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类汽车维修企业资质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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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汽车维修企业资质条件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资质条件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一类汽车维修企业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739.1-1997
本标准规定了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应具备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流动资金等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一类汽车维修企业,是交通主管部门对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审批和年度审验的依据。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624一85汽车维修术语
JT/T27.18~27.41-93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运输与公路养护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汽车维修vehiclemaintenanceandrepair汽车维护和修理的泛称。
3.2汽车大修majorrepairofvehicle
用修理或更换汽车任何零部件(包括基础件)的方法,恢复汽车的完好技术状况和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汽车寿命的恢复性修理。
3.3总成修理unitrepair
为恢复汽车总成完好技术状况、工作能力和寿命而进行的作业。
3.4汽车维护vehiclemaintenance
为维持汽车完好技术状况或工作能力而进行的作业。
3.5汽车小修currentrepairofvehicle
用更换或修理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或恢复汽车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
3.6一类汽车维修企业thefirstkindofenterprisesof
vehiclemaintenanceandrepair
从事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生产的企业。
此类企业亦可从事汽车维护、汽车小修和汽车专项修理生产。
3.7开业条件requirementsforbeingmanaged
指进行各类汽车维修作业必须具备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流动资金等条件。
4设备条件
企业配备的设备型号、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生产纲领、生产工艺相适应:
设备技术状况应完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要求和使用要求;允许外协的设备必须具有合法的技术经济合同书。
应具备下列专用设备,试验、检测与诊断设备,能用设备,计量器具以及主要手工具。
如从事汽车专项修理生产,必须具备GB/T16739.3-1997规定的相应的汽车专项修理条件。
4.1清洗拆装作业设备
a.汽车外部清洗设备;
b.零件清洗设备;
c.轮胎螺母拆装机或专用拆装工具
d.悬架弹簧螺栓螺母拆装机或专用拆装工具
e.半轴套管拆装机(从事中型、重型汽车维修)
f.举升设备或地沟;
g.拆装起重、搬运设备。
4.2发动机总成修理作业设备
4.2.1专用设备
a.立式精镗床;
b.立式珩磨机;
c.磨气门机;
d.气门座镜削及气门与气门座研磨设备或工具
e.连杆校正器
f.连杆衬套加工设备;
g.轴瓦加工设备(允许外协)
h.机油加注器;
i.发动机冷、热磨合设备;
j.曲轴磨床。
4.2.2试验、检测与诊断设备
a发动机综合检测仪;
b.气缸体、气缸盖和散热器水压试验设备;
c.燃烧室容积测量装置;
d.气缸漏气量检测仪;
e.曲轴箱窜气测量仪;
f.工业纤维内窥镜;
g.润滑油质量检测仪;
h.润滑油分析仪;
I.废气分析仪(从事汽油车维修)
j.烟度计(从事柴油车维修);
k.声级计;
1.油耗计(允许外协);
m.无损探伤设备(与底盘各总成修理作业共用)
n.汽油泵、化油器试验设备(从事汽油车维修);
o.喷油泵、喷油器试验设备(从事柴油车维修);
p.曲轴、飞轮与离合器总成动平衡机(允许外协);
q.电控汽油喷射系统检测设备(从事电控汽油喷射式轿车维修)。
4.3底盘各总成修理作业设备
4.3.1专用设备
a.制动鼓和制动盘修理设备;
b.制动蹄摩擦片和制动块摩擦块修理设备;
c.轮胎轮辋拆装设备;
d.离合器摩擦片修理设备;
e.润滑油、脂加注器;
f.车架校正设备(从事轿车维修除外);
g.前轴校正设备(允许外协)。
4.3.2试验、检测与诊断设备
a.前轴检验装置;
b.制动检测设备;
c.四轮定位仪(从事轿车维修)或转向轮定位仪;
d.转向盘转动量和扭矩检测仪;
e.车轮动平衡机;
f.车速表试验台(允许外协);
g.传动轴动平衡机(允许外协);
h.侧滑试验台(允许外协);
I.底盘测功设备(允许外协)。
4.4电器修理作业设备
a.充电机;
b.电器试验台;
c.前照灯检测设备。
4.5车身总成修理作业设备
a.车身校正设备;
b.剪板机(从事货车维修允许外协);
c.CO2气体保护焊机(从事轿车、客车维修);
d.折弯机(从事轿车、客车维修);
e.喷烤漆房(从事轿车维修)或喷漆设备;
f.调漆设备(允许外协);
g.型材切割机(允许外协);
h.工业缝纫机;
i.锄接设备。
4.6通用设备
a.普通车床;
b.钻床;
c.电焊设备;
d.氧-乙烘焊设备;
e.钎焊设备;
f.液压或机械压力机;
g.空气压缩机;
h.砂轮机;
i.钳工工作台及设备;
j.除锈设备。
