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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疫情应急预案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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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疫情应急预案0.docx

防控疫情应急预案0

防控疫情应急预案

防控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为进一步做好疫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有效防止新冠肺炎疫情在市域内传播、蔓延和流行,最大限度减少新冠肺炎疫情对公众健康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分区分级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省级及以下启动和调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的指导意见》及相关防控和诊疗方案,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领导、分级负责;科学施策,精准防控;依靠科技、规范防治;强化宣传、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域内发生新冠肺炎疫情的防范与应急处置等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组建及成员单位

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任总指挥;市委副书记,市委常委、副市长任常务副总指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有关领导同志任副总指挥。

成员包括市(省)直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及军分区、武警支队有关负责同志。

主要负责全市新冠肺炎疫情处置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研究决定疫情防控重大决策,指挥全市落实疫情处置各项措施。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疫情发展形势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确定。

按照市级最高响应级别工作机制,主要包括: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广电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市医保局、市红十字会、市国家安全局、市通信管理办、市气象局、火车站、海关、市消防救援支队、港集团有限公司、军分区、武警支队

2.2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日常管理机构

2.2.1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

按照疫情处置响应最高级别工作机制,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市委副秘书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卫生健康委主任担任,成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临时抽调人员组成。

办公室主要负责综合协调指挥部日常工作事务,对指挥部重要工作、指挥部领导指示批示落实情况进行督办,组织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收集、整理、上报疫情防控工作信息,发布疫情与防控工作动态等。

2.2.2市疫情防控指挥部专项工作组

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根据疫情处置需要,组建各专项工作组,并根据疫情发展形势和防控重点任务及时新建或调整.主要职责是按照各专项工作组的职责任务落实指挥部相关工作要求和各项防控措施,对相关工作组织督导检查。

2.3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委宣传部:

研究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奥论监督,把握好宣传口径,引导媒体严谨、适时、适度报道,客观准确反映疫情和防范工作情况;协助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治基本知识的公众宣传和普及。

市委网信办:

加强网络舆情监测和涉盘舆情管控,及时处理不实信息,做好网上宣传及舆论引导,加强网络安全保障市政府办公室:

收集、汇总疫情信息并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处理疫情处置相关文电,传达和督办市政府领导的批示指示市发展改革委:

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协调解决疫情应急处置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问题,统筹做好市级救灾物资应急储备和调用,为做好疫情防控提供保障;支持市新冠肺炎定点医院建设工作。

市教育局:

组织制定学校疫情防控指南或规范,指导各类学校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做好学生健康监测,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通报情况;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等。

市科技局:

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制定新冠肺炎疫情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等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协调组织工业企业生产疫情防控所需物资。

市公安局:

密切关注疫情和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协助相关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和封锁措施等。

市民政局:

以城乡社区为基本单位,发动广大人民群众,构建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网络,采取对重点人群登记、造册、隔离观察等措施,加强对外来人员特别是来自疫区人员的管控。

市司法局:

组织戒毒所开展疫情防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传染病防治法》宣传工作;负责有关行政立法和有关行政执法的协调工作。

市财政局:

根据有关部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金需求情况,积极筹措资金,建立政府采购“绿色通道”,执行紧急采购事后备案制度,采购进口防疫物资实施特批,最大限度满足疫情防控工作的资金需要和采购需求。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对参与防控突发新冠肺炎疫情过程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被感染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及时受理工伤认定和落实参保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等。

市生态环境局:

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对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工作进行环境监管,维护环境安全市交通运输局:

协调中国铁路、民航等部门对乘坐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协助卫生健康等部门做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感染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巡查工作;保障疫情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相关标本的及时运送,做好疫情发生地区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管理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做好农村地区疫情防控工作,重点以乡镇、村屯为单位,加强对外来人员、密切接触者和准备外出务工人员、外出作业渔船的管理。

切实支持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菜篮子”等农产品保障供应工作。

市商务局:

在疫情发生期间,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配合相关部门落实我市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外人员在境外工作期间,感染后的应急处置措施。

协助职能部门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向相关国际组织、外国机构通报情况;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严控涉及疫情出、来访人员,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市文旅广电局:

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疫情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疫情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信息统计,防止疫情在国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市卫生健康委:

制定预防和控制疫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开展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组建市内疫情防治专家组组建、培训疫情应急处置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实验室检测、患者医疗救治等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

市应急局:

根据工作需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的应对处置相关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

