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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劳动管理,维护本公司及员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酱台王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

凡与本公司确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均应按本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条新进员工必须根据本公司有关规定,完成招聘、录用的相关审批手续,方可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者之一者,不得雇用:

一、剥夺公民权或政治权利尚未复权者。

二、受有期徒刑(包括缓刑)宣告或通缉,尚未结案者。

三、受破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四、吸食毒品或其他代用品者。

五、亏欠公款受处罚在案者。

六、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七、品性恶劣,经原工作单位或私营企业开除者。

八、体格检查经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九、未满十六周岁者。

十、经查实属编制虚假的个人重要信息参加本公司招聘者。

第六条与原单位劳动关系尚未解除的新招聘人员,原则上不得与其建立劳动关系。

属本公司急需的人才,可视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与其签订劳务合同,但不得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人力资源管理部根据规定到劳动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本地劳动保障部门有格式合同的,原则上采用格式合同。

非固定格式的劳动合同或在格式合同增加的合同条款,应经本公司法律顾问审核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签订由人力资源管理部统一管理。

任何机构、部门未经人力资源管理部授权的,均不得对外签订任何与劳动用工有关的合同。

第九条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条员工在本公司与集团公司内调整工作岗位的,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执行。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签订的原则

一、依法签订原则:

劳动合同的签订均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公平公正原则:

各类劳动合同的签订应体现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保护劳动双方利益。

三、平等自愿原则:

合同签订应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四、保护人才原则:

对本公司急需的业务骨干,可适当调整合同条款,或签订其它补充协议,以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保护人才。

五、期限固定原则:

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外,本公司原则上不再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有劳动合同均应明确具体的期限。

二劳动合同的种类及合同内容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类型及适应的岗位或人员: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指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同终止的时间。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指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合同终止时间,而是约定了合同终止的条件。

此类合同适用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签订此类劳动合同的人员。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量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适用于本公司短期内紧缺,但完成一定工作任务后在今后较长时间内不会再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至少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的期限由本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员工表现、工作年限及市场人才供需情况等因素确定。

除有特殊情况外,劳动合同期限按以下执行:

一、生产一线工人、后勤辅助类人员、合同期限二年以上。

二、生产一线班长、技术类人员、销售类人员、各职能部门人员、中层干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

三、高层干部合同期限不低于五年。

员工同时适用以上两条或以上规定的,按期限较长的执行。

属协商确定期限的,按协商结果执行。

第十五条试用期规定

一、新录用员工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续签劳动合同的,不再约定试用期。

二、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至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试用期满,经所在部门和人力资源管理部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享受所处岗位的相应待遇。

四、试用期内,若员工达不到录用条件的,本公司可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试用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也可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或人力资源管理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

第十六条在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员工无正当理由,应当服从本公司因工作需要而作出的工作岗位调整。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续签、解除、终止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订立

公司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员工有义务提供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身份证、失业证、毕业证等相关证件、证书。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的履行

公司与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的变更。

当合同签订时的依据发生重大变化,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实际情况就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增加条款的。

一、当事人提出拟变更的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及其理由或依据后,提出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一方,应提前二十天与合同另一方就条款变更事宜进行协商,并将协商结果报分管的负责人审批。

二、涉及对格式合同格式条款进行更改或增加合同条款的,送本公司法律顾问审核。

三、合同条款变更或增加新的合同条款的,应签订书面的合同变更协议。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续签

一、续签流程

(一)劳动合同期满前30天,人力资源管理部应就续签劳动合同事宜(包括员工意愿、合同条款等)与各机构、部门及员工以邮件或书面方式进行征求。

员工应在接到通知七日内以邮件或书面方式作出答复。

(二)用人单位根据员工综合表现,提出是否续签的意见;

(三)人力资源管理部综合员工合同期内的绩效考评情况、用人单位意见,提出是否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主要条款的审核意见。

