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构成明细科目大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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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构成明细科目大全

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构成明细科目(大全)

《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构成明细科目》

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由开发成本费用、期间费用、税金、依法应当缴纳的其他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利润构成。

(一)开发成本费用

下列项目可列入住宅开发成本费用:

1.土地使用权取得费

土地使用权取得费,为开发经营者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时,所交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税费、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费用。

可列入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的项目有:

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地价评估费,土地补偿费,地上物补偿费,坟墓迁移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助费(统筹金),房屋拆迁管理费,房屋拆迁服务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农田水利设施补偿费,征地事务管理费,土地使用权注册登记发证费,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场地清理费。

2.前期工程费

前期工程费,为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勘察、测绘,环境评估,临时水、电、路、场地平整费等支出。

可列入前期工程费的项目有: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勘察费,设计费,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招投标代理服务费,钉桩放线费,环境评估费,临时水、电、路、场地平整费。

3.建筑、安装工程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为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水电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发生的费用。

可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的项目有:

建安工程费,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临时占路执照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费,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工程建设监理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施工噪声扰民费。

建设、安装工程费按照国家及各省市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计算。

4.基础设施建设费

基础设施建设费,为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住宅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照明、园林、绿化、环卫、排污、排洪等工程发生的费用。

此项费用按照政府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依据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施工图预(决)算造价按住宅面积和营业性面积所占比例分摊计入。

可列入基础设施建设费的项目有:

基础设施工程费,供用电建设承发包管理费,居住小区路灯维护费,地下水资源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供电贴费,建设项目共用电力设施代维护费,绿化补偿费。

5.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为居住小区服务的公共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的建设费用,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市政公用设施。

凡是进行商业性经营的,要按有偿使用的原则执行,不能计入居住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

可以计入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的项目,应依据详细规划和施工图预(决)算造价按住宅面积和营业性面积所占比例分摊计入。

6.开发间接费

开发间接费,为开发经营者直接经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项支出。

开发间接费,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并据实列入开发成本。

(二)期间费用

商品住宅开发期间费用,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与住宅开发项目有关的支出。

管理费用,为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并据实列入开发成本。

财务费用,为开发经营者为筹措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益、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企业筹资发生的其它财务费用。

贷款利息与开发经营者预收购房款发生的存款利息相抵,两者的净值进入商品住宅成本。

发生的其它财务费用据实列入。

销售费用,为开发企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各项费用。

销售费用据实列支。

(三)税金

税金为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税金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执行。

企业收到减免税退回的税金,作为减少销售税金处理。

(四)商品住宅开发期间依法应当缴纳的其他行政性事业性收费

涉及商品住宅开发期间依法应当缴纳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及各省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可列入商品住宅开发期间依法应当缴纳的其他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项目有: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五)利润

销售利润以

(一)、

(二)项之和为基数计取。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住宅,其利润率,由开发经营者自主确定。

五、本构成没有列入的建设项目收费,原则上不得计入商品住宅价格构成。

但在商品住宅建设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且未列入的建设项目收费,需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方可计入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

房地产开发成本明细科目(2008-07-0808:

49:

10)

标签:

房产房地产开发成本人防配套费明细杂谈分类:

会计园地

一、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1、土地款

2、大配套费

3、土地出让金

4、土地契税

5、土地交易费(拍卖手续费)

6、办理土地证费

二、前期工程费

1、三通一平

(1)临电工程费

(2)临水工程费

(3)临路工程费

(4)填土及平整场地费

(5)临时设施

2、规划管理费

3、规划设计费

(1)咨询费

(2)方案设计费

4、施工图设计费

(1)方案设计费

(2)施工图设计费

5、环境方案设计费

(1)方案设计费

(2)环境施工图设计费

6、综合管网设计费

7、人防费

8、招投标费

(1)招标监督服务费

(2)代理费

9、墙改费(新型建筑材料专项基金)

10、地名费

11、施工图审查费

12、勘察放线费

(1)地质勘察费

(2)测绘费

(3)地基测量费

(4)人防物探费

13、产权登记费

14、销售许可证及面积测量费

15、房屋交易手续

7、人防设施

(1)人防监理费

(2)人防设施费

8、变更及签证

9、示范小区奖

10、成品房装修

11、其他(外装费用)

四、基础设施费

(1)工程费

(2)小区管网

(1)自来水工程费

(2)水表费

4、通讯线路安装费

(1)电视线路安装费

(2)电视外网工程费

6、智能化

7、区内路灯

10、环境工程

(1)绿化

(2)道路

11、排水

12、围墙大门

13、车棚

14、水面

五、公共配套设施费

1、区内非经营性公建

(1)地下室及车库(人防)

