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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煤矿安全管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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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煤矿安全管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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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图壁县煤炭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小甘沟煤矿

安全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我矿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和身体健康不受侵犯,规范职工的行为,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实现矿井安全生产,结合我矿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矿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工作人员。

第3条各单位正职(和副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方针,保护职工劳动卫生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

第4条跟班矿领导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跟班队长﹑班长是本班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在协调指挥生产之前,重点抓好安全隐患排查和质量监督工作,为职工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5条职工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严格遵守“三大规程”、各项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拒绝并举报他人违章指挥,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反对他人违反劳动纪律;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劳动技能和岗位自主保安意识;落实好自保、互保职责,努力实现“零伤害”和“无违章”。

第6条实行安全处罚,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安全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水平,实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第7条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装备水平,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

第8条安全管理应坚持下列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3)“专管群治,全员管理”的原则;

(4)“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

(5)“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培训管理

第9条为加强我矿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范安全教育培训秩序,保证安全教育培训质量,促进我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10条安全科负责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必须按上级有关部门的培训计划安排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组织落实本矿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并支付从业人员在安全培训期间的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11条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取得由国家承认机构颁发的矿长资格证。

第12条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取得由国家承认机构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并且每年必须参加一次再培训。

第13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具体指:

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安监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生产、技术、通防、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部门负责人;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区队长;其他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

第14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审和再培训。

第15条未取得安全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

第16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及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17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过期不参加培训、复审者,操作证自行作废。

第18条要有专人负责本矿特殊工种培训,做到人人持证上岗。

各区队及时把需要初训和复训人员名单和工种报相关部门,对报送不及时者处罚部门负责人100元,并且因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部门负责人承担。

第19条特殊工种培训考试不及格者,除交补考费补考之外,另罚款100元/人。

对不按时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及格,拿不到特种作业证者,培训费自付(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20条井下新从业人员上岗前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考试合格后,必须签定一年的师徒合同,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从业人员带领下工作,经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地面新从业人员上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

在岗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

否则处罚200元。

第21条员工改变工种、调换岗位或操作新设备时,以及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必须经过业务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否则不准上岗。

未按照执行的,处罚200元。

第22条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

各有关单位应充分利用班前、班后、安全活动日等时间,有计划、有目的地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指定专人负责实施。

否则处罚200元。

第23条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

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

否则每项处罚100元。

第24条为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保证安全生产,企业要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培训。

第25条煤矿井下从业人员全员培训内容: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煤炭行业的规章、规范和标准;矿山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2、《矿山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赋予矿山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3、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4、各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技术;

5、与职工本职工作有关的安全知识;

6、各种事故征兆的识别,发生紧急危险情况时的应急措施和撤退路线;

7、自救装备的使用和有关急救方面的知识;

8、安全教育及煤矿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9、职业卫生培训:

具体包括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职业卫生常识、职业病防护措施;

10、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26条对检查、抽查出的无特殊工种证上岗操作人员,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并罚款100元/人次,同时对部门第一负责人罚款100元/人次。

第27条安全科要建立健全培训挡案,要及时对新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全员培训、岗位技术知识培训等培训考核情况进行统计,并连同试卷填入个人培训档案。

否则每项处罚100元。

第28条各区队的安全培训工作,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培训,如有特殊情况,报相关领导,经同意后,方可延迟或取消培训,否则每次给予部门第一负责人200元罚款。

第29条无故不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每人次200元;迟到、早退的人员罚款100元每人次。

第30条不遵守安全培训教育现场纪律的(抽烟、喧哗或者打电话的等行为),每人次罚款100元。

第31条对故意扰乱安全教育培训秩序的,每人次罚款200元。

第32条对安全教育培训不认真听讲的,每人次罚款100元。

第33条对组织培训无故不参加者,每缺勤一次罚款200元。

第34条按照规定安全教育培训时间,有迟到、早退的,每人次罚款100元。

第35条在培训过程中,有人在座位上睡觉的,每人次罚款100元;发现睡觉拒不承认的,每人次罚款150元。

第36条每月对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进行闭卷考试,考试不及格者,罚款100元;考试作弊的,罚款200元;无故不参加考试的,每人次罚款300元。

第37条安全教育培训考试等相关的罚款全部金额,将奖励考试优秀人员。

 

第三章“三违”管理

第38条对于违章指挥以及违章作业人员,给予500元罚款;除经济处罚外,还要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39条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报相关领导审批,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处以500~1000元罚款。

1、井下爬矿车以及乘坐输送带的人员;

2、放飞车的责任者;

3、违反规定携带烟草及点火用品等入井人员;