人力资源管理部有权对用人单位是否续签的意见进行否决。

(四)分管领导对人力资源管理部意见进行审批。

(五)人力资源管理部办理相关手续。

二、以下情形,经批准,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

(一)双方无法就新合同内容达成一致。

(二)员工工作表现不佳、所在单位不同意继续聘用,经人力资源管理部审核后认为其确实不适合继续在本公司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到期后,员工明确表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四)因无法胜任工作被待岗的。

(五)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其它情形。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员工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本公司可随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查实属编制虚假的个人重要信息参加本公司招聘被录用的。

(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在原劳动合同的约定范围内,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调动,逾期不报到的。

(四)严重违反本公司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

(五)违反本公司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被处留司察看,察看期内表现不佳的。

(六)营私舞弊或严重的失职、过失行为,对本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七)泄露本公司商业秘密或为竞争对手服务,对本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八)散布诋毁公司声誉、严重破坏公司的形象的言行,损害公司利益的。

(九)有贪污、盗窃、赌博、打架斗殴、聚众滋事、消极怠工等行为的。

(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可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因工作表现不佳被待岗后(例如连续两个月绩效考核不合格低于60分者),不愿接受本公司新安排的工作岗位的。

(二)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员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本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五)因重组等重大企业经营活动变化,需进行人员裁减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得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员工严重违反本公司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除外:

(一)员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未经劳动能力鉴定;

(二)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且其未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三)员工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四、合同期内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部门负责人及人力资源管理部。

从事重要岗位工作、掌握本公司重要秘密的员工及部门经理助理以上职务(含经理助理)的管理人员提出解除合同,应接受离职审计。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的终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一)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员工经有关单位批准出境定居或境外留学的;

(四)员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离、退休年龄或者符合病退、退职条件并办理了有关手续;

(五)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消失;

(六)发生不可抗力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自动延长

(一)员工在规定的工伤医疗期内或者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工伤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止。

(二)员工享受本公司提供的培训或其它特殊福利待遇而签订的培训协议或其它相关协议,有约定延长员工服务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根据协议约定自动顺延。

四员工辞职或辞退

第二十二条辞职获批准或收到辞退通知后,员工应到相关部门领取离职移交等相关表格,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事宜:

一、认真办理所在岗位工作交接手续;

二、及时归还其使用、掌握的,归公司所有的资料、文件、办公用品及其他公物,并经管理人员清点、确认;

三、完成各项费用的报销、结算手续,归还所有财务借款;

四、有住宿公司宿舍的,应及时办理退房手续,缴还钥匙;

五、结清所欠社会保险费用;

六、户口及人事档案关系在公司的,应及时将户口、档案及人事关系转离公司;

七、属违约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合同或与本公司签订的其它协议(如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八、其它应办事项。

第二十三条员工未按规定办理辞职或辞退手续的,不予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不予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账户的支取、转移手续,不予出具任何相关证明,直至辞职(退)手续办理完毕。

第二十四条未按本公司规定完备调离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五条员工辞职手续完备的,人力资源管理部应及时为辞职员工办理相关手续,包括:

一、为员工停缴和转移有关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

二、开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三、将员工的档案材料转由员工新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管理;

四、其它相关手续。

五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待遇和劳动保护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将根据全公司经营状况,努力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员工生活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条本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向员工支付的报酬包括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及各项补贴等。

具体方案由本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制定。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根据相关规定为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缴交社会保险费用。

第二十九条员工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期和病假工资按本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公司相关部门及各单位负责人负责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及有关规章制度的在职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二条员工的其他福利待遇按本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六经济补偿、违约责任和违约赔偿

第三十三条本公司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上海市有关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决定是否支付员工违约金、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四条公司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原则上需签订培训协议,并在培训协议中约定服务期。

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五条员工违反国家规定、劳动合同约定或与本公司签订的其它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员工应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

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

一、招收录用所支付的费用;

二、相关协议约定的培训费用;

三、对本公司造成的其它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三十六条本公司按照国家及本地的劳动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七附则

第三十七条发生劳动争议,合同双方应进行协商解决。

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合同双方均可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及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条附则

本管理规定由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至下一次修订发布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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