4.7计量器具
计量器具须经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并取得计量检定合格证。
7.1量具
a.外径千分尺;
b.游标卡尺;
c.内径百分表、内径千分表;
d.百分表;
e.平尺;
f.平板;
g.前束尺;
h.厚薄规;
i.量杯。
41.2计量仪器(仪表)组
a.万用电表;
b.电解液比重计;
c.高频放电叉;
d.转速表;
e.轮胎气压表;
f.气缸压力表;
g.发动机检测专用真空表;
h.温度计。
4.8主要手工具
a.千斤顶
b.扭力扳手;
c.各种扳手;
d.手电钻;
e.各种拉压器;
f.各种手动铰刀。
5设施条件
5.1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设置
5.1.1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结构、设施必须满足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作业的要求,并符合安全、环境保护、卫生和消防等有关规定,地面应坚实、平整。
5.1.2停车场地界定标志明显,不准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和停车。
5.2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面积企业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面积应与其生产纲领和生产工艺相适应。
5.2.1主要总成和零部件的修理、加工、装配、调整、磨合、试验、检测作业应在生产厂房内进行。
主要设备应设置在生产厂房内。
主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800m2。
5.2.2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200m2。
6人员条件
6.1技术管理人员
应至少有一名具有本专业知识并取得任职资格证书、为本企业正式聘用的工程师或技师以上的技术人员负责技术管理工作。
技术人员数应不少于生产人员数的5%。
6.2技术工人
6.2.1企业工种设置应与其从事的生产范围相适应,各工种技术工人数应与其生产纲领、生产工艺相适应,直接生产工人应不少于50人。
6.2.2各工种技术工人必须经专业培训,取得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并经交通行业培训,取得上岗证,持证上岗。
6.2.3各工种均由一名熟练掌握本工种技术的技术工人负责,其技术等级:
a.汽车发动机维修工、汽车底盘维修工、汽车维修电工、汽车维修钣金工为高级;b.其他工种,不低于中级。
6.3质量检验人员
进厂检验、过程检验、竣工出厂检验必须由专人负责。
6.3.1专职检验人员必须经过交通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并取得"质量检验员证",持证上岗检验。
应有一名质量总检验员和至少二名质量检验员。
6.3.2应至少配备一名经正规培训取得正式机动车驾驶证的试车员,其技术等级不低于中
12.2.2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生产工人和测试分析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掌握维修车辆所装载、接触的危险货物的性能和防爆、防火、防中毒、防污染、防腐蚀、维修知识以及维修操作技能,经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持证上岗管理和作业。
13承担救援维修条件
企业承担车辆救援维修业务,还应配备牵引车辆或救援维修工程车和通讯工具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一类汽车维修企业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739.1-1997
本标准规定了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应具备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流动资金等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一类汽车维修企业,是交通主管部门对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审批和年度审验的依据。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624一85汽车维修术语
JT/T27.18~27.41-93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运输与公路养护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汽车维修vehiclemaintenanceandrepair汽车维护和修理的泛称。
3.2汽车大修majorrepairofvehicle
用修理或更换汽车任何零部件(包括基础件)的方法,恢复汽车的完好技术状况和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汽车寿命的恢复性修理。
3.3总成修理unitrepair
为恢复汽车总成完好技术状况、工作能力和寿命而进行的作业。
3.4汽车维护vehiclemaintenance
为维持汽车完好技术状况或工作能力而进行的作业。
3.5汽车小修currentrepairofvehicle
用更换或修理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或恢复汽车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
3.6一类汽车维修企业thefirstkindofenterprisesof
vehiclemaintenanceandrepair
从事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生产的企业。
此类企业亦可从事汽车维护、汽车小修和汽车专项修理生产。
3.7开业条件requirementsforbeingmanaged