4、酒后入井人员;

5、不按规定操作,带电检修、搬迁电器设备的人员;

6、空班、漏检、假检的瓦斯检查员;

7、私自打开栅栏、密闭,进入无风(或者危险)区的人员;

8、违反规定排放瓦斯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

9、酗酒滋事、打架斗殴的人员;

10、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视而不见的管理人员;

11、不服从安全管理和处罚,对安全管理人员采取打击报复等行为的责任者;

12、故意破坏通风设施造成通风系统紊乱的人员;

13、在瓦斯超限的情况下,继续指挥作业的人员;

14、放炮时、擅自脱岗的警戒人员或未设警戒的;

15、爆破或井筒施工期间,允许他人进入危险区的警戒人及擅自闯入危险区的人员;

16、高压停、送电不设专人联系和监护,停电后,作业前不挂牌、验电、放电,以及停错、送错高压电的责任人;

17、发现透水预兆,继续指挥作业的人员;

18、非工作人员私自涂改井下牌板的人员;

19、不服从管理,损坏、偷盗煤矿设施(或财产)的责任人;

20、私藏火工品的人员。

第40条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按照“三违”处理,处以200~500元罚款。

1、无规程、措施施工,措施未审批或不按照措施施工的第一负责人;

2、未按相关规定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3、空顶作业超过规程规定值,未进行支护、继续作业的班组;

4、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就进入工作面施工的人员;

5、上岗时间睡觉的人员,停工学习3天;

6、在炸药库,变电所,水泵房,主要通风机房等重要机房、硐室工作期间擅自脱岗的人员;

7、入井不戴安全帽及自救器的人员;

8、跨越运行的皮带输送机,不走过桥(包括上过桥及下过桥),而是从皮带输送机上跨过,或是从皮带下钻过的责任人;

9、违反“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责任者;

10、用刮板输送机或带式输送机运送爆破材料的(队长、班长也承担相应责任);

11、抵制安全检查、拒绝安全指令者;

12、高空作业(距地面2m及以上)不戴保险绳的人员;

13、工作面停风以后,未立即撤离现场的人员;

14、停风后的采掘工作面,未经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浓度,直接送电恢复通风的人员;

15、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不按规定戴绝缘手套,穿绝缘胶靴或站在绝缘台上的人员;

16、更换液管(液压管、风管和水管等带压的管路)不进行卸压的;

17、设备运转过程中,触摸或处理运转或转动的设备部件(皮带托辊、滚筒、钢丝绳、皮带、刮板、刮板链、轴、矿车等)的人员;

18、检修掘进机时,在截割臂和转载桥下方停留或作业,未进行处理的操作人和现场负责人;

19、在溜煤、矸眼下逗留或无安全措施进行处理者;

20、擅自乱打信号者;

21、在巷道内行走时,骑跨在钢丝绳上行走的人员,停工学习3天;

22、各种设备设施的螺丝松动或密封圈老化等造成失爆的。

第41条凡是出现以下行为之一者,按一般“三违”处理,并处相应罚款100~300元

1、爆破后不等炮烟散尽立即进入工作面的人员;

2、斜井下放不挂保险绳、超挂矿车和未使用双闭锁的指挥人员;

3、行人通过交叉点时,不坚持“一停,二看,三通过”的人员;

4、在停止刮板输送机或皮带上站立、行走(检修时必须与司机联系好,并闭锁),在斜坡轨道中心行走的人员;

5、输送机或采煤机开动后,擅自进入工作面机道或进入煤壁作业的人员;

6、在作业地点敲帮问顶时,不指定专人负责监护,不设监护人的责任者;

7、拆除旧支护或处理冒落顶板时,无人监护或无专人指挥的责任者;

8、超过规定距离利用扩散通风组织作业的责任者;

9、井下随意敲打管道者;

10、未经领导允许,不同岗位(工种)的人员,私自顶岗、串岗者;

11、将电器设备的安全保护甩掉不用者。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42条矿长未取得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矿井不得组织生产。

第43条企业法人、总工、分管副矿长、副总工、职能科室、生产区队的管理人员均取得安全资格证。

每缺一项处罚500元。

第44条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不少于3人),并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缺人或少证处罚200元。

第45条井上下配备特种作业人员数量符合国家规定,均经过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每缺一项处罚200元。

第46条建立以调度为中心的安全生产指挥体系,调度员不少于4名,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度。

调度记录台账齐全,填写完整,每件事情有落实记录。

坚持日调度例会制度,日调度例会记录齐全、完整,每件工作有安排落实记录。

1、未建立以调度为中心的安全生产指挥体系的,不得组织生产;

