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中国石油炼化企业设备防腐蚀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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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国石油炼化企业设备防腐蚀规定

 

中国石油炼化企业设备防腐蚀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炼化企业设备防腐蚀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设备防腐蚀管理工作,提高设备防腐蚀管理水平,延长设备使用寿命、保证生产装置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炼油化工企业设备管理规定(试行)》(石油化字〔2002〕34号,以下简称《设备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所属各地区公司,其它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设备防腐蚀管理是设备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凡受到工艺介质、冷却水、大气、土壤等腐蚀的各类设备、管道、建构筑物等(以下统称“设备”),都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第四条各地区公司要建立健全设备防腐蚀管理体系,在设备管理部门内设置专门的防腐管理部门并落实各级责任制,推行设备防腐蚀工作全员、全过程、全寿命周期管理。

各有关部门及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防腐管理部门做好设备的防腐蚀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地区公司应积极采用国内外先进的设备防腐蚀管理方法,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提高设备防腐蚀管理水平。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股份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设备管理部门职责:

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装备管理处归口管理设备防腐蚀工作。

(一)组织编写设备防腐蚀相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检查、考核地区公司的设备防腐蚀工作。

(三)组织各地区公司开展防腐内、外部交流与合作,并定期组织腐蚀调研。

(四)协调中国石油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生产、技术等部门开展新技术攻关与应用。

(五)负责组织建立覆盖各地区公司的设备防腐蚀信息共享平台,并对平台的运行和维护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各地区公司分管设备领导职责:

各地区公司分管设备管理工作副经理(副厂长)在总经理(厂长)领导下,依据《设备管理规定(试行)》的管理要求和职责,全面负责各地区公司设备防腐蚀管理工作。

第八条设备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各地区公司设备防腐蚀工作归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制度、规定、规程及标准,并结合各地区公司情况制定设备防腐蚀管理规定,实行全过程管理。

(二)负责编制设备防腐蚀工作规划和计划,建立健全设备防腐蚀技术档案。

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设备防腐蚀日常管理工作。

(三)组织防腐蚀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检维修工作,组织编制并审定设备防腐蚀检修方案、施工方案、检测方案并检查实施情况;参与施工质量验收。

(四)新、改、扩建项目中有关防腐措施的设计须经防腐管理部门审查通过方可实施。

(五)针对设备腐蚀问题,积极组织有关部门、使用单位和科研单位进行研究、攻关。

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提高设备防腐蚀技术水平。

(六)负责工艺防腐蚀的技术管理,组织工艺防腐蚀措施的制订、工艺防腐蚀技术方案的审定和药剂质量的评定及筛选。

对工艺防腐蚀措施的实施过程和效果进行检查和考核。

(七)针对工艺防腐蚀措施出现的问题,积极组织有关部门、使用单位和科研单位进行研究、攻关,不断提高工艺防腐蚀管理工作的水平。

(八)负责工业水的技术管理,组织制定本企业有关工业水管理的制度、规定、办法及实施细则,组织对水处理药剂和材料进行评定和筛选。

对工业水的运行效果进行检查和考核。

(九)负责各地区公司设备防腐蚀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和评比。

(十)加强各级管理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通过国内外专家技术讲座、技术交流、设备腐蚀年会等形式,切实提高设备防腐蚀管理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九条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完善工艺防腐蚀措施的岗位操作规程、工艺卡片,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二)负责提供加工原料性质,按照装置防腐设计要求,科学合理组织生产。

(三)当加工原料性质发生较大变化时,及时向设备防腐蚀管理部门提供原料性质变化数据,并配合设备防腐蚀管理部门做好应急措施。

第十条工程管理部门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和股份公司的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防腐蚀设计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并组织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按规定向使用单位和设备管理部门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

第十一条物资供应部门职责:

(一)严格按设计或设备部门提出的技术要求采购设备、材料、防腐蚀涂料及药剂,其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或相关行业标准。

(二)根据相关的质量标准,负责对所购各种防腐蚀材料、防腐蚀涂料及药剂的入厂质量检验工作,检验合格方可入库。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防腐蚀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防腐蚀工艺要求,正确操作和组织生产。

