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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外产学研合作实践及其借鉴意义

 

国外产学研合作实践及其借鉴意义

国外产学研合作实践及其借鉴意义

  

1.美国“科技中心计划”

 

科技中心(STC)计划是1987年由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推出的一项科研计划,其目的是长期稳定地资助能将研究、教育和知识转移活动集成为一体的、以大学为基地的研究中心。

在传统上,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是以资助个人研究者作为资助基础性研究的主要手段。

正如1996年NSF将该计划称为“集成合作伙伴计划”(IntegrativePartnershipsProgram)那样,这个计划的目标不是由一所大学组建研究中心,而是由形成合作伙伴关系的多所大学共同组建研究中心;不仅由大学参与研究中心的活动,而且由大学、非营利机构、企业界和国家实验室共同合作开展研究中心的各项工作。

这项计划不仅开创了许多新的科研领域,取得了不少原始性的创新成果,而且在各大学、各学科之间,各研究所之间,甚至于社会各界(包括产业界在内)之间架起了桥梁,初步实现了“集成创新”的目标。

 

科技中心计划主要设置有资格申请、竞标、评估、淘汰等环节,国家科学基金会对科技中心采取了“严进严出”、“宁缺毋滥”的管理原则。

 

资格申请

 

科技中心项目可由多个单位合作申请,但是其牵头单位必须是从事重要研究工作、具有学位授予资格的美国大学机构。

其它机构可以作为合作伙伴共同申请项目,但它们不能作为牵头单位。

一个科技中心一般由3—4所大学合作经营,还有企业和科研院所作为合作伙伴与其合作。

并规定科技中心的“合作伙伴单位”是指一个向科技中心的智力资源进行投入的机构或组织,这种投入是以财政上的承诺为依据的。

这表明合作伙伴单位将实质上参与该中心的研究、教育和成果化的各项活动。

 

竞标

 

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是通过公开竞标来遴选科技中心的承办单位。

在预算部分,国家科学基金会对申请单位的配套资金有特别严格的要求。

它要求参加科技中心竞标的单位必须有占预算总额的30%的配套经费,而且要求不多不少正好30%。

凡超过和不足这个比例的申请均被认为不合格而不加评审即行退回。

这些配套经费可以来自任何非联邦政府的财源,但牵头单位必须证明这些经费的确已经落实。

 

评估

 

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在评审科技中心项目申请时,除采用一般项目的专家评审方法外,还特别强调以下三点:

(1)该科技中心模式对研究、教育和知识转让的价值;

(2)该科技中心成果化的特征:

(3)领先地位、管理计划、单位的支持程度和预算,尤其是配套经费。

科技中心项目评审过程并不局限于会议室,评审期间专家小组还要深入现场进行为期一个多月的实地考察。

 

淘汰和毕业

 

科技中心并非终身制。

如果正在运行的一个科技中心没有通过国家科学基金会的评审,那么它就会被“淘汰”。

即使通过了评审的中心,在一定时间(一般为10年)后,这些中心也将“毕业”,即不再能获得国家科学基金会的科技中心计划资助。

已批准成立的36个科技中心中有23家已经“毕业”,它们的“学历”一般是十一年。

不过不是所有科技中心都能顺利“毕业”的。

截止2002年,已有两个科技中心因评审不合格而遭“淘汰出局”,被迫中途关门。

能顺利取得“毕业证书”的科技中心,由于在“毕业”时一般己拥有一支兵强马壮的研究队伍和一定数量的高质量研究成果,因此,他们完全有竞争能力去申请其它的科研经费,完成可以在竞争环境下进入良性循环,走上一条独立自主的发展道路。

 

2.英国系列“合作伙伴计划”

 

英国政府从1975年开始,开始采取措施加强科学和经济发展的协调问题,先后实施了旨在鼓励科技界与产业部门合作的一系列计划。

它们分别是:

“联系计划”(LinkCollaborativeResearchScheme);“教研公司计划”(TeachingCompanyScheme)和“院校与企业界的合作伙伴计划”(College—businessPartner-shipsScheme),这两个计划于2003年合并成“知识转移合作伙伴计划”(KnowledgeTransferPartnershipsScheme);“法拉第合作伙伴倡议”(FaradayPartnershipsInitia-tire)。

 

(1)“联系计划”(LinkCollaborativeResearchScheme)

 

联系计划始于1986年,是英国首相直属的科学技术办公室(OfficeofScienceandTechnology)主持的。

该计划是英国政府促进科学界和企业界在产品预研阶段合作的主要措施,它通过政府的研发基金来调节科研机构和企业的研发行为。

联系计划的执行过程大致为:

每个年度,首先由政府的各个部(Departments)或研究理事会(ResearchCouncils)各自召集一批专家,列出一批本部门管辖范围内拟重点发展的科研领域及其发展规划(Programmes)。

