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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基本管理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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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基本制度

 

 

第一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批示精神,以人为本,细化管理,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明确各基层区队行政正职在本单位安全和标准化管理方面的领导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制定本制度。

一、在每年年初职代会上,指挥长与各基层连队行政正职和业务保安部门负页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二、各连队行政正职及各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生产方针,始终坚持“质量为本”的安全生产理念,把安全和质量标准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对安全标准化工作始终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在组织生产时首先要认真安排部署安全标准化工作。

 

三、严细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从细微着眼,克服“三乎”思想和“三惯”作风。

质量标准化工作要从文明生产,全员的自发行为和源头治理入手,克服脏乱差,粗枝大叶的粗放操作和管理局面。

 

四、转变工作作风,深入现场靠前指挥,带头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连队行政正职每月下井班数必须达到16班以上,下井(含带班)人员的每月中班个数不得低于本人规定个数的1/3,夜班个数不得低于本人规定个数的1/5。

带班每月不少于9个。

 

五、强化安全管理“五项”制度和安全自律意识,扎实开展职工培训和警示教育,以人为本,以防范“一通三防”、顶板、机电运输和水患等重大事故为重点,重心下移,关口前移,超前防范。

 

六、发生事故和“三违”,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追查分析举一反三地吸取事故教训,并制定和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七、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要转变工作作风,强化业务保安,带头履行本职安全生产责任制,经常深入现场及时了解,掌握和解决本系统安全标准化方面存在的问题,全面开展隐患自查自纠,及时堵漏补缺,确保防患于未然。

 

八、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书上的安全管理目标,凡因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或业务保安工作不到位而导致事故发生,完不成规划的专业系统月度、年度标准工作,对连队行政正职及部门负责人按照矿一号文和安全标准化管理的制度追究责任,并对单位按公司有关文件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九、安全责任书签字后一式两份,一份由队长、部门负责人持有,另一份由安监处备案。

第二节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一、为了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及时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二、依照本制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煤矿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如传达上级会议精神等,应随时召开。

四、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由指挥长主持,特殊情况下,由指挥长授权的主管生产、安全的副指挥长或技术负责人主持。

五、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参加人员:

下列人员必须参加安全办公会议,由安监处负责考勤。

矿各级领导、各级副总、党办、矿办、生技科、通防科、经营科、机运科、安监处等生产部门管理人员,各连队队长、书记、技术员。

六、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的内容和任务是研究企业安全生产,具体内容由会议主持者确定。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

2.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3.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总结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4.决定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投入、奖惩、表彰等事项;

5.研究其他相关安全生产事项。

七、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应当有准备,并提前一天将会议内容通知与会人员。

除了参加上级以上会议的人员外,原则上把其它工作暂缓来参加安全办公会议,因特殊情况参加不了安全办公会议人员,必须向主持或组织会议的领导请假,经批准后方才有效。

否则,按不参加安全办公会议进行处罚。

凡是规定要求参加安全办公会议的人员,不经批准无故不参加的,每次罚款50元。

八、凡安全办公会议落实的安全事项,各有关单位的正职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对会上要求处理的安全隐患,有关单位的正职领导必须认真组织整改,有关单位的领导要认真配合做好工作,不能互相推诿,否则,每次对有关责任人按50至10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

由于不整改或落实不到位,而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由于难度较大,确定不能按时整改的项目,有关单位的正职必须书面把情况汇报安监处。

否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设规范的专门会议记录。

1.准确记载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记录人、会议主题内容、会议决定事项,按发言顺序如实记录发言人的姓名、职务和发言要点;

2.会议结束,会议记录由安监处拟稿出台正式文件;

3.会议记录保存2年,不准缺页、涂改。

第三节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一、为了建立自我约束、自我激励机制,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

在规划煤指挥长远发展的同时规划安全生产,制定煤矿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的同时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三、指挥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负责,实行民主管理,采取相应的组织、技术和政策措施,鼓励职工参加安全目标管理工作。

矿必须在年前定出新一年的安全生产总体目标,由分管安全的领导作出实现该目标的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组织领导,矿成立管理领导小组。

四、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矿每年制定企业安全目标管理计划,内容包括:

1.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

2.年度安全管理目标;

3.保证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组织、技术和政策措施;

4.安全目标管理的实施、考核和奖惩。

五、纳入年度安全管理目标计划的安全管理目标包括:

1.事故死亡人数;

2.千人负伤率;

3.工日损失;

4.设备完好;

5.工程质量;

6.设备和财产损失;

7.安全教育与培训;