指进行各类汽车维修作业必须具备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流动资金等条件。
4设备条件
企业配备的设备型号、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生产纲领、生产工艺相适应:
设备技术状况应完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要求和使用要求;允许外协的设备必须具有合法的技术经济合同书。
应具备下列专用设备,试验、检测与诊断设备,能用设备,计量器具以及主要手工具。
如从事汽车专项修理生产,必须具备GB/T16739.3-1997规定的相应的汽车专项修理条件。
4.1清洗拆装作业设备
a.汽车外部清洗设备;
b.零件清洗设备;
c.轮胎螺母拆装机或专用拆装工具
d.悬架弹簧螺栓螺母拆装机或专用拆装工具
e.半轴套管拆装机(从事中型、重型汽车维修)
f.举升设备或地沟;
g.拆装起重、搬运设备。
4.2发动机总成修理作业设备
4.2.1专用设备
a.立式精镗床;
b.立式珩磨机;
c.磨气门机;
d.气门座镜削及气门与气门座研磨设备或工具
e.连杆校正器
f.连杆衬套加工设备;
g.轴瓦加工设备(允许外协)
h.机油加注器;
i.发动机冷、热磨合设备;
j.曲轴磨床。
4.2.2试验、检测与诊断设备
a发动机综合检测仪;
b.气缸体、气缸盖和散热器水压试验设备;
c.燃烧室容积测量装置;
d.气缸漏气量检测仪;
e.曲轴箱窜气测量仪;
f.工业纤维内窥镜;
g.润滑油质量检测仪;
h.润滑油分析仪;
I.废气分析仪(从事汽油车维修)
j.烟度计(从事柴油车维修);
k.声级计;
1.油耗计(允许外协);
m.无损探伤设备(与底盘各总成修理作业共用)
n.汽油泵、化油器试验设备(从事汽油车维修);
o.喷油泵、喷油器试验设备(从事柴油车维修);
p.曲轴、飞轮与离合器总成动平衡机(允许外协);
q.电控汽油喷射系统检测设备(从事电控汽油喷射式轿车维修)。
4.3底盘各总成修理作业设备
4.3.1专用设备
a.制动鼓和制动盘修理设备;
b.制动蹄摩擦片和制动块摩擦块修理设备;
c.轮胎轮辋拆装设备;
d.离合器摩擦片修理设备;
e.润滑油、脂加注器;
f.车架校正设备(从事轿车维修除外);
g.前轴校正设备(允许外协)。
4.3.2试验、检测与诊断设备
a.前轴检验装置;
b.制动检测设备;
c.四轮定位仪(从事轿车维修)或转向轮定位仪;
d.转向盘转动量和扭矩检测仪;
e.车轮动平衡机;
f.车速表试验台(允许外协);
g.传动轴动平衡机(允许外协);
h.侧滑试验台(允许外协);
I.底盘测功设备(允许外协)。
4.4电器修理作业设备
a.充电机;
b.电器试验台;
c.前照灯检测设备。
4.5车身总成修理作业设备
a.车身校正设备;
b.剪板机(从事货车维修允许外协);
c.CO2气体保护焊机(从事轿车、客车维修);
d.折弯机(从事轿车、客车维修);
e.喷烤漆房(从事轿车维修)或喷漆设备;
f.调漆设备(允许外协);
g.型材切割机(允许外协);
h.工业缝纫机;
i.锄接设备。
4.6通用设备
a.普通车床;
b.钻床;
c.电焊设备;
d.氧-乙烘焊设备;
e.钎焊设备;
f.液压或机械压力机;
g.空气压缩机;
h.砂轮机;
i.钳工工作台及设备;
j.除锈设备。
4.7计量器具
计量器具须经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并取得计量检定合格证。
7.1量具
a.外径千分尺;
b.游标卡尺;
c.内径百分表、内径千分表;
d.百分表;
e.平尺;
f.平板;
g.前束尺;
h.厚薄规;
i.量杯。
41.2计量仪器(仪表)组
a.万用电表;
b.电解液比重计;
c.高频放电叉;
d.转速表;
e.轮胎气压表;
f.气缸压力表;
g.发动机检测专用真空表;
h.温度计。
4.8主要手工具
a.千斤顶
b.扭力扳手;
c.各种扳手;
d.手电钻;
e.各种拉压器;
f.各种手动铰刀。
5设施条件
5.1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设置
5.1.1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结构、设施必须满足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作业的要求,并符合安全、环境保护、卫生和消防等有关规定,地面应坚实、平整。
5.1.2停车场地界定标志明显,不准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和停车。
5.2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面积企业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面积应与其生产纲领和生产工艺相适应。
5.2.1主要总成和零部件的修理、加工、装配、调整、磨合、试验、检测作业应在生产厂房内进行。
主要设备应设置在生产厂房内。
主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800m2。
5.2.2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200m2。
6人员条件
6.1技术管理人员
应至少有一名具有本专业知识并取得任职资格证书、为本企业正式聘用的工程师或技师以上的技术人员负责技术管理工作。
技术人员数应不少于生产人员数的5%。
6.2技术工人
6.2.1企业工种设置应与其从事的生产范围相适应,各工种技术工人数应与其生产纲领、生产工艺相适应,直接生产工人应不少于50人。
6.2.2各工种技术工人必须经专业培训,取得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并经交通行业培训,取得上岗证,持证上岗。
6.2.3各工种均由一名熟练掌握本工种技术的技术工人负责,其技术等级:
a.汽车发动机维修工、汽车底盘维修工、汽车维修电工、汽车维修钣金工为高级;b.其他工种,不低于中级。
6.3质量检验人员
进厂检验、过程检验、竣工出厂检验必须由专人负责。
6.3.1专职检验人员必须经过交通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并取得"质量检验员证",持证上岗检验。
应有一名质量总检验员和至少二名质量检验员。
6.3.2应至少配备一名经正规培训取得正式机动车驾驶证的试车员,其技术等级不低于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