(2)其他区内设施

(3)其它公共用房

2、小区配套费

3、公共设施维修基金

房地产开发成本及其核算(2008-04-3009:

19:

48)

标签:

房地产成本核算房产分类:

工程造价房地产开发成本及其核算

一、房地产开发成本的组成。

房地产开发成本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一定数量的商品房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就其用途来说,大致可分为三大部分:

1、土地、土建、设备费用。

这一部分费用是房地产开发成本的主体内容,大致占项目总成本的80%。

其中最重要的是土地费用,由于土地的不同来源,其成本也是不同的。

土地费用的大小是评价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可行,是否有预期利润的最主要经济指标。

土地费用主要包括置换成本、批租费用、动迁费用等。

房产商在决定是否开发一个项目之前,都必须将预计的土地费用通过土地面积和容积率的换算,计算出未来所开发的每平方米商品房所占的土地成本(俗称楼板价),以此来进行项目的可行性评估。

土建、设备费用主要根据工程合同、工程预算以及工程进度支付,最终进行工程决算。

2、配套及其他收费支出。

主要是指水、电、煤气、大市政和公建配套费。

房地产业产品的

特性决定了房地产开发必须有这一类的费用支出,因为商品房要具备居住功能,通路、通水、通电、通煤气及排水是最基本的条件,另外,学校、医院、商店等生活服务性设施也是不可缺少的居住条件。

其他收费项目中有些虽然属于押金性质,如新型墙体材料费、档案保证金、绿化保证金等等,但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大多难以全部收回,有些甚至本息无归。

这类收费项目的特点是种类繁多,标准不一,任意性很强。

由于许多收费项目由垄断性经营企业或事业单位执行,并且未在法规上予以透明的合法化,所以标准普遍偏高,加重了开发企业的负担。

配套及收费项目是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受外界因素影响最大的一块费用支出,且数额较大,一般占项目总投资的10-15%,房地产开发商通过各种途径,运用各种方法减少这部分费用支出,是降低开发成本的一项重要内容。

3、管理费用和筹资成本。

其中筹资成本是房地产开发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

房地产开发具有建设周期长、投资数额大,投资风险高等特点,因此光靠企业自有资金和预收房款不能满足资金要求,大多数开发企业必须通过银行贷款来解决资金需要,这样就产生利息支出。

因此,如何把这部分费用核算好,对正确计算开发成本,体现经营成果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核算

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核算是指企业将开发一定数量的商品房所支出的全部费用按成本项目进行归集和分配,最终计算出开发项目总成本和单位建筑面积成本的过程。

1、关于成本归集对象。

由于开发规模的不同,房地产开发的成本归集对象也是不同的。

对于小规模的开发,如单幢或几幢房屋的开发,这个问题比较容易解决,可以将全部开发量作为成本归集对象,设立一个成本核算单位。

但是对大规模的开发,如街坊改造或小区开发,就必须科学地确定成本归集对象。

在这种情况下,成本核算不能过细(台以单幢为单位),因为许多直接开发费用很难分摊到每幢房屋,这样做势必会增加工作量,使核算工作繁琐化。

相反,成本核算也不能简单地以小区为核算单位,因为一个小区从开始建设到完全建成往往需要几年甚至十几年的时间,而其中所开发的商品房却是陆续完工出售的,这样做势必使成本核算资料滞后,失去其成本结算和管理上的作用。

笔者以为:

应该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内容和工期进度作为确定成本归集对象的主要依据,对大的开发项目应该按不同的开发期进行分块,便于费用的归集和成本结算,充分发挥成本核算的作用。

2、正确划分成本项目,客观地反映产品成本的结构,便于分析研究降低成本的途径。

按现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开发成本”作为一级成本核算科目,企业应在该科目下,根据自己的经营特点和管理需要,选择成本项目,并据此进行明细核算。

选择成本项目不能太多,对于发生次数较少、特别是单笔发生的费用,应尽量合并。

而对金额较大、并陆续发生的费用应单独设立科目核算。

3、关于间接费用的核算。

按现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间接费用应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笔者认为,这样处理,对部分费用来说,有悖于会计的配比性原则。

该原则要求:

企业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应当在同一会计期间内予以确认和计量。

比如,为项目贷款而支付的利息以及项目的前期销售费用,这些费用的特点是数额较大、受益对象明确,如果在受益对象实现销售之前,就将其列入损益类科目进行核算,势必会形成虚假的财务成果,不能客观地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