8.遵章守纪,制止“三违”。

9.各项管理目标值不得低于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政府主管部门对安全工作的要求;没有规定的,不低于上年实际或计划水平。

六、制定和落实年度安全目标管理计划,矿与连队以签订合同或责任状等形式,将各项安全管理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并制定季度、月份安全管理目标,逐级按季、月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

1.承诺的安全管理目标完成情况;

2.连队安全管理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

4.遵章守纪,制止“三违”情况。

七、每一连队、部门必须根据总体目标,制定出本区队、部门管理范围实现安全生产的措施计划并认真落实。

八、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抓好各级人员的思想教育,确保全员对安全目标管理的统一认识。

1.每一员工必须支持、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现安全生产。

2.各连队、部门必须严严格格、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基础工作,严格实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3.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执行责、权、利结合。

4.为加大安全目标管理力度,矿对各连队、部门及个人进行划分责任区、明确责任人、层层把关,确保安全生产。

5.矿必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于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落实措施,及时进行整改。

九、煤矿鼓励职工参与安全目标管理。

矿年终对安全目标管理状况进行综合考核,评比,对于在安全目标管理中有突出表现、成绩显著的连队、部门和个人进行奖励,对于不负责任而不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进行处罚。

具体条件是:

1.完成考核期内的安全管理目标;

2.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职责,无重大“三违”行为。

十、年度、季度、月份安全管理目标考核,实行单项打分,综合考核,一票否定的办法,即将连队、班组承诺的安全管理目标各赋一定的权值,满分100,出现死亡、重伤事故,年度不得奖。

十一、奖励标准平均每月300~500元,月考核,季兑现,年度一次结清。

第四节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一、为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落实,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技术措施,是指煤矿为改善工人劳动条件、解决事故隐患、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所采取的技术措施,为保证职工安全健康所必需的设施和一切措施以及职工培训。

三、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一季度编制年度生产计划的同时,编制矿井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四、总工程师对编制矿井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负责:

组织编制、审批、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保证实施计划的资金;经常检查、督促计划落实,听取职工意见,接受职工监督。

五、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由生产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生产副指挥长、安全检查人员参加,共同编制,班组长有权提出建议。

六、编制矿井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重点解决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并分轻重缓急,将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工程计划。

“一通三防”、大型固定设备的保险、保护装置存在事故隐患的,应优先安排。

七、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单位或工作场所、措施工程名称、措施工程内容和目的、经费预算及来源、设计、施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开竣工日期、安全技措计划的执行等。

八、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资金由矿给予保证,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要做到资金、队伍和物资三落实。

项目负责人对计划的实施负责。

九、安全技术措施工程项目竣工,应对其质量和安全性能进行验收,确认合格,经指挥长批准,方可投入使用。

十、安全投入资金主要用来保证新增、改善和更新安全系统、设备、设备,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

十一、对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奖励,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抢险救灾等应有可靠的资金来源,从安全投入资金中列支。

第五节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一、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煤矿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全面提升煤矿的整体素质,必须持久、扎实地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矿属单位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深化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和矿井文明生产,必须把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和矿井文明生产与企业经济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

三、矿成立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十一个专业指定专人负责收集管理材料。

四、矿每月底由领导小组组织矿管理人员对矿井十一项专业分别进行评估。

五、各专业负责人必须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进行考核评分,并整理各专业的原始记录台帐。

六、各专业考核结果必须有记录和考核评分人员的签名。

七、各专业负责人每月月末前必须把上月各专业评估材料送安监处备案。

八、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按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奖罚办法管理。

九、把精细化管理的原理和方法融入到作业现场的安全质量管理。

十、各单位必须把采、掘、机、运、通作业场所的安全质量标准、岗位操作质量标准张挂到现场。

十一、建立由跟班负责人、安全检查员、质量检查员与生产技术部门组织人员依据安全质量标准考核验收标准验收当班工程质量、岗位工作质量、环境文明生产的制度,实现当班动态达标,考核验收结果作为当班班组及劳动作业人员的劳动所得依据。

制订完善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验收、考核办法,使安全质量标准化在结构工资总额中占有较大分额。

十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验收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把质量关,杜绝检查验收中的不实、不公、不严的现象。

十三、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应定期给以整改,并定期进行复查验收。

十四、认真落实班组每班、连队每日、矿井每旬、矿每季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验收制度,对验收考核结果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第六节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一、为了做好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开展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旨在使职工了解、掌握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树立安全生产意识,了解、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具有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能力,保证安全生产。

三、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在职培训和业余培训、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资质培训和素质培训相结合,保证职工都有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的机会。

