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猪瘟防治关键技术标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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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猪瘟防治关键技术标准规范

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

核心提示:

非洲猪瘟(AfricanSwineFever,ASF),又称非洲猪瘟疫、疣猪病,是由非洲猪瘟畅祷感染引起猪一种急性、热性、岛度传染性疾病,以启热、网状内皮系统出血和商致死率为持性。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要报告动物疫病,国内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为防止、控制和扑灭非洲猪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木规范。

1.合用范踌木规范规定了非洲猪瘟诊断、报告、处置、防止与控制等技术办法。

木规范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与非洲猪瘟防

非洲猪瘟(AfricanSwineFever,ASF),又称非洲猪瘟疫、疣猪病,是由非洲猪瘟病毒感染引起猪一种急性、热性、髙度传染性疾病,以髙热、网状内皮系统出血和髙致死率为特性。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英列为必要报告动物疫病,国内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为防止、控制和扑火非洲猪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泄本规范。

1.合用范畴

本规范规定了非洲猪瘟诊断、报告、处宜、防止与控制等技术办法。

本规范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与非洲猪瘟防治活动关于单位和个人。

2.诊断

2・1流行病学

2.1.1传染源

病猪、康复猪和隐性感染猪为重要传染源。

带毒钝缘软卿也是传染源之一。

2.1.2传播途径

重要通过接触或采食被非洲猪瘟病毒(ASFV)污染物品经口传染:

短距离可经空气传播:

也可经钝缘软观叮咬传播。

2.1.3易感动物

家猪、野猪易感。

家猪髙度易感,且无明显品种、日龄和性别差别。

欧亚野猪易感,但非洲野猪,特别是疣猪(Phacochoerusafricanus)和薮猪(Potamochoerusporeus)虽感染该病毒,但不体现临床症状。

2.1.4潜伏期

普通为15天。

直接接触感染潜伏期为5〜19天,钝缘软卿叮咬感染潜伏期普通不超过5天。

2.1.5发病率和病死率

家猪发病率和病死率可高达100%。

不同毒株致病性有所差别,强毒力毒株可导致猪在12〜14天内100%死亡,中档毒力毒株病死率普通为30%〜50%,低毒力毒株仅可引起少虽猪只死亡。

2.1.6季节性

该病无明显季节性,可常年发病。

2.2临床症状

2.2.1最急性:

无临床症状突然死亡。

2.2.2急性:

体温可高达42°C,沉郁,厌食,耳、四肢、腹部皮肤有出血点,可视黏

膜潮红、发绡。

眼、鼻有黏液脓性分泌物,呕吐,便秘,粪便表而有血液和黏液覆盖,或腹泻,粪便带血。

共济失调或步态僵直,呼吸困难,病程延长则浮现苴他神经症状。

妊娠母猪流产。

病死率髙达100%。

病程1〜7天。

2.2.3亚急性:

临床症状同急性,但症状较轻,病死率较低,持续时间较长(约3周)。

体温波动无规律,常不不大于40.5°C。

小猪病死率相对较高。

2.2.4慢性:

波状热,呼吸困难,湿咳。

消瘦或发育迟缓,体弱,毛色暗淡。

关节肿胀,皮肤溃疡。

2.3病理变化

浆膜表而充血、岀血,肾脏、肺脏表面有出血点,心内膜和心外膜有大量出血点,胃、肠道粘膜弥漫性岀血。

胆囊、膀胱岀血。

肺脏肿大,切而流出泡沫性液体,气管内有血性泡沫样粘液。

脾脏肿大,变软,呈黑色,表面有出血点,边沿钝圆,有时浮现边沿梗死。

颌下淋巴结、腹腔淋巴结肿大,严重出血。

2.4实验室检测

2.4.1样品采集、运送和保存(见附件1)。

2.4.2血淸学检测

应在省级动物疫病防止控制机构实验室、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泄实验室进行。

酶联免疫吸附实验(ELISA):

用于检测血淸样品中病毒特异性抗体。

间接免疫荧光抗体实验(IFA):

检测血淸样品,用于ASF感染猪确诊。

2.4.3病原学检测

应在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左实验室进行。

病毒分离:

可以采集活猪全血样品、病死猪肝脏、脾脏、肺脏和心脏低温下运送到具备BSL-3以上生物安全防护条件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检测。

血细胞吸附实验(HAD):

适当该法检测样品有,抗凝血(用肝素或EDTA作抗凝剂)、脾脏、扁桃体、肾脏、淋巴结。

双抗体夹心酶联免疫吸附实验(S-ELISA):

通过特异性单克隆抗体检测样品中目抗原。

聚合酚链式反映(PCR):

可检测和鉴泄所有已知ASFV基因型,涉及无血细胞吸附能力病毒和低致病力分离株,特别合用于病毒失活组织样品检测。

2.5成果鉴定

2.5.1临床可疑病例

符合流行病学特点,且至少符合2.2.1、2.2.2、2.2.3、2.2.4和2.3项之一,并且排除猪瘟,可初步鉴泄为临床可疑非洲猪瘟病例。

2.5.2疑似病例

临床可疑病例,且2.4.2项任一项血淸学办法检测阳性,可鉴泄为疑似非洲猪瘟病例。

2.5.3确诊病例

疑似病例,且2.4.3项任一项病原学办法检测阳性,可鉴龙为确诊非洲猪瘟病例。

3.疫情报告和确认

3.1疑似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猪异常死亡,家猪浮现2.2临床症状,应当及时向本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防止控制机构报告。

本地县级动物疫病防止控制机构初步鉴定为非洲猪瘟疫情,应在2小时内报本地兽医主管部门,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动物疫病防止控制机构。