各部或研究理事会为自己开列的科研规划配备科研基金。

然后,科研机构和企业可以联合向相关部或理事会提出项目(Proiect)申请,在一个规划(Programme)下可以支持多个项目(Projects)。

联系计划的一个关键做法是:

项目申请主体必须至少包含一个科研机构和一个企业,这样就保证了科研机构和企业必须合作才能申请到基金资助。

各个部根据项目申请主体的科研开发实力来决定是否给予资助,资助的年限为2~3年,资助强度最高可达到项目总预算的50%,剩下的余额由企业提供。

获得资助的一个先决条件是项目申请主体之间必须预先签订一项协议,规定好工作的分配细节,以及科研成果的归属,以免将来发生法律纠纷。

按照惯例,提供资助的政府部门不要求拥有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

 

联系汁划迄今已不间断地执行了接近20年,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2003年9月,英国政府邀请一个独立小组对联系计划的执行效果进行了评审。

该小组的评审总体结论是:

“联系计划已产生了足够的科学与经济收益,应被认为绩效良好。

联系计划仍然值得成为政府为促进创新所采取的措施之一。

”因此,联系计划有望在将来得到继续执行,不过在具体措施上会有所改进。

 

(2)“知识转移合作伙伴计划”(KnowledgeTransferPartnershipsScheme)

 

“知识转移合作伙伴计划”(KnowledgeTransferPartner-shipsScheme,简称KTP)是英国贸易与工业部(DepartmentofTradeandIndustry)从2003年夏季开始设立的,它是由“教研公司计划”(TeachingCompanyScheme,简称TCS)和“院校与企业界的合作伙伴计划”(College-businessPartner-shipsScheme,简称CBP)合并而来。

TCS是英国贸易与工业部于1975年设立的,旨在使企业界能够充分利用知识库单位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使研究生能够获得良好的训练和开发机会。

TCS计划的执行初期,知识库单位仅限于高校,从1997年开始知识库单位扩大到包括研究机构。

CBP计划是从1996年开始试运行的,其基本原则与TCS计划相同,不过CBP计划中的知识库单位是继续教育机构。

由于KTP计划现在已经取代了TCS计划和CBP计划,而且三者的基本原则相同,故下面仅介绍KTP计划。

 

KTP计划涉及三个方面:

企业、知识库单位(高校,研究所,或继续教育机构)和KTP联系人。

首先,企业根据自身的发展需要,作出战略性的技术决策,如果企业自身的技术储备和人才储备不足,企业可向当地的KTP协调机构咨询哪些大学、研究所、或继续教育机构具有所需要的专家和技术成果;然后,企业与所选中的知识库单位协商,对共同开发项目的目标以及一些细节达成协议,并最终形成KTP项目资助申请书,提交贸易与工业部的KTP办公室批准。

每个KTP项目可以招收一个或多个KTP联系人(KTPassociates),一般情况下,KTP联系人是知识库单位的研究生。

KTP联系人与知识库单位签订劳动协议,但却在企业工作。

知识库单位派出导师经常性地到企业指导KTP联系人的研发工作,而KTP联系人则负责将知识库单位的成果转移到企业。

政府对KTP项目进行部分资助,资助年限为1~3年,剩下的余额必须由企业提供。

 

(3)“法拉第合作伙伴倡议”(FaradayPartnershipsInitia-tire)

 

“联系计划”和“知识转移合作伙伴计划”是政府组织和实施的,而“法拉第合作伙伴倡议”则是由民间组织推动的。

法拉第合作伙伴倡议成立于1997年,其宗旨在于将各个企业、科研机构的技术、人才资源联合起来,促进科研机构与企业间、企业与企业问的交流与合作,以提高英国工业的竞争力和科研的水平。

该倡议以电磁感应现象的发现者法拉第的名字命名,因为法拉第既是优秀的科学家又是优秀的工程师。

法拉第合作伙伴倡议虽然是民间组

织,但得到了英国政府的支持。

 

“法拉第合作伙伴倡议”的运作方式是这样的:

发起者首先在不同的行业建立多个行业法拉第联盟,现在已经建有24个行业法拉第联盟。

然后,属于相关行业的企业、科研机构可以申请加入联盟。

联盟的成员承担一定的义务,如交纳会费,也享有一定的权利,例如参与联盟组织的各种会议、展览、培训和合作科研。

联盟聘请一些资深专家作为“技术翻译者”(TechnologyTranslator),他们能够发现企业的需求,并将科研单位和企业联系起来。

行业法拉第联盟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起到了桥梁的作用。

 

3.日本法案、制度、中介并举

 