四、职工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义务,参加煤矿安排的各种安全教育与培训。

五、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与培训。

六、指挥长依本制度要求,组织制定、审批本单位的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对所需经费给予保证。

七、其他各有关人员,依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各自履行相应的职责。

1.生产副指挥长:

具体负责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2.安监处:

负责提供安全教育与培训信息;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培训的组织、协调;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安全教育与培训监督、考核。

3.技术负责人:

协助制定全员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

八、各生产班组要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开展班前安全教育,协助矿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实施。

九、按照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国家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任职,上岗作业的下列人员,按要求参加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资质:

1.指挥长、分管生产、安全、机电、经营的副指挥长以及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任职。

2.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安全知识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3.矿井生产连队负责人,参加三级培训中心培训。

十、新工人入矿,应由矿进行不少于80小时的安全教育与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入井作业;在老工人带领下,3个月后,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

新工人分配到班组,入井前,班组应对其进行安全教育。

十一、作业人员转岗,应按照新岗位的安全要求,对其进行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从事新岗位的作业。

十二、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试验和使用前,由矿技术负责人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相关作业人员学习,经过教育与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十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由矿进行不少于20小时的在职安全教育与培训。

十四、安全教育与培训应当包括:

政策法规教育、思想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和操作技能训练方面的内容,实施时区别不同人员分别安排。

1.指挥长、副指挥长和技术负责人应学习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管理知识,了解国内外安全生产发展趋势,掌握必要的安全技术和管理知识,明确本身在安全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2.对特种作业人员重点进行安全知识、《煤矿安全规程》相关内容、操作规程和相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操作技能训练。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明确本人的职责和从事的作业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了解作业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应急措施,能够熟练操作。

3.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安全管理知识、安全技术知识的教育与培训。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了解、掌握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标准,安全管理与技术知识,有关重大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和要求

4.对其他职工进行一般安全知识普及教育,重点帮助其树立安全生产意识,掌握必要的操作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安全素质。

十五、根据上级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每年2月底以前制定出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

1.教育与培训计划内容包括:

培训对象、时间、内容、要求、目标以及相关单位或部门的职责。

2.年度培训计划,应能保证上级安排的培训任务。

3.编制教育与培训计划时,各班组应提前1个月提出教育与培训建议。

4.教育与培训计划由指挥长批准后实施。

十六、特种作业人员,按上级计划要求,按时参加培训。

十七、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动:

1.建立安全生产活动日制度,矿每月不少于1次。

2.班前安全教育,布置生产任务时,必须布置安全工作。

3.利用会议、学习、板报、标语、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形式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和知识教育。

十八、每次培训结束,都要按照培训计划和教学内容要求,对培训对象进行认真的考试、考核。

安全知识、技术知识考试以笔答形式进行,操作技能考核在作业现场进行。

考试、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

十九、各类人员的培训情况由安全检查员记录并进行年度培训工作总结。

二十、建立职工安全培训档案,切实加强职工培训、考核、发证和存档管理。

1.本制度规定必须培训的人员:

(1)新招收进矿的新员工;

(2)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

(3)对技术更新涉及的有关人员及调换工种的人员;

(4)根据需要矿领导安排培训的人员;

(5)下岗转岗再就业人员;

(6)《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培训的有关人员。

2.每次培训,各有关区队、科室必须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将所培训的名单报安监站以便安排培训。

3.凡矿举办的培训班,有关的连队、科室,如不按通知要求将培训名单报送到安监处的,罚款该单位100元;开班培训期间,培训部门将严格按照报送的名单进行考勤,无故不参加培训的,罚款个人每次10元,迟到、早退的罚款个人每次5元;该单位送培人员,每次上课缺席超过20%,罚款该单位50元。

4.特殊工种人员经培训合格后必须持证上岗,不经培训上岗操作罚款30元,已培训合格,但无证上岗的罚款10元。

5.工种调换时,劳资科必须将名单报到安监处,接收单位安排上岗前必须先送培训,合格后才可安排上岗作业。

6.每期培训,必须进行考试和考核,考试要有成绩,考核要经主要授课人员签署意见,培训结果由安监处、培训部门存档备案,并通知培训人员所在单位。

7.矿举办的培训班,送培的连队、科室必须由一名副职以上领导带队,否则罚款连队负责人30元。

二十一、安全副指挥长、技术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在进行业务检查或安全检查时,对各项培训的效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节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一、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作业环境和设备、设施及矿井周边所存在的可能危及矿井安全,导致事故的危险情况。

三、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各类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整改。

