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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的政策法规

人力资源的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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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出台新规定,事业单位薪随岗变

事业单位在实施全员聘用制度过程中,常会产生高职低聘、低职高聘、未聘、缓聘甚至解聘等现象,对于这些岗位发生变动人员的工资待遇应如何处理?

日前,人事部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对上述问题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

  受聘人员:

薪随岗变

  《意见》指出,受聘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

  

  “高职低聘”的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低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其中,对首次聘用时任原职务满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人员,可以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低职高聘”的人员,则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高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此外,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以及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意见》规定,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重新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对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满5年、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可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未聘、缓聘人员:

逐步递减

  《意见》规定,对于未聘人员的待遇,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未聘期间按适当比例逐步递减,但不得低于未聘人员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对于经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缓签合同人员,在治疗期内应执行国家规定的病假期间生活待遇。

  

  解聘人员:

经济补偿

  

  对于解聘人员,聘用单位可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文件)有关规定,向被解聘人员支付经济补偿。

支付补偿时,以其上年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意见》规定,被解聘人员上年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人同期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的,按被解聘人员同期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计算;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当地月平均工资标准,按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聘用单位所在地同期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的,以及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不含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被重新录(聘)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后,被解聘人员解聘前的工龄与重新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受聘人员因被录用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依法服兵役及考入普通高等院校而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解聘前的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

  退休人员:

享受相应待遇

  

  受聘人员原则上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

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退休(退职)费以本人退休(退职)时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活的部分两项之和为基数,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计发;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按当地的有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意见》下发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对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满5年、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且保留原国家规定工资待遇的,应按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新《人才市场管理规定》10月1日起施行

劳动部:

最低工资标准两年调一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今天宣布:

由劳动部制定的《最低工资规定》已于近日开始实施,1993年颁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同时废止,新规定扩大了适用范围;明确出台小时工资标准;标准调整期限缩短。

  这些措施将更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新规定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纳

入最低工资的适用范围,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这一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依照执行。

  针对一些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期限过长、水平偏低的状况,新规定明确,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确定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和就业状况等因素。

近几年,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迅速,过去月最低工资标准已不能适应。

为此新规定提出增加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据悉,截至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全部建立起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由政府颁布并实施了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其中北京、天津、上海、广东分别为每月495元、412元、570元和574元。

加班多赚加班费?

超时加班员工自愿也违法

  某企业接到一个大订单后,生产量一下子大了起来,仅靠公司现有员工8小时内工作,无论如何是不能如期交货的。

公司向全体职工发出通知,要求愿意加班的职工主动报名,企业将支付加班费。

职工们希望多挣些钱,于是纷纷报名,公司遂与职工们签订协议,约定接下来的三个月员工每天工作12小时,公司按规定支付员工2个小时的加班费,职工们在协议上签字表示同意。

不久后,一名员工因疲劳导致工伤,劳动监察部门了解情况后到企业调查情况后对企业做出了处理。

企业认为,加班是职工自愿的,他们多得收入,公司能完成订单,这是双赢,不该受到处罚。

  这家公司的观点和做法都是错误的,即使职工自愿,超过规定时限加班也是违法的。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上述规定的工时标准表明,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外,企业安排职工加班,一般每日不能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每日不能超过3小时,而上述公司的每日工作时间为12小时,比特殊情况下加班时限还多了1小时,显然是违法的,受到劳动监察的处理当然理所应当。

  该公司之所以出现这样的违法行为,主要源于“职工自愿就不违法”的错误认识,他们认为只要职工签字,双方有约定就行。

《劳动法》第18条中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属无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且无效的劳动合同是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来确认的,无论当事人是否自愿。

也就是说,企业只有按照法定工作时间标准安排劳动者劳动才是合法的、有效的,即使劳动者自愿,超时加班也是违法的。

  工作时间制度是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过程中安全生产的重要制度,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否则,企业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而上述一名职工因疲劳发生工伤,对职工来说也是一种警示。

19部国家级新规实施薪金低于最低标准可罚5倍

  从今天起,在全国及各地方共有40余部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开始实施。

其中,包括《最低工资规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老百姓极为关心的话题。

记者经过盘点发现,这些新规主要涵盖公众安全、劳动保障、社会生活、财政金融、海关监管等。

其中,国家级的法规有19部,地方级的法规有23部,其中与北京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法规主要有以下几条。

  优秀文体人才创业有优惠

  新规:

《北京市关于鼓励和吸引优秀文化体育人才来京创业工作若干暂行规定》、《北京市鼓励和吸引优秀文化体育人才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实施办法》3月1日起实行。

  解读:

《规定》和《办法》对优秀文化体育人才,本市将给予在购房、购车、职称评定等八个方面的优惠。

政策允许他们进京后采取灵活多样的创业和工作方式。

优秀文化体育人才来京从事文化体育事业和文化体育产业,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薪金低于最低标准可罚5倍