4、关于项目的竣工决算。

房地产开发成本核算的最终目的是计算出项目的总成本和单位可销售面积的开发成本,以便企业结出经营利润。

可是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较普遍存在的现象是重视工程决算而忽视项目决策,因为工程决算在施工完成后进行,时间性比较明确,而且涉及到工程款的支付,比较实际,不易拖拉,而项目决算有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显得遥遥无期,比如小区个别配套没有完成(不影响销售),计划中的公建设施暂时不能实施,或者押金的收回久拖不决等等,这些都会影响整个开发项目的完全建成,进而影响项目决算。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笔者以为完全可以通过“预提费用”科目将尚未实施的工程预算预提计入成本,

以便项目决算能按计划进行,以后待工程完成后再按实际支出调整项目成本。

由于这部分工程内容通常在项目总投资中所占的比例很小,所以对项目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一般不会造成较大的影响。

房地产开发成本的组成内容

为了加强开发产品成本的管理,降低开发过程耗费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必须正确核算开发产品的成本,在各个开发环节控制各项费用支出。

要核算开发产品的成本,必须明确开发产品成本的种类和内容。

开发产品成本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开发产品成本按其用途,可分为如下四类:

1、土地开发成本:

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土地(即建设场地)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2、房屋开发成本:

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各种房屋(包括商品房、出租房、周转房、代建房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3、配套设施开发成本:

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能有偿转让的大配套设施及不能有偿转让、不能直接计入开发产品成本的公共配套设施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4、代建工程开发成本:

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受委托单位的委托,代为开发除土地、房屋以外其他工程如市政工程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以上四类开发产品成本,在核算上将其费用分为如下六个成本项目: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或批租地价:

指因开发房地产而征用土地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征地费、安置费以及原有建筑物的拆迁补偿费,或采用批租方式取得土地的批租地价。

2、前期工程费:

指土地、房屋开发前发生的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以及水文地质勘察、测绘、场地平整等费用。

3、基础设施费指:

土地、房屋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绿化、环卫设施以及道路等基础设施费用。

4、建筑安装工程费:

指土地房屋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按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图施工所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工程费和设备费。

5、配套设施费:

指在开发小区内发生,可计入土地、房屋开发成本的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如钢炉房、水塔、居委会、派出所、幼托、消防、自行车棚、公厕等设施支出。

定成本归集对象的主要依据,对大的开发项目应该按不同的开发期进行分块,便于费用的归集和成本结算,充分发挥成本核算的作用。

(1)在项目开发中发生的各项直接开发费用,直接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即借记“开发成本”总分类账户和明细分类账户,贷记有关账户。

(2)为项目开发服务所发生的各项开发间接费用,可先归集在“开发间接费”账户,即借记“开发间接费”总分类账户和明细分类账户,贷记有关账户。

(3)将“开发间接费”账户归集的开发间接费,按一定的方法分配计入各开发成本核算对象,即借记“开发成本”总分类账户和明细账户,贷记“开发间接费”账户。

通过上述程序,将应计人各成本核算对象的开发费用,归集在“开发成本”总分类账户和明细分类账户之中。

2、正确划分成本项目

客观地反映产品成本的结构,便于分析研究降低成本的途径。

按现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开发成本”作为一级成本核算科目,企业应在该科目下,根据自己的经营特点和管理需要,选择成本项目,并据此进行明细核算。

选择成本项目不能太多,对于发生次数较少、特别是单笔发生的费用,应尽量合并。

而对金额较大、并陆续发生的费用应单独设立科目核算。

为核算开发企业的开发成本,企业可根据其本身经营开发的业务要求,设置下列账户:

(1)“4301开发成本”账户。

本账户核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的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账户借方登记企业在土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的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贷方登记开发完成已竣工验收的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

借方余额反映未完开发项目的实际成本。

本账户应按开发成本的种类,如“土地开发”、“房屋开发”、“配套设施开发”和“代建工程开发”等设置二级明细账户,并在二级明细账户下,按成本核算对象进行明细核算。

(2)“4302开发间接费”账户。

本账户核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为开发产品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工资、福利费、

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本账户借方登记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为开发产品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贷方登记分配计入开发成本各成本核算对象的开发间接费。

月末本账户无余额。

本账户应按企业内部不同的单位、部门(分公司)设置明细账户。

按现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间接费用应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本文认为,这样处理,对部分费用来说,有悖于会计的配比性原则。

该原则要求:

企业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应当在同一会计期间内予以确认和计量。

比如,为项目贷款而支付的利息以及项目的前期销售费用,这些费用的特点是数额较大、受益对象明确,如果在受益对象实现销售之前,就将其列入损益类科目进行核算,势必会形成虚假的财务成果,不能客观地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