1.认真开展定期安全大检查制度和不定期抽检复检制度,利用多种手段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

2.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领导、各连队负责人,必须经常深入井下生产现场,及时发现和查处本区域本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理,要有计划、有步骤、有措施。

3.安监员必须贯彻巡回检查制度,发现事故隐患当场指出,并要求现场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如果有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向有关领导汇报,出井后,还必须填定好汇报记录。

4.安监部门或其它职能部门对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单,并注意跟踪检查,确保安全隐患的及时有效处理。

对于处理隐患不及时的要查出原因,如果是主观因素的要追究责任。

5.施工单位或者隐患处理负责人,必须无条件处理各种安全隐患,处理隐患时要指定人员现场指导,并把整改通知单及时反馈到安监部门。

6.安监部门要随时追踪各种安全隐患的处理情况,对于难度较大的,要派专人负责监察,甚至下达停产整改意见通知书。

7.对于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矿安监处必须追踪检查整改完成情况,本矿无法排查的事故隐患,由安监处书面汇报股份公司协助处理。

8.重大事故隐患处理后,要依照事故处理的“三不放过”原则,进行分析和总结。

四、指挥长对本矿存在的事故隐患负有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的责任。

建立煤矿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小组,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的组织领导。

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

相关人员的职责是:

1.指挥长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全面责任;

2.分管副指挥长、技术负责人对指挥长负责,负责组织对主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3.班组长负责职权范围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4、安全检查员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综合管理。

六、煤矿建立事故隐患排查例会制度,保证每月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一次。

七、对煤矿事故隐患实行分类掌握、分级管理。

1、根据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别,事故隐患分为10类:

通风、瓦斯、煤尘、火灾、水害、提升运输、机电、爆破、顶板和其他。

2、按严重程序、解决难易,事故隐患分为3级:

A级:

危害严重或治理难度大,需要停产整顿的。

B级:

危害比较严重或有一定的工程量,须由矿限期解决的。

C级:

对矿井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班组能够且必须解决的。

八、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进行定性、定量的评估,确认事故隐患的类别和级别,同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

重大事故隐患还要落实项目、资金和施工队伍。

九、排查出的A、B级隐患,由矿治理,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治理措施,指挥长落实整改,保证资金;C级隐患由班组立即解决。

十、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前,必须有由技术负责人组织制定、指挥长批准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计划。

必须加强对隐患的监控,并告知作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措施,否则,不准从事相关作业。

十一、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由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存入事故隐患管理档案。

十二、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建档制度,实行事故隐患跟踪管理。

十三、煤矿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办公会议、安全检查和安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及时研究整改措施,对事故隐患进行监控,督促落实整改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十四、因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措施落实不力导致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五、贯彻本制度,煤矿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内容和标准,经指挥长批准后执行。

第八节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一、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煤矿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煤矿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依照本制度进行安全检查,不断改进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生产。

三、对政府有关部门安排部署的安全检查,指挥长或生产副指挥长负责安排落实。

政府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安全检查、监察时,连队、班组、有关人员要积极予以配合。

四、指挥长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和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对安全检查负全面责任。

各分管指挥长、技术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检查负责。

1.每月定期由指挥长负责组织(指挥长不在矿时,由代理行使指挥长职权的副指挥长组织)进行一次全矿性的安全大检查。

2.下列人员必须参加每月一次的安全大检查:

指挥部领导、安监处正副处长、生产技术科正副科长、机运科正副科长,通防科正副科长、地质测量部正副部长、调度室正副主任。

3.凡是规定要求参加安全大检查的人员,不经批准无故不参加的每次罚款50元。

4.除了参加上级以上会议的人员外,原则上把其它工作暂缓来参加安全大检查,因事参加不了安全大检查的人员,必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报请安全大检查组织者批准后方能有效,否则,按不参加安全大检查处理。

5.各单位的正职因事不能参加安全大检查时,必须指定副职参加,否则,对该单位正职每次罚款50元。

6.对参加安全大检查查出的安全隐患,各单位的正职必须认真按质按量及时组织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该单位的正职按每条500元的标准进行罚款,由于不按时整改隐患而造成事故的,除按规定处罚外,还要追究事故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

确因按时整改难度大的项目,该单位必须书面把情况汇报安监处,否则,按无故逾期不整改进行处罚。

7.对整改不安全隐患所需的工具、材料,各级领导予以重视,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及时供应,不能

以任何借口来推诿,否则,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直至处罚。

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矿每周至少进行1次,定期安全检查由安监处组织,分管副指挥长和技术负责人参加,分别对井上下作业现场、设备和设施进行全面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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