日本的产学研合作被称为“产学官”合作,一字之差道出了日本产学合作的官方主导实质和特征。

日本很早就认识到推进产学联合的发展是一项重要的政策性课题,伴随着向知识密集型经济的转型,理论界又赋予产学联合以新的含义:

即通过创设新的企业和新的产业,打破经济低迷状态,创造就业机会,而大学在传统的教育和研究职能之外又被赋予了技术转让这一新的使命。

 

首先,以法律的形式保证产、学、研合作的顺利进行。

为了促进大学科研成果的产业化和产学研的合作,l986年,日本制定了《研究交流促进法》。

l998年4月、5月,国会分别通过了促进大学技术研究成果向民营企业转让的相关法律《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和《研究交流促进法》的部分修正案,均于该年5月实施。

根据《研究交流促进法》的部分修正案的规定,民间企业在国立大学及国立试验研究等所在土地《均为国有土地)上建立共同研究设施,其土地使用费给予优惠。

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为产、学、研合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次,完善与产、学、研合作相关的制度与体制。

l981年,日本科技厅和通产省分别确立了官、产、学三位一体的以人为中心的流动科研体制。

学术振兴会是日本学术振兴事业的中心实施机构,其工作内容之一是促进大学的学术研究和社会的合作与联合。

l982年,日本学术振兴会成立了“综合研究联络会议”和“研究开发专门委员会”,以促进学术研究与社会的合作。

“综合研究联络会议”由产界和学界有识之士20人组成,对产学联合今后应大力发展的领域及推进其发展的方法等进行综合调查研究。

“产学合作研究委员会”由产界和学界第一线研究人员组成,对将来技术开发上的重要课题交换意见,发表论文等,下设38个专业委员会。

这些专门委员会根据各研究领域的具体情况开展工作。

1983年以后,日本建立了大学与企业开展共同研究的制度,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又建立了委托研究制度、委托培训制度、捐赠奖学金制、捐赠讲座、研究室制度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使企业界向大学提供的课题数目、研究经费数目均有明显增加。

国立大学的研究人员和民间企业的研究人员可以就共同的课题开展合作研究,将国立大学的研究能力和企业的技术能力结合起来,创造出优秀的科研成果。

 

第三,创办中介机构,促进大学科研成果产品化、加强科技信息的流通体制的建设。

为了加强官产学合作,促进大学科研成果向民间企业转移和研究成果产业化,日本政府科学厅创办了促进科研成果产品化的中介机构——“高科技市场”。

“高科技市场”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挑选所在地区大学和研究机构中能够转化为产品的科研成果,对有关成果产品化的研究提供资助;代为有关科研人员申请专利;协助创办风险企业。

同时,为促进科技情报的顺畅流通,使科技成果得到充分利用,日本内阁在l982年批准了以《面向情报化的新发展》为题的该年度技术白皮书,强调“要大力开展情报技术,以最新微电脑情报信息处理自动化技术,积极促进科技情报的流通”。

1984年,日本政府又指出“国家要以大多数信息部门的独立活动为基础,努力谋求它们之间的分工与合作,重新建立符合研究人员所需要的科技流通体制”。

为实现这一目的,日本政府进一步加强了科学技术厅设立的能收集国内外科技情报的中枢机构――日本科技信息中心。

 

在投资家与企业之间存在着的中介机构,处于产学两个领域的交汇点而发挥作用,当技术在产与学之间转化的时候,它们承担着桥梁的作用,但因技术的成熟程度不同,与市场的距离不同,它们可提供的服务内容也不同。

诸如,在大学内设置的联络处主要协调技术获取与企业需求的关系;TLO(技术迁移机构)的任务是把大学的研究成果专利化和生产许可化;孵化器则从技术和经营角度对技术的事业化加以支持;科技园为包括风险企业在内的高科技企业提供创业场所和商业便利;风险投资家以增加回报为目的,负责风险企业的选定、投资和培育;“猎头机构”的作用是负责协调人力资源;代理人负责有关合同与知识产权的法律服务,等等。

通过这些拥有特殊技能的中介机构的多样化服务,大学与企业之间才能顺利地进行技术转化。

 

图1:

技术通过中介机构在大学与产业中移动

 

资料来源:

日本经济产业研究所(RIETI)

 

4.国外促进产学研合作的实践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美国的产学研合作计划强调以项目、资金为纽带,促进若干大学机构与企业、科研院所组成新的研究实体,通过扶持、培育形成坚实的研发能力,在竞争环境下进入良性循环,进而走上独立自主的发展道路。

其政策天平更多向大学机构倾斜,培育研发实体的竞争力是其最终目标,与英国及日本的产学研实践相比,政府干预相对较弱,更具有自由竞争意味。

 

在英国的产学研合作计划中,有几个方面特别值得重视:

与美国相比,政府参与力度更大,主要表现为制定专门的产学研合作计划,通过政府的研发基金来调节科研机构和企业的研发行为;强调对产学研合作计划的实施绩效的总体评价,并以此为依据对计划进行调整和改进;特别强调在一个项目内同时完成开发和转移两个步骤,以此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

 

日本的产学研合作实践亦有可圈可点之处:

强调产学研合作中的制度建设,表现为具备完备的法制环境,并致力于各项法律规定的修订与完善,为大学的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企业科技进步提供了最佳的前提和保证;政府成为产学研合作的主要推动者,其政策意图往往由诸如“综合研究联络会议”、“研究开发专门委员会”、“研究协作室”、“科技信息中心”等中介机构加以贯彻。

 

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目标的提出,新一届政府对自主创新能力的高度重视,产学研的合作应该由各方自发性的探求摸索上升至一定的战略高度。

从实践的角度来看,目前我国产学研合作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见表1。

 

表1:

我国产学研合作的主要实践模式

 

合作模式

模式内容

典型机构

科技园区模式

以著名的研究型大学为依托,利用大学的科研与人才优势,发挥高新技术的辐射作用。

通过在园区内设立创业服务中心,一方面扶持大学创办各种高技术开发公司,加快大学科研成果向产品的转化过程;另一方面鼓励企业对那些有应用前景并能在较短时间内开发出高技术产品的科研项目进行研究。

 

复旦科技园

联合实验中心模式

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合作设立立科研开发机构、工程研究中心等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向产业界输送技术,并通过同企业的联合开发、实验,使技术和产品迅速转化为商品和生产力。

华东理工大学生物工程学院与山东鲁南制药有限公司合作建立的联合研究所

企业附属研究院模式

指企业根据自身的需要在内部成立的附属研究院,是产学研联合的一种特殊形式。

上海广电集团中央研究院

项目联合模式

是指高校、科研院所承担大中型企业工程项目,从技术创新、设备改造、难题攻关等角度进行的产学研合作,这是目前我国产学研合作的一种常见形式。

中通客车与清华大学、北京理工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合作的混合动力公交车项目

资料来源:

中国民主同盟上海市委员会,ISTIS分析整理

 

从实践的角度来看,我国现有的产学研合作模式中基本已囊括了国外发达国家较为成功的合作模式,但是在进一步推进合作的过程中也将面临着来自不同层面的问题:

 

法律制度层面尚缺乏完备性。

如体制衔接仍存在障碍,科技、教育和经济各(产业)部门之间的条块分割,在各方利益的分配方面协调难度较大,各主体问形成了坚厚的行业阻隔,导致产学研的紧密配合有效合作存在很大的问题。

知识产权保护表现为归属错位和信息泄漏两个方面。

上述这些问题需要通过政府的力量进行协调,并在立法方面加以完善,如出台促进产学研合作的政策、法规和相关配套措施。

 

科技管理层面未形成有效的监督及绩效考核机制。

我国虽然尚未建立直接推动产学研合作的基金计划,但不乏以项目为纽带和载体的研发资助计划,如863计划、火炬计划等,但这些计划也曾一度呈现“监督缺失”的态势,虽然也采取了风暴式的审计手段以扼制研发金费的流失,但监督体系的缺位则是项目失控的内在痼疾。

在这一点上,英美做法值得借鉴,即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评估审核,甚至进行更长周期的实地访问调研,通过优胜劣汰机制保证研究资金的有效应用,通过更为强硬的法律机制严禁经费被挪作他用。

 

研发资金的来源相对单一,利益共享机制有待完善。

英国联系计划资助强度最高达项目总预算的50%,剩下的余额要由企业提供;对KTP项目也是进行部分资助,余额也必须由企业来提供。

我国有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的政府科技计划对承担单位的项目资助是全额资助,没有明确要求承担单位自身必须投入多少比例的资金,在这种情况下,承担单位对获得资助的项目就不用承担任何投资风险,这很容易造成项目申请单位在申报时夸大自身实力,夸大项目研发所需费用,从而使政府有限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经费不能得到有效配置。

英国对产学研合作项目采用部分资助,这就要求企业自身必须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从而减少了企业盲目申报政府资助项目的可能性;同时。

由于企业的资助投入科研单位,企业出于“寻求回报”的心理,有很大的动力去配合、监督科研单位的开发工作,这也大大减小了政府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成本。

在这种体制下,科研单位挥霍开发资金,用劣质成果交差了事的难度就大大增加了。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多样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我国现已存在不少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如各地先后成立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它们在科研单位和企业的信息沟通上起着重要的作用。

纵观日本在促进中介服务机构方面的举措,有理由可以进一步提高我国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多样性,如专利服务、信息服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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