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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安全生产领导组活动制度

第一条公司在安全生产上实行三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其安全组织机构由集团公司、分公司(实体公司)、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组成。

1、集团公司设立安全生产领导组,负责落实国家、行业和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指示与要求。

集团公司设专门安全管理部门(安全项目管理部),履行安全生产领导组办公室职能,并负责指导、协调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和监督检查。

2、分公司(实体公司)设安全生产领导组,落实上级机关对安全生产的要求,协调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设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设备科),履行安全生产领导组办公室职能,负责本单位日常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

3、项目部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设安全办公室,负责本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办公室人员(安全员)协助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抓好项目安全措施的落实,进行现场巡回检查,落实事故隐患的整改。

第二条公司每季度、分公司每月、项目部每旬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领导组会议,必要时(如安全生产形势严峻时,上级要求时,特殊季节前等)增加次数。

第三条每次开会小组成员不得无故缺席,有事不能参加者必须向组长请假。

第四条领导组活动由组长主持,并做好记录。

主要内容为:

分析研究企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薄弱环节、采取的对策、安全设施措施费的投入等。

第五条年终做好安全生产评比工作,奖优罚劣。

第六条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分解考核制度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分解:

⑴公司年初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分解到分公司;分公司根据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及时分解到各项目部;项目部分解到各施工班组。

⑵各单位要采取切实可行的保证措施,确保本单位每年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八条考核内容和方法:

⑴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考核以当年管理目标的实现情况和施工现场达标抽查为重点,同时考核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

⑵目标考核采取单位自查自评和上级抽查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并按考核评分表进行打分,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评价。

其中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达标管理考核,可参考当年上级主管部门的历次检查评定结果进行综合评分。

⑶现场打分按考核评分表得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为合格,80分以上(含80分)为优良,低于70分为不合格。

⑷公司对分公司的目标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分公司对下属项目部的考核每年不少于两次。

项目部对班组的考核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综合考评在91分以上为优,90分以下为合格。

⑸考核的结果作为年终评先评优的依据。

第九条奖罚办法:

按《公司奖惩条例》执行。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条企业法人代表、分公司经理、项目经理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企业法人代表、分公司经理、项目经理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本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本企业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对本企业内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后的妥善处理负责。

第十二条分管领导应及时研究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问题,落实各项措施,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及时组织整改,研制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发生伤亡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及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资料和调查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伤亡事故的,由集团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单位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批制度

第十五条为了不断提高公司的安全技术管理水平,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消除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等危害,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十六条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七条安全技术措施内容要全面、有针对性,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等具体情况提出具体内容要求。

第十八条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如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等必须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

第十九条所有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分部分项工程的安技措施,需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结构复杂、作业危险性大、特性较强的工程(如深基础、沉箱、沉井、水塔、烟囱、爆破及拆除工程等)的施工方案、安技措施由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公司安全项目管理部参加审查。

第二十一条一般工程的施工方案、安技措施由分公司主任(或副主任)工程师审批,分公司安全负责人参与审核。

第二十二条分部分项工程的一般安技措施由项目工程师审批,安技干部参加审查。

第二十三条审查内容:

①施工总平面布置是否符合安技要求。

②安技措施是否有针对性并符合规范要求(要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法、劳动力组合和作业环境等情况提出针对性措施)。

③特殊工程安技措施的可行性和可靠性。

第二十四条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查批准后,不得随意改动。

当施工条件或施工组织发生变化,需要更改或补充安技措施方案时,需经编制者同意,并经上述程序审批后,方可变更。

第五章安全设施验收制度

第二十五条采购的防护用品必须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项目经理应对供应商评价和选择,采购文件的审批和特殊物资的验证进行把关。

第二十六条安全技术部门对购买的防护用品的质量、规格进行检验,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第二十七条项目工程师或安全员必须对施工中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进行定期检查验收,发现隐患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第二十八条施工现场各种机械设备使用前,各项目部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检查验收,大型设备报当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对安全防护装置失灵、不全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机械设备,项目部一律不得使用。

第二十九条施工现场的脚手架,临时用电,洞口,临边的防护设施,在搭设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用前由安全员组织相关人员负责进行安装验收,对防护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必须采取整改措施。