3、计算并结转已完开发产品实际成本

计算已完开发项目从筹建至竣工验收的全部开发成本。

并将其结转进入“开发产品”账户,即借记“开发产品”账户,贷记“开发成本”账户。

4、按已完开发产品的实际功能和去向,将开发产品实际成本结转进入有关账户。

即借记“经营成本”、“分期收款开发产品”、“出租开发产品”、“周转房”等账户,贷记“开发产品”账户。

房地产开发成本核算的最终目的是计算出项目的总成本和单位可销售面积的开发成本,以便企业结出经营利润。

可是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较普遍存在的现象是重视工程决算而忽视项目决策,因为工程决算在施工完成后进行,时间性比较明确,而且涉及到工程款的支付,比较实际,不易拖拉,而项目决算有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显得遥遥无期,比如小区个别配套没有完成(不影响销售),计划中的公建设施暂时不能实施,或者押金的收回久拖不决等等,这些都会影响整个开发项目的完全建成,进而影响项目决算。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本文以为完全可以通过“预提费用”科目将尚未实施的工程预算预提计入成本,以便项目决算能按计划进行,以后待工程完成后再按实际支出调整项目成本。

由于这部分工程内容通常在项目总投资中所占的比例很小,所以对项目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一般不会造成较大的影响。

房地产开发成本的确定

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来说,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开发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成本、开发产品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界限。

那么,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其销售成本应如何确定呢?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八条第

(二)项的规定,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

当期准予扣除的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总可售面积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2、至于广告费列支的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可以在税前列支的部分确实应该在销售(营业)收入2%以内据实扣除。

但是后来,国家税务总局在2001年8月又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根据该《通知》第一条的规定:

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的计算基数,至预售收入转为实际销售收入时,再将其作为计算基数;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八条第

(二)项第十二、十三款是这样分别规定的:

开发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因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

期而缴纳的土地闲置费,计入成本对象的施工成本;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税收规定在税前扣除;成本对象报废和毁损损失。

成本对象在建造过程中如单项或单位工程发生报废和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净损失,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如成本对象整体报废或毁损,其净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税收规定扣除。

4、借款利息支出,按照下列方法对成本对象进行归集和分配,并按规定在税前进行扣除:

(1)开发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前发生的,应配比计入成本对象;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发生的,可作为财务费用直接扣除。

(2)开发企业向金融机构统一借款后转借集团内部其他企业、单位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开发企业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其支付的利息准予按税收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3)开发企业将自有资金借给全资企业(包括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企业的,关联方借入资金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未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准予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内税前扣除。

土地开发成本的核算

一、土地开发支出划分和归集的原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土地,按其用途可将它分为如下两种:

一种是为了转让、出租而开发的商品性土地(也叫商品性建设场地);另一种是为开发商品房、出租房等房屋而开发的自用土地。

前者是企业的最终开发产品,其费用支出单独构成土地的开发成本;而后者则是企业的中间开发产品,其费用支出应计入商品房、出租房等有关房屋开发成本。

现行会计制度中设置的“开发成本——土地开发成本”科目,它的核算的内容,与企业发生的土地开发支出并不完全对口,原则上仅限于企业开发各种商品性土地所发生的支出。

企业为开发商品房、出租房等房屋而开发的土地,其费用可分清负担对象的,应直接计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在“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科目进行核算。

如果企业开发的自用土地,分不清负担对象,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其费用可先通过“开发成本——土地开发成本”科目进行归集,待土地开发完成投入使用时,再按一定的标准(如房屋占地面积或房屋建筑面积等)将其分配计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

如果企业开发商品房、出租房

其中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是指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进行土地开发所发生的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物拆迁补偿费等。

但对拆迁旧建筑物回收的残值应估价入账并冲减有关成本。

开发土地如通过批租方式取得的,应列入批租地价。

前期工程费是指土地开发项目前期工程发生的费用,包括规划、设计费,项目可行性研究费,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费,场地平整费等。

基础设施费是指土地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基础设施费,包括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等设施费用。

开发间接费指应由商品性土地开发成本负担的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开发项目如要负担不能有偿转让的配套设施费,还应设置“配套设施费”成本项目,用以核算应计入土地开发成本的配套设施费。

三、土地开发成本的核算

企业在土地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除可将直接计入房屋开发成本的自用土地开发支出在“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核算外,其他土地开发支出均应通过“开发成本——土地开发成本”账户进行核算。

为了分清转让、出租用土地开发成本和不能确定负担对象自用土地开发成本,对土地开发成本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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