负责抓好本大队的队伍建设和行风廉政建设,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支队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勤政,以身作则,秉公办事。

10、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工作,提出工作建议。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大队成员岗位职责

1、在大队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大队领导负责。

2、严格执行支队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组织纪律观念。

3、做好案件检查工作,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工作规范,依法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违法行为。

4、依法实施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和当场处罚,保证工作质量。

5、负责案卷的整理,做好提交审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6、主动搜集有关案件信息,挖掘案件来源,加大执法监察力度。

7、及时向本大队领导汇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8、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办案,秉公办事。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行政执法办案制度

(一)受理投诉、举报案件登记制度

1、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要认真受理举报投诉,热情接待来访群众。

举报电话:

2874444.

2、受理举报投诉由以大队负责,涉及二、三大队职责范围内的,由一大队按照程序报请支队领导审批,并转送处理。

3、受理举报投诉,做到有报必接,接后必查。

4、接待来人来访时,接待人员要按照《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案件登记表》规定的内容,认真做好记录,全面填写。

5、登记的主要内容有举报人的基本情况,被举报人或单位的基本情况,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重大案件需要立案的,要登记举报人的身份证号码,对拒绝登记的要留有联系电话。

6、来人、来电举报投诉,对不属于安监机构管辖范围的,要向对方讲清安监机构的管辖范围和职责,同时做好记录,需要移交的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7、接待来人、来电举报投诉时,接待人员应向举报人讲清相关的法律、法规,一时讲不清楚的,要等研究后答复。

8、对举报投诉案件,能及时查清的,要派员到现场查看,并向大队领导汇报,由大队和支队领导研究后,按照管辖范围指定大队依法调查处理。

(二)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制度

1、承办大队在接到举报投诉受理处理单和有关材料后,应确定主办监察员,协办监察员对举报投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2、举报投诉内容复杂时,经办人员应事先就有关情况进行充分讨论,制定调查方案,必要时对有关情况进行暗访,先期调查取证。

3、精调查核实,确实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立案,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4、承办举报投诉的大队,应在接到举报投诉受理处理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的调查时效内,将调查结果及拟定的处理意见报支队,经支队研究后,将研究结果反馈给举报投诉人。

5、如因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时限的,承办大队应说明情况,但延长调查时限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

6、承办举报投诉的大队,在调查处理结束后,应及时将调查及处理材料整理归档。

(三)案件报告制度

1、支队查办的较大案件应当由支队案件审查委员会决定,重大案件由办公会研究后,向局领导报告。

2、较大案件的范围:

(1)应当罚没3万元以下的案件。

(2)在本市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3)比较复杂、敏感的案件。

(4)市局领导交办的案件。

(5)其他需要报告的案件。

3、重大案件的范围

(1)应当罚没3万元以上的案件。

(2)在本市由重大影响的案件。

(3)上级交办的案件。

(4)其他需要报告的案件。

4、较大案件、重大案件均向市局报告。

5、各大队负责案件报告的材料起草和上报工作。

6、案件的报告必须经队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报告材料必须经队长审核同意后方可上报。

(四)案件通报制度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对支队直接查处的案件,采用案件查办通报制度。

2、案件通过制度时指由支队直接查处并已经结案的案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通报给企业主管单位或索在区的安监部门。

3、“案件查处情况通报”由所办案件的大队负责在案件结案后编写,报支队班子研究通过后,按照固定格式统一编号印制下发。

4、“案件查处情况通报”的发放必须采取签收回执或挂号信的形式,有没明确的签收单位、时间和个人。

(五)安全生产案件接收和移交制度

1、案件接收必须履行规定程序,没有主管领导的批示,支队不得接受由业务科室转交的案件。

2、接收的案件必须手续齐全,法律文书完备,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程序的,应将案卷退回移交案件的科室,补充相关材料和手续。

3、接收案件后,被指派查处的大队要认真审核案卷,对照案卷的内容,查找相对应的法律依据。

4、对接收的案件查处后,应将查处的情况及时反馈给相关业务科室,确保案件查处和日常监管的连续性。

5、对移送给公安等部门的案件,应由支队集体讨论,并报局领导审批,移送案件的资料必须齐全,适用法律依据充分。

6、接收和移送的案件必须是一个案件执法程序的终结,不得接收和移送正在办理的案件。

(六)主办监察员制度

1、安全生产监察案件的监督监察实行主办监察员制度,按照“分工明确、共同受理、合议审查”的原则,做到有案必接,有案必查,案件受理率要达到100%,结案率达到95%以上。

2、案件主办监察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办事认真,公道正派,有较高的政治觉悟,较强的业务技能,扎实的法律知识。

(2)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具有大专以上的文化水平。

(3)从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一年以上。

3、案件主办监察员职责:

(1)主办监察员在大队长领导下,对大队长制定的案件,带领协办监察员共同做好调查取证,制作调查笔录,查清事实,确定是否立案。

需要立案的主办监察员应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提问,协办监察员做好笔录。

(2)按照执法程序,签发相对应的法律文书。

(3)在查清违法事实的基础上,向大队领导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在大队职权范围内的,由大队长审批。