加大各类涉及疫情防治药械广告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国积居奇等违法行为。

严厉查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加强市场管理,配合公安、林业、农业农村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载运,售卖野生动物等行为。

依法、科学、有序精准开展新冠肺炎疫情应对处置时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审批,做好市内防控治疗新冠肺炎药物研发的政策咨询服务,加强对救治用药品、医疗器械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

市林业局:

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趋势、预警信息并及时通报;及时掌握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情况,落实联防联控措施,合力打击售卖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

市医保局:

对确诊和疑似患者实施综合医疗保障,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教治。

市红十字会:

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工作;协助做好疫情传播防护知识的宣传等。

市国家安全局:

在疫情期间,依法防范、制止和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破坏活动。

市通信管理办:

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为疫情应急处理提供通信保障;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利用移动通信大数据为追踪、锁定病人和密切接触者提供技术支持。

市气象局:

疫情发生期问,做好全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气象服务工作,开展疫情防控专业气象保障工作。

火车站:

加强站、车防控工作,落实站车通风、消毒和体温检测等防控措施,坚决防止疫情借铁路传播;保障交通运力,优先安排疫情处置人员、防治物资、药品等急用物资运输;加强对旅客的监测检测,协助医疗和疾控机构做好对发热症状旅客的收治和排查控制工作。

海关:

组织做好疫情防控物品、人员出入境卫生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应急处置、卫生监督处理等工作;及时收集和通报国外传染病疫情等相关信息

市消防救援支队:

做好疫情防控期问灭火救灾和消防监督管理,加强病例集中救治的医疗机构和密切接触者隔离场所的应急处置和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洗消工作。

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组织对乘客开展检疫、查验,防止新冠肺炎通过港口和客轮传播;保障疫情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的运送工作。

军分区:

协调对接军地需求,承办民兵参加疫情防控兵力协调,组织民兵参与联防联控,组织动员资源调配,协调驻军支援保障等任务,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武警支队:

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疫情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疫情现场控制等工作。

2.4县区疫情防控组织指挥机构

各县区要参照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日常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结合本地实际,组建县(区)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及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疫情应急响应和处置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和各项管理工作。

应急处置专业组织体系与职责

3.1应急处置专家组

市卫生健康委(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及防控形势以及工作需要,适时组建应急处置各项专家组,专家组主要职责如下:

顾问专家组:

分析评估疫情暴发流行的风险,评估疫情对社会、经济的影响,提出疫情不同阶段应急处置策略与措施的启动、调整、终止应急响应建议;分析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技术指导和跟踪评估;提出疫情应急科研需求及优先领域;承担市疫情防控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医疗救治专家组:

对全市感染病例的医疗救治、院感防控等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协助制定全市医疗救治工作方案,完善诊疗方案,参与病例诊断及危重症病例的会诊和抢救,提供病例转诊意见。

疫情防控专家组:

对全市开展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实验室检测等预防与控制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及时分析研判疫情形势,提出防控措施建议。

卫生监督专家组:

在疫情防控期问依据相关法规对全市疫情防控工作实施执法监督,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和相对人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处罚。

3.2疫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及职责

地方、企业、军队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是疫情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平时要组织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各项技术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疫情发生期间,要服从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统调度和统一安排,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

医疗机构:

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院内感染控制,样本检测采集,配合开展感染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与报告等工作;设立发热门诊,开展对发热患者检测和预检分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属地疫情监、风险评估和疫情报告,开展现场调查、实验室检测和专业技术培训;组织对公众的健康教育与风险沟通,指导做好公众和特定人群的个人防护,指导开展特定场所的消毒。

卫生监督机构:

根据行政区划,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定期对同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辖区内的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指导;对在疫情处置中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或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

新冠肺炎疫情级别确定

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省级及以下启动和调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的指导意见》,新冠肺炎疫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

4.1特别重大新冠肺炎疫情:

由国家卫生健康委根据全国疫情形势确定。

4.2重大级新冠肺炎疫情:

由省卫生健康委根据疫情形势和发展态势确定。

确定条件:

省内2个及以上地市一周内出现散发病例,并有持续传播风险,或国内其他省份出现暴发疫情,疫情输入风险持续存在。

43较大级新冠肺炎疫情:

由地市卫生健康委根据疫情形势和发展态势确定。

确定条件:

地市范国内有2个及以上县区一周内出现聚集性疫情,并有持续传播的风险。

4.4一般级新冠肺炎疫情:

由县区卫生健康局根据疫情形势和发展态势确定。

确定条件:

县区范围内一周内出现聚集性疫情,有社区持续传播的风险,对本地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

疫情监测、报告与信息发布

5.1疫情监测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新冠肺炎疫情日常监测和诊疗过程中应提高对新冠肺炎病例的诊断和报告意识,对于不明原因发热、咳嗽等症状的病例,应注意询间发病前14天内的旅行史和可疑的暴露史,了解本人近期有无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地区的旅行史,或哺乳动物、啮齿动物、禽类等尤其是野生动物的接触史,及其与类似病例的密切接触史等

5.2病例报告

5.2.1病例诊断与治疗

目前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七版)》要求执行。

如国家下发新的诊疗方案,按照新的诊疗方案执行

5.2.2病例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新冠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时,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当立即进行网络直报。

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立即向当地县(区)级疾控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出传染病报告卡,县(区)级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网络直报。

负责病例网络直报的医疗机构或疾控机构,应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监测方案(第五版)》(如有新版按新版执行)要求,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病情进展及时对病例分类、临床严重程度等信息进行订正。

5.3突发事件发现与报告

各县(区)首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以及符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监测方案(第五版)》(如有新版按新版执行)中聚集性疫情,辖区疾控中心应在2小时内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事件级别可先选择“未分级”。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事件调查及后续进展,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对事件定级后,可对事件级别进行相应调整。

5.4疫情发布

市级卫生健康委在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或市政府的授权下,及时发布疫情信息。

可根据我市疫情防控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组织专家,根据事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积极开展媒体沟通和健康教育提示。

应急响应和终止

6.1应急响应分级及响应标准

6.1.1市级响应

市级根据需要评估启动较大级别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

市域内2个及以上县区一周内出现聚集性疫情,有持续传播的风险,或2个以上县区出现传播来源不明的散发病例,对本地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需要由市级统一协调应对疫情;

在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下,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认定的其他情形。

6.1.2县区级响应

县区级根据需要评估启动一般级别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应急响应:

县区范围内一周内出现聚集性疫情,有社区持续传播的风险,或出现传播来源不明的散发病例,对本地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啊;

在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下,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认定的其他情形。

6.2疫情应急响应级别评估原则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组织开展应急响应级别评估时,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对新冠肺炎疾病的最新认识,疫情波及范围和严重程度,受疫情严重地区威胁程度;疫情防控能力,包括病例发现、报告、诊断能力,疫情检查、处置、防扩散能力,医疗救治能力;社会综合因素,包括公众防病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特殊性、敏感性和疫情所造成的影响以及社会综合治理能力等。

63应急响应原则

各级政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和条件,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反应。

要密切关注疫情变化情况,根据疫情发展规律、性质、特点,适时提高或降低反应级别,并对应急工作状态做出适当调整。

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疫情,可相应提局报告和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疫情,

维护社会稳定。

疫情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6.4应急响应启动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分析、评估。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专家的评估意见,向本级政府提出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和成立防控指挥部的建议。

各级政府根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建议,做出是否启动应急响应和成立防控指挥部的决定,并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统领导和指挥市、县(区)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市、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本级政府提出建议,由本级政府批准实施。

各级政府作出应急响应决定后,各有关部门在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指挥下,应立即做出反应,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履行好各自职责,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请求,要及时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响应启动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6.5应急响应措施

6.5.1疫情风险分区及防控策略

依据疫情涉及范围和严重程度以及对社会生产生活的影响等,以县(区)为单位,划分三个风险级别:

低风险地区:

无确诊病例或连续14天无新增确诊病例。

主要实施“外防输入”策略

中风险地区:

14天内有新增确诊病例,累计确诊病例不超过2例,传播来源清晰;或累计确诊病例超过2例,系14天内与病例密切接触者中发生的聚集性疫情。

主要实施“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策略

高风险地区:

14天内累计确诊病例超过5例,系病例密切接触者中发生的聚集性疫情;出现传播来源不明病例。

主要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严格管控”策略。

6.5.2市级应急响应措施

6.5.2.1市级IV级响应

全市各地区实施外防输入的防控策略,运用大数据等手段,严把入口关,对疫情严重地区及高风险地区流入人员加强跟踪管理,开展健康监测与健康管理服务。

分级分区管控。

来自市外高风险区域的流入人员,单人单间隔离14天;来自市内外中风险区城的人员若居住地社区不能提供健康证明的也须单人单问居家隔离14天,能够提供健康证明的不须隔离,但应进行健康监测,时限为14天。