省级动物疫病防I上控制机构诊断为疑似非洲猪瘟疫情时,应及时报告省级曽医主管部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疫病防止控制中心:

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在1小时内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3.2确诊疫情报告

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立实验室确诊为非洲猪瘟疫情时,应及时告知疫情发生地省级动物疫病防止控制机构和兽医主管部门,同步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疫病防止控制中心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3.3疫情确认

国务院曽医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左实验室确诊成果,确认非洲猪瘟疫情。

4.疫情处置

4.1疑似疫情处置

4.1.1接到报告后,县级曽医主管部门应组织2名以上兽医人员及时到现场进行调查核算。

省级动物疫病防止控制机构鉴左为疑似非洲猪瘟疫情,及时采集样品送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左实验室进行确诊。

4.1.2对发病场(户)实行隔离、监视,禁止易感动物、畜产品、饲料及关于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见附件2)。

必要时采用封锁、扑杀等办法。

4.2确诊疫情处置

疫情确诊后,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

4.2.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4.2.1.1疫点:

发病家猪或野猪所在地点。

相对独立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场(户)为疫点:

散养猪以病猪所在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活动场地为疫点:

在运送过程中发生疫情,以运载病猪车、船、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

在市场发生疫情,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

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4.2.1.2疫区由疫点边沿向外延伸3公里区域。

4.2.1.3受威胁区由疫区边沿向外延伸10公里区域。

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沿向外延伸50公里区域。

划泄疫区、受威胁区时,应依照本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囤栏等)、野生动物栖息地存在状况,以及疫情溯源及跟踪调查成果,综合评估后划左。

4・2・2封锁

疫情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关于行政区域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关于行政区域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

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4.2.3对疫点应采用办法

4.2.3.1扑杀并销毁疫点内所有猪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解决(见GB16548)o

4.2.3.2对排泄物、被污染或也许污染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解决。

4.2.3.3被污染物品、交通工具、用品、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出入人员、车辆和有关设施要按规左进行消毒(见附件2)。

4.2.3.4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出入。

4.2.4对疫区应釆用办法

4.24.1在疫区周边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交通路口设立暂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见附件2)。

4.2.4.2扑杀并销毁疫区内所有猪只,并对所有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解决(见GB16548)。

4.2.4.3采用办法禁止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岀入。

4.2.4.4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

4.2.4.5对猪舍、用品及场地消毒。

4.2.5对受威胁区应采用办法

4.2.5.1禁止易感动物岀入和猪有关产品调岀,猪有关产品调入必要进行严格检疫。

4.2.5.2关闭生猪交易市场。

4.2.5.3对生猪养殖场、屠宰场进行全而监测和感染风险评估,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4.2.6野生动物控制

应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并采用办法,避免野猪与人工饲养猪只(涉及自养存活在野外及家养育种野猪)接触。

本地兽医部门与林业部门应定期互相通报关于信息。

4.2.7虫媒控制

应在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制定并实行钝缘软婢控制筹划,査淸虫媒分布,并采用杀灭钝缘软卿等虫媒控制办法。

4.2.8非疫区应采用办法

4.2.8.1加强检疫监管,禁止从疫区调入生猪及猪产品。

4.2.8.2做好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提髙养殖户防控意识。

勉励自繁自养,防止疫情传入。

4.2.8.3加强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发生风险,做好各项防控工作,防止发生疫情。

4.2.9疫情跟踪

对疫情发生前21天内以及采用隔离办法前,从疫点输出易感动物、有关产品、运送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分析疫情扩散风险。

必要时,对接触猪只进行隔离观测,对有关产品进行消毒等无害化解决。

4.2.10疫情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21天内,引入疫点所有易感动物、有关产品来源及运送工具进行追溯性调查,分析疫情来源。

必要时,对输出地猪群或接触猪群进行隔离观测,对猪产品进行消毒等无害化解决。

4.2.11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内最后一头猪死亡或扑杀,并按规雄进行消毒和无害化解决21天后,再设立10头哨兵猪监测21天,经疫情发生所在地上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关于部门,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4.2.12禁养时限

解除封锁后6个月内,原疫区内禁止养猪。

4.2.13解决记录

对解决疫情全过程必要做好完整详实记录,并归档。

记录保存年限应符合国家规定规定。

5.防止控制

5.1阻断传入

各边境地区要加强边境地区防控,坚持内防外堵,切实贯彻边境巡逻、消毒等各项防控办法。

与曾发生和正在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国家和地区接壤省份有关县币,边境线50公里范畴内禁止生猪养殖:

国际空、海港所在都市机场和港口周边禁止生猪养殖。

严格贯彻对来自非洲猪瘟国家和地区动物、动物产品禁止进口办法。

5・2饲养管理

5.2.1易感动物饲养、生产、经营等场合必要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泄动物防疫条件,建立并实行严格卫生消毒制度。

5.2.2应采用办法避免家养猪群与野猪、卿类虫媒接触。

5.2.3禁止使用泪水饲喂猪。

5.3寻常监测

各级动物疫病防I上控制机构要密切关注境外疫情,科学研判疫情态势。

充分发挥国家动物疫情测报体系作用,按照国家动物疫病监测筹划,加强对非洲猪瘟监测。

林业部门要开展边境地区野猪和媒介昆虫软卿调査监测,摸淸底数,为非洲猪瘟风险评估提供根据。

5.4检疫监管

加强对国际航行运送工具、国际邮件、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疫,做好非法入境来自疫区猪、野猪及英产品销毁解决工作。

引种检疫工作时应加强非洲猪瘟检疫。

做好猪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加强跨境调运猪及苴产品检疫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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