  新规:

《最低工资规定》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通过。

《规定》明确了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要求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对于违反规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按所欠工资的最高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解读:

《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廉租房管理出台新办法

  新规: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符合市、县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

市、县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

  解读:

《办法》明确了政府的保障职能,提出了坚持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及租金核减为辅的原则。

  受理拆迁裁决申请前听证

  新规: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规定,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可向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解读:

《规程》明确了行政裁决及强制拆迁的程序,增加了行政调解程序,规范了拆迁强制执行行为。

  严禁手写航空意外险保单

  新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日前表示,手写的航空意外险的保单直接危害到投保人的利益,同时也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

保监会非常重视,专门研究发出通知,从今年3月1日起,严禁手写航空意外险保单。

  房屋查封期不能超两年

  新规: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法院查封时,土地、房屋权属的确认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登记或者出具的权属证明为准。

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解读:

《通知》对于保护执行当事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方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3月1日起就要实施了。

那么,最低工资该怎么测算呢?

  一、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应考虑的因素

  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考虑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

可用公式表示为:

  M=f(C、S、A、U、E、a)

  M最低工资标准;

  C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用;

  S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A职工平均工资;

  U失业率;

  E经济发展水平;

  a调整因素。

  二、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用方法

  1、比重法即根据城镇居民家计调查资料,确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户为贫困户,统计出贫困户的人均生活费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

  2、恩格尔系数法即根据国家营养学会提供的年度标准食物谱及标准食物摄取量,结合标准食物的市场价格,计算出最低食物支出标准,除以恩格尔系数,得出最低生活费用标准,再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

  以上方法计算出月最低工资标准后,再考虑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金标准、就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进行必要的修正。

  举例:

某地区最低收入组人均每月生活费支出为210元,每一就业者赡养系数为1.87,最低食物费用为127元,恩格尔系数为0.604,平均工资为900元。

  按比重法计算得出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月最低工资标准=210×1.87+a=393+a(元)

(1)

  按恩格尔系数法计算得出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月最低工资标准=127÷0.604×1.87+a=393+a(元)

(2)

  公式

(1)与

(2)中a的调整因素主要考虑当地个人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另,按照国际上一般月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月平均工资的40-60%,则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应在360元-540元之间。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0.92÷8)×(1+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1+浮动系数)

  浮动系数的确定主要考虑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各地可参照以上测算办法,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春节加班:

补休不能代替加薪三薪、双薪

  提醒一

  春节七天假加班别忘要加薪

  将于今年1月22日起实行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中明确规定:

安排劳动者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因此,春节期间加班一族请记好:

如果初一到初三加班,您的老板应支付三薪(工资基数的300%);初四到初七加班的,您应获双薪(工资基数的200%)。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计件单价的300%、200%支付加班工资。

  另外,如果您在春节期间被安排“值班”,虽然工作强度远远低于正常工作,但这也属加班,理应拿到“三薪”或“双薪”。

  提醒二

  初一到初三补休不能替加薪

  小王所在的公司常以补休来代替休假日加班工资。

去年春节初一到初三,因为外地员工回家过年,公司人手不够,小王一直在加班。

公司没有给他“三薪”,但节后让他休息了三天。

  从劳动保障部门了解到,小王所在公司的这种做法违反了劳动法。

根据法律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其待遇可以用安排补休来代替“双薪”。

但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待遇只能是发“三薪”,补休不可代替。

  这是由于法定节假日对于劳动者有更重要的意义。

春节期间被安排加班,不仅影响休息,更影响劳动者的精神文体生活和社会活动。

因此,仅依靠补休无法对此进行弥补,应当给予劳动者更高的工资报酬。

  提醒三

  如果要举报务必保存好证据

  劳动保障部门鼓励劳动者,对于拒不支付加班工资或支付标准不合法的用人单位,可通过以下三种形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大胆举报:

(1)电话举报;(2)寄送书面材料举报;(3)上访举报。

  若申请劳动仲裁,则务必准备好您的加班记录、劳动合同、书面材料等。

  由于从事发到提起申诉有60天的时效。

因此,春节加班族在节后有充裕的时间维权。

在此提醒春节加班族:

举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付薪行为,您千万要保存好证据。

你的双薪年终奖应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有不少单位年底将发双薪,不少读者关心年底双薪的个人所得税是如何计算的。

据了解,“双薪”及年终奖等应作为一个独立个体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它单位在实行“双薪制”(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一个月的工资)时,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及年终奖、分红等,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双薪”扣除个人所得税,应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原则上再扣除其它费用。

但是,如果纳税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则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节日加班费出台新规定

  按照新规定,从今年春节起,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必须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而过去一些企业自行将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是495元/月)作为加班费的基数的做法,则成了违规行为。

  加班费基数如何定?