2、每缺1名调度员,处罚责任人200元;

3、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度,上班期间脱岗、串岗和睡岗者,每次处罚200元。

4、调度记录台账齐全,项目填写齐全、完整,每件事情有落实记录,否则,每项处罚200元。

5、坚持日调度例会制度,日调度例会记录齐全、完整,每件工作有安排落实记录。

否则,每项处罚参加会议责任人100元。

6、无故不参加调度会议(包括其它会议)的,每次处罚200元,;迟到、早退或手机响铃者,每次处罚200元;

7、矿所有管理人员必须服从调度室安排的工作,若在岗期间调度室联系不到者【如手机停机、关机、不接电话(5分钟之内不回电)】,每次处罚200元。

第47条凡影响采区(掘进)正常生产的,按每分钟10元进行罚款。

(由调度室登记,并落实)

第48条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例会制度。

(1)坚持周例行安全检查及检查后的周安全例会,记录齐全、完整。

(2)坚持月度隐患排查(安全大检查)和月度安全生产办公会,记录齐全、完整。

(3)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齐全、完整,整改效果评价资料齐全,短期内无法整改的,应有防范措施。

1、每月10日、20日、28日矿领导及各科区第一负责人必须参加安全大检查,除矿领导前天夜班与当天中、夜班不参加。

其他必须参加,违者罚款500元∕次。

2、各科区三次大检查无特殊情况,各分管领导一律不准批假。

科区负责人无故不参加检查的,罚款300元∕次。

3、三次安全大检查17:

00召开安全例会,矿领导无故不参加者,罚款500元∕次,科区第一负责人无故不参加者,罚款300元∕次,不当班副职不参加者,罚款100元∕次。

4、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不齐全、完整的,每缺一项处罚200元。

因缺材料等原因,短期未整改的,必须提前打延期报告。

否则按照“四定”目标罚款进行考核。

第49条井下每班有矿领导带班,矿级领导必须完成每月的下井任务。

否则,每次处罚500元;井下当班带班领导空班的,处罚责任人1000元。

第50条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指标规定:

1、公司法人、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每月不少于2次;

2、矿级领导(休息6天)

矿级正职领导每月下井带班作业(以下均指井下带班作业)不少于5次/月,总工下井次数不少于9次/月,安全、生产、技术、掘进、机电副矿级领导下井不少于12次/月,机电、通风、地测副总工每月下井不少于12次/月。

3、职能科室(休息4天)

1)安全、生产、通风业务科室等部门正职领导下井不少于15次/月,副职领导下井不少于16次/月;技术员下井不少于16次/月,科员每月下井不少于17次/月。

2)调度室部门正职领导下井不少于15次/月,副职领导下井不少于15次/月,科员下井不少于6次/月,监控员下井不少于16次/月。

3)机电科部门正职领导下井不少于15次/月,副职领导下井不少于16次/月,科员下井不少于17次/月(包括处理设备故障在内)。

4)各科室人员、技术员下井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除采、掘、运、调度不少于3小时)。

4、各区队(休息4天)

1)综采队部门正职领导下井不少于20次/月,副职少于领导下井不少于22次/月,技术员下井不少于17次/月(包括满勤)。

2)综掘队部门正职领导下井不少于20次/月,副职少于领导下井不少于22次/月,技术员下井不少于17次/月(包括满勤)。

3)运输队部门正职领导下井不少于20次/月,副职少于领导下井不少于22次/月。

5、当班带班人员有特殊情况不能下井带班的,必须内部协调,不能出现空岗,并报调度室。

6、带班人员在带班期间必须对全矿生产情况掌握和了解,对在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合理安排、指挥、协调、处理,特殊情况和重大问题向相关领导汇报。

7、特殊时期、特殊工程,领导干部必须下井带班作业,具体安排按照特殊时期下发的管理规定要求执行。

8、大夜班跟班领导负责全天值班工作。

9、领导干部当月完不成下井带班作业指标,矿领导处罚1000元∕次,科室、区队正职处罚300元∕次,副职处罚200元∕次,技术员、科员处罚100元∕次。

10、下井带班人员空岗、漏岗,罚款200元/次,迟到、早退,罚款100元/次,睡岗按有关规定处罚。

11、下井带班人员不熟悉规程、措施规定,罚款100元。

12、下井带班人员对现场开工检查和验收把关不严,罚款100元/次。

13、现场未按照规程、措施规定作业,处罚带班责任人员200~500元/次。

14、下井带班人员未按规定及时向有关单位汇报,罚款100元/次。

15、调度室每月末、季末要将各级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情况汇总在调度或环节干部会上通报,并按规定进行严格考核。