超出大队职权范围的,报支队领导审批。

(4)主办监察员要对所承办的质量负责,大队领导要对案件进行认真审核,确认准确后,督促案件主办监察员整理案件归档。

4、案件主办监察员在查处案件中,要依法办事,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做到证据收集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罚依据充分,杜绝办假案、错案。

5、案件主办监察员要有灵活的政治头脑,敏锐的观察力,对可能引发的集体上访事件,应及时向大队汇报,并逐级通报情况。

6、协办监察员对支队、大队指定的协查工作不得拒绝。

(七)复杂案件合议制度

1、复杂案件的合议应本着“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有合议委员会对案件的查处进行讨论,充分听取个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复杂案件是指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严重、涉及人员众多、影响范围广及拒绝接收检查、拒绝提供相关资料、拒不执行处理决定或暴力阻挠、围攻执法人员检查的案件。

3、合议委员会由:

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和案件主办监察员组成。

4、合议委员会对监察案件的合议程序:

(1)听取主办监察员的汇报;

(2)向主办监察员提出询问。

(3)进行讨论和研究。

(4)对案件的处理进行研究。

(5)决定合议结果。

5、合议委员会会议由支队领导主持,会议不定期召开,遇有紧急情况或人员不全时,可事先沟通,并按照沟通结果,形成决定。

6、下列复杂案件由主办监察员提出,所在大队长核准后,报合议委员会合议:

(1)处罚数额超过职权范围内的;

(2)影响较大或案件复杂的;

(3)超过10人以上的集体上访的案件;

(4)隐瞒或瞒报死亡事故的。

7、合议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凡与案件当时人有直接或厉害关系的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

8、合议委员会成员不得与当事人通报案件合议的结果,对案件的合议过程进行保密。

(八)案件办理时限制度

1、当场处罚

(1)当场处罚的案卷必须在现场结案,结案后向大队备案。

(2)当场收缴的罚款必须在24小时之内交财务人员。

2、立案审批

(1)自行查办的案件,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立案审批手续。

(2)上级交办的案件或者其他部门(科室)移交的案件,必须在接到批办文件后24小时内办理立案手续,并及时查办。

3、调查取证

(1)一般案件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完毕,并提交大队审核,并按照职权范围批报。

(2)复杂案件经支队长批准后,10内调查完毕,按照职权范围审查和上报。

(3)特殊案件经支队长批准后,15日内调查完毕,并按职权范围审查和上报。

(4)需要检验、检测、鉴定、鉴别的,经支队长批准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在收到检验、鉴定结果后2个工作日内将结果送达当事人。

4、审查与补证

(1)大队接到案件主办人承办的案卷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审查完毕,提出审查意见。

(2)经审查案件不能成立的,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向支队长、分管副支队长报告,经支队长批准后办理撤案手续。

(3)经审查认为需要补证或者核实有关情况的,要说明补证和核实事项,并在审查后24小时内将案件退回案件主办人或相关部门(科室),要求进行补证和核实。

(4)经正常审查或补证审查后,符合要求的必须在3个工作日提交大队、支队审理。

5、审理与报批

(1)经支队审理认为案件不成立的,经支队长批准后,由案件承办的大队办理撤案手续。

(2)经审理认为需要补证或者核实有关情况的,相关队(科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证核实工作,并重新提交审理。

(3)对经审理认为案件成立索形成的处理意见,需向市局报批的,由承办案件的大队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

6、告知

(1)对批准的处理意见,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正式告知当事人。

(2)当事人对告知内容无异议的,必须在告知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下达正式处罚决定。

(3)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理由成立,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必须在3个工作日完成调查核实工作。

(4)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支队会同综合法规科在接到听证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7日前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

(5)经审查、核实或听证,认为案件不成立的,经支队或局领导批准,由承办案件的大队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案手续。

(6)经调查、核实或听证,认为需要重新审理的,按规定进行审理、告知和下达正式处罚决定;不需要重新审理的,在调查或听证后3个工作日内下达正式处罚决定。

7、执行

(1)一般案件必须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执行完毕。

(2)复杂案件必须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执行完毕。

(3)因情况变化,经市局或者支队研究决定减缴的,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执行完毕。

(4)经复议、诉讼后维持或者变更的案件,自收到复议或者判决之日起10日内执行完毕;被撤销的案件,自收到复议决定或者判决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案手续或者提起上述。

(5)当事人陈述期限内拒不执行或者部分执行的,由案件承办的大队在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强制执行手续。

8、结案与备案

(1)正常执行的案件,必须在执行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整理案卷,办理结案对当手续。

(2)因情况变化,经市局研究决定免除的,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案手续。

(3)经审查、审理、调查核实或者听证,认为案件不成立的,按照前述规定办理结案手续。

(4)对根本无法执行或者无法继续执行的案件,必须经支队或者市局领导批准后方可结案,并在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案手续。

(5)需要向上级或者有关部门备案、反馈的,必须在办理结案手续的同时向上级或有关部门备案、反馈。

9、特殊规定

(1)对于急办案件,经支队长批准后可以不受时限要求限制。

(2)因特殊情况需突破时限要求的,必须经支队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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