第三十条项目部在布置生产的同时,应同时布置安全工作,并随时检查验收落实执行情况。

第六章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第三十一条安全检查的方法:

安全生产检查采取经常性的检查与突击性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自查与互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公司每年抽查1-2次,分公司每月进行一次对所属项目部的安全检查,项目部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施工班组每班必查,现场安全员必须每日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发现隐患落实“三定”措施整改。

每年“安全月”、“三高”期间、台风汛期前后等进行突击性检查。

第三十二条检查内容:

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②脚手架;③“三宝”使用及“四口五临边”防护;④施工用电;⑤施工机具;⑥防火措施;⑦场容场貌及生活卫生;⑧环境保护。

第三十三条评分标准

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分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总分80分以上(含80分)为优良,70分以上(含70分)为合格。

不足70分为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各管理层次安全检查要贯彻边查边改边落实的原则。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并规定整改的要求和期限,必要时应责令停工,立即整改。

对纠正和整改措施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跟踪复查,复查合格后销案,并作好记录。

第三十五条分公司每季度组织的安全达标检查评定结果必须于本季度末上报公司备案,作为年终评比先进和奖惩的依据。

第七章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

第三十六条工程项目开工前,该项目的各级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交底工作。

项目经理接受分公司经理的交底,项目其他人员接受项目经理的交底。

第三十七条分包单位进场后,总包方项目经理必须向分包方进行安全技术总交底。

第三十八条施工前,项目工程师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向全体职工进行详细交底;施工过程中负责施工的工长要按工程进度向有关班组长进行安全交底;班组长每天要对工人进行施工要求,作业环境的安全交底。

第三十九条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做好工种变换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第四十条各项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必须要完整,并有针对性。

第四十一条各项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必须记录在统一印制的表式上,写清交底的工程部位和工种及交底时间,签上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名字。

第四十二条被交底人应认真执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

施工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检查落实情况,并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指导,确保施工安全。

第四十三条各项交底表式一式二份,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各执一份。

第八章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规定,本企业的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驾驶,登高架设作业,压力容器操作等操作工属特种作业人员。

第四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年满十八周岁以上,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第四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本工种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有权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才能上岗独立作业,学员必须在有证师傅指导下方可操作。

第四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严禁窜岗乱位,严禁将设备借给无证人员使用。

第四十八条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具体由分公司、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办理,到期不复审者的作无证论处。

第四十九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由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保管,取得操作证的工人,一律持操作证复印件上岗。

第五十条特种作业证不许涂改、伪造或转让。

第九章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第五十一条为了强化安全管理,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全公司各级岗位人员都必须经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五十二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组织制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年度计划,安全项目管理部协助组织实施,并建立培训台账,保存教育培训记录及证书复印件。

第五十三条公司主要领导、分管安全领导、项目经理和安全科长每年须参加市级以上劳动部门的安全培训教育,掌握了解劳动保护知识和安全技术法规。

第五十四条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必须经安全技术专业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掌握和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各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工作中能及时发现隐患并随时排除。

第五十五条新工人上岗前需经三级安全教育,使他们懂得本行业的特点,掌握和了解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规定,操作规程、规范,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变换工种的人员,应进行新岗位的安全教育,培训时间均不少于15学时,未经教育不得上岗操作。

第五十六条电工、焊工、架子工、机操工及起重工、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特殊工种工人,每年除不少于20学时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本工种的专业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发证后,方准独立操作。

每两年还要进行一次复审。

第五十七条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20学时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本岗位安全职责及事故应急处理等教育。

第五十八条根据季节、施工进度等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增强每个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不断提高全员的安全素质。

第五十九条实行总分包的工程项目,总包单位要负责统一管理分包单位的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分包单位要服从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

第十章临时用工管理制度

第六十条因施工生产的需要,招收民工、临时工时,应经分公司或项目部(队)的经营管理部门会同安技人员、项目经理对招用的民工、临时工的劳资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查、考核、符合录用的,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经公证后报分公司备案。

第六十一条民工、临时工要求务工应具备的条件:

身体健康、出示身份证和原籍村、派出所出具的务工证明及计生情况证明,遵纪守法,服从统一调配安排。

第六十二条民工、临时工为施工生产提供技术和劳务,可根据被招收人员特长安排,禁止以普代技,不得单独承包工程。

第六十三条招用单位必须为民工、临时工创造安全生产条件,提供安全设施。

由于招用单位提供的安全设施缺陷造成民工、临时工伤亡,招用单位应负主要负责。

第六十四条招用的民工、临时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和本工种操作规程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被录用的民工、临时工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听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和劳动纪律。

第六十五条招用的民工、临时工经培训后,尚需向民工、临时工带队人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要求民工带队人对所带人员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再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使他们熟悉施工现场的一般安全常识和本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

第十一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资料管理制度

第六十六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由专职安全员负责收集整理。

第六十七条每项工程都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当地主管部门有标准的按当地标准执行),内容包括:

安全生产组织及网络体系

⑵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⑶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⑷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作业指导书、安全技术交底

⑸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安全交底书和安全操作规定。

⑹特种作业人员验证记录

⑺安全检查记录

⑻伤亡事故档案

⑼有关文件、会议记录

⑽总、分包工程安全文书资料

⑾班组安全活动记录

⑿奖罚资料

⒀防护用品及设备的原始资料、验收记录

第六十八条安全生产资料必须整理规范。

装订整齐,Ⅰ类项目安全资料必须在该工程竣工验收后十天内交分公司统一存档。

第六十九条分公司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资料分项造册专橱摆放,便查寻,不得丢失。

第七十条资料的管理按《文件控制程序》Q/TZO-B02-2007执行。

第十二章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第七十一条凡在市区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砖砌围墙进行围栏,临街、人流密集区域施工及高层建筑施工,必须实施全封闭式;围栏必须坚固安全,整洁美观,高度不低于1.8m,其中沿街不得低于2.5m。

第七十二条工地醒目处必须设置五牌一图,即:

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第七十三条施工现场应按安全标志平面图设置各种警示标志,标志齐全整洁醒目。

第七十四条各施工现场实行“门前三包”,不违章占道,不在街巷、路边堆放杂物。

保护好周围的绿化和公共设施。

第七十五条施工现场地面硬化处理,排水畅通,无积水;材料、构件归类插牌堆放整齐有序。

第七十六条施工垃圾应设封闭式垃圾站,集中分检、回收,及时清运,场容场貌清洁卫生。

第七十七条施工作业区要与办公生活区明显隔离,区内保持清洁卫生。

第七十八条施工现场应制定不扰民措施,夜间施工须经有关部门的批准。

第七十九条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杜绝违法乱纪事件的发生。

第十三章施工现场卫生管理制度

第八十条工地食堂要保持清洁、卫生、通风良好,生熟分离,无苍蝇、老鼠。

炊事员身体健康无传染疾病。

公用碗筷要勤消毒,食品存放生熟分开,不食用腐烂变质食品,防止食物中毒。

第八十一条工地宿舍要保持整洁,工人讲究个人卫生。

第八十二条施工现场要设置水冲式厕所,并有专人负责打扫,不准在施工现场随地大小便。

第八十三条炊事员要做到四勤:

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换衣服、勤换晒被褥,搞好个人卫生。

第八十四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卫生保健箱,备齐各种常用药,并有兼职卫生员。

第十四章消防管理制度

第八十五条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将防火工作纳入领导工作的议事日程,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防火工作。

第八十六条各级必须建立健全防火领导组和防火责任制,在各自岗位上做好防火工作。

兼职和义务消防员应由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的年轻同志担任,并应掌握、熟悉有关消防器材和消防设备的使用以及常见火灾的补救方法。

第八十七条各单位的办公、生产、生活区,尤其是施工现场的工棚、仓库、宿舍、配电房等,应配齐配足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备,并指定专人使用和经常性维护保养。

第八十八条易燃易爆材料应设专门仓库存放,并有专人保管。

易燃易爆材料的库房或堆放区域,应在规定的安全距离内,并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八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警时,都应当迅速准确报警,并积极参加扑救。

第十五章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第九十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单位负责人,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

在事故调查组未到前,现场应派专人看护,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物件,因抢救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移动现场部分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简图,并作书面记录,有条件可摄影或录像。