(二)负责建立健全设备防腐蚀技术档案(台账)。

(三)负责防腐蚀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检查工作。

(四)负责编制本单位的设备防腐蚀计划,制定设备腐蚀状况检查、监测方案和防腐蚀设施的检维修方案,经审批后组织实施;参加防腐蚀施工项目的质量验收。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职责:

(一)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根据所设计装置的生产工艺、介质的腐蚀情况,合理设计工艺及设备防腐蚀方案。

(二)及时收集有关设备防腐蚀的信息,汲取使用单位与有关部门在设备防腐蚀方面的经验,积极参与设备防腐蚀技术攻关,采用国内外防腐蚀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提高设备、工艺防腐蚀设计水平。

第十四条检修单位职责:

负责按有关规程及检修方案,编制合理的施工方案,确保检修质量,并配合做好腐蚀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设备检测单位职责:

根据各地区公司设备防腐蚀管理工作的要求,做好各类腐蚀监(检)测工作,提供完整的监(检)测资料,为设备腐蚀状况的分析判断提供依据。

第三章防腐蚀设计

第十六条防腐蚀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和股份公司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

应综合考虑各种防腐蚀技术措施(如工艺防腐蚀、添加防腐蚀药剂、电化学保护、防腐蚀涂料、耐蚀材料、防腐蚀衬里等),对所选择的方案应进行技术、经济评价,达到经济、合理、有效、可行的目的。

第十七条设备选材时,应充分考虑工艺介质的腐蚀特性、流动状态、温度、压力及设备的应力状况、冲击载荷等因素。

高(含)硫、高(含)酸原油加工装置应按相应标准合理选材。

第十八条在设备结构设计时,应充分考虑结构对腐蚀的影响,选择合理的结构,避免设计不合理造成设备腐蚀。

第十九条当采用防腐蚀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第四章防腐工程施工与验收

第二十条防腐蚀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必须符合国家和股份公司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

应选择具有相应防腐蚀施工资质、技术力量和装备能力强、有良好业绩的施工队伍,进行防腐蚀工程施工。

第二十一条施工前必须认真做好施工准备工作:

(一)应完成设计技术交底,组织施工图审查。

(二)施工单位应按要求认真编制施工方案,在方案中必须包括在异常气候环境下施工时,应采取的施工技术措施。

(三)施工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满足现场施工技术及安全要求。

(四)施工机具和检测仪器必须符合现场施工要求。

(五)检查确认用于防腐蚀施工的材料满足设计要求,质量达到国家或有关行业标准。

对新材料、新产品除必须进行入厂质量检验外,还应查验其是否具有相关部门的技术鉴定证书。

第二十二条工程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要认真组织好防腐蚀工程的施工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施工工艺,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重要防腐蚀工程的施工,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质量监理。

第二十三条加强防腐蚀工程项目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一)每道施工工序必须经过中间质量检验,施工结束后,要进行全面的质量验收。

(二)防腐蚀工程施工的总承包单位应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工程结束后,必须按要求及时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

第五章使用与维护中的防腐蚀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地区公司在建立设备档案时,必须包括防腐蚀方面的内容。

应建立真实、完整、随时可查的腐蚀数据记录和腐蚀失效记录等设备防腐蚀档案。

第二十五条凡采用防腐蚀措施的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当工艺条件发生变化时,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设备防腐蚀措施失效。

第二十六条对于已有的工艺防腐蚀措施,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由使用单位提出方案,经防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修改。

第二十七条在工艺操作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工艺技术指标,特别是物料中腐蚀性介质的含量,不得超过规定值,防止由于生产工艺波动造成设备腐蚀加剧。

第二十八条在装置停工时,应严格按照工艺技术规程,对含腐蚀性介质的设备进行必要的清洗、中和、钝化等处理,以防止设备腐蚀;在检修及开停工过程中,应对已有的设备防腐蚀措施(如衬里、涂料等)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防止造成损坏。

第二十九条对长期停用的装置和设备,应根据其特点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进行保护。

第六章腐蚀监测与检查

第三十条为适应腐蚀较为严重的炼油和化工生产装置防腐蚀的需要,各地区公司应根据腐蚀介质沿工艺流程分布规律,建立腐蚀监测网络,加强设备腐蚀监测和检查,为设备的检维修、正常运行提供依据。