  “春节前三天,加班给三薪”已是职工们都清楚的规定了,但是这三倍的工资应该以什么作为基数来计算呢?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处副处长毛艾说,“以往,加班费的基数由企业定,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许多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就用最低工资作为基数给职工支付加班费。

这样,职工拿到的加班费总是偏低。

”、

  今年大年初一正是《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实施的第一天,按照新规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这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没有与职工协商,就自行将最低工资作为加班费的基数,就属于违规行为了。

  不支付加班费怎么办?

  如果企业不按照新规定支付加班费,职工该怎么解决呢?

“由于《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刚刚出台,许多企业对新规定还不了解,职工可以主动提出与企业协商加班费的工资基数并写入劳动合同。

”毛艾说,“企业也应该主动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来修改过去的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而如果企业拒绝协商而仍坚持用最低工资做基数支付加班费或根本不支付加班费,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法定假日有哪些?

  据了解,按照《劳动法》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法定休假日包括春节前三天、“五一”的前三天、“十一”的前三天和元旦一天。

但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则不执行上述规定。

上下班被车撞也算工伤

  条例名称《工伤保险条例》

  实施时间2004年1月1日起

  新规国家强制要求所有企业都要参加工伤保险,从此中国强制性的社保险种增加到了四个(养老、医疗、失业、工伤)。

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

解读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表示,《工伤保险条例》提出,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不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管劳动者的用工形式如何,不管劳动者的用工期限长短,也不管劳动者的身份是什么,均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权利。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虽然没有强制要求参加工伤保险,但如果员工发生工伤,一定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分文不少赔偿。

并特别要求,个体户也要强制参加工伤保险。

除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外,职工有其他六种情形之一,也应认定为工伤。

条例规范了工伤报告、工伤认定和工伤投诉三个时效,而在以前则是不明确的。

企业随意延长工作时间违法

  2002年3月,下岗失业很久的廖女士终于在某化工厂找到了一份仓库保管员的工作。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领导说:

“按照岗位职责规定,仓库需要24小时有人值守,这个岗位安排两人,每班一个人,工作12小时,周六、周日不休息,每月另付加班费100元。

”廖女士心想:

“如今找个工作不容易,我已经40多岁了,既没有技术又没有体力,能有个工作就不错了。

”廖女士虽然对延长工作时间和周六、周日不休息很不情愿,但为了保住这份工作,还是答应了厂里的要求,与化工厂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

  廖女士开始还能克服困难,坚持工作,但时间长了就有些吃不消了。

廖女士家里上有老,下有小,家务事很多。

由于每天要工作12小时,她根本照顾不了家里。

这期间廖女士本人虽然没有得什么大病,但免不了头疼脑热、腰酸腿疼的毛病?

只要不是病得起不来床,就要坚持上班。

当她看到厂里其他职工每天上班8小时,每周还能休息两天,生活井然有序?

心里觉得非常不平衡,再说长期这样下去自己和家里人都受不了呀。

2003年6月,廖女士找到企业领导说明了自己的情况,希望能够按照正常时间上班。

企业领导说?

“在招用你的时候已经把条件说清楚了,你也同意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你的岗位就是这样的工作时间,不能改变。

  廖女士还想继续这份工作,但因为家务事和身体状况又实在坚持不下去了。

企业这样做对吗?

廖女士该怎么办?

  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非法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件。

企业以“签订了劳动合同”为由,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是违法的。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企业与廖女士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二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由于该企业与廖女士签订的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法》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因此是无效的劳动合同。

企业以廖女士签订了劳动合同为由,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是错误的。

  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日的劳动工作时间和休息制度。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廖女士每天延长的工作时间是4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长达150小时以上,大大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企业付给廖女士的加班费也远远少于国家法律的规定。

企业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廖女士的合法权益。

  廖女士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到劳动监察机构举报企业的违法行为。

劳动仲裁机构和劳动监察机构会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纠正企业的违法行为,并按照法律规定补发廖女士的加班费。

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档案不在单位也要缴纳社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统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既是职工享有的权利,又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义务,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以职工档案不在单位为理由,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国家要求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强制性的,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履行义务,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

  案例分析:

  2000年5月,张女士被某光学仪器公司录用,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为了方便起见,张女士把档案一直存放在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很快三年的劳动合同到期了,双方终止了劳动合同。

张女士在办理调离手续时,发现公司没有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

张女士急了,找到公司询问为什么不给缴纳社会保险费。

公司的答复是,公司这几年的效益不好,只给有档案关系的职工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因为张女士的档案关系不在本单位,所以没有为其缴纳。

双方协商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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