第九十一条单位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等。

第九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参加调查、处理人员应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应遵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伤亡事故。

“四不放过”即:

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不采取改进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和广大群众不受教育不放过,对事故的有关领导和责任人不查处不放过。

第九十三条伤亡事故的处理工作应在90日内结案,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送材料,应书面向劳动部门申述延期理由,经同意后方可延长,但不得超过180日。

第九十四条轻伤事故由所属项目部负责人组织调查处理,查清原因、查明责任与经过,采取防范措施,提出处理意见,并按月统计上报。

第九十五条对防止和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或制止事故蔓延扩大以及在事故抢救中的有功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十六条工伤事故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出,对责任人加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分公司、项目部应按照公司应急预案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详细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上一级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防止事故发生以及事故发生后能做到及时、科学、有效应对,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第十六章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

第九十八条为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的管理,增强分公司及项目部主要领导的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保护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减少各类伤害事故的发生,保证施工生产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安全生产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九十九条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公司法人代表为公司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分公司经理为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是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一百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受到国家、省、市及主管部门表彰的单位或个人,按上级文件或《公司奖惩条例》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一百零一条在抢救事故中使人员生命和集体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有功人员奖励100-500元。

第一百零二条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避免重大恶性事故发生的奖励100-500元。

第一百零三条在公司每次安全大检查中,对综合评比总分第一名奖2000元,第二名奖1200元,第三名奖500元。

第一百零四条超计划每多创1项省级文明工地(含样板工地)的奖分公司(直属项目部)5000元;获得国家级文明工地(含样板工地)的每项奖励50000元。

第一百零五条奖励资金来源:

公司及分公司从所上交的管理费中提取1%和罚款费用,项目部从工程总造价中提取1‰和罚款作为安全生产的专项奖励基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一百零六条分公司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及)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及未配备专(兼)职安全员,1万M2以下的项目部未配备1名专职安全员,1~3万M2的项目部未配备2名以上安全员,5万M2以上的项目部未按专业设置安全生产领导组的罚分公司2000~5000元,分公司经理1000元,分管安全的副经理500元。

第一百零七条分公司的经理、分管安全副经理、项目经理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发现1人罚分公司1000元,超过5人的罚分公司10000元,罚分公司经理1000元,分管安全的副经理500元。

第一百零八条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置和灭火器材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罚分公司1000~5000元。

第一百零九条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罚分公司1000~5000元。

第一百一十条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验收合格后登记的,罚分公司1000~2000元,分管安全的副经理500元。

第一百一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按设备原值1-3倍处罚分公司,罚分公司经理5000元,分管安全的副经理2000元。

第一百一十二条项目部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挪用费用的10%处罚分公司,10%处罚项目部。

第一百一十三条分公司未同项目部订立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罚分公司经理2000元,主任工程师1000元;分公司未向1万M2㎡以上的项目部进行有关安全施工技术要求说明的,罚分公司主任工程师500元。

第一百一十四条分公司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制订与施工现场等级相应的安全施工技术,或者在城市市区的建设工程的未实行封闭围档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罚分公司分管副经理1000元。

第一百一十五条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责令整改而逾期未改正的罚分公司50000元。

第一百一十六条项目部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责令整改而逾期未改正的的罚分公司5000-10000元。

第一百一十七条项目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投入使用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罚分公司1000-3000元。

第一百一十八条分公司对起重设备、整体提升脚手架、施工用电或者其他专项施工方案未进行审批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罚主任工程师500元。

第一百一十九条分公司每月未组织安全检查,每季度未向公司安全设备部作出书面汇报的,罚分公司分管安全副经理500元。

第一百二十条项目部发生伤亡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公司安全项目管理部报告,凡隐瞒不报所造成的后果由分公司承担。

1、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未产生严重后果及不良影响,但未书面形式上报,罚分公司3~5万,罚分公司经理5000元,分管安全副经理2000元;

2、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经分公司及时处理未产生严重后果及不良影响,并用书面形式在第一时间向安全项目管理部作了报告,罚分公司5000元,分公司经理2000元,分管安全副经理500元;

3、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在第一时间用书面形式向安全项目管理部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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