第三十一条在装置停工检修时,应根据腐蚀检查方案由专业人员组成腐蚀检查小组,对设备的腐蚀状况进行详细检查和评价,并写出腐蚀检查技术报告。

第三十二条对于易发生腐蚀、可能会对生产和安全带来严重影响的设备,应建立定期监测制度,设置固定监测点,由专门人员定期进行监测。

监测可采用在线监测、化学分析、挂片、测厚等方法。

第三十三条防腐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编制设备腐蚀监测布点方案和布点图,建立监测台账,及时整理数据,形成系统、完整的监测数据库,分析腐蚀状况、计算腐蚀速率,提出防腐蚀对策。

第三十四条针对工艺生产特点,加强对物料中腐蚀性介质含量的监测和分析,建立定期分析制度,严格控制腐蚀性介质的含量。

第三十五条应建立硫化氢等关键性腐蚀介质沿工艺流程的分布档案,尤其是对部分用高强钢材料制造且介质中硫化氢含量较高的设备,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硫化氢含量的采样分析及数据统计。

进入球罐的液化石油气、丙烯等介质中,硫化氢含量不得大于设计规定指标。

第三十六条应对工艺流程中反映设备腐蚀程度及介质腐蚀性的参数(如铁离子含量、氯离子含量、硫化氢含量、pH值、露点温度等)进行定期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及时调整工艺操作。

第三十七条对采取阴极保护等电化学防腐蚀措施的设备,应定期检查保护效果,根据检查结果,及时调整保护参数。

第七章工艺防腐蚀管理

第三十八条为减轻和防止工艺介质对设备的腐蚀,各地区公司应积极采取工艺防腐蚀措施。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脱除引起设备腐蚀的某些介质组分,如炼油生产中的脱盐、脱硫,蒸汽生产中的除氧等;加入减轻或抑制腐蚀的缓蚀剂、中和剂,加入能减轻或抑制腐蚀的第三组分,如尿素合成中适量注氧;选择并维持能减轻或防止腐蚀发生的工艺条件,即适宜的温度、压力、组分比例、pH值、流速等;其它能减缓和抑制腐蚀的工艺技术。

第三十九条各地区公司要制定工艺防腐蚀管理制度,健全管理体系和责任制。

各地区公司的防腐管理部门与生产技术管理部门、防腐蚀药剂的采购(供应)部门、使用单位、检测单位等共同形成完善的管理网络。

第四十条防腐管理部门与生产技术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及各地区公司具体情况确定工艺防腐蚀的部位、操作参数和技术控制指标,各相关单位必须按要求严格执行。

工艺防腐蚀的主要控制指标应纳入生产工艺平稳率考核。

第四十一条应加强对各种进厂化工原材料中腐蚀介质的检测分析,对原油应进行硫含量、含盐量、酸值、氮含量和重金属含量等指标的检测分析,以便及时调整工艺防腐蚀方案。

第四十二条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工艺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工艺卡片等技术文件中有关防腐蚀措施的执行情况,加强工艺防腐蚀日常管理,及时解决工艺防腐蚀措施在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工艺防腐蚀措施必须与装置开停工同步运行。

第四十三条各地区公司应根据规定选用能满足工艺防腐蚀技术要求的工艺防腐蚀药剂(如破乳剂、缓蚀剂、中和剂等),制定相应的质量检验方案,有关单位应按标准严格进行药剂质量检验工作,防止不合格药剂进入生产装置。

第四十四条防腐管理部门必须对工艺防腐蚀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跟踪检查和考核,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调整工艺操作指标或防腐蚀药剂。

第八章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五条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负责检查和考核各地区公司防腐蚀工作具体开展情况。

第四十六条各地区公司要逐级落实设备防腐蚀工作的管理责任。

应明确责任人及相应的职则,制定必要的考核办法,定期对防腐蚀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第四十七条防腐管理部门每月应对定点测厚等设备腐蚀监(检)测情况、设备防腐蚀设施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四十八条防腐管理部门每月应对各装置有关工艺防腐蚀的技术指标控制情况、防腐蚀药剂使用及质量检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各地区公司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各地区公司设备防腐蚀管理规定。

第五十条本制度由股份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装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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