16、井下当班发生安全事故,下井带班的领导干部按事故主要责任者追究处罚。

第51条各区队必须认真开展班前后会议,否则,每次处罚200元;会议内容除工作任务安排外,还必须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否则,每次处罚200元。

第52条必须贯彻上级主管部门、公司、矿队安全生产指令,学习文件和完成要求;否则每次处罚200元。

第53条各区队每月至少开展3次安全质量标准化培训教育工作及考核办法;

第54条建立全员安全风险抵押制度,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并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进行考核。

否则,处罚500元。

第55条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未制定预案的,处罚500元;未组织演练的,处罚500元。

第56条必须建立健全制度

1、各级领导、岗位人员、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

2、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3、安全质量检查及跟踪处理制度

4、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5、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奖惩制度

6、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7、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8、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0、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制度

11、矿用器材、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12、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13、入井人员检身和清点制度

14、现场交接班制度

每缺一项制度,处罚200元。

未按制度履行职责者,每次处罚200元,未按制度开展工作者,处罚500元。

第57条无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计划的,处罚200元;无安全培训管理办法和考核办法,考核办法未落实的,每项处罚200元。

第58条煤矿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上岗者,处罚相关部门200元。

第59条未建立完善的培训档案,无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无三项人员持证情况花名册的,处罚200元;花名册不完善的,每项处罚200元。

(三项人员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60条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安全专项费用和维简费。

否则不得组织生产。

第61条按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或辅助救护队或与就近有资质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否则,处罚500元。

第62条井下各类标志牌清晰、准确、齐全,悬挂位置合理、平直整齐;否则,每项处罚200元。

第63条矿井必须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以下图纸

1、矿井地质地形图

2、井上、下对照图(按年度绘制,季度修改)

3、采掘工程平面图(按月度修改)

4、通风系统图(按年度绘制,月度修改)

5、井下运输系统图

6、矿井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7、排水、防尘、防火注浆、氮气、压风、充填等管路系统图

8、井下通讯系统图

9、井上、下供配电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10、井下避灾线路图(按季度绘制,月度修改)

每缺少一种图纸,处罚300元,未按时修改及更换图纸或图纸有误,每项处罚200元。

第64条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明确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的日常管理工作。

否则,每项处罚200元。

第65条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制度、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职业危害申报制度等。

否则,每缺一项处罚200元。

第66条每年按期与相关部门领导(副职以上)签订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未签订责任书的,每天给予500元罚款;私自涂改或胡乱填写责任书的,每次给予500元罚款。

第67条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处罚责任人200元;未按计划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处罚500元。

第68条制定职业卫生培训计划,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否则,每项处罚200元。

第69条每年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一次监测评估;建立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制度,定期向职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否则,每项处罚200元。

第70条矿井应按规定的劳动定员组织生产,严禁超定员、超强度、超能力组织生产。

否则,处罚1000元。

第71条用人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否则处罚200元。

第72条小甘沟煤矿在职人员必须按时上班,不得迟到、早退或者旷工,否则考核300元。

第73条上班期间,井下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上岗证,便于管理。

未佩戴的,每次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74条所有煤矿职工入井必须佩戴定位卡,定位卡显示正常;电量显示不足的,需提前更换,如有不佩戴定位卡、定位卡失效或者定位卡无电的,给予当事人200元罚款。

第75条所有入井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帽带,发现安全帽带未按规定系好的,给予责任人每次100元罚款。

第76条井下每班必须有带班队长,技术员不得代替或充当带班队长,否则给予区队第一负责人500元罚款。

第77条本单位发生轻伤事故,所有事故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本单位承担;医疗费用不超过(不含)1000元的,考核第一负责人100元,考核跟班队长300元,考核当班班组长100元,考核事故当事人200元;本单位发生轻伤事故,所有事故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本单位承担;医疗费用不超过(不含)3000元的,考核第一负责人200元,考核跟班队长300元,考核当班班组长200元,考核事故当事人400元。

第78条本单位发生轻伤事故,所有事故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本单位承担;医疗费用不超过(不含)5000元的,考核第一负责人400元,考核跟班队长600元,考核当班班组长400元,考核事故当事人800元;本单位发生轻伤事故,所有事故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本单位承担;医疗费用不超过(不含)10000元的,考核第一负责人600元,考核跟班队长800元,考核当班班组长600元,考核事故当事人1200元。

第79条本单位发生轻伤事故,所有事故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本单位承担;医疗费用超过10000元的,考核第一负责人800元,考核跟班队长1000元,考核当班班组长800元,考核事故当事人1500元。

第五章采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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