对来自省内外低风险区城的,不须隔离,应进行信息登记,健康监测14天。

各级医疗机构加强发热门诊病例监测、发现、报告;

疾控机构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

城乡社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严格落实疫情社区防控措施,同时开展环境卫生治理,防病知识宣传与普及,引导公众做好个人防护。

生产生活正常有序进行,不采取封路、封村、封社区、封市场,确保人员出行、生产生活物资正常流通,确保公共交通及运输通畅。

商业、服务业、文化旅游业依据疫情进展情况,应陆续采取适时停业。

6.5.2.2市级III级响应

全市各地区实施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的防控策略,在采取IV级应急响应各项措施的基础上,医务人员、医疗床位、医疗物资、隔离场所等方面进行充分准备。

对确诊病例,以病例发现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分析线素,根据其生产生活接触的空间和人员范围,合理确定防控管理的场所和人员。

如学校的班级、住房的单元、工厂的车问、办公室的工作间、农村的住户为最小单元,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对病例密切接触者进行全面排查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压实到最小单元,做好通风、消毒、体温检测等防控工作,为防控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⑷全市各地区对疫情相关场所和人员采取必要防控措施,群众正常出行和生产生活物资正常流通,确保公共交通和运输通。

无确诊病例的乡镇、街道、城乡社区可参照IV级应急响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6偌出现高风险区域,该区城应提高响应级别、参照II级应急响应管理措施实施管控。

6.5.23市级II级响应

(1)全市各地区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严格管控的防控策略.在采取III级应急响应各项措施基础上,哲停各类聚集性活动,暂停各类人群聚集的服务场所,按程序审批可实施城区交通管制。

⑵各级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对发热患者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收治和管理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对密切接触者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对发生社区传播或聚集性疫情的城市居民小区、农村自然村等疫点入户进行必要的消毒,采取封闭管理等限制人员进出的管控措施。

保证医疗物资和必需的生活用品供应,保证疫情防控和必要的公共事业运转,保证群众生活的必需和重要民生企业的正常运行。

联防联控各相关部门应全面履行各自主体责任,落实相应的防控措施。

6.5.2.4市级1级应急响应

⑴全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全面启动群防群控疫情防护网络,实行社区为战、村组为战、学校为战、工地为战、企业为战、单位为战,按最小防控单元严格落实和检查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街道(乡镇)、社区与村委会要落实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各级疾病预防控机构做好对疫情地点和场所的隔离控制,做好后勤保障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⑵每位市民均有义务和责任及时报告新冠肺炎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情况,社区、村委会发现可疑发热病人应立即向街道和乡镇报告,街道和乡镇应及时汇总情况报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发生疫情地区的市民必须服从有关部门采取的隔离控制措施。

⑶在所有进入我市的交通路口设立检疫检查站(点),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和公路检查站设立联合检查组,实施防疫检查;所有进出我市的乘客填写《健康登记卡》并接受体温测量;发现有发热症状的乘客要送临时留观点由卫生健康部门(疾控机构)进行排查;对疑似病人要按照要求及时由专人转送至定点医院并对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由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追访和医学隔离观察。

对拒不接受体温测量或留观诊断并经劝阻无效者,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4)全市各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要严格执行入住旅客填写《健康登记卡》制度,并对驻店客人每天测量体温,发现可疑病人要及时向所在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各级教育部门要按照高校、中小学、幼儿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做好学校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师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建筑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

对工地与住地分开的,要建立安全通道,上下班由班车接送。

建立24小时运转的监控网络,对施工现场和工棚进行检查,对民工宿舍、食堂、厕所逐定时、定点消毒。

各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停工停业和遣散民工。

各单位停止组织大型会议和活动,已安排的大型活动(包括各类演出等)原则上取消或推迟。

关闭网吧、电子游戏厅、录像厅、剧场、影院、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等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必须逐一落实通风、消毒等措施。

县(区)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画册、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疫情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根据疫情形势可逐步放开医疗机构开展核酸检测的权限,对经审核、评估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将其核酸检测结果作为临床认定依据,加快病例诊断,并定期开展质量控制,确保检验、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严格落实“四早四集中”原则,建立完善医疗救治运行机制,做到应收尽收、应治尽治,提高收治率、治愈率,降低病死率。

各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要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疫情基本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卫生、宣传等部门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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