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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制度篇范文doc

[精选]学籍管理制度6篇_范文4

《学籍管理制度》

学籍管理制度

(一):

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籍管理,根据上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订《学籍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学生入学、学籍注册、转学、休学、复学、升级、跳级、退学、奖励、处分、毕业等事项的处理。

第二章入学、学籍

第三条新生入学,按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招生规定办理。

第四条凡贴合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按规定的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取得中学学籍。

新生无故延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如若发现系采取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学学

籍的,取消其学籍。

第六条新学期开学后一月内,由学校负责将新生名单造册,并按统一要求编写学籍号,

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建立学籍档案。

第七条凡因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或其他原因发生学籍变更的,均需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原学籍号注销,不再启用。

第三章成绩考核

第八条

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科和操行两个方面。

学科方面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操行方面按《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规定的教育目标资料和要求,对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九条学科成绩的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

根据考试、考查的成绩和平时的成绩综合评

定学生的学年成绩,作为升级的依据。

第十条考试科目不及格的学生,须按规定复习补救。

第四章升级、跳级

第十一条学生学年考核,操行评定、学业成绩均贴合要求者,准予升级。

第十二条

经学年操行、学业成绩考核,若有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业成绩个性优异并已到达上一年级的学业水平,可由本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考核批准,予以跳级。

第五章休学、复学

第十三条

凡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长期(三个月以上)休学者,应由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或有关部门(单位)证明,经班主任同意,学校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发给休学证书,保留学籍。

第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

休学期满后,休学生须持休学证书和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书或有关部门(单位)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要求,经学校同意并办理学籍认可手续后,方可复学,编入适当班级。

第十五条学生在毕业学年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状况,确有正当理由务必休学者,须

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严禁以休学为名,搞变相留级或插班重读。

第六章转学

第十六条无特殊状况在本区内学生不准转学;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准转学;学生在休学期

间不准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因父母或监护人的户口变更而随家搬迁到外地,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校同意,由转出、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八条外省、市转入我校的学生,贴合条件可办理接收转入手续。

第十九条学校对转入学生的转学证明和转出学生的转学证明存根,每学期应整理成册,

并列入学生档案保存。

第七章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八条奖励和处分是教育学生的一种方法,要以奖励为主。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思想品德好、学习成绩优秀,到达国家颁布的体育合格标准,并在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可评为三好学生;是学生干部的可评为优秀学生干部。

第三十条

对于极少数有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破坏学校和社会秩序,破坏公共财物,道德品质败坏等违纪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

看等处分。

对学生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由学校大队辅导员审核,校长批准公布,处分报主管学籍部门备案。

学籍管理制度

(二):

学籍管理制度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广州市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一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由教导处兼管,建立学籍的学期会审制度,并设有学籍管理

员负责学籍管理与控辍工作,及时纠正或解决学籍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了解学籍的变化状况和控辍工作成效,每学期向区教育局基教科报送会审结果和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第二条各班的学籍管理工作由班主任负责,班主任是本班学籍管理的第一职责人,负责

完成(或协调班教组完成)本班学生的学籍录入、核对、变动状况的跟进等上级要求的工作,并且按照指定的时光完成。

第三条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由班主任负责联系、提醒、纠正,引起

的后果由学生或监护人负责。

第四条严格控制班额。

贴合条件中途要求插班的,由校长审批,教导处负责安排到相应

的班级就读,班主任应及时办理接收学生的相关事宜(不得拒收)。

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

初中不超过50人。

二、管理要求

(一)、新生入学

第五条学校管理员依据学生报到名册办理新生学籍并建立电子档案,编制统一格式的学

籍号。

1、班主任负责学籍的录入:

一年级新生在市系统中需一个个录入(若年龄不够的学生需

家长到校填写承诺书);七年级新生录入,班主任需按照本班实际人数进行核对相关资料。

2、学籍核对:

每个学期开学后进行,检查本班实际人数与市系统人数是否一致,如不一致,须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做好相关工作。

(二)、转学

第六条转学操作办法

1、中途转入的学生,如属市内转入,班主任直接在市系统进行接收操作,接收成功后需

核对学生资料;如属市外转入,则要在市系统异动管理中提出申请,并录入该生的学籍信息,同时需要家长带给一式四份转学表(需盖有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所在的教育局、接收学校、接

收学校所在的教育局的四个章),并带给全国学籍号(L开头),由班主任交给学校学籍管理员。

2、中途转出的学生,如属市内转出,班主任直接在市系统进行接收操作;如转出市外,则要在市系统异动管理中提出申请,同时需要家长带给一式四份转学表(需盖齐上述的四个章),由班主任交两份给学校学籍管理员。

班主任还需跟踪全国学籍系统,联系家长,要求对方学校提出接收申请,以确保全国学籍异动的操作。

说明:

凡是因为转学而变动学籍的务必经区教育局教育科审核确认,所以要有转学表作凭证。

(三)、休学和复学

第七条学生因伤病(或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提出休学申请。

流程一:

本人或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市(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2、住院病历(原件)、复印件

3、药费收据等相关材料(原件)、复印件

流程二:

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状况特殊者须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核检查。

流程三:

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流程四:

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说明:

1。

休学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开始计算;出国的自批准之日计算。

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

2。

休学期满,学生或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

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复学须回原级就读。

3。

因伤病或学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学校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续办休学手续。

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三、其他

第八条学生违反中小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或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情节较重的可给予适当处分。

义务教育段学生以批评教育为主,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学籍。

第九条班主任不按照指定时光完成相应的学籍工作的,则按学校绩效考核办法,扣发当月相关的班主任管理效益奖。

第十条班主任在平时工作中要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保证其理解义务教育,杜绝辍学现象。

学生转学而不办理转学手续的,亦作辍学处理。

(如果本班出现辍学现象的,班主任取消本年评优评先资格,包括校级的优秀班主任。

按1

学籍管理制度(三):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

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

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建立

